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协议中的绿色条款

论WTO协议中的绿色条款

王蔓亭[1]2003年在《论WTO协议中的绿色条款》文中提出WTO协议中绿色条款是指WTO法律框架下各类协议中的环保例外条款,是世贸组织体制下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依据。鉴于WTO协议中绿色条款对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影响,研究WTO协议中的绿色条款成为国际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WTO协议中确立绿色条款的国际背景入手,分析绿色条款的具体解释及其在贸易与环境争端中的实际适用,探讨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可能性,继而展望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绿色条款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第一章 WTO协议中绿色条款的由来及其法律架构笔者首先从国际法的视角,运用法学分析方法论述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指出二者并非存在实质性冲突,二者之间可谓既能互相促进又能互相制约。这是WTO协议中确立绿色条款的法律理念基础,也是本文所作一切探讨之理论基础。接下来介绍了WTO协议中绿色条款的法律架构。第二章 对WTO协议中绿色条款的分析这一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也是本文的价值所在。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国际法领域,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表现为规则的冲突。这个冲突通常发生在以推动自由贸易为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内。一些成员采取限制贸易的单边环境措施常常直接导致贸易争端。世界贸易组织迫切需要解决由此而提出的法律问题:在多边贸易体制内,一个国家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环境法规和实施环境措施的权利,是否应受它根据《关贸总协定》及其他相关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限制?如果是,又应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至于这种限制的范围、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时对有关环保例外条款的解释。本章采用例证的方法列举了多起由于运用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限制措施而引发的争端,如着名的1991年墨西哥诉美国的第一个“金枪鱼-海豚”案 ;1996年WTO第一案巴西、委内瑞拉诉美国的“汽油标准”案;2001年加拿大诉欧共体的“石棉”案等。以这些争端为线索,剖析GATT1994第20条及WTO相关协议中的绿色条款,并通过考察GATT/WTO解决这些争端的实践,分析在多<WP=5>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出现的新迹象,探讨对WTO协议中绿色条款作出更为有利于贸易与环境相协调的解释。其次,指出了WTO成员方采取环保例外权所造成的现状:多为贸易保护者盗用或滥用-绿色壁垒丛生。由于WTO协议中的环保例外条款的规定太过笼统和含糊,对成员方行使“环保权”缺乏明确而有效的约束性规范,其结果很容易为贸易保护者盗用或滥用。很多发达国家利用这个真空,制造“绿色壁垒”,这种贸易壁垒,名义上合理、形式上合法,而保护方式更隐蔽、事实上也更具歧视性,使发展中国家成为最大受害者。今后,随着环保问题日益排上各国的发展议程,各种名目繁多的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限制措施必将对国际贸易在不同方面产生影响,从而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尤其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这些问题的存在以及因此招致的尖锐批评使WTO承受着巨大压力,确立更加稳定和有预见性的贸易与环境有关规则势在必行。笔者以为,可以由缔约国全体通过一项对GATT第20条的解释,通过对实践中已经或今后可能发生的解释分歧的术语进行正式解释,防止成员方对同一概念的理解不同所造成的贸易争端;乃至可以在GATT现有的四个部分内容之外,再增加一个第五部分,专门规定GATT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但这一过程无疑是艰难而漫长的。第叁章 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首先,介绍了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中贸易与环境问题谈判的主要内容。谈判主要围绕包括现行世贸组织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所规定的有关贸易条款之间的关系,环境合作和对发展中国家援助等问题展开。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解决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全球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尽管这还是一个悬而未决,十分复杂的问题。然而,可以肯定的是,WTO和多边环境协议都不希望看到大量的贸易争端发生,而希望各国通过努力合作,以达到防止环境受到损害并同时促进贸易发展的目的。继而,展望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目前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冲突的基本格局没有变化。发达国家要求将环境问题纳入世贸组织谈判的呼声很高,而发展中国家则强烈反对。笔者以为,只一味反对将环境问题列入贸易议程,不仅挡不住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贸易<WP=6>发展趋势,同时还丧失了坐思良策的机会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保持一贯的警惕是必要的,但更要加强合作,增加磋商,答案不应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通过努力达到“双赢”。第四章 绿色浪潮下我国的法律对策本章首先谈及了绿色保护主义对我国外经贸的影响。然后结合我国实践,拙抒己见,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就我国如何消除绿色壁垒的危害,争取建立正常的绿色贸易体制,提出针对性法律对策。总的来说,本文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着眼于全球的共同繁荣与进步,探讨了WTO在环境与贸易问题上所持的态度及对未来谈判的展望,并对中国如何面对绿色浪潮所带来的巨大

邱思萍[2]2008年在《绿色贸易壁垒的正当性批判及法律对策初探》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贸易自由化在全球范围的推进,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渐为WTO所限用或禁用的同时,一种新型非关税壁垒即绿色贸易壁垒开始被发达国家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实践中。作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手段,绿色贸易壁垒以保护环境为由,采取各种贸易限制措施,对自由贸易产生了扭曲与限制作用,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面临更多的被动与不利。为此,有必要加强对绿色贸易壁垒问题的理论研究,寻找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有效对策以消除其对我国的消极影响,最终实现我国环境和贸易的可持续发展。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措施的概念,认为绿色贸易壁垒专指限制自由贸易的不正当的、不合理的环境措施,并详尽阐述了区分的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及其表现形式。第二章阐述了正当性的法学含义,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正当性进行批判,认为其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和多边环境条约对实施绿色贸易措施的立法缺陷,事实上却无合法的国际法依据,而且其实质目的是为了变相进行贸易保护,事实上也造成阻碍正常自由贸易的客观结果,即使有国内立法的依据,但由于违反了WTO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有悖公平、公正、无歧视的价值理念,是非正当的。第叁章探讨了国际社会解决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提出要消除绿色贸易壁垒必须完善相关的国际立法。认为在提高立法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性的基础上,修改WTO协议中的绿色条款,并协调WTO规则与MEAs协议相关条款,从制度上消除绿色贸易壁垒。第四章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和对外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国际和国内层面提出了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具体法律对策。

张萍[3]2009年在《WTO绿色条款与我国环境立法的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不断扩张,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日益显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制度和规则可以从多方面直接或间接影响环境,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由国际贸易引发的环境争议基本都具体引用了WTO框架下的绿色条款。因此,研究这些绿色条款,为识别贸易保护手段,积极应对绿色壁垒,为达到国际标准而努力创新,提升本国企业竞争力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绿色条款的产生背景开始分析,介绍了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以及贸易与环境谈判的发展趋势。其次重点分析了WTO的主要绿色条款,并结合经典案例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这些条款的具体条文的解释,以便以后我国遇到类似案件具有预测力。最后,本文结合我国环境立法的具体现状,结合前文对WTO绿色条款的分析,对我国与贸易相关的环境立法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

陆建强[4]2004年在《构筑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可持续发展理念已深入人心,具体到对外贸易领域,就是要使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达到保护环境和促进对外贸易增长的“双赢”目标,推进国内循环经济。面对对外贸易中存在的严重环境问题,我们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托,合理借鉴国外实践经验,适度构筑我国绿色贸易壁垒。本论文分为前言、正文五章和结语,全文约6万字。 前言提出本论题的研究价值。作为世界叁大进口国之一,如何有效地防止对外贸易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已是当务之急。绿色贸易壁垒却能担当起这历史重任。然而我国目前对如何构筑绿色贸易壁垒的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因此本论题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章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同时从法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深入剖析了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理论基础,为下面的论述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同时也深化了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二章从国际法的角度,论述了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协定和WTO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通过相关案例分析了WTO环境例外规则的主客观要件。这为我国设置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正确的国际法依据。 第叁章从各国层面上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的角度,阐述了环境标志制度、绿色税收与绿色关税制度、绿色包装制度以及各国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并运用WTO及国际环境协定的相关规定,对这些制度进行适当地评析。这对于我国构筑合理、合法的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第四章主要论述我国构筑绿色贸易壁垒的必要性。针对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存在的严重环境问题、国外的污染转嫁和我国的相关立法不完善的现状,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此,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学术界对绿色贸易壁垒取向的基础上,提出构筑我国绿色贸易壁垒乃是当务之急。 第五章提出了构筑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在充分利用WTO的环境例外规则并结合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构筑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基本原则、环境外交法律对策、建立和完善我国相关环境法制建设和我国外贸法制建设四个方面内容,妥善解决贸易中造成的环境问题。 结语是对全文进行概括和总结,肯定了我国构筑绿色贸易壁垒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作为进口国,我国应该在绿色贸易壁垒上有所为,为国内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保驾护航,实现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柳艳[5]2009年在《论GATT1994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文中研究表明其实经济全球化下的环境保护问题并非这几年才提出来的,早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47”)中就有相关保护环境的条款。即GATT1947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成员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成员,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但当时的环境问题还没有今天的如此严重,况且GATT1947是多边贸易总协定,其关注的是多边自由贸易,只是在各缔约国多边协商的基础上考虑各种例外因素才产生了第20条例外条款,其中仅(b)(g)两款是关于保护环境的。后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完全保留了该款并未作任何修改,所以该条款规定是很抽象原则的,也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只是在相关贸易和环境的争端产生后,才会导致该款的援用。近些年来,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使得传统的关税壁垒限制贸易的措施的运用大大减少,加上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各国开始寻求新的保护本国贸易及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就导致关于环境和贸易的争端频频发生,也就导致GATT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的经常援用,但该条款由于缺乏具体性及实用性,在实践中往往产生很多关于该条款如何进行解释和适用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GATT1994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的产生;第二部分对该例外条款(b)、(g)款和序言里的重要术语进行详细解释;第叁部分提出关于该款修改和完善的几点建议。本文将在分析相关贸易与环境争端实例的基础上,归纳总结GATT1994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在解释与适用及实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形势及我国实情,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帮助及完善该环保例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赵慧[6]2010年在《浅析绿色贸易壁垒下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一直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关税壁垒对农产品贸易的保护作用逐渐减弱,新的非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绿色贸易壁垒具有隐蔽性、广泛性、不平衡性与歧视性、争议性以及相对较小的负面影响等特征,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典型代表,通过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繁琐的认证和检疫程序、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在由金融危机引起的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中,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是遭受绿色贸易壁垒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这些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只有对各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有详细透彻地了解才能趋利避害,减少引发贸易争端的机率。通过回顾现有国际国内研究成果,本文使用理论和实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探讨绿色贸易壁垒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通过大量的事例比较了主要目标市场的绿色贸易壁垒,客观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对农产品贸易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在此基础上,从如何提高我国农产品自身的质量、技术、卫生水平和如何积极利用各种资源为农产品贸易争取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两个方面,提出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和建议。由于农产品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各种各样的绿色贸易壁垒,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从国内和国际两方面,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予以应对。在国内层面,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要加强宣传绿色消费观,并制定完善的标准和认证体系,发展生态农业来提高我国农产品整体上的质量水平,并建立绿色信息预警机制提早防范外国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作为市场主体的农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一方面要通过行业协会的力量来协助技术的提高,应对各种绿色壁垒带来的纠纷,另一方面更要提高绿色意识,积极主动地改进产品生产技术提高质量,避免贸易保护主义有可乘之机。在国际层面,政府要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与发达国家开展技术合作,争取签订双方相互承认的标准,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企业也应将目标市场扩大,不要仅限于善于运用绿色壁垒的发达国家。本文的意义在于:第一,通过研究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分析,来讨论我国在农产品出口方面的应对措施。第二,通过对我国农产品贸易遭受的绿色贸易壁垒的现状研究,分析绿色贸易壁垒影响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根本原因。第叁,以中国农产品出口为实例,探讨相关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在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方面,如何从宏观、微观诸方面联合应对,以及农产品贸易商如何在国家宏观的监督之下,从市场竞争中激活机制,通过信息管理、质量管理、精益生产等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遵循国际标准,倡导绿色环保产品,从而达到积极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目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两者结合研究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但受本人的学识水平局限,本文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一是鉴于数据资料收集方面的问题,对于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只是从定性方面进行而没有进行定量比较。二是文中理论性的分析稍显薄弱,有些方面还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及探讨。这些也是本文有待完善的地方。

张珺[7]2005年在《论WTO框架下的环境与贸易问题》文中指出本文结合世贸组织的有关基本原则,紧紧围绕环境与贸易之间的相互影响,较为系统地分析了中国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分析了绿色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的相互关系问题提出了思考的对策。

刘慧丽[8]2008年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的出口贸易屡屡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打击,出口产品常常因为不符合进口国的环保标准、技术标准、包装标签标准、缺乏相关认证而被禁运、销毁或征收高额关税,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如果我国不能认真对待绿色贸易壁垒问题,不能跨越这道以“绿色贸易”为内容的门槛,我国将失去广大的国际市场,经济发展也将无从谈起。本文通过深入研究绿色贸易壁垒的双重性质,试图给绿色贸易壁垒下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指出了要客观地看待绿色保护对我国贸易的影响,积极利用这个契机来发展我国的绿色贸易。对于我们面临的绿色贸易壁垒,本文着重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应对对策:就国际而言,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学习世贸法规以及发达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国际谈判、充分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就国内而言,应当健全和完善我国贸易中的环保法规以及各种与绿色生产有关的制度,提高产品科技、绿色含量,停止使用污染环境、耗费能源的落后设备,鼓励清洁生产,推行国际标准,明确绿色包装、绿色标志、环境补贴、环境税收制度,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国应当化被动为主动,以法律的形式将关于产品的环保标准固定化、权威化,对进口产品提出相应的要求,根据世贸组织、国际协议的规定,参考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的通用做法来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绿色保护体系。

万志前[9]2004年在《GATT/WTO环保例外条款研究》文中认为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已成为WTO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GATT/WTO环保例外条款是指缔约方或成员方为保护国内环境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而能得到义务豁免的限制性条款。GATT/WTO的主要目标不是保护环境,这决定了多边贸易体制下环保条款的特点和局限性。GATT/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环境与贸易争端的实践中通过对环保例外条款尤其是GATT第20条的b、g两项的解释,为其适用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非歧视原则;程序正当和透明;协商解决争端;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同时环保条款的适用出现了新动向: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效力;有条件地将国际环境协定作为解释渊源;对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标准的新态度和允许国际环保组织参与等。因环境问题的跨国性、环保条款本身的含糊性及其与多边环境协定的潜在冲突,会使环保条款的适用困难重重。应通过可持续发展观、环境成本内在化和加强国际合作,统一规制来协调贸易规则与环保条款的关系。但也有一些超越WTO 协调机制之外的困难存在。中国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发达国家利用环保例外条款构筑的不正当绿色壁垒。面对绿色壁垒,我国的环境法制存在内生需求不足、供给不充分和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本文以企业及其产品为中心,以利益引导为原则,寻求应对绿色壁垒的积极法律对策,这些对策主要有:健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法律机制,以法律引导生态科技的发展,以法律政策保障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刘惠荣[10]2004年在《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协调》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全球性的资源危机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越来越严重,二者的关系问题已成为21世纪主要国际组织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因环境问题引起的日益增多的贸易纠纷以及因盲目发展对外贸易所造成的环境恶化等问题受到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越来越多的重视。 国际贸易与环境发生密切联系是基于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叁个基本背景。贸易行为与环境保护此消彼长,既相互联系、支持又相互矛盾、对立的复杂关系促使国际社会学术论坛和各国学术界纷纷从不同角度对它展开研究。原则上说,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之间并无根本的冲突,二者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人类共同的福利和发展。但是,由于贸易自由化的无节制发展,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不适当地干预贸易行为,致使二者之间的矛盾发生并且日益严重。当前,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彼此冲突方面。我们不必回避这一矛盾和冲突,而应尽快地寻找出合理的路径和契合点加以解决。 笔者对多边贸易体制和多边环境协议以及一些着名的国际组织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处理进行了实证分析,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理论以及环境经济学等环境保护理论进行了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多边贸易组织和多边环境协议都已经历了几十年的改革、发展,逐步走向成熟。受贸易与环境相互制约的影响,多边贸易体制对环境保护理念,以及多边环境协议对自由贸易思想均有所考虑和吸纳。但是,迄今为止无论是在国际法律制度设计还是政策规划方面,两种体制对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都没有拿出令世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我们应当从以下叁个方面寻找原由:第一,我们应当分析在多边贸易组织和多边环境协议产生和发展时期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流行理论,从中找寻影响两种体制规则、原则得以确立的指导思想;第二,我们应当了解两种体制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如何规定;第叁,我们应当了解两种体制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所产生的纠纷是如何加以解决的。 通过对上述理论的剖析、对两种体制的本体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笔者发现,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协调多边贸易体制始终是在贸易自由化的框架下运行,尽管它为了顺应环境保护的国际潮流而增添了一些环境保护因素,对贸易体制进行了一定的改良,但它始终没有、也根本不想偏离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轨迹。尽管多边环境协议在处理贸易与环境冲突问题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诸如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和“共同但有差别责任”等原则,但也同样存在着职能、手段、最终目标等一系列局限和不足。从根本上说,多边贸易体制和多边环境协议在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着难以弥合的矛盾、冲突,因此,对现有的多边贸易组织和多边环境协议两种体制进行适当的改良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贸易与环境之间发生的冲突,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对矛盾。尽管如此,我们不应悲观地放弃对解决问题的理想制度的追求。在设计未来理想的法律制度时应当吸收叁个因素,即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将国际合作原则作为相互沟通解决问题的平台;吸收科学家和专家进入决策机构,运用科学手段探求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具体方式方法,使产品价格包含合理的环境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共同提高。

参考文献:

[1]. 论WTO协议中的绿色条款[D]. 王蔓亭.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绿色贸易壁垒的正当性批判及法律对策初探[D]. 邱思萍. 厦门大学. 2008

[3]. WTO绿色条款与我国环境立法的对策研究[D]. 张萍. 内蒙古大学. 2009

[4]. 构筑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研究[D]. 陆建强. 华侨大学. 2004

[5]. 论GATT1994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D]. 柳艳.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6]. 浅析绿色贸易壁垒下我国农产品的出口[D]. 赵慧. 东北财经大学. 2010

[7]. 论WTO框架下的环境与贸易问题[J]. 张珺.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8]. 我国对外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研究[D]. 刘慧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8

[9]. GATT/WTO环保例外条款研究[D]. 万志前. 华中科技大学. 2004

[10]. 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协调[D]. 刘惠荣. 中国海洋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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