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制度探微

诱惑侦查制度探微

李燕燕[1]2006年在《诱惑侦查法律规制探微》文中研究表明研究侦查行为的人会发现,警察的侦查行为通常来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公开的没有欺骗因素的侦查行为。一般情况下,在被害人、证人等向警察报案后,警察采取的侦查行为即属此类。二是公开的有欺骗因素的侦查行为,例如,警察诱骗犯罪嫌疑人招供。叁是秘密的没有欺骗因素的侦查行为,例如,消极的监控措施。四是秘密的有欺骗因素的侦查行为,大多数的诱惑侦查行为属于此类。传统意义上的诱惑侦查主要适用于需双方合意且“无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即需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的犯罪行为,例如:毒品犯罪或性犯罪。正因为这些罪行的特点是双方合意,因而没有“被害人”来提起控诉并提供证据,因此有时不得不依赖诱惑侦查来侦破此类案件。 近年来,诱惑侦查之所以受到公众及学者如此的关注,主要是因为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广泛适用了“强制”、“欺骗”的手段,而其中最受瞩目的莫过于警察陷阱。严格来讲,警察陷阱并非真正的法律术语。它在广义上被定义为:“在执法机关能够监控的情形下,使用欺骗的手段诱发犯罪”,或“使用欺骗的手段来测试一个人是否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但由于理论学家与法律学者对警察陷阱的含义与范围没有达成一致,因而有关警察陷阱的法律定义及其补救措施在不同的法域有不同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规范,诱惑侦查在实践中却被广泛运用于毒品犯罪、假币犯罪等隐蔽性案件的侦查中。据广西桂林某地区检察院统计,该院在1998年到1999年受理的毒品犯罪、假币犯罪案件94起共130人,其中80.85%的案件运用了诱惑侦查手段。立法的缺失必须导致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因此,我国亟需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以明确诱惑侦查手段在侦查中的地位,规范诱惑侦查的适用。本文通过对国外诱惑侦查规制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来寻求建构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设想。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诱惑侦查概述。本部分界定了诱惑侦

梁勇强[2]2003年在《诱惑侦查制度探微》文中指出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所普遍认可并广泛运用。即便如此,对诱惑侦查的使用一直存有争议,国内外许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在我国,诱惑侦查手段古已有之,现今用其侦破案件更是司空见惯,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却缺乏相关的规定,导致实践中的误用、滥用,这与现代法治社会追求公正、保障人权的目标相去甚远。本文拟从诱惑侦查的概念入手,探究其来源、辨析其术语、阐释其分类、挖掘其特点、鉴别其利弊。通过对外国相关立法及实践的介绍了解诱惑侦查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不同主张及理由,推知该制度的发展趋势;通过对诱惑侦查制度全方位、多维度的分析,揭示其产生和存在的法理学基础,探究在侦查中如何体现公正、秩序和效率的刑事诉讼价值以及如何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研究诱惑侦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夯实该制度的理论根基,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诱惑侦查概述。首先,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诱惑侦查称谓不一的混乱状况,对相关术语进行了辩析,认为,诱惑侦查(或称诱饵侦查)与警察圈套(或称侦查圈套、侦查陷阱)涵义不同,前者涵盖了后者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对诱惑侦查的概念作了界定: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犯罪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其次,诱惑侦查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对该制度的由来作一简要的介绍。再次,为了对诱惑侦查作一个全面的认识,本文按不同的标准对诱惑侦查进行了不同的分类。其中,把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类型,此种分类对理论和实践的意义更大。最后,将诱惑侦查与传统侦查方式作了比较看出,诱惑侦查在具有众多优点的同时,也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第二部分介绍了诱惑侦查的有关论争及其在各国的实践。正是由于诱惑侦查制度是一把双忍剑,利弊兼有,故对其的褒贬和争论始终伴随着它的发展。主张者强调诱惑侦查是现代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反对者强调政府只<WP=4>能预防与打击犯罪,而不能制造犯罪,否则有违司法公正。世界各国将诱惑侦查制度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并通过立法确认其合法性地位,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这些都反映了政府在侦查犯罪的必要性与维持个人的法律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的价值选择。诱惑侦查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发展趋势是:英美法系国家从放任到积极限制;大陆法系国家从否定到有限度的认同。第叁部分为诱惑侦查的多维分析。既然世界各国都肯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也就必有其存在的法理学基础。本部分从不同的视角,对诱惑侦查进行全方位的剖析,以便为我国立法确认诱惑侦查制度奠定理论基础。诱惑侦查的价值分析,是将诱惑侦查放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视野之中,在体现公正、秩序、效率这些价值目标的前提下,更应以公正、秩序作为优先选择。相应地诱惑侦查的目的应体现出公正、秩序优先的价值选择,同时要尽量使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达到最大的平衡,以此为标准,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目的具有正当性,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目的不正当。通过对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上的几种观点进行辩析,认为,诱惑侦查有合法与违法之分,不能一概而论,所以,应该确立警察圈套成立的科学标准:即应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综合起来考虑。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对违法的诱惑侦查,所涉及的人员及获取的有关证据应如何处置的问题。一般说来,对违法诱惑侦查所实施的对象不能定罪或量刑时从轻,但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实施不当诱惑侦查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对于违法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从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说,应当排除。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在我国确立诱惑侦查制度的立法构想。首先,从为了适应日益多变的犯罪形势出发,分析了我国确认诱惑侦查合法性地位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其次,在确立和适应诱惑侦查制度时,应坚持平衡原则、权衡原则和法制国家程序原则。平衡原则要求诱惑侦查必须符合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适性原则等叁项子原则的要求;权衡原则体现了诱惑侦查中个人利益的适当牺牲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法制国家程序原则要求将诱惑侦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具体到我国诱惑侦查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诱惑侦查的主体只能是由法律授权的侦查主体以及他们事先的委托人实施;适用诱惑侦查的多是那些隐蔽性无被害人的案件,可以采用列举方式加以规定;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标准,我国必须应以已经<WP=5>有证据证明可能实施犯罪的公民为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进行;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应禁止高度诱惑性的手段,只限于提供一种中立性的一般机会;诱惑侦查的程序控制主要包括侦查的审批程序和监督程序,以便对诱惑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诱惑侦查的救济机制主要从辩护的角度?

杨志刚[3]2007年在《诱惑侦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诱惑侦查指国家机关侦查人员采取一定的诱导性策略,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某种犯罪,并在犯罪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犯罪人的一种侦查取证方法。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侦破毒品犯罪等具有高度隐蔽性特征、高度组织化程度的犯罪,在许多国家是普遍的实践。鉴于这一特殊侦查措施可能侵犯侦查对象合法权利的潜在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成文法或判例法对其进行规制。在我国,诱惑侦查的运用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为理念缺失、制度阙如、操作失范,既不利于权利保护,也不利于犯罪控制。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应当容许这一隐含较大侵权风险的侦查措施长期处于“法外运行”的状态。从程序法的角度研究对这一侦查手段进行法律规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正是实践中的迫切需要。本文以诱惑侦查法制化为主线,围绕诱惑侦查合法性把握、违法诱惑侦查的处理这两大核心问题,共分叁章展开研究。第一章为基本理论。力图通过对相关理论问题的阐释,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这一侦查手段的本质。本文分析了诱惑侦查的概念,揭示了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欺骗性、诱导性叁大显着特征;在目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关于诱惑侦查的四种分类;对诱惑侦查与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诱捕行为”、特情侦查、陷害教唆、侦查圈套等易于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与辨析;剖析了诱惑侦查实际运行存在较大的风险性,但对于打击某些特殊犯罪具有实践的必要性;从诱惑侦查包含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许容性,在其他情形下可能视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许容性,对尚未真正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主动性的侦查具有一定的许容性,可能引起司法伦理困境的欺骗、诱导策略具有一定的许容性四个角度,探讨了诱惑侦查正当化的法理基础;基于对诱惑侦查本质特征的把握,对诱惑侦查属于强制侦查还是任意侦查、诱惑侦查是否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两个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回答。第二章为诱惑侦查的历史发展与比较考察。从法理、制度与实务叁个层面,分析了主要法治国家和地区诱惑侦查的发展演变,介绍了国际法上对于诱惑侦查的基本态度和做法,力图从中揭示出一些共通的理念,以为我国建构诱惑侦查法制之借鉴。关于美国的诱惑侦查,在国家权力空前扩张这一背景下,论述了早期诱惑侦查在实务中被大量采用的实际情形以及司法上的宽容态度;分析了从私法解释理论到现代圈套法理萌芽这一重要的理论转型,揭示了其中蕴涵的重要观念变化;讨论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圈套问题的几起重要判例,论述了美国圈套法理的五大新近发展趋势:合法性审查的重点从被告主观心理朝着因果关系转变、合法性判断方法倾向于综合审查、强调警方在采取诱惑侦查之前应具有合理怀疑、认可一定程度的积极介入行为、更加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关于英国诱惑侦查的历史发展,介绍了从18世纪以来的两大发展阶段,重点阐述了1980年Sang案以后在制定法与普通法规制方面取得的长足进展。以英国上议院对于2001年Looseley案判决为标本,论述了英国法上关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若干要点:一是强调诱惑侦查的最后手段性;二是强调诱惑侦查行为适度,包括以普通人行为作为检验标准、要求诱惑行为限度区别化、积极介入适度许可;叁是强调诱惑侦查的目的正当性;四是注重因果关系;五是注重审查监督。概括了英国诱惑侦查法理的叁大特色:一是在合法性的终极标准上,表现为一系列抽象法律理念;二是在个案考量上求诸多种相关因素,表现出综合审查而非孤立认识的特点;叁是在判断方法上注重利益权衡,诉诸法官自由裁量。揭示了英国司法实践中对待诱惑侦查仍然持相当宽容的态度,典型地反映出“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在某种程度的背离,并分别从观念层面、方法层面、证据可采性标准方面深入剖析了造成这种背离的原因。关于澳大利亚的诱惑侦查,根据历史发展的脉络,分别讨论了前瑞积威案阶段、瑞积威案判决与后瑞积威案阶段的法理与实务,着重论述了这一过程中合法性检验标准以及违法诱惑侦查的处理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此外,还分别论述了加拿大、日本、德国、荷兰、法国、瑞士、意大利、葡萄牙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诱惑侦查法理特色与实务状况,分析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1998年的Teixeira de Castro诉葡萄牙案判决和联合国禁毒署于2003年公布的《控制毒品相关犯罪模型法》,力图从中揭示出国际法上对待诱惑侦查的倾向性态度。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对各国诱惑侦查法理进行了比较分析,阐述了诱惑侦查的四个方面的发展趋势,如对待诱惑侦查的态度普遍经历了由放任而至规制的历程,最终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在顺应人权保障大趋势的前提下,对于犯罪控制表现出格外关注等。第叁章论述了我国诱惑侦查法制化。这是本论文的最终落脚点。这一部分对我国诱惑侦查的立法与实务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当前诱惑侦查存在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适用案件范围掌握比较随意,缺乏合理限制;二是对诱惑侦查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不利于被告人权利保护;叁是如何把握诱惑侦查合法性界限,做法不尽一致;四是对明显不当的诱惑侦查,缺乏权利救济措施。提出我国对于诱惑侦查应当秉持的基本态度:一是承认诱惑侦查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二是积极推进诱惑侦查法制化。关于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对主观标准、客观标准、综合标准以及流行的“两分法”进行了全面反思,提出我国应当采取以因果关系为核心的综合审查方法,具体论述了我国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原则、合理怀疑原则、目的正当性原则、主体特定原则、行为适度原则、因果关系原则、风险控制原则、审查监督原则八项原则。在阐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注意把握实践脉动,讨论了我国实务中存在的连环式诱惑侦查、连续性诱惑侦查、反向诱惑侦查、网上诱惑侦查几种特殊形态诱惑侦查的合理性把握。关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证明,论述了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设定,指出我国应当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主要是妥善处理秘密侦查员以及特情、线人作证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关系,赋予技术侦查取得的视听资料以证据能力。关于违法诱惑侦查的处理,认为我国应当根据其程序性违法程度,适用不同的制裁措施,对于诱使无辜人员犯罪,即构成因果关系的诱惑侦查,应当终止相关诉讼,并宣告被告人无罪;对犯意强化型的诱惑侦查,应当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轻微犯罪可以免除处罚。

郭文莉[4]2009年在《诱惑侦查的司法控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经济日益繁荣,政治环境逐渐宽松,各种各样的刑事犯罪日益猖獗。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诱惑侦查这种主动型的侦查手段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而且实践证明诱惑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在侦查特定犯罪如毒品、走私、行受贿、网络犯罪等案件中确实是一种极其有效的侦查手段。虽然诱惑侦查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但我国现行立法却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出现了侦查机关在使用诱惑侦查手段侦破案件的同时滥用侦查权、侵犯人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实践中诱惑侦查的无序状态亟待法律的规制。我国是否适宜建立诱惑侦查制度?应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认定诱惑侦查是否合法?诱惑侦查手段一旦被滥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如何救济?怎样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诱惑侦查制度,以达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赢”目的等等。本文从诱惑侦查司法控制的角度来对这一系列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诱惑侦查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国外关于诱惑侦查的理论与实践,第叁部分主要阐述诱惑侦查在我国的运用以及所遭遇的困惑,第四部分主要在借鉴国外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诱惑侦查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司法控制。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

刘鑫楷[5]2016年在《新刑诉法背景下诱惑侦查制度再构想》文中研究指明诱惑侦查诞生之初就被广泛应用于军事领域。经过漫长的发展,诱惑侦查以演变为一种在犯罪极具隐蔽性,通过其他侦查方法,无法有效侦破案件或者侦破案件司法资源消耗巨大,由具有刑事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决定,由侦查机关人员或者其他协助人员实施的,采取的为犯罪提供条件或者使犯罪易于实现等欺骗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实施被诱惑的犯罪,并在犯罪发生或者结果发生时将嫌疑人抓捕的一种取证方法,其相对于“回应型”侦查措施和其他技术侦查措施具有前置性、诱导性等特点。诱惑侦查的价值具有与生俱来的冲突性。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角度言之,其具有使侦查措施之间以及措施与对象之间的无限兼容性,介入犯罪的直接性、获取证据的及时性、有罪证据的不可否认性和低投入高产出性等效率价值;同时也具有社会伦理层面和法律层面的正义价值。与之相反,诱惑侦查与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公共秩序的对立也应当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注意。要规范诱惑侦查措施的适用,对其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比研究,英美和德日等发达国家较为先进的经验对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从适用层面讲:诱惑侦查的适用应当遵守实施必要性和审查全面性的基本原则;且诱惑侦查的适用应当在实施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审批与监督方面均要符合规定,缺一不可。为了使诱惑侦查制度正确地在法律的规定下运转,对违法实施诱惑侦查的后果也应进行明确的规定,从程序角度言之,应当排除因实施违法的诱惑侦查而获取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从实体方面言之,则还应当对违法实施诱惑侦查的行为给予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诱惑侦查在合法的范围内实施。

翁里, 万晓[6]2016年在《诱惑侦查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犯罪手段不断涌现,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而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手段,可以起到传统侦查手段难以匹敌的作用。然而,诱惑侦查也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如在实践中可能诱发犯意、侵犯人权,对国家形象、政府信用也会产生恶劣影响。因此,对于诱惑侦查应进行有效的规制,制定正当性认定标准,使其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刘蓓蕾[7]2016年在《毒品犯罪审查起诉诱惑侦查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是侦查人员亲自或者指使相关人员,人为地为潜在犯罪分子提供实施毒品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促使其实施毒品犯罪,从而在自己的掌控之下顺利搜集犯罪证据的过程。在实践中,诱惑侦查的发起者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会超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适用诱惑侦查制度,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给审查起诉带来了许多难题:第一,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这体现在一是规定本制度的规定法律位阶不高,二是都为概括性的模糊概述,没有明确的实践指引性;同时,适用的案件范围不明确,什么类型和罪名的毒品犯罪案件可以适用诱惑侦查制度不明确;第二,适用程序缺乏明确规范,获取的证据如何在审查起诉时运用没有可借鉴的规定;第叁,对滥用诱惑侦查措施的现象缺乏监督,由谁监督、如何监督,并没有确定性的指引;当违法诱惑侦查发生时,如何采取权利救济措施也无法获知等。针对以上问题,首先,要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确定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合法地位和案件适用范围,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确定诱惑侦查的确定的、合法的地位,用司法解释等实体性的规则规范诱惑侦查的具体适用原则、方式、范围等事项;其次,要规范适用程序和所获证据的运用;最后,要加强审查监督,不能将诱惑侦查置于侦查机关内部程序的层面,防止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设立违法诱惑侦查的权利救济机制,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追究违法诱惑侦查的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法律和工作纪律方面的责任,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诱惑侦查的行为。

沈敏鹭[8]2016年在《中国秘密侦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形式呈现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等趋势,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组织性强、破获难度高的犯罪案件给公开侦查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当前复杂的社会形势及新型犯罪,侦查机关必须适时转变侦查思路。秘密侦查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侦查取证措施,在侦查实践中越来越受到侦查机关的重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采用秘密侦查的方式来侦破案件、打击罪犯。但是由于秘密侦查行为具有隐蔽性、秘密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等特点,使得秘密侦查权在我国侦查实践过程中非常容易被滥用,导致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因此,平衡秘密侦查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实现秘密侦查制度的法治化是必由之路。笔者立足于刑事侦查学基础理论,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技术侦查措施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域外有关秘密侦查的法律规范的比较分析,针对我国秘密侦查所面临的困境,论述中国秘密侦查法治化的路径。全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秘密侦查制度概述。首先,在评析了当前国内几种代表性的对秘密侦查概念的界定后,试图对秘密侦查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且分析了秘密侦查所独具有的几个特征,最后对秘密侦查的几种基本类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第叁部分: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现状及弊端。这部分阐述了当前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和实务现状,并且从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秘密侦查制度存在的弊端,包括秘密侦查制度缺少有效的法律指引、缺少程序的监督控制、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等。第四部分:国外秘密侦查之比较分析。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美国、英国、日本几个国家的秘密侦查制度研究状况,并且通过和以上几个国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秘密侦查存在的不足。第五部分:中国秘密侦查法治化的路径。论述了在我国实现秘密侦查制度法治化的必要性,然后提出若干切合我国国情的秘密侦查法治化建议,包括弥补当前立法不足、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严格秘密侦查的证据使用等。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1、在客观评析了学界关于秘密侦查概念的几种代表性观点后,对秘密侦查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同时通过与其他相似概念的辨析,概括出了秘密侦查所独具有的几大特点;2、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秘密侦查的现状,对我国秘密侦查制度在立法和实务中的混乱状况进行了梳理;3、创新性地提出了要对秘密侦查所获得的证据进行严格保管,适时销毁。

李东[9]2014年在《秘密侦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今世界,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交流与发展,世界各国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形态也呈现着更加严密的组织性、更加高超的科学性,使得犯罪行为变得更为具有隐蔽性。这些新变化也给犯罪案件的侦查带来了极大地挑战,在此之前各国的侦查方式多是公开进行,当前形势已经不适应这种完全依靠传统的公开侦查方式来侦破新型刑事犯罪案件。在为了规避传统方式带来的资源浪费、效果不佳等后果的初衷下,世界很多国家都已经开始尝试采用秘密侦查的方式来获取犯罪证据,以打击罪犯。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也不例外。虽然我国侦查机关在侦查行为中因采取了不同的秘密侦查手段而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这种具有极大隐蔽性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样,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这种侦查方式加以明确规定。文章立足于刑事侦查角度来对秘密侦查行为进行探讨。综而观之,本文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在阐述秘密侦查概念的基础上,评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几种秘密侦查行为,进而从科学的角度对秘密侦查进行界定,并且论述了传统的侦查手段所不具有的特点,讨论与秘密侦查有关相似的几个概念,并且介绍了秘密侦查的种类,最后论述了秘密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荷兰几个国家的秘密侦查制度,并且从对以上国家的考察中得出启示,从中寻找我国构建该制度时值得借鉴的地方。第叁部分主要是讨论分析了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实务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完善秘密侦查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第四部分主要是提出了对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实践构想,其中构想部分主要包括秘密侦查制度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具体内容以及配套措施。

陈中汉[10]2009年在《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基于侦查特定犯罪的需要,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侦查过程为侦查对象提供机会或条件,诱使其暴露犯罪意图或实施犯罪行为,以揭露犯罪和追诉犯罪的侦查手段。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侦破毒品犯罪等具有高度隐蔽性特征、高度组织化程度的犯罪,已是许多国家普遍的实践。鉴于诱惑侦查措施潜在的侵权滥权风险,各国以成文法或判例法对其进行规制。在我国,诱惑侦查运用中存在问题的总根源是立法缺失,诱惑侦查的长期“法外运行”,既不利于权利保护,也不利于犯罪控制。研究对诱惑侦查的运用及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是实践中的迫切需要。本文以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入手,引入经济学工具分析,在诱惑侦查的刑事诉讼价值分析后,指出诱惑侦查必须在法律规制下有限适用的理论基础,通过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制实践分析为我国构建诱惑侦查制度提供参考,结合我国诱惑侦查的实践及刑事诉讼体系特点,分析在我国建立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诱惑侦查的有关法律规制建议。本文共分四章阐述研究。第一章为概述部分,列举并简要分析诱惑侦查的概念,揭示其主动性、欺骗性、隐蔽性、受限性、风险性等五大显着特征;在简介诱惑侦查的学理分类后指出犯意型诱惑侦查的非法性,明确本文研究对象为具有合法性的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第二章为理论分析部分,从刑事司法价值角度审视诱惑侦查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考量诱惑侦查程序是否具有符合经济效益要求的次级价值,从经济学视角引入成本收益和供求关系等工具进行分析后,在对诱惑侦查的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次级价值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叁者予以适当协调并对冲突提出宏观的解决方案,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指出对诱惑侦查适用及规制的理论基础。第叁章研究域外诱惑侦查的司法实践及其法律规制。分析了两大法系的典型国家关于诱惑侦查的制定法和判例法的规制及其特点,指出两大法系在适用和规制诱惑侦查方面的差异及启示。第四章是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构建,分析我国诱惑侦查法律规制现状、我国诱惑侦查实践中问题、诱惑侦查在我国的建立的必要性、可能性,提出我国诱惑侦查制度构建的建议:即划清诱惑侦查合法化的界限,坚持以必要性为前提,比例原则为指导的实体原则,处理好诱惑侦查的适用主体、启动时机、限度把握、适用案件类型、诱惑对象的限制、有效的审查监督等具体程序问题。

参考文献:

[1]. 诱惑侦查法律规制探微[D]. 李燕燕.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 诱惑侦查制度探微[D]. 梁勇强.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诱惑侦查研究[D]. 杨志刚. 四川大学. 2007

[4]. 诱惑侦查的司法控制[D]. 郭文莉. 内蒙古大学. 2009

[5]. 新刑诉法背景下诱惑侦查制度再构想[D]. 刘鑫楷. 暨南大学. 2016

[6]. 诱惑侦查规制问题研究[J]. 翁里, 万晓.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7]. 毒品犯罪审查起诉诱惑侦查问题研究[D]. 刘蓓蕾. 湖南师范大学. 2016

[8]. 中国秘密侦查问题研究[D]. 沈敏鹭. 浙江大学. 2016

[9]. 秘密侦查制度研究[D]. 李东. 海南大学. 2014

[10]. 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构建[D]. 陈中汉.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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