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票据付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票据,付款人,义务,过失,信息,恶意,形式。
票据付款论文文献综述
费益君,包梦丹[1](2018)在《票据付款人未能识别出变造票据而错误付款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票据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以"小票套大票"方式变造金额的票据而错误付款的,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票据付款人仍需向真实"大票"的持票人付款。变造票据持票人获得的大于原票据金额的付款属不当得利,票据付款人可请求返还。案号一审:(2014)澄商初字第1139号二审:(2016)苏02民终609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32期)
高丹[2](2018)在《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北奔重汽公司诉邳州农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背书瑕疵不产生歧义的,不影响背书行为的连续性。票据更改事项无效后,更改事项前有效记载的最后一手被背书人为票据权利人,银行仍负有票据付款义务。(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8年03期)
宋建强[3](2015)在《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査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流通性是票据法的灵魂所在。在票据流通的整个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伴随其左右,因此票据付款人只能从票据表面判断票据本身是否有效,从背书连续性上判断提示付款人是否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由于无法做到对票据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很容易出现错误付款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票据是很难流通的——一旦发生错误付款即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再次付款的责任。因此探究以下这个问题是很有价值的:票据付款人履行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就能彻底的摆脱票据责任。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河南省卫辉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诉卫辉工行、东兴工行、东兴建行、银行汇票上诉案的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并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的梳理,重点引出了代理付款人卫辉工行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的问题。本文第二章从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层面对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进行了详细地叙述,首先阐述了票据付款的概念和含义;其次介绍了票据付款在理论上分为形式审查义务、实质审查义务和附带审查义务,紧接着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要式性与文义性上分析了形式审查义务的合理性,从票据流通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性问题的影响和实践上难以操作两方面分析了实质审查义务的不合理性。最后论述了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的规定,重点分析了《票据法》57条第2款中“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概念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本文在第叁部分运用从第二部分得出的结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只要在客观上履行了《票据法》57条第1款规定的形式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恶意和重大过失即可彻底摆脱票据责任”对河南省卫辉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诉卫辉工行、东兴工行、东兴建行、银行汇票上诉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04-20)
廖学勇[4](2013)在《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的法经济学分析——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法的立法精神在于票据流通与交易安全,但两者往往处于对立。从契约经济学上看,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票据付款人无法完全获知票据权利人及票据流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信息。票据付款人只能从票据记载事项和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来判断是否应付款。并且由于票据自身具有的特性,票据付款难免会出现错误付款。《票据法》第57条规定了票据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相关司法解释却通过扩大解释"重大过失"将其转变成实质审查义务,这不仅不符合国际做法,也不符合法律经济学的原理。(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3年12期)
曹江玮[5](2013)在《对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具体标准的质疑与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票据法》第57条之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对票据付款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其仅对因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错误付款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使传统票据法理论之付款人票据审查义务标准遭受巨大冲击,并且涉嫌违法越权,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令人质疑。(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3年07期)
施晓[6](2012)在《论票据付款的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国内学界甚至国内立法均未对具有票据审查义务的当事人进行概念和范围的界定。我们认为:对票据具有审查义务的当事人范围不仅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具备付款义务的票据当事人,才具有对票据的审查义务。因此,除极个别例外,对票据具有审查义务的当事人应被称作为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基于义务来源的不同,可以对各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进行区分。目前,国内学界习惯于按照票据的种类对票据的付款审查义务具体内容进行分类,但这样做不易于对具体审查义务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因此,本文按照常规审查义务与非常规审查义务进行区分,从体系上考虑更为合理。第一部分探讨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及其义务来源。首先需对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的概念进行界定,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的外延广于票据付款人,小于票据当事人。第二部分各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的共性在于一定情况下具有付款义务。同时,由于法律条文的不同规定,各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之间也有其不同点。其中,承兑付款人、代理付款人、保证人的义务来源主要基于我国大陆的法环境,而预备付款人、参加付款人的义务来源主要基于英美法。第叁部分分析票据付款审查义务的常规内容。这些内容,任何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在进行审查时都会遇到,是票据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主要包括:对票据背书的审查、对票据变造、伪造的审查、对电子票据的审查、对票据时效的审查。第四部分论述票据付款审查义务的非常规内容。这些内容,在审查过程中相对罕见,但同样有被讨论的必要。这些内容主要包括:电子票据问题、克隆票据问题、细微的文义问题。通过法条的分析比对,深入辨析审查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助于综合理解法条、文件、惯例对此问题的规定,全面理清审查内容。(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2-06-15)
汪世虎[7](2011)在《关于票据付款人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付款人与票据上的债务人票据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中享有票据权利者为票据权利人,负有支付票据金额义务者为票据债务人。相对于票据债务人而言,票据债权人的确定较为简单,一般谁持有票据,谁就是债权人。出票时的收款人是最初的债权人,之后经过转让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即为票据债权人。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持票人都享有票据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票据债权人。只有合法的持票人才能成为票据债权人,非(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1年09期)
廖凌[8](2009)在《论票据的无因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因对票据无因性的不同认识使票据付款审查责任存在不同的规定,造成对这些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不尽一致。本文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徐州分行与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徐州白云大卖场付款纠纷上诉一案的判决案例中看到各当事人对票据付款审查的要求和范围都不同,而造成此不同的正是票据无因性立法原则在我国各法律法规中的不同表现。根据票据无因性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通过阐述关于票据付款审查责任的认定标准,来得出票据无因性目前在我国立法中的地位和存在的问题。为了完善票据无因性在付款审查责任认定制度上的规定,建议对规范各法律行政规章之间关于票据付款审查责任条款进行修改,建立以票据无因性为核心的票据法体系;合理界定付款人的审查责任,促进票据流通;明确票据付款审查操作制度,提高票据使用效率。(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9-05-18)
张东晖[9](2008)在《银行拒绝票据付款法律实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银行与票据付款请求人之间纠纷大量出现,争议主要集中在银行拒付票据款项的理由正确与否,而拒付理由正确的核心就在于银行是否依法行使票据抗辩权这一问题上。本文为解决这一核心问题从叁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对票据抗辩权利进行总描述,其次细致地描述人民法院在讼争中对这一核心问题的认定标准,最后以前两部分论述为基础,提出银行实务操作的指引,进行风险控制。(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08-11-13)
洛强[10](2008)在《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流通性是票据的生命力之所在。由于非对称信息问题的客观存在,票据付款人除从票据的外观上获得有关票据信息外对其他票据交易信息是匮乏的,票据付款人仅能从票据记载事项的完整性来判断票据的效力,从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来判断票据权利是否存有瑕疵和持票人是否有受领票款的资格,因而对票据错误付款就在所难免。那么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究竟应履行何种程度的付款审查义务而能不再承担再次付款的责任?本文在第一章对票据付款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梳理,从整个票据付款的过程引出了票据付款的定义和性质;对票据付款人及其义务,进行了定义并作了简要的分析;同时对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进行了分类,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可分为形式审查义务、实质审查义务、附带审查义务,并在结合境外票据法和有关票据的国际条约的精神的基础上,将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概括定义为票据付款人勤勉、谨慎的形式审查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对未经背书转让之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与经背书转让之票据付款审查义务进行了比较区分。本文在第二章为了探究为何票据付款人在付款审查时只承担勤勉、谨慎的形式审查义务即可不再承担再次付款的责任,从经济学中的非对称信息问题着眼,指出由于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在不确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移转,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向其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面金额时,票据交易信息的不均衡分布完全有可能导致付款人对票据的错误付款。如果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严格的实质审查责任,即一旦发生错误付款,即仍应对正当权利人承担责任,那么在“逆向选择”的情况下,票据付款人最终的理性选择是宁可拒绝付款,也不对细微瑕疵票据通融付款,从而导致相当比例的票据流通经常受阻。所以从有利于票据流通和市场秩序保障的角度来讲,票据立法对于票据付款人而言,要求其承担的审查义务只能局限于票面上。而这些在票据法的无因性、要式性和文义性规定上已经体现出来。本文第叁章是对我国关于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标准的具体规定的梳理。我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了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附带审查义务以及过错责任。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对重大过失的认定提供了一个标准,即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未发现异常而支付不具有重大过失。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却对“重大过失”作出了扩张解释,实际上使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由形式审查义务转化为实质审查义务,由过错责任转化为严格责任。文章通过对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评判及其在审判实践中的修正,并以一典型案例来证明,得出了如下结论:只要付款人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未发现异常而支付票面金额的,对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系统核查后未发现异常而付款的,就应当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再次付款的责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票据付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票据背书瑕疵不产生歧义的,不影响背书行为的连续性。票据更改事项无效后,更改事项前有效记载的最后一手被背书人为票据权利人,银行仍负有票据付款义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票据付款论文参考文献
[1].费益君,包梦丹.票据付款人未能识别出变造票据而错误付款的责任[J].人民司法(案例).2018
[2].高丹.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北奔重汽公司诉邳州农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评析[J].山西青年.2018
[3].宋建强.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査义务[D].黑龙江大学.2015
[4].廖学勇.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的法经济学分析——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视角[J].知识经济.2013
[5].曹江玮.对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具体标准的质疑与探讨[J].商.2013
[6].施晓.论票据付款的审查[D].宁波大学.2012
[7].汪世虎.关于票据付款人的几个问题[J].法学.2011
[8].廖凌.论票据的无因性[D].上海交通大学.2009
[9].张东晖.银行拒绝票据付款法律实务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8
[10].洛强.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