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文华[1]2003年在《依法执政论纲》文中指出本文通过对依法执政的时代背景、辩证精神、本体理论、实践理论等四个方面的分析,试图就依法执政的内涵及其存在的必然性、存续的合理性作出比较全面的说明;并就依法执政实践运作过程中如何加强党的建设,优化党的领导以及怎样推进党务法制化加以初步探讨,旨在为共产党执政的特定条件下如何稳妥地推进民主宪政建设,建设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中国提供一点独立的思考。
方世南[2]2005年在《研究共产党依法执政的一部力作——《共产党依法执政论纲》序》文中研究指明正值十六届四中全会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时候,田芝健同志送来了《共产党依法执政论纲》的书稿。我认真读完书稿,感到收益颇多。该书已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始终围绕共产党依法执政这一重大课题,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以世界上
甘守义[3]2016年在《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一个全新的政治理念,要求适应时代变化,构建科学完善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并善用之治理国家,从而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器物层面的硬实力的现代化转向非物质层面的制度、体制、机制的软实力的现代化。对我们国家而言,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的核心主体。国家治理现代化自提出之日,就给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顺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要求的“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在宏观层面上,依靠党的坚强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微观层面上,通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升依法执政的能力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本文总体研究框架即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以领导干部为主体,遵循“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我们党的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提出的新要求是什么→目前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存在哪些不适应→如何加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以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并实现二者良性互动”的研究进路。全文自国家治理现代化及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之理论阐释始,深入探寻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之历史实践、国外经验,至提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之方略对策终。努力梳理前人相关研究成果并使之体系化,力图建构从理论推进到实践创新的较为严密的逻辑体系,以期对我们党的执政实践起到一定的启示借鉴作用。全文整体上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章,阐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问题的理论内涵与内在关联。在分别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的科学内涵、背景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了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第二章,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叁个阶段,剖析了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自局部执政到全面执政时期的历史发展。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归纳了关于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深刻教训。第叁章,以某地部分领导干部为样本,采取实证方法,开展定性定量研究。着力发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治理主体多元化、客体立体化、目标人本化、方式文明化、规则法治化等新要求对当前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的提出的诸多新诉求,发现现实困境,探究有效成因,设法破解难题。第四章,梳理并汲取苏联、东欧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关于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经验教训,探析并借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关于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成功经验,提炼出对我国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有用的启示。第五章,在前文阐释基础理论、梳理历史进程、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具体探讨在十八届叁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两大总目标交相辉映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如何进行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机契合、双向互动的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建构。提出要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健全权力运行体系,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培育良好法治环境,强化领导干部法治应责能力;加大法治实绩考核,纳入领导干部评价指标体系等对策建议,形成从思想到行为、从权力到责任、从制度到能力的闭环可行路径。总结本文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问题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大背景下理解分析,提出了新的研究视角;二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选取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依法参与国家治理、提升依法执政能力为研究对象,拓宽了研究领域;叁是在对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要求,初步探索建立了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计指标、注重实际运用,力图以实绩考核的准确性、公正性推动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科学性、权威性。
卢文华[4]2006年在《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主要研究中国共产党如何坚持民主执政问题。民主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坚持民主执政,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民主执政,不但应将其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架构中来认识,而且应将其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架构中来实施和推进。具体来说,主要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主执政与国家民主、民主执政与执政党党内民主、民主执政与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党际民主、民主执政与基层民主这几个维度的制度层面上的民主关系。全文由导论、结束语和正文六章构成。导论部分主要说明选题的意义、选题的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之处。正文六章在结构上分为叁部分:第一章关于民主执政的理论分析为第一部分;第二章关于民主执政的时代价值为第二部分;第叁章至第六章为第叁部分,分别论述了民主执政与国家民主、民主执政与执政党党内民主、民主执政与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党际民主、民主执政与基层民主的关系,以及在这些关系层面如何进一步完善机制,坚持和推进民主执政的问题。其中,民主执政与国家民主是这部分的重点。第一章,民主执政的理论分析。用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分析民主执政中的民主,在中国政治语境下分析民主执政中的执政内涵,民主执政的概念特征和科学内涵;论述了民主执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提高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的内在关联;在民主执政与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关系上,民主执政与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既有机统一,又各有偏重。第二章,民主执政的时代价值。从执政环境和执政规律的角度上看,民主执政是应对世界“民主化浪潮”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客观要求。本章还简要分析了民主执政的现状,提出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架构中坚持和推进民主执政的发展思路。第叁章,民主执政与国家民主。国家民主是民主执政的核心。民主执政与国体民主在根本取向上是高度一致的。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扩大国体民主的民主职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靠人民执政,首要的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是民主执政的基本实现形式。党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法理关系表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是党实行民主执政的内在要求。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的关键是要推进党政关系的民主化。处理党政关系的关键是党与人大的关系。党政关系民主化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民主选举,使执政党的党员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同时使人大中党员代表在数量上保持适度比例和在质量上保持优势;依照法定的程序使执政党推荐的人选被人大选举、决定或任命为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进而执掌行政、司法、军事等国家权力;在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政府执行权叁者的
马德成[5]2007年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纲》文中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的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提升,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逻辑必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秩序、效率、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构成的价值体系,和谐是统摄诸种价值目标的总体性原则。公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属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必须尽快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自由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根本条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维度。改善我国的人权状况,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经济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的发展。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兼顾效率与公平。公平与效率关系处在动态变化状态,应该依据不同情景在侧重点上及时调整。通过对历史上几种典型的社会公平模式的比较,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方案提供参考借鉴。计划经济时期的公有制未能给人民带来应有的利益。多种所有制并存符合我国生产力实际,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公有制是对私有制的扬弃,而不是全盘否定。应当积极探索公私合体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向着个人联合的社会所有制方向发展。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法律制度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处理好执政党与参政党、执政党与国家机构、中央与地方、政治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必须树立法治理念,完备法律体系,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和谐文化来支撑。传统文化包含丰富的社会和谐思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有深厚文化底蕴,又超越了传统文化。人本主义是中外文化的共同底色,传统民本思想必须提升和转化。思想文化的多元并存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思想应该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在一元主导下实现多元整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有稳定的国内环境和和平的国际环境。社会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确保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树立科学的稳定观,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大方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中国立志走和平发展道路,为自己发展争取良好的国际和平环境,同时,推动世界走向和平和谐。
杨汉臣[6]2016年在《人权司法化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旨在探讨如下问题,即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心已经实现从强调立法完善向更加注重法律实施转移的时代背景下,积极探索司法主导法定人权现实化的方法与途径,以期通过增强司法在人权法治保障方面的实效性以克服当前司法实践偏重于诉讼权利保障的潜在不足,一方面为我国未来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供一种可能的理论参考与模式选择,另一方面也为本世纪中叶“中国梦”实现之际我国人权现实化目标的最大化实现提供一种更加周延的人权法治保障路径。在考察“人权司法保障”不同语义及其价值属性基础上,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了“人权司法化”的理论命题并就其制度性实践机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人权司法化”,或称“通过司法的人权保障”,是指当任何公民的任何法定人权在遭受不法侵害且该利益受损人有获得公权力救济的现实诉求时,那么就能够通过直接诉诸司法的方式获得全面、及时、有效救济。“人权司法化”主张司法在人权保障问题上应当秉持“当为性”与“完整性”立场,强调司法在人权法律化基础上实现对法定人权诉求的最终确认与积极落实,强调司法之于人权现实化的主导地位。其特点是蕴含逻辑必然性,彰显现实必要性,体现社会实践性,强调实施渐进性。本文主要是从“理论可能性”与“现实必要性”两个角度对“人权司法化”进行了逻辑证成。一是通过回溯并重新考察“人权的实质平等性”、“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人权可诉性理论”以及“司法的性质理论”等基础法学原理的基本内涵及其现实诉求探讨了“人权司法化”何以可能的问题:首先,“每个人享有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德沃金)是“人权司法化”的法哲学依据,揭示了人权的实质平等属性,强调了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其次,“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是“人权司法化”存在的法治性前提,实现了具体权利诉求与法治救济手段(司法自然在列)的有效沟通,为“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权利”的进一步现实化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再次,人权可诉性是“人权现实化”的直接法理依据,实际是指“法定人权的可诉性”,在本质上是人权可主张性与法律可诉性的有机结合,强调公权力(司法权)之于人权诉求进行救济的“当为性”与“完整性”特征。最后,司法权的性质理论是对“人权现实化”的一种补充性证明,强调近代司法自其产生之日起即担负着保障个体权利实现的神圣历史使命,以人权为终极目的与现实追求。除此之外,本文还从人权现实化历程,司法现代化发展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等现实角度探讨了“人权司法化”的现实必要性问题。“人权司法化”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基本层面。一是从理论层面看,“人权司法化”是现代司法区别传统司法的关键要素,是近代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逻辑前提,是法治社会人权现实化路径的理性回归。二是从实践层面看,“人权司法化”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国当前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有利于积极引导我国未来人权事业的繁荣发展。“人权司法化”的制度性实践机制是本文研究的最终落脚点,提出了通过人权法院制度保障法定人权现实化的理论构想。人权法院是专门处理人权争议纠纷的特殊司法机关。一是机构设置上,主要考虑两种情形:其一,其外部层级可考虑设置于跨省一级,具体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相似地域特征、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宗教信仰等因素确定所跨省域范围;其二,其内部部门可考虑统筹设立少数群体权利法庭、环保法庭等主要专门权利法庭,以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统筹化与集约化。二是人员组成上,主张兼顾人权案件审理的实践性、政治性、理论性以及社会性四大要素的平衡,采取“根据不同人员组成的性质确定具体来源”的策略,力避纯粹司法主义倾向。叁是审理案件范围上,人权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仅限于尚未被具体部门法明确细化的基本权利争议或者通过普通司法程序审理本身存在合理性质疑的人权案件。此外,为保障法定人权现实化水平,对于及涉及基本人权的冤假错案的再审理亦应由该人权法院负责审理。四是审级效力上,人权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其中二审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对于其中可能涉及的宪法性问题争议,则由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或说明,最高法院据此作出最终判决。
张金来[7]2008年在《依法执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依法执政理论以执政、执政方式、依法执政等基本概念为基础。依法执政是西方法治国家政党执政的普遍规律,以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为指导。依法执政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目标、动力。依法执政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政党执政方式,本身蕴涵着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正在确立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这就为中国实行依法执政提供了政治空间和法理支持。依法执政概念在中国的提出,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萌芽、建国之初的进一步探索、反右运动后探索的停滞、改革开放后的正式提出等几个阶段。依法执政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党的执政理论、依法治国理论。当前,依法执政是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是党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路径,是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民主有机统一的实现形式。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概念的含义和要素结构,是在考察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以及党与法、党与国家政权关系的历史演变的基础上分析的。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要素结构的分析,是在坚持依法执政普遍规律的前提下,对中国共产党具体执政方式的探索。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以党与人大立法、党与司法、党与行政的关系问题,切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实践。党与人大立法的关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当前,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不断完善,人大立法的自主性不断增强。但是,在党与人大立法的关系上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体制性根源是党与人大立法关系的非正式化或非法治化。本研究从依法执政条件下党的政策和人大立法、依法执政与党领导立法、依法执政与人大立法权威等几个视角,对依法执政条件下党与人大立法的应然关系进行了探索。党与司法的关系在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时期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演变。党与司法关系的重大转型发生于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之后。当前,党与司法的关系仍然存在不符合依法执政要求的地方。本研究从依法执政与司法的功能、依法执政与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依法执政与司法责任叁个维度,探索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在司法领域的实现路径。党与行政关系的历史演变及现实状况,构成依法执政条件下处理党与行政关系的参照坐标。党与行政之间因二者各自性质不同而存在的矛盾关系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正确处理的根源是,一些党组织在处理矛盾关系时没有坚持法治原则,不符合依法执政的要求。应实现党对行政主体影响的法治化、党对行政行为影响的法治化。
汪火良[8]2016年在《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进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主题,使“法治中国”从理论构建的愿景,进入到具体实践的方案。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作为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的构成性存在和党领导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存在共同构成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但是,党领导法治国家建设的命题遭遇到前提性的质疑:党必须为自身领导的正当性进行辩护。党是法治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但党的实践活动与运作方式,与法治的规则和运行原则还存在着张力,并没有达到圆融自洽的境地,因此,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之中,党的领导和法治之间是否当然就是自洽的,是否可以努力达致融贯,如何达致融贯?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澄清的问题。当前,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命题研究还没有深入展开,因此,笔者以《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进路》为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贡献些许智识。本文定题为《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进路》,实际上要把握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党的领导”,第二个是“法治中国”,其目的是力图揭示党的领导与法治中国建设之间的内在逻辑和实践进路。从逻辑上要回答叁个基本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党依据什么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第二个问题是党为什么能够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第叁个问题是党怎样领导法治中国建设。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定性分析法、跨学科综合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这一宏大叙事进行研究。本文的结构主体部分一共包含七章,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分述如下:第一章确立了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基础,回答了本文的立论依据问题,也就是党依据什么来领导法治中国建设,主要从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概念诠释、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中心议题和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内质契合叁个方面展示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所取得的理论成果,为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树立了理论自信,证实了“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这一中国式命题提出的重大理论意义。在概念诠释上,通过科学界定“党的领导”和“法治中国”的含义,揭示了“党的领导”与“法治中国”之间的概念渊源和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命题形成的逻辑关联;在中心议题上,集中提炼出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五个议题,即党的领导与法治的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命题,法治与人民民主的协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基,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紧要所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需要从长远来解决,依法治国与新发展理念是世界观的更新,这五个议题奠定了本文讨论的理论视域;在内质契合上,从认识论角度阐明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内在统一性,从实践论角度指明了防止和纠正党的领导与法治的不一致,增强了本文立论的逻辑力量。第二章确立了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基础,回答了本文立论的现实缘由。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起点从国体政体与党的性质宗旨、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国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和改革发展稳定的法治大局等四个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客观因素论证了为什么中国法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方策主要体现在“法制”-“法治”-“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方略变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前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的基本原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范依据、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管理型政党-法治型政党”转型的政党建设、“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升级的社会建设、推进两个“叁位一体”的法治建设等八个方面,有力的论证了党完全有能力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第叁章指明了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契入路径,回答了本文立论的方法论问题。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寻路的过程,需要找到突破口。可以从五个路径契入:一是要坚持党管政法。党管政法的传统不能丢,党委领导下的政法系统是中国法治建设所倚仗的重要力量;二是党领导基层治理。党在基层的领导力量比较薄弱,基层的法治基础也比较薄弱,党领导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强基固本的事业;叁是党领导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之中必须体现党的领导力量,党可以在保证严格执法、监督依法行政和领导政府决策上有所作为;四是政党关系的法治化。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的常态化最终要靠法治化来保证;五是党与社团关系的法治化。社团是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连接纽带,党与社团关系的法治化有利于政府-社会格局的均衡化。第四章至第七章回答了党怎样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即党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具体方式去丰富和发展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党领导立法,在理论基础上应建立不同于西方政党与立法关系的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与立法的关系模式,这个“中国特色”体现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总揽全局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和法治改革的必然途径。在运行机制上应遵循党依法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并通过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实践途径。党保证执法,首先要确立党的领导是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其次要理顺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逻辑关系。党支持司法,在理论基础上,应建立不同于西方政党与司法关系的中国特色司法政治模式。在运行机制上,党应从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表达对国家司法事务的意见、依法向司法机关推荐重要人选、依法定程序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活动等方式切入,从而保证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权的领导。党带头守法,通过客观认识全民守法的现实困境来奠定党带头守法的法理基础,从作为整体的执政党依法执政和管党治党以及作为关键守法主体的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来完善党带头守法的运行机制。总之,在每一个依法执政的具体环节和落实方式上都从理论上进行构建,从机制上进行保证,既有理论分析又有实证支撑,既有宏观立意又有微观充实,让观点和逻辑不至于缺乏辩证而流于空泛。法治中国的蓝图已经铸就,法治中国的力量正在释放,描绘这个蓝图的是中国共产党,保证这个正能量源源不断释放的是中国共产党,简单化约为一个结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法治中国。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虽然不完美,但是很伟大。其伟大在于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只有人民坚守法治信仰,党依法管党治党,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和谐治理,广泛凝聚法治共识,法治中国才是永不枯竭的进步力量!
张波[9]2010年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两个维度上展开的,这两个维度表明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实践主导模式之路,进而使抽象的马克思主义变成具体的马克思主义。第二个层面就是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文化相结合,走文化扬弃模式之路,通过文化层面的结合,形成具有民族特点的马克思主义。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两个层面而言,路径的实践层面是根本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生在法学领域内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现象。从逻辑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也有两个层面,一个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实践层面,它是党领导人民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具体的法律实践相结合、强调法律发展的实践法源,遵循着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形成的。另一个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文化层面,它是指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党领导人民通过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而形成的。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中,路径的实践层面是根本性的,社会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根本动力。路径的文化层面也非常重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离不开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探索,反映的是一种哲学态度和哲学方法,涉及到是否以实践第一的观点、具体的历史的观点来看待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问题,是否以唯物辩证的观点来看待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这个角度讲,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就是一个哲学命题,它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而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是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创的。他们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坚持走实践法源之路;他们尊重历史、尊重法律文化,坚持从现实和历史两个角度出发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他们坚信实际是母亲,法律、法理是儿子,最终探索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就是沿着这条路径而形成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从1957年到197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曲折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偏离时期。这种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路径的实践层面的偏离,出现了主观偏离客观的主观主义;另一个是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结合中发生了路径的文化层面的偏离,出现法律虚无主义现象。十一届叁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通过一系列的拨乱反正,重新恢复和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在实践的诉求中和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中,应运而生。十叁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沿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继续在实践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继续辩证地看待中国传统文化,积极地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资源,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法律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依法执政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普遍真理与具体实际,二者结合很不容易。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形成和演变至少给我们留下叁点启示,第一,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正确的路径不是理论主导模式而是实践主导模式。坚持理论主导模式,就会发生路径方向上的偏离,走向法学教条主义。克服法学教条主义要求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观,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实践出发,强调实践的主导作用。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要求我们面向中国历史、面向中国文化传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法律文化紧密结合,但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传统法律文化的两面性,需要时刻警惕中国传统的糟粕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不良影响,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否则,也会发生路径方向上的偏离。第叁,中国化的命题是在中西文化论争中出场的,其本身不仅意味着对西化思潮的一种否定,更意味着对西方文化的一种辩证态度。在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的诉求中,我们首先要反对西化,反对将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西方法制现代化的主张;其次,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态度上,必须警惕形而上学的文化观,不能将西方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完全对立起来。最后,要辩证看待西方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批判地吸取其有益成分,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李二茹[10]2011年在《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对法制社会的要求日益增强,对党依法执政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已经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十六大上首次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相继做出《中共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把依法执政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指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由此可见,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对于党执政地位的稳固和国家的发展都具有深远意义。本文从叁个层次对当前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进行了系统的阐述:首先,从理论层面对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内涵和时代要求进行了总结分析。一方面,运用层层剖析的方法对执政、依法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叁个紧密相连的概念进行了逐一分析,做到对依法执政能力有一个细致系统的了解。另一方面,以“叁个统一”、“叁执政”、“叁个至上”为出发点,对当前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紧迫性做了全面的阐述进而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奠定理论基础。其次,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提出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并对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国初期(反右运动扩大化之前)、反右运动扩大化时期、改革开放以后四个时间段为背景对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演进和提出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分析。其次,对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从依法宣传能力的不足、依法办事能力的不足、依法纠错能力的不足以及依法监督能力的不足四个方面进行了相关论述。最后,针对当前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当前党进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思路。一是积极完善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党的依法宣传能力。二是理顺党政关系,提高党的依法办事能力。叁是加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党的依法纠错能力。四是有效制约和监督党的权力运行,提高党的依法监督能力。叁个部分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框架对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分析,叁部分内容承上启下,紧密相连,以求达到对当前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较为全面、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依法执政论纲[D]. 兰文华. 云南师范大学. 2003
[2]. 研究共产党依法执政的一部力作——《共产党依法执政论纲》序[J]. 方世南.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3]. 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研究[D]. 甘守义. 中共中央党校. 2016
[4]. 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研究[D]. 卢文华. 中共中央党校. 2006
[5].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纲[D]. 马德成. 辽宁师范大学. 2007
[6]. 人权司法化问题研究[D]. 杨汉臣. 武汉大学. 2016
[7]. 依法执政研究[D]. 张金来. 中共中央党校. 2008
[8]. 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进路研究[D]. 汪火良. 武汉大学. 2016
[9].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研究[D]. 张波. 上海师范大学. 2010
[10].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研究[D]. 李二茹. 山东师范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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