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尽早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法律建议

中国尽早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法律建议

论文摘要

2001年中国入世时表示,"尽快通过提交附件一的出价,加入GPA的谈判",然而,自2007年以来中国提交了六次出价清单,均未能解决中国加入GPA的问题。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演变来看,中国越早加入GPA,付出的制度成本越低。中国加入GPA,无论是探索制度型开放,还是以全面开放推动国内政府采购的深化改革,都十分必要。为尽早加入GPA,中国可以从完善出价清单和国内采购法规体系两方面入手。出价清单的完善,包括新增一定类别的国有企业、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开放的领域、降低采购门槛价以及改善总备注等;国内采购法规体系需要根据GPA的要求,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进行协调与修订,并对相关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论文目录

  • 一、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演进分析尽早加入GPA的必要性
  •   (一)WTO框架下GPA的产生与发展
  •   (二)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比较与中国尽早加入的原因
  • 二、关于完善中国加入GPA的出价建议
  •   (一)关于部分国有企业列入出价清单的建议
  •   (二)关于增加更多服务贸易出价的建议
  •   (三)关于总备注(例外)的完善建议
  •   (四)关于降低门槛价的建议
  • 三、中国政府采购体系与GPA对接的建议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贺小勇

    关键词: 政府采购,出价清单,其他实体,总备注

    来源: 经贸法律评论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国际法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自贸区法律研究院

    基金: 国家哲社基金规划项目“TPP对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与中国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16BFX198)

    分类号: D996.1

    页码: 13-24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898K

    下载量: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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