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丽[1]2010年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应对外国商品恶性倾销的有效手段,但是随着各国工业的发展,本着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开始运用反倾销手段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不乏符合《反倾销协定》的合理反倾销措施,但更多的是进口国当局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随意启动反倾销调查严重损害了出口商的利益。为了保护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市场,经过几次艰难的谈判,终于形成了以《反倾销协定》第13条为主导的国际反倾销司法审查体系。13条较为明确得概括了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等,考虑到各缔约国独特的法律、政治制度,该条规定比较灵活,各国可以制定不同司法审查制度。美国与欧盟同为发达国家,其司法审查制度也是各有千秋。近年来,大量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成为启动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成员,以印度为例,其是针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其司法审查制度也应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我国司法审查体系建立的时间较晚,而且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尚有不足之处,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但对我国现代化法治的构建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众多出口企业在进口国积极应诉、申请司法审查扭转已作出的不利反倾销措施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何汝玫[2]2005年在《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因其能更容易、有效和直接地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如何遵循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如何把握这一制度的发展趋势,成了一个日趋重要的问题。相关的研究在国内还不够深入,因此本论文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论文共叁章,全文约有四万余字。 论文第一章阐述了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文中首先点明了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体现了本文写作的现实意义。同时文中论证了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反倾销的实践需要。然后阐明了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情况,体现了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共性。最后,从政治和经济角度分析了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并具体的阐述了该制度具体内容将会发生的变化。 论文第二章从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过程两个角度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进行阐述,并对现有的立法模式进行评析。我国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又有其特殊性,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模式有理论依据,符合立法原则,同时又存在诸多不足。 论文第叁章篇幅较大,从六个方面评述了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这六个方面是: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权、法律适用、审查标准以及审判模式等。评述是采用了先述后评和述评结合的方法,阐述是侧重于全面地总结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评析时侧重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或提出自己的建议。
郑华良[3]2003年在《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文中提出反倾销因其能更容易、有效和直接地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而在实践被广泛采用。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如何遵循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如何把握这一制度的发展趋势,成了一个日趋重要的问题。而相关的研究在国内尚不够深入,因此本论文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论文共五章,全文约五万余字。 论文第一章侧重论述了WTO规则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及中国加入WTO时对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作出的承诺。文中首先剖析司法审查在WTO规则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体现出本文写作的国际背景。接着,笔者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做出了现实的解读。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对建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做出了承诺。因此,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时做出的承诺的义务。 论文第二章从不同角度出发,阐述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文中首先点明了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体现了本文写作的现实意义。同时,文中论证了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反倾销实践的需求。然后,笔者阐明了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情况,体现了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共性。最后,从政治和经济的角度分析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并具体地阐述了该制度具体内容将会产生的变化。 论文第叁章中通过对美国、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使我们了解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应对WTO反倾销协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要求的办法,这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起到借鉴作用。 论文第四章从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过程两个角度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进行阐述,并对现有的立法模式进行评析。我国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模式具有理论依据的,符合立法的原则。当然,现有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立法模式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 论文第五章用较大篇幅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权、法律适用、审查标准以及审判模式等具体内容进行全面的评述。评述时采用先述后评和述评结合的办法。阐述时侧重于全面地总结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评析时侧重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或提出自己的建议。
韩晓委[4]2005年在《欧洲法院反倾销判例研究:中国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是WTO自由贸易体系中能够合法有效地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被各国频繁使用。中国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对象国,其中,欧盟是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和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第叁多的经济体,其对中国出口造成的影响相对更大。在欧盟时常对中国启动反倾销调查、并且短期之内不可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实面前,中国企业有必要在欧盟现行法律体系内寻求有效的应对之策。鉴于中外着述中没有对有关中国产品的欧盟反倾销判例做全面考察的研究,为了给中国企业在欧洲法院可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提供有价值的判例法参照,为了考察反倾销诉讼作为应对欧盟反倾销对策的有效性,本文以有史以来涉及中国产品的欧洲法院反倾销判例(54个)为对象,在欧盟法和WTO法的框架内,运用实证分析、归纳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中国视角进行反倾销诉讼个案研究。在介绍欧盟反倾销法重要概念、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特别是有关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特殊规定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对研究对象做整体上的统计分析;进而深入个案内容,主要从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和诉讼结果叁个方面,考察了欧洲法院对反倾销措施的审查范围以及有关反倾销诉讼可受理性、反倾销调查中重要事项、欧共体一般原则以及无效判决效力等问题的判例法,并从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角度总结相应的启示和经验。本文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研究对象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做的判例表格,其中列明了案例号、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主要法律依据、法院裁定和判决结果等内容。基于此,本文分别从原告、判决形式、诉讼种类、适用的基本条例、主要案由、诉讼结果和原告代理律师多角度对所有判例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做出相应的表格展现结果。在表格和个案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在“判例的实体问题研究”部分重点研究、总结了有关相同产品确定、推定正常价值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确定中类比国选择和个别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授予、共同体产业损害确定、因果关系确定、共同体利益评估中反倾销措施和竞争政策考虑、“一国一税”政策和“个别待遇”、数据采用等
李铁喜[5]2003年在《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反倾销的基本救济制度。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对各成员国国内立法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美国和欧盟反倾销立法均规定完善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我国虽然已经通过一些有关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很不完善。我国已加入WTO,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十分必要。一方面维护反倾销调查机构所作的正确裁决,保护我国工业免受外国产品倾销,另一方面纠正一些违法的反倾销措施,赋予反倾销利益相对方司法救济权。本文在阐述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WTO、欧盟和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阐述了对WTO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的正确理解、WTO反倾销规则在国内法院的适用以及内国反倾销司法审查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指出了欧盟和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司法审查管辖、司法审查的标准和司法审查的判决方式及效力的特点。使我们对国际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有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然后通过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找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国际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差距,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有益建议。
裴小鹏[6]2007年在《反倾销立法中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基本上已经确定了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但是,由于国情的差异,入世承诺的不尽不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对比美国,欧盟的相对成熟的实体立法和分工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立法,还处于初创阶段,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和完善,实践中又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在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方面,虽有过探讨,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结论。为此,笔者结合WTO以及美国欧盟在反倾销司法审查领域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在吸收各国长处的前提下对我国的相关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等问题进行研究和阐述,指出现行法律体系下有待商榷的几个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供参考。本文第1章引言主要介绍作者选题的原因,以及文章大致要解决的问题。第2章概述主要介绍司法审查的概念,而后引申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含义和法理基础。第3章主要介绍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规则,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机构,范围和其独立性入手。第4章介绍世界发达国家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机构;当事人的确定;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准。最后是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第5章,首先阐述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然后是具体内容的介绍,主要包括诉讼参加人,主管机构,范围,标准等的规定。第6章是全文的重点,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完善,主要从法律依据,范围,标准等要点入手进行构建。最后是关于反倾销制度中行政复议的问题,并且建议取消反倾销领域内的行政复议,真正做到以法律限制行政行为的滥用。第7章是结论,是对所写内容的总结和对没有涉及到的重点的一点浅见。本文作者从多个角度出发,介绍和论述了WTO法律制度中对司法审查的规定及背景、美国和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的相关立法和不足。通过比较和借鉴,做出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姚多生[7]2013年在《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中法院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以及国际贸易在宽度和广度上不断地拓展,倾销行为开始大量的出现在国际贸易中,针对倾销行为的危害,各国都建立了反倾销制度用以抵制倾销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而由于反倾销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国家经济利益的考虑而且具有很强的政策倾向,所以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反倾销主管机关侵害对方权益的情况,那么建立一套公正、高效的诉讼法律制度来为此类纠纷提供一个救济途径是一个健康良性的反倾销制度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制度保障,正是基于上述的原因,各国在建立反倾销制度之后纷纷建立了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制约反倾销行政权力的滥用,为反倾销制度这匹“野马”套上了“缰绳”,使得反倾销制度能够有序、健康的运作。诚然,我国目前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实务尚属空白,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我国的外贸产品受到他国的反倾销调查而引起以他国的反倾销主管机关为被告的反倾销司法审查诉讼。然法律具有前瞻性,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的加强、国力的增加,他国在我国的倾销行为也会逐渐增多,相对应的我国的反倾销制度也会随之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而成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反倾销机关正确运用权力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所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因此,研究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并设计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审查制度,对于我国日后应对反倾销案件激增的情势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集中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中,对于司法审查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审查法院的管辖以及诉讼时限的问题、审查标准和审查范围的问题、诉讼中的和解制度以及二审、再审程序都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远不能满足我国今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需求。基于国内外的法制环境以及法治水平的差异,在我国建立专门系统的法院用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条件并不成熟,因此在现有的法院体系下设立审查庭才是最佳方案。关于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当今各国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极力扩展诉讼主体的范围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在此方面则规定的较为保守,不利于对本国当事人的保护,应当借鉴国外的规定,扩展享有诉权的权利人范围,加大对国内当事人的保护。而对于被告的确定则应当依据作出反倾销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成熟”、是否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实实在在的影响来加以评判。司法审查的管辖问题是在确定了审查主体后所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此问题,我国学者设计了很多的模式,考虑到目前我国国情,级别管辖上应当以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初审管辖法院;在地域管辖上,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便于审理取证的角度出发,应当以原告住所地以及倾销行为发生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WTO的《反倾销协议》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提出了“迅速及时”的规定,依据此规定,我国对于司法审查的时限应当秉承“迅速及时”的要求规定较短的时限,同时还应当明确诉讼时限的起算点,以及设立相配套的司法审查诉讼时限的中止、中断。司法机关在审查的范围上,可以参考美国的“成熟行政原则”,以行政行为是否切实的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来衡量行政行为是否纳入到审查范围之内;在审查标准方面,欧美等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都坚持宽严得当的适度原则。我国的审查标准在坚持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在事实方面的认定以及对所适用法律的解释。另外,完整的诉讼程序离不开二审以及再审程序,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二审程序应当重心放在法律审查上,以发挥法院的专业优势,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而对于再审程序,同样基于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特殊性,应当控制再审的次数,以维护我国国际贸易大国的良好形象。
李静[8]2018年在《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全球经济增速已明显下降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仍然保持在世界前列,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决定对我国后来的国际贸易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显然,在起到重大作用的同时,也使得世界各国用各种贸易手段对中国实行反倾销调查。因此建立并且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这种状况下显得尤其重要,这一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国内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出口国家的生产商也会产生对应的影响。目前在我国国内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案件屈指可数,所以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很有必要。目前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距离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还是有较大的距离,相关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虽然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通过对国外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借鉴,学习他们先进的制度经验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大多数国家都是参照美国的制度来完善,其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程序层面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除了美国,欧盟的制度也走在世界顶尖,有自己独立的反倾销立法,各个法律规定都比较完整。本文首先是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概述,阐述了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含义和研究的意义。接着是对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微观层面的介绍和分析,通过对欧洲和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介绍,看到我国的不足,进而借鉴他们的制度设计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议。希望建立独立的反倾销法律,尽早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更强大的法律支撑,让更多的外国出口商在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时能够通过我国国内法院来解决纠纷。
杨建辉[9]2005年在《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问题,它不但影响着我国的出口贸易环境,也关系到国内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安全,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的今天,正确应对和合理使用反倾销保护民族工业、创造国际竞争优势已迫在眉睫。 我国的反倾销法对反倾销工作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然其实体和程序规则规定上的粗略,使其不能适应于我国当前以及将来的反倾销重任。本文通过对中美反倾销相关立法若干重要问题的比较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反思和有关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沿革的回顾,简要介绍了中美两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现状,两国反倾销法的历次修订、现行法律架构和体系。 第二部分详细对比分析了中美两国在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以及损害和倾销两者间因果关系等方面的异同,探究了两国反倾销实体规则的差异的根源。 第叁部分通过两国反倾销机构设置和分工、申请和立案、行政复审、司法审查制度、反规避措施诸方面详尽的分析,分析了中美反倾销程序规则的异同,客观反映了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并提出了可供我国借鉴之处。 第四部分结语部分,对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反思,并总结当前国际经贸形势,提出了应对美国反倾销的思路以及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议。
潘宇翔[10]2005年在《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政府加入WTO组织,并根据《加入议定书》中所作的承诺适时在原有行政诉讼立法的基础上,通过2001《反倾销条例》、2002《反倾销规定》明确建立了我国自己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赋予反倾销措施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国际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或立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在WTO规则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额及贸易往来国家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经济体系不断溶入经济全球化体系中。这样我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能否满足WTO要求,将会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WTO其他成员方也将以此作为衡量我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的重要标准。因此,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实施的好坏决定着别国与我国是否会发生贸易争端并引入WTO争端解决机制或外交纠纷。在这个意义上,深入探讨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基本问题,更好保护反倾销措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整自身贸易政策的缺陷是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问题涉及面广,内容庞杂是一项跨部门法的学术问题。学术界对如何建立并实施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争议较多。在这一背景下,本文通过论述了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原因、WTO协定的相关规定、欧美发达国家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的实践、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通过比较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WTO规则、欧美制度的不同,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当前该制度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建议。全文叁万一千余字,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理论着手,1、明确了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主权国家司法机关针对反倾销措施的关系人提出的司法审查诉讼,对政府相关机关做出的各类反倾销措施进行审查并视不同情况予以维持或撤销的司法制度。2、其产生的背景是在贸易自由化的今天,主权国家的反倾销措施是具有两面性的:公平地进行则会保护本国产业抵制不公正的倾销行为,而滥用反倾销措施者会阻碍、威胁整个世界的自由贸易秩序。3、其法理基础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功能,保证行政权的正确实施。4、其具有法院专属行使审查权、受案范围局限于跟反倾销措施相关、程序上与普通程序不同、审查结果上没有对行政行为予以变更的
参考文献:
[1].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D]. 李宏丽. 西北大学. 2010
[2]. 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D]. 何汝玫. 武汉大学. 2005
[3]. 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D]. 郑华良. 华侨大学. 2003
[4]. 欧洲法院反倾销判例研究:中国视角[D]. 韩晓委. 北京大学. 2005
[5]. 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D]. 李铁喜. 湘潭大学. 2003
[6]. 反倾销立法中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裴小鹏. 南昌大学. 2007
[7].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中法院审查制度的完善[D]. 姚多生. 安徽大学. 2013
[8].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D]. 李静. 山西财经大学. 2018
[9].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杨建辉. 暨南大学. 2005
[10]. 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D]. 潘宇翔.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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