论文摘要
冷冻胚胎既具有物的特质,又具备人格属性,在对其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的遵循主体说,客体说或中介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之概念的扩张已成必然,人格物具备了存在的主客观条件,其存在的合理性已不容忽视。冷冻胚胎的民事法律性质,应根据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尊重冷冻胚胎天然属性和公序良俗道德标准的基础上,将其定性为人格物。
论文目录
一、冷冻胚胎的民事法律性质之辩 (一)主体说 1.主体说之缘起 2.主体说之缺陷 (二)客体说 1.客体说之司法实践 2.客体说之现实困境 (三)中介说 1.中介说之渊源 2.中介说之漏洞二、冷冻胚胎的民事法律属性认定—人格物 (一)何为冷冻胚胎 1.医学上的观点 2.法律上的观点 3.本文所指胚胎 (二)冷冻胚胎之法律特性 1.物之属性 2.人格特质 (三)以人格物定性冷冻胚胎之优势 1.兼顾胚胎的人格属性与物之属性 2.符合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传统 3.遵从公序良俗的道德准则三、人格物存在之合理性论证 (一)人格物存在之客观必然性 1.物之概念的发展规律 2.人格物的客观存在 (二)人格物存在之主观能动性 1.人格物概念的提出 2.人格物司法实践的应用结 语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孙亚贤
关键词: 胚胎,法律属性,人格物,合理性
来源: 西部法学评论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分类号: D923
页码: 82-91
总页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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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胚胎论文; 法律属性论文; 人格物论文; 合理性论文;
人格物及其存在之合理性论证——冷冻胚胎的民事法律属性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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