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入世,上海外贸、外资25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审批(论文文献综述)
赵永斌[1](2021)在《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201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关键内容,也是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首先弥补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双缺口”,发挥了经济增长“催化剂”的作用,然后通过产业关联产生投资带动和乘数效应,间接推动了中国经济增长。此间,外资通过技术和管理溢出、出口促进、就业吸纳和竞争效应等机制,直接或间接提升了中国经济发展质量,带来诸多效益。目前,中国已经从政策型开放进入制度型开放的新阶段,从重点区域开放进入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在利用外资方面,进入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阶段。在此背景下,内陆地区引进外资,提升利用外资效益,对于支撑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山西省作为连接东西,贯通南北的中部省份,经济外向度较低,发展水平不高,如不加强引进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效益和经济开放度,势必造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中部“梗阻”。目前,山西省利用外资存在三方面的挑战:一是逆全球化抬头、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引资竞争等因素,导致来晋投资流量有减少的风险;二是中国长期对外开放政策的区域异质性,使山西省在新时代利用外资面临“马太效应”;三是外商投资的资源型经济路径依赖可能降低利用外资的效益。在上述背景下,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利用外资,提升综合效益,变“马太效应”为“后发优势”,成为山西省推动制度型开放,支撑中国全方位开放新格局需要解答的重大命题。而解答此命题,必须首先梳理利用外资的变迁历程、总结规律、评价效益并剖析影响因素,据此提出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才能鉴往知来,解答上述命题。目前,全国层面对内陆资源型地区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的研究比较少,已有的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的研究,也因缺乏对史实的把握而解释力不足。山西省作为内陆资源型地区,内陆区位特征和资源型经济特征决定了其在利用外资上具有独特的逻辑和规律。从这两个特征出发,研究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变迁与效益问题,具有典型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基于此,本文对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参照利用外资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山西省利用外资的阶段性主导因素等,将研究时段分为1978-1991年(内陆区位约束下的小规模探索阶段)、1992-2001年(内陆与资源型特征主导易位下的高速流入阶段)、2002-2012年(资源型经济优势强化与服务业快速引资阶段)、2013-2018年(资源型经济转型与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双主导的高质量导向引资阶段)四个阶段。其次采用史料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历史制度分析和归纳演绎等分析方法,对每个阶段利用外资变迁的事实和规律进行梳理总结,评价利用外资的综合效益并剖析其影响因素。最后,结合山西省当下利用外资的内外部环境,提出政策建议,以鉴未来。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和观点如下:一、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事实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总体规模较小,但呈现上升趋势,到现阶段已经与其经济规模相适应。外商直接投资自2006年之后成为主要投资方式。港澳台资项目比例始终占有绝对优势;欧美澳等发达国家投资份额先增后减,但高于全国水平。影响外资来源国别结构的主要因素是金融危机、地缘经济等。在投资方式上,外商独资企业比例持续低于全国,营商环境差、交易成本高和资源型行业股权比例限制使然。外商投资行业上,入世之前以工业为主,入世后服务业逐步增加,工业内部“煤焦冶电”等传统领域投资比例经历了“增-减-增”的过程。外商投资区域上,省会太原引资居多,但投资区域协调性逐渐增加,开发区、综改区等渐成主要载体。二、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规律总结(1)资源禀赋是山西省吸引外商投资的独特条件,也是导致山西省引资特征、使用效益与全国不同的根源,直到现阶段,该条件仍是吸引外商来晋投资的主要因素。(2)内陆特征与资源型经济特征在引资主导地位上彼此制衡。内陆特征下,交通成本约束形成了高附加值、非运输成本敏感型引资偏好,而资源型经济发展形成了初级资源产品(低附加值、高运输成本)引资偏好。交通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后者在“资源诅咒”下取得引资主导地位,倾向于降低外资效益,需要政策予以引导和规制。(3)围绕资源型经济的两面(加强优势、补齐短板)不断调整,是山西省利用外资40年政策变迁的主线,导致利用外资的出发点过度聚焦于资源型经济,而忽视其综合效益的释放。(4)外商选择何种方式在晋投资,是其竞争优势内部化成本和经营收益权衡的结果,也是反映山西省市场化程度和营商环境优劣的指标。(5)资本增殖的本性决定了无论是直接外资还是间接外资,盈利性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借用外国贷款用途的盈利性不应被公益性完全覆盖。三、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利用外资的综合效益总体上升,港澳台资的综合效益高于其他外资,主要是在创新和协调两方面具有优势,其他外资则在共享效益上更胜一筹。到现阶段,创新效益和绿色效益是利用外资亟待提升的两个方面。四、关于影响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的因素分析(1)山西省产业结构单一、产业链长度不足、创新吸收能力较低,不利于吸收外资的创新溢出;合资企业管理“国内化”降低了外资管理经验的溢出。(2)鼓励外商投资于“煤焦冶电”等资源型、高退出门槛的行业,降低了外资在晋的协调效益,而且这种降低是持续性的。(3)投资行业高碳化和低环境规制,降低外商投资的绿色效益。(4)资源型经济下,资源收益追逐型外资挤出外向型外资;汇率缺口消失下,创汇动机减弱,引进外资的外向度降低,影响外商投资的开放效益。(5)成本敏感型外资对劳动力的技术要求低、可替代性强,且多投资于低附加值领域,在房地产过热推动土地价格上升的情况下,外资倾向于削减员工工资,从而降低了收入带动效益。上述因素也是山西省提升利用外资效益的切入点。最后,本文基于上述事实梳理、规律总结和原因分析,结合当下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际、国内、省内环境,从6个方面提出了15条针对性、可行性较高的建议。这6个方面是:(1)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大局下,加大绿色外资的引进力度和规模。(2)在RCEP、CIA等新型区域投资贸易协定中,立足关键领域和对象开展精准招商引资。(3)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双循环”发展格局中,主动承接和引进相对先进和高效益的外资企业。(4)在“煤炭生产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的煤炭生产布局调整下,既要提升外商投资的协调性,又要在煤炭清洁生产、运输和加工领域发挥外资的绿色效益。(5)在资源型经济转型中,提升外资的创新效益,加大生产性服务业引资力度。(6)构建优质引资环境,重引增量更重稳存量,进一步释放既有外资企业的综合效益。
刘刚[2](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徐浩[3](2019)在《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尤为世人所瞩目的是,中国在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还保持了政治和社会的持续稳定。中国奇迹成为中外学者持续关注的重大议题。论文从行政改革的一个环节——运行机制角度,以政府的行政执行为切入点,梳理1949—2019年行政执行的形态特征、转换机理与变化趋势,为在中国政治情境下探寻中国奇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弹性行政。弹性行政,指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行政主、客体以非强制手段,单方或共同对既有政策法规、决策部署的变通执行,或对新政策法规的创制。与弹性行政相对应的是刚性行政,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行政主、客体以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命令性的执行手段,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决策部署。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并非截然二分,亦非有此无彼,在一定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情境,二者的显示度有高有低。在毛泽东时期,适应全能式政府需求,行政执行以刚性为主。这一时期的刚性行政源自三个动力:政治忠诚的激励机制、政治动员的运行机制、行政主体的“向上负责制”。这一时期刚性行政的效度正负相依。一方面,刚性行政保证了国家决策部署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刚性行政的确立更多地源于意识形态的引领、组织的强制力、领袖的超级权威,常常导致不可控的负外部性,或者说导致一种另类的弹性行政,如过度执行、虚假执行、目标置换和行政自主性丧失等。改革初期,面对文革带来的全面危机,推进改革,成为中国自救、脱贫的应然要求。改革从经济入手,经济改革又引发政治改革。行政改革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政府通过简政放权给新路的探索者留下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弹性行政出现躁动。从体制机制因素看,弹性行政的躁动源于“政出一孔”和执行主体多样化的矛盾、层级结构下的执行偏离、基于制度缺陷的刚性缺失、权力交换的潜在需求。此外,政府追求发展的内在动力因素,包括不同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对行政效能的追求以及“政绩优先”的推动等,也进一步催生了弹性行政。基于改革探索的弹性行政大致分为两类:中央政府授权试点和地方政府自行探索。市场化推进时期,弹性行政快速扩张。一方面,中央政府为推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放权让利”,但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能力有所衰减;另一方面,市场快速发展,但机制并不健全,市场对政府的反制能力相对较弱,从而导致了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弹性行政的扩张。这一时期的弹性行政主要有纵向的央地博弈、地方合谋,横向的区域竞争、地方保护,以及权力失范下的过度弹性行政。博弈和竞争类弹性行政激发了地方的发展动能,但也带来了分散主义、恶性竞争等问题。随着弹性行政的蔓延,其负面效应日益凸显,包括导致制度弱化、行政效能低下、经济异常波动、滋生行政腐败、降低政府公信力等。针对上述负面效应,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措并举,对弹性行政进行了矫正。治标方面,主要是加强政治巡视、铁腕反腐、强化政务督查、推动政策落实审计;治本方面,从从严治党和依法行政两个路径来强化刚性行政,以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刚性挤压弹性行政的自由裁量空间。弹性行政特别是各种过度弹性行政大幅收缩,刚性行政开始回归。这一时期刚性行政的刚性,主要源于制度约束。弹性行政这一貌似不合理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国家治理的一个部分。弹性行政的形成和发展,除了深受中国政治情境——帝制时代的行政遗产、古老大国的衰败与振兴、共产党人谋民族复兴的强烈诉求的影响,其躁动、扩张、收缩,还直接受到当代政府治理环境的制约,包括意识形态的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体制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社会发展的影响。既有的行政实践表明,弹性行政是特定组织环境中基于目标导向的带有亚制度化特征的非正式行为。它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转型,取得了明显的行政绩效,但也引发了对国家整体权威的分割和交易,并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当代中国政治情境中,弹性行政有其“临界点”,即坚守政治路线、维护中央权威、服务全局利益,以之为标准,中央政府随时可以纠正、叫停弹性行政。总体来看,弹性行政是在特定阶段的一种政治策略,一种过渡性行政行为方式,其发展方向是法治行政。强化法治行政,并不是简单地摒弃、杜绝弹性行政。一方面,要进一步压缩弹性行政的自由裁量空间,坚决减少不必要的弹性行政;另一方面,要避免机械追求行政执行的极端刚性,防止过于严苛的行政要求使懒政由个别现象变成普遍现象。因此,应允许保留适度的行政弹性,以保障政府灵活回应复杂社会、风险社会的需求,此外,还要通过容错纠错、激励担当等制度设计,鼓励政府官员大胆实施基于公共利益的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的弹性行政。
单新国[4](2018)在《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手段,前者针对微观经济市场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后者针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市场监管权对于宏观调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市场监管权的行使可以为宏观调控权造就一个宏观调控的有序基础环境;二是市场监管权可以为宏观调控权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提供一种执行保障,将调控政策和指标具体化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内容。由于市场监管权的行使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其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更加的明显和有效,人们对市场监管权行使的结果感受也更为强烈。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由于具有间接性、引导性、软法性,其作用的发挥具有缓慢性、长期性、不确定性;而市场监管权作为行政权力的表现可以迅速的将行政经济管理的意志贯彻到经济市场的内部去。没有市场监管权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没有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每一次宏观调控的失败都表现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失控和市场监管权力的失职。有权力就有腐败,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监管权的异化即可以导致其违背公众对其“社会契约”的委托,也可能会误导市场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取向。更为严重的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在政治上既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伤害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在经济上使市场公平合法竞争得不到保护并导致投机炒作行为横行,整个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受到严重压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行政体制改革,在举措上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服务效率,激发全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将我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推向更高的阶段。这其中发出的信号就是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决定资源配置的制度格局。治国在于治吏,发展经济在于减少行政干预,一切要点都在于行政权力的依法运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细节决定事物的成败。无论多么宏伟的社会愿景或者激情无比的变革动机,在缺乏详细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或者导致一败涂地。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力的改革需要在经济法律制度上理清脉络,然后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做好准备。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监督好市场监管权的正确行使”这一基本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研究探讨。第一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的意义。法学研究需要界定好问题对象的基本概念,法律概念的明确在哲学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将研究对象与其他事务区分开来,使问题研究的背景变得明晰;其次法律概念的明确在社会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深对它的认识,并在以后发展和改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对市场监管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认为它是法律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第三,对市场监管权产生和发展的中外历史做了纵向梳理,揭示了市场监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的重要性。第四,对市场监管权的经济性、规则性等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五,分析了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含义以及进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的意义.第二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对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市场监管权依法监督的正当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依法治国等理论之上的。第二,对典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监督模式进行了考察,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依法拥有对本国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在此方面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均无差别,但在对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上有所不同。美国议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较大,独立监管委员会和议会审查制度使得政府监管权处处受限;德国更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英国的行政监督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英国政府的自我监督机制也比美国大得多,而美国偏重于议会和司法监督。这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监督,对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监督机制建设要依据本国国情。第三,分析了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应有选择以及该选择对监管权规制立法的影响,强调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要围绕行政中心主义来加强立法对市场监管权的制度约束。第三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市场监管权主体,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监管权主体划分为政府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等类别。第三,要对市场监管权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依法建立其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和丧失制度,使主体地位的取得有法可依。第四,进一步从预算和立法授权角度探讨了完善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第四章,关于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论述了完善市场监管权力合理配置的理论原因,包括政治模式改革的需要和权力运行协调的需要。第二,分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市场监管权力分工上的基本原则以及分工方式。第三,研究了市场监管权在政府与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工协作问题,并对“如何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行使进行监督”进行了论证。第五章,关于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监管主体的权力大小和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领域范围。第一,分析了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三个角度。第二,分析论证了对市场监管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法,包括依法明确其权力边界,切实推行中央规定的政府权利和责任清单制度。第六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促使法律主体守法的保障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市场监管权主体就会无所顾忌的滥用监管权。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分析了什么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以及其含义,接着对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下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第二,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第三,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周雪峰[5](2018)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政府规制过程中公共权力给企业交易成本带来的影响。自2016年中央把“降成本”作为经济工作的核心任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处理政企关系的第一要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既是适应国内经济转型,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面对经济全球化、扭转经济下行趋势的必由之路。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系统的研究降低我国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这一核心问题。首先,本文以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核心概念为出发点,厘清和界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内涵及特征。其次,本文通过构建理论模型来研究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从宏观方面来看,本文选取世界银行2016年涉及258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数据,将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因子进行筛选,总结归纳出“进入成本、产权成本、契约成本”三个维度,讨论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最终证明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对营商环境的反向作用来影响经济的运行。从微观方面来看,本文选取沪市300家上市公司从2007年—2016年共计10年间财务经营数据为样本,讨论研究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对微观企业投资的影响;最终证明简政放权改革与企业投资之间存在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制度性交易成本对微观企业运营的影响。再次,本文运用改革实践的做法进一步证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影响作用。一方面,本文运用扎根理论对我国各级政府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改革经验进行系统梳理,形成研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另一方面,本文以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为经典案例分析,通过分析验证了由于制度创新带来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的经济活力;此外,本文也在实践中总结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所取得的阶段性成绩和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本文在客观分析当前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阻碍机制的基础上,提出降低我国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改革路径,为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出有益借鉴。
殷飞[6](2016)在《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基于行政许可实施的“精简、统一和效能”考虑,《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条款。该条款为行政审批制度乃至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制度接口。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陆续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这为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为确保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于法有据”,我们有必要对各地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验进行总结,对制度构建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既不等同于同法第26条规定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模式,也不等同于行政机关合并模式——大部制模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本质是,由一个行政机关或者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行使原本由其他多个行政机关或者多个内设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权。成都市武侯区、上海自贸区和天津滨海新区三个地方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便是如此。不过,上述试点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尤其在合法性、事项集中选择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作为授权性改革条款,《行政许可法》第25条并不否定当前各地按照组织法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但是,为了减少外界对已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法性的质疑,促进全国各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建设有序合法进行,我们认为国务院有必要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予以统一授权。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对于可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确定,需要考虑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的构造、行政许可审查的方式和强度,行政许可司法判断的侧重点,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能力等多重因素。其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能力包括行政许可的审查能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能力等。为了解决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的问题,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应当强化责任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义务。集中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获得相应行政许可权的同时,应当承担起对应的监督责任。因此,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设计时,应当采取行政监督权随同行政许可审查决定权一并集中于行政许可机关的模式。与之同时,集中行政许可机关也应当明晰与原有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务边界。
王岩[7](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朱成燕[8](2016)在《危机、观念和行动: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在制度演化论的视角下,分析了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产生、延续和变革的历程。具体的个案研究表明,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变迁的路径是作为关键行动者的政治领导人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而非权力斗争的产物。这一制度变迁历程反应了制度演化论中环境、行动者、结构三者互动的演化模式,但又有其特殊的稳定性特征。其稳定性来源于中国单一制的纵向政治制度设计,中央掌握着人民一揽子授予的国家治理权,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再授予。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这种权力隶属关系在现实政治运作中通过纵向政府间组织、利益、责任这三重连带机制表现出来,蕴含在纵向政治制度结构之中,并保持着该制度的稳定。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变迁主要是作为关键行动者的政治领导人观念演化的产物,而其观念的演化基于对制度认知的变化以及外部环境的刺激。首先,制度认知的变化主要是因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危机证明了原有观念的异常,因此,政治领导人在制度危机的倒逼下进行制度变革。其次,外部环境的刺激增加了政治领导人发展的压力,驱使他们主动寻求制度变革,以保护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更好地延续下去。此外,在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关键行动者还会受到已有制度结构和认知经验的影响。因此,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变革主要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适应性调整,从而使制度变迁同时呈现出发展性和稳定性的双重特征。通过比较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上的变迁过程,可以归纳出三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一是纵向权力分配体制的调整。即中央通过调整纵向权力分配来调动中央、地方、以及企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但受已有制度结构和认知经验的影响,中央在纵向权力调整的过程中一直坚持“党领导军队”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军权和人事的控制并没有放松。同时,中央在进行分税制改革的过程中牢牢控制着税种、税基的确定和划分,在事权的下放过程中始终掌握着否决权和干预权。这些恰恰是在放权的过程中保持纵向政治制度不偏离单一制这一基本制度框架的要件,有助于维持纵向政府间组织、利益、责任三重连带机制的协调一致运作。二是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本文通过历时性的比较发现,纵向政府间三重连带机制的运作方式经历了一个“刚性运作—柔性运作—刚柔并济的弹性运作—规范化运作”的演变过程,以配合不同历史阶段上中央战略目标与纵向权力分配体制的变化,使制度在不同的运作方式中释放出不同的制度功能。三是制度匹配,即通过对相关的制度子系统进行改革,或添加衔接性的制度,使整个制度系统能协调有效运转,避免因政治生态的变化或某一项制度变革而引发的不同制度子系统之间的摩擦与冲突。概言之,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过程是顶层通过上述三种机制对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的过程。
刘苇[9](2015)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三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三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路瑶[10](2015)在《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梅特兰(Maitland)将英国宪政话语中的“王权”(the crown)比作“一块可以随手拿来遮盖无知的遮羞布,让我们免于探究那些困难的问题”。1当政府遭遇社会经济问题时,总想采用一种最简单、有效的解决方式。行政审批恰好满足了这样的需求,成为了政府随手而取的遮羞布。虽然语境不同、名称各异,但行政审批已然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作为一种政府规制经济的直接形式,行政审批肩负着政府为了提高社会公共利益而对经济实施正当干预的重任。然而,另一方面,行政审批却又使政府公权侵犯私权成为可能。当政府无法扼制其权力冲动时,行政审批权极易被滥用而伤害私权利。由此,世界各国又普遍对行政审批权进行严格限制,视其为应被置于笼中之猛兽。行政审批权配置涉及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涉及权力与权利之冲突,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而又难以驾驭的重要制度。以李克强为总理的新一届政府,将中国行政审批制度全面改革作为重要施政目标。在2014年召开的40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有21次会议讨论了“简政放权”,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超300项。加上2013年取消和下放的41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新一届政府“在任期内削减1700多项审批权三分之一”的承诺已经提前兑现。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以简政放权为主要措施,涉及行政审批权的取消和下放,其实质就是行政审批权的配置问题,申言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即是行政审批权的重新配置。传统的研究将行政审批权的配置视为政府内部的权力分配,但笔者认为“市场决定论”下,行政审批权的配置更要考量政府行政审批权力和市场自主经济权利之间的分配和界限问题,是以,本文以行政审批权的配置作为研究对象,借鉴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希冀为行政审批权的配置提供评价标准,明确哪些权力哪些应当下放、应当保留、哪些又应当取消?同时,检验简政放权是否确有成效。围绕上述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内容:第一章,行政审批及其相关概念。本章对行政审批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审批权三个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对比。面对行政审批这一宏大的论述范畴,理清相关概念是进一步研究的前提。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审批权虽然意义相近,但是各有其不同的涵义,本文的研究以行政审批权为主,却仍难以回避对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制度的解构,是以本章是对相关概念的梳理。行政审批是其他概念的基础,因此本章第一部分即展开对行政审批的讨论。笔者认为,行政审批是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手段,是一个看似清晰实则模糊的概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定义不明,学者们也莫衷一是。行政审批,尤其在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之概念上存在诸多争议,但笔者认为行政审批终究需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是为概念明晰的方向。本章第二部分讨论了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是行政审批发展的产物,是行政审批按照一定的安排,协调汇聚而成的一系列准则。行政审批制度的产生渊源颇具争议,笔者从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其进行了介绍。本章第三部分是行政审批权的讨论,从权力的主体、客体、内容方面对行政审批权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笔者认为,行政审批权的配置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简政放权的问题,实质就是行政审批权的配置问题。第二章,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演变及动因。本章进入到了对中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历史回顾:以行政审批权的配置为线索,将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历史进程划分为五个各具特色的阶段,并详细阐释了五个阶段行政审批权配置的特点。五个阶段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变革,反映出中国经济发展逐渐宽松的事实,也呈现出行政审批权配置减少的总体趋势。需要说明的是,训政时期虽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但作为战时的特殊时期,其行政审批权配置体现了截然不同的特点,是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进程中的特殊现象,因此本章第一节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同时,训政时期的讨论也保证了历史研究的完整性,中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并非新中国后才出现,而是有一定的历史轨迹可寻。本章第二部分是对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变动原因的追溯,笔者认为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变动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外部环境的影响和中国自身的制度变迁均是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变动的重要因素。第三章,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中的问题。本章接续了前一章的内容,进一步研究中国目前行政审批权配置中的各种问题。找准病因方能对症下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需要准确的把握中国目前行政审批权配置的“病因”,使改革真正能够标本兼治。首先,中国依靠地方分权的威权主义体制保持了三十多年的经济快速增长,快速经济增长的背后是中央政府集权的行政审批权配置结构。其次,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服务型政府尚未形成,政府与市场间的权力——权利存在结构失衡问题;第三,行政审批权的合法性问题也值得关注,笔者认为,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缺乏有效法律限制,违法配置的行政审批权大量存在;第四,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亦难言合理,滥用立法权、评价机制不合理、权责不统一以及重审批轻监管等现象普遍存在;最后,行政审批权缺乏有效监督。在现行的行政法体系下,司法机关对行政审批权错误的纠正难有作为,尤其是无法限制行政审批立法权,这就使得行政审批的监督几乎成为了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而这常常又因各行政机关内部的联系而归于失败。第四章,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审批权配置及对中国的借鉴。为解决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问题,本章转向了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探寻,他国之昨天犹如中国之今天,类似背景下的制度变迁当可为中国的改革提供指引。本章首先分析了自从上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掀起“放松规制”的改革浪潮,以及金融危机后的审批权重塑。同时,比较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审批权配置模式,发现主要发达国家的行政审批权配置模式呈现一定的规律性,上述国家均体现出了减少行政审批权和加强法律程序性保障的趋势。由此,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改革应当借鉴主要发达国家的先进模式,并应和行政审批权配置的规律性。第五章,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检验机制。本章引出了本文研究的重点,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不等于行政审批权的取消,哪些事项应当保留,哪些应当下放,哪些又应当还给市场自主调节,其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行政审批权与市场自主权利的界限也许很难给出精确的划分,但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可以使划分更加接近准确。本章第一部分以“市场决定论”为背景进行分析,指出当下行政审批权配置应当向市场倾斜,配置除了考虑公平外还应当主要考虑市场效率。第二部分明确了检验机制的基本形式是法律机制,行政审批权的配置必须法治化。笔者指出,中国目前的行政审批权配置常常是政府内部的自说自话,与法治化进程相悖,须建立起法治化的配置机制和检验机制。第三部分对检验机制的重构提出了建议,以法治化为前提,关键是改变传统的评价思路、评价标准,减少行政审批权的设置,而更多将经济权利交还市场。笔者认为,以“负面清单”为模版的反向评价机制,是今后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发展方向。另外,当行政审批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需加强由《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所提供的司法保障。笔者指出,行政审批权配置的传统检验机制是以政府内部评价和内部标准为主的检验,而此种检验又会因内部的上下级关系而归于无效,应当以《行政许可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中心,以市场评价为检验的主要标准,以司法保障为最后屏障,建立起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法治化检验、评价机制。第六章,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效率标准检验。本章转向市场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效率,实证检验行政审批权配置对市场效率的影响,以评价配置效果。我们首先分析了中外的不同效率思想和效率标准,主要包括帕累托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效率,通过比较不同效率标准的优、劣势,提出以效率为标准实证检验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其次,我们以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法为基础,采用一定的经济学研究工具,详尽分析了各层级主体之间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成本和收益,指出政府进行行政审批权配置时的首要考量应当是配置的效率,有效率的配置才是符合需要的配置。笔者认为,效率标准应当是判断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首先要标准,并且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第七章,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自由标准检验。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检验应当遵循市场的标准,而市场首先是一个自由的市场,因此本章将行政审批权配置对市场自由的影响作为了检验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标准。本章以行政审批权配置对创业的影响为例,对简政放权的效果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政府对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审批有效的促进了自主创业和经济发展,这也表明实践中该检验机制的可行性。此外,笔者还指出,依据新供给主义的经济学理论,新常态下的政府与市场不再是对立和博弈,而逐渐走向合作与互补,政府是为市场服务的政府,它既不是“守夜人”,也不是无处不在的干预者。第八章,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重塑。本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行政审批权的配置进行重塑和再造。首先,本章分析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两个有争议的重要命题,指出行政审批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必要性。同时,行政审批权下放并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全部,行政审批权的合理配置才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其次,从如何进行合理的行政审批权配置着手,笔者提出重塑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六大原则和路径:第一,改变以凯恩斯主义思想为指导,采用新供给主义经济政策主张。在转型期通过政府的有效制度供给,减少政府的行政权;第二,构建多层次行政审批权配置结构,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改变政府一家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第三,处理好行政审批权的下放,要求中央向地方适度分权;第四,对于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检验笔者亦给出了相关的建议,一是行政审批权配置需要以市场为引导,以市场的自主配置为基础。二是建立起以“成本——收益”为主的法治化评价机制;第五,从集中审批和减少程序两个方面解决多头审批和审批期限过长的问题;第六,完善公民参与行政审批的制度,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综上,行政审批权的配置是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点。行政审批权的下放、保留和取消,需以市场的效率和自由作为评价标准,从而检验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的效果,明确行政审批权的范围。同时,行政审批权的配置过程应当符合法治化进程的要求,构建起以《行政许可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中心的法律机制。唯此,才能真正将行政审批权使用充分,为经济发展提速。
二、配合入世,上海外贸、外资25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审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配合入世,上海外贸、外资25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审批(论文提纲范文)
(1)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标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标 |
1.1.3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利用外资 |
1.2.2 利用外资效益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利用外资变迁的断代研究与本文的研究阶段划分 |
1.3.2 利用外资效益及机制研究 |
1.3.3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进展 |
1.3.4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理论基础与效益评价体系构建 |
2.1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一般理论解释 |
2.1.1 发展中国家(地区)利用外资的动因解释 |
2.1.2 外商向发展中国家(地区)投资的动因解释 |
2.2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理论特性分析 |
2.2.1 内陆地区资源型省份利用外资动因解释 |
2.2.2 外商向内陆资源型地区投资的动因解释 |
2.3 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评价体系构建 |
2.3.1 评价体系构建依据和思路 |
2.3.2 评价体系构建过程 |
2.3.3 评价体系权重设置和得分计算方法 |
2.4 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预评价 |
2.4.1 综合效益预评价 |
2.4.2 综合效益预分解 |
第三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1991 年——内陆区位约束下的小规模探索阶段 |
3.1 1978-199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3.1.1 国际环境:全球产业转移与后石油危机下的能源投资逻辑 |
3.1.2 国内环境:“双缺口”下的重点区域开放 |
3.1.3 省内环境:消除内陆区位劣势的投资硬环境建设加速 |
3.1.4 政策环境:超国民待遇引资规模导向与山西省的资源型产业产能培育倾向 |
3.2 1978-199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3.2.1 主要历程:零星引资转向集中引资,随机引资转向能源重化工重点引资 |
3.2.2 总体情况:外资项目数和规模逐渐增大,投资行业快速拓展 |
3.2.3 阶段性问题:内陆劣势和营商环境短板导致引资规模小且资金到位率低 |
3.2.4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港资绝对主导和美资占比较大 |
3.2.5 投资形式特征:高交易成本下的合资主导阶段 |
3.2.6 投资行业特征:以轻工业为主并逐渐向能源重化工倾斜 |
3.2.7 投资区域特征:省会太原“一家独大”和地市引资各具优势 |
3.3 1978-1991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3.3.1 变迁历程: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占主导地位 |
3.3.2 间接利用外资特征:政府主导的开发型引资,兼容公益性和盈利性 |
3.4 1978-199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3.5 1978-199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3.5.1 经济规模效益:对新增投资依赖较大且产出不稳定 |
3.5.2 创新效益:外资企业创新水平显着高于内资企业 |
3.5.3 协调效益:“煤焦冶电”四大部门投资比例趋增 |
3.5.4 绿色效益:外资企业碳生产率高于内资企业 |
3.5.5 开放效益:外向型外资企业引进偏少 |
3.5.6 共享效益:就业吸纳规模小但工资水平相对高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92-2001 年——内陆与资源型特征主导易位下的高速流入阶段 |
4.1 1992-200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4.1.1 国际环境:冷战结束、金融危机与应对气候变化影响国际资本流向 |
4.1.2 国内环境:改革开放政策稳定性确立与“双缺口”缓解 |
4.1.3 省内环境: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产业转型和国企脱困外资需求量大 |
4.1.4 政策环境:投资规则向WTO并轨的主基调与山西省引资导向嬗变 |
4.2 1992-200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4.2.1 变迁历程、阶段特征与问题分析 |
4.2.2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港澳台资与其他外资的此消彼长 |
4.2.3 投资形式特征:合资比例下降与合作比例上升 |
4.2.4 投资行业特征:投资行业趋向重型化 |
4.2.5 投资区域特征:投资区域协调性增加与开发区引资功能增强 |
4.3 1992-2002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4.3.1 变迁历程:注重公益性但限制盈利性,引资面向公共产品和工业设备 |
4.3.2 阶段特征、综合效益与问题分析 |
4.4 1992-200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4.5 1992-200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4.5.1 经济规模效益:外资工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的占比持续上升 |
4.5.2 创新效益:外资企业的创新优势持续扩大 |
4.5.3 协调效益:产出协调性下降,投资继续向“煤焦冶电”集中 |
4.5.4 绿色效益:外资工业的绿色生产水平优势继续扩大 |
4.5.5 开放效益:对经济开放度的促进作用先增后减 |
4.5.6 共享效益:小规模就业吸纳,高水平工资示范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2002-2012 年——资源型经济优势强化与服务业快速引资阶段 |
5.1 2002-2012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5.1.1 国际环境:利用外资全球竞争加剧与能源价格驱动的煤炭投资旺盛 |
5.1.2 国内环境:吸引外资优势转换和利用外资目标转变 |
5.1.3 省内环境:基础设施改善与资源型经济对外资的“排斥” |
5.1.4 政策环境:开放领域渐广、准入前国民待遇与山西省能源原材料引资导向 |
5.2 2002-2012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5.2.1 变迁历程、阶段特征与问题分析 |
5.2.2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港澳台资与其他外资的此长彼消 |
5.2.3 投资形式特征:各类投资方式比例保持相对稳定 |
5.2.4 投资行业特征:“煤焦冶电”项目偏多而服务业整体偏少 |
5.2.5 投资区域特征:区域协调性提升但开发区引资不稳定 |
5.3 2002-2012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5.3.1 变迁历程:援助性国际贷款减少,投资性国际银行商业贷主导 |
5.3.2 阶段特征、综合效益与问题分析 |
5.4 2002-2012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5.5 2002-2012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5.5.1 经济规模效益:外资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相对稳定 |
5.5.2 创新效益:外资创新水平总体较高但内部出现分化 |
5.5.3 协调效益:总体协调下,前期投资重型化导致本阶段产出协调度低 |
5.5.4 绿色效益:外资绿色生产水平继续优于内资但优势开始缩小 |
5.5.5 开放效益:外企在出口总额中的贡献增加但外企的外向度下降 |
5.5.6 共享效益:就业吸纳能力迅速提高但工资低于平均水平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2013-2018 年——资源型经济转型与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双主导的高质量导向引资阶段 |
6.1 2013-2018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6.1.1 国际环境: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和引资竞争加剧 |
6.1.2 国内环境:经济新常态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构建 |
6.1.3 省内环境:资源型经济转型、营商环境修复和引资便利化条件打造 |
6.1.4 政策环境: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体系建设与区域开放政策一致性提升 |
6.2 2013-2018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6.2.1 变迁历程、阶段特征与问题分析 |
6.2.2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既有外商增资和跨国公司国内转移成为重要来源 |
6.2.3 投资方式特征:独资比例提高但仍然较低 |
6.2.4 投资行业特征:资源型经济转型催生独特的行业引资结构 |
6.2.5 投资区域特征:开发区的引资载体功能增强推动外商投资区域协调性增加 |
6.3 2013-2018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6.3.1 变迁历程:投资性国际商业贷款主导与挖掘山西特色争取援助性贷款 |
6.3.2 阶段特征、综合效益与问题分析 |
6.4 2013-2018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6.5 2013-2018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6.5.1 经济规模效益:港澳台资规模扩张推动外资整体规模提升 |
6.5.2 创新效益:内外资创新水平差距逐步缩小 |
6.5.3 协调效益:产出相对协调但投资再次开始偏向“煤焦冶电” |
6.5.4 绿色效益:碳生产率保持稳定甚至略有降低 |
6.5.5 开放效益:外资企业的外向度和外贸贡献度同步上升 |
6.5.6 共享效益:就业吸纳保持稳定,收入带动效益有所好转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反思与未来展望 |
7.1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总结 |
7.2 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反思 |
7.3 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及荣誉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 |
二、探寻中国奇迹的一个视角:弹性行政 |
三、中国政治情境中行政的刚性与弹性 |
第二节 核心概念与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 |
二、文献综述 |
三、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论文框架 |
第二章 毛泽东时期刚性行政的锻造(1949—1977) |
第一节 集权体制下的全能式政府运行模式 |
一、全能式政府之生成 |
二、全能式政府的运行模式 |
第二节 刚性行政:全能式政府的应然需求 |
一、革命建政体制形塑的“命令一服从”体制 |
二、刚性行政的内生动因 |
三、刚性行政对政府执行力的提升 |
第三节 刚性行政的困境 |
一、过度执行 |
二、虚假执行 |
三、目标置换 |
四、行政自主性缺失 |
第三章 改革初期弹性行政的躁动(1978—1991) |
第一节 改革破冰与渐进路径的选择 |
一、现实倒逼改革 |
二、经济改革牵动政治改革 |
三、渐进主义改革路径的择定 |
第二节 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和弹性行政的躁动 |
一、改革冲动呼吁更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 |
二、简政放权与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 |
三、弹性行政躁动的体制因素 |
四、弹性行政躁动的主体诉求 |
第三节 基于改革的弹性行政的主要类型 |
一、中央政府授权试点 |
二、地方政府自行探索 |
第四节 改革初期弹性行政的两面性 |
一、弹性行政助推改革进程 |
二、缺少反制的过度弹性行政 |
三、四项基本原则、稳定压倒一切对弹性行政的约束 |
第四章 市场化推进时期弹性行政的扩张(1992—2011) |
第一节 政府职能转变与弹性行政的扩张 |
一、市场经济的“姓氏”之辩和改革再出发 |
二、市场化改革与弹性行政的内在关联 |
三、深化行政改革与弹性行政的扩张 |
第二节 央地博弈和区域竞争 |
一、政府的层级结构与职责同构 |
二、纵向利益抵牾与央地博弈 |
三、层级博弈的衍生品:地方合谋 |
四、区域竞争与地方保护 |
第三节 权力失范下的过度弹性行政 |
一、政府官员的自利性膨胀与角色错乱 |
二、低成本高收益的违规行为助推过度弹性行政 |
三、晋升的“零和博弈”与政府官员行为扭曲 |
第四节 服务型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对弹性行政的有限抑制 |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对弹性行政的抑制 |
二、依法行政的推进对弹性行政的抑制 |
第五章 十八大以来对弹性行政的矫正(2012—2019) |
第一节 弹性行政负外部性的凸显 |
一、接近临界点的弹性行政 |
二、矫正弹性行政:态势和挑战 |
第二节 全面从严治党对弹性行政的遏制 |
一、完善党内制度建设 |
二、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
三、强化政治巡视 |
四、“零容忍”的铁腕反腐 |
第三节 依法(规)行政对弹性行政的管控 |
一、强化依法(规)行政 |
二、治理型政府的应然诉求 |
第四节 政务督查、政策落实审计对弹性行政的挤压 |
一、政务督查的强化:力破“中梗阻” |
二、审计监督的拓展:重大政策落实审计 |
第六章 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限度之辨析 |
第一节 中国政治情境中行政执行之审视 |
一、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的历史维度 |
二、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弹性行政的亚制度化特征及其“临界点” |
一、弹性行政的亚制度化特征 |
二、弹性行政“临界点”的把控 |
第三节 弹性行政的宽度与刚性行政的强度之辨析 |
一、行政执行与法治行政 |
二、法治视角下弹性行政的宽度 |
三、法治视角下刚性行政的强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市场监管权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概述 |
一、市场监管权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的历史镜像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的基本特征 |
一、市场监管权内容上的经济性 |
二、市场监管权功能上的规制性 |
三、市场监管权监管手段的综合性 |
四、市场监管权关系主体的多样性 |
五、市场监管权的法定性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自由理论 |
三、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民主理论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法治理论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考察 |
一、美国议会主导模式 |
二、英国专门机构模式 |
三、德国行政主导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反思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本土要素 |
三、行政中心主义模式对我国市场监管权规制法律的影响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我国选择 |
第三章 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 |
一、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类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资格的功能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取得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四章 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制度背景 |
一、政府治理模式改革 |
二、市场监管权的协调配置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央地之间的纵向配置 |
一、市场监管权央地纵向配置的回溯 |
二、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 |
一、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分权对象 |
二、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内容 |
三、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存在的问题 |
四、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哲学基础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实践需要 |
三、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法律要求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方式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限定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权力清单 |
第六章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 |
一、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 |
一、市场监管违反法律程序 |
二、市场监管权超越权限范围 |
三、市场监管权的滥用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一、不当监管行为的纠正责任 |
二、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
三、不当监管的其他责任 |
四、不当监管法律责任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扭转我国经济下行的必由之路 |
1.1.2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提升我国市场效率的必然要求 |
1.1.3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推进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内容 |
1.1.4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实现我国经济转型的现实需要 |
1.1.5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是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交易成本 |
1.2.2 制度性交易成本 |
1.2.3 对已有文献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拟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拟创新点 |
1.4 文章框架 第二章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内涵与特征 |
2.1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概念谱系 |
2.1.1 企业成本构成:生产要素成本与交易成本 |
2.1.2 广义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
2.1.3 狭义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
2.2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概念辨析 |
2.2.1 交易成本、制度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 |
2.2.2 契约性交易成本与制度性交易成本 |
2.2.3 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 |
2.3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特征 |
2.4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宏观视角的实证分析 |
3.1 引言 |
3.2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营商环境影响维度的设定 |
3.3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营商环境影响的统计分析 |
3.3.1 样本数据的选取及特点 |
3.3.2 中国制度性交易成本观测指标数据的统计分析 |
3.3.3 部分经济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观测指标数据综合分析 |
3.3.4 部分经济体的营商环境统计分析 |
3.4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营商环境影响的结论与思考 |
3.5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微观视角的实证分析 |
4.1 引言 |
4.2 研究假设 |
4.3 模型设定、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4.3.1 模型设定 |
4.3.2 变量说明 |
4.3.3 选取样本及数据来源 |
4.4 实证分析与讨论 |
4.4.1 主要变量的统计性分析 |
4.4.2 实证检验与讨论 |
4.4.3 分析小结 |
4.5 结论与借鉴 第五章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的实践进展——基于扎根理论的分析 |
5.1 扎根理论简介及数据来源 |
5.2 改革实践编码与经验萃取 |
5.2.1 基于企业实际诉求的实践经验萃取 |
5.2.2 基于政府改革举措的实践经验萃取 |
5.2.3 理论编码及分析模型的构建 |
5.3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实践取得的成绩 |
5.4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实践存在的问题 |
5.5 本章小结 第六章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证发现——上海自贸区改革的经验证据 |
6.1 上海自贸区的概况及成立背景 |
6.2 上海自贸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 |
6.3 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对经济运行影响的验证分析 |
6.3.1 制度创新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验证 |
6.3.2 制度创新对宏观营商环境影响的验证 |
6.3.3 制度创新对微观企业运营影响的验证 |
6.4 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6.5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本文主要结论 |
7.1.2 本文研究局限 |
7.2 研究建议 |
7.2.1 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阻碍机制分析 |
7.2.2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路径探索 |
7.3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附录 开放性编码材料 致谢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任务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理与制度 |
第一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理 |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理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制度框架 |
一、《行政许可法》有关相对集中规定的框架 |
二、《行政许可法》第25条的涵义 |
第三节 对照系中的流程或场所集中 |
一、流程或场所集中的类型 |
二、流程或场所集中的弊端 |
第二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践 |
第一节 普通行政区域的实践:以成都武侯为例 |
一、改革的思路 |
二、改革的核心内容 |
三、改革的主要经验 |
四、改革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自贸试验区的实践:以上海为例 |
一、改革的授权根据 |
二、集中的事项 |
三、集中的实施和保障 |
第三节 综改区的实践:以天津滨海为例 |
一、改革的核心内容 |
二、改革的组织保障 |
三、改革的实施和保障 |
第三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合法化路径 |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第25条的定位 |
一、第25条的字面理解 |
二、作为改革条款的第25条 |
第二节 组织法视角下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
一、改革的组织法依据 |
二、职权法定原则的相符性 |
第三节 改革合法化的路径完善 |
一、完善合法化路径的必要性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法化的路径 |
第四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集中事项 |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类型化 |
一、行政许可的两分原理 |
二、行政许可的具体类型 |
第二节 相对集中许可事项的确定标准 |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基础标准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能力标准 |
三、相对集中许可事项确定标准的应用 |
第五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监督检查 |
第一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中的监督检查职责 |
一、行政许可权与许可监督检查及其主体的一体化 |
二、一体化与专属事务管辖之间的平衡 |
第二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面临的问题 |
一、一并集中面临的问题 |
二、相对分离面临的问题 |
第三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改革反思 |
一、上海的实践模式及其评估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中监督检查制度的优化 |
结语 |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践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中的问题及其完善 |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功能限度 |
四、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案例汇纂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表四 |
附表五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8)危机、观念和行动: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基本概念 |
四、理论视角 |
五、框架结构 |
六、研究方法 第二章 毛泽东时期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 |
第一节 单一制的确立及其稳定的制度内核 |
一、观念与权力:单一制的确立 |
二、单一制下的纵向权力关系及其运作机制 |
第二节 “生存”的危机与纵向权力体制变革 |
一、经济危机与生存的压力 |
二、苏联模式的影响与高度集权体制的建立 |
三、“高饶事件”与大区制撤销 |
第三节 生产的危机与纵向权力体制变革 |
一、中央集权体制对地方发展的抑制 |
二、对斯大林的批判与毛泽东观念的转变 |
三、基于“两个积极性”的纵向权力体制调整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邓小平时期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 |
第一节 危机驱动与改革策略的形成 |
一、生存的危机对领导人改革策略的影响 |
二、发展的危机对领导人对改革策略的影响 |
三、政治领导人观念的遗传与演化 |
第二节 “发展”目标导向下的放权让利改革 |
一、财政体制改革与地方财权的扩大 |
二、行政体制改革与地方经济管理权的拓展 |
三、立法体制改革与地方立法权的确立 |
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人事权的下放 |
第三节 分权改革的制度功能:经济发展及其意外后果 |
一、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经济发展 |
二、分权改革的意外后果 |
第四节 宏观调控与连带机制的柔性运作 |
一、以加强中央权威为目标导向的宏观调控 |
二、纵向政府间三重连带机制的柔性运作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江泽民时期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 |
第一节 制度危机与中央战略目标的转变 |
一、国内经济过热 |
二、地方主义泛滥 |
三、地区差距扩大 |
四、中央财政汲取能力减弱 |
五、中央领导人战略目标的转变 |
第二节 宏观调控与选择性再集权 |
一、分税制改革与财税上集 |
二、部门的垂直化管理 |
三、政企分离 |
第三节 刚柔并济:连带机制的弹性运作 |
一、组织连带机制的弹性运作 |
二、利益连带机制的弹性运作 |
第四节 新的发展思路下地方积极性的转变 |
一、发展的压力与领导人观念的演化 |
二、土地收入划给地方 |
三、地方政府积极性的转变 |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胡锦涛时期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 |
第一节 制度危机与领导人战略的演化 |
一、地方政府自主性扩张 |
二、地区差距继续扩大 |
三、地方政府责任弱化 |
四、中央领导人观念的演化 |
第二节 宏观调控与纵向政治制度的调整 |
一、省级部门的垂直化管理 |
二、纵向连带机制的规范化运作 |
第三节 “科学发展”与地方活力 |
一、双重发展危机与领导人战略的转变 |
二、扩大内需与政策引导 |
三、行政审批权进一步下放 |
四、中西部倾斜授权 |
五、授予个别地方先行试点权 |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逻辑 |
第一节 纵向政治制度变迁的动力 |
一、生存危机倒逼的制度变革 |
二、发展压力驱动的制度变革 |
第二节 纵向政治制度变迁的机制 |
一、纵向权力分配体制调整 |
二、纵向权力运行机制调整 |
三、制度匹配 |
第三节 新时期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 |
一、新时期中央面临的“生存”危机 |
二、危机倒逼下纵向政治制度的调整 |
三、中等收入危机与试错权的下放 结论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
(9)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与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 |
四、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五、本文核心概念界定 |
第一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作为外交战略的组成部分(1949-1978) |
一、国际经济政治形势 |
二、投资的重点形式 |
三、法律规制 |
第二节 作为改革开放战略的组成部分(1979-1990年) |
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
二、中国海外投资的准备与尝试 |
三、法律规制 |
第三节 作为“走出去”战略形成期的组成部分(1991-2000年) |
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与国内经济良性发展 |
二、“走出去”战略政策的形成 |
三、法律规制 |
第四节 作为“走出去”战略成熟期的组成部分(2001-2007年) |
一、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 |
二、“走出去”战略的成熟 |
三、法律规制 |
第五节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阶段(2008至今) |
一、国际经济背景 |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 |
三、法律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一节 国际投资理论与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一、国际投资传统理论 |
二、全球化浪潮下的新国际投资理论 |
三、中国的海外投资理论探索 |
四、基于投资理论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二节 国际政治关系理论与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一、国际政治关系理论 |
二、基于国际政治关系理论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的现状与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一、中国海外投资现状 |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趋势 |
三、基于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四节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框架调整应遵循的原则 |
一、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一般原则 |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特殊原则 |
第五节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
一、法律政策的导向性转变 |
二、法律体系结构的调整 |
三、法律体系层级的调整 |
四、国内法律规制的类型调整 |
五、多边投资条约的制定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国内法构建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 |
一、现状考察 |
二、问题剖析 |
三、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 |
一、现状分析 |
二、我国海外投资管理制度完善的路径 |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
一、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 |
第一节 中国与他国BITS签订情况 |
一、中国与发达国家签定的BITs |
二、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签定的BITs |
第二节 中国签订BITS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一、不同缔约对方的BITs具有不同的特点 |
二、中外BITs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对中国未来谈判签订BITS的若干建议 |
一、关于投资促进条款 |
二、关于投资保护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 |
第一节 多边自贸区投资条约发展趋势及法律构建 |
一、多边自贸区是深化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手段 |
二、中国的多边自贸区投资条约实践及成效 |
三、中国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构建 |
第二节 非自贸区多边投资条约发展趋势与法律构建 |
一、相邻地区(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的构建 |
二、非相邻地区多边投资条约的构建 |
第三节 普遍性投资条约发展趋势与法律构建 |
一、投资与投资者定义条款 |
二、投资待遇条款 |
三、投资保护条款 |
四、投资争端解决条款 |
五、环境保护条款 |
六、劳工保护条款 |
七、例外条款 |
八、投资措施和履行要求禁止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研究方法 |
(二)跨学科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历史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研究思路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审批及其相关概念 |
一、行政审批概述 |
(一)行政审批的概念 |
(二)行政审批的类型 |
(三)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 |
(四)行政审批与政府规制 |
二、行政审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一)行政审批制度的产生 |
(二)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 |
三、行政审批权及其构成 |
(一)行政审批权的主体 |
(二)行政审批权的适用范围 |
(三)行政审批权的内容 |
(四)行政审批权的配置 |
第二章 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演变及动因 |
一、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历史沿革 |
(一)1927年——1949年:训政时期的集中配置 |
(二)1949年——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权配置 |
(三)1979年——1991年:改革开放初期的行政审批权配置 |
(四)1992年——2001年:转轨时期的行政审批权配置 |
(五)2002年——至今: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全面改革 |
二、影响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动因 |
(一)影响配置的外部因素 |
(二)改革的内部因素 |
第三章 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中的问题 |
一、行政审批权配置结构不均衡 |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配置冲突 |
(二)艰难转型的管制型政府 |
二、行政审批权配置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
(一)行政审批权的法律渊源过于宽泛 |
(二)行政审批权设定缺乏法律依据 |
(三)缺乏透明的法律程序 |
(四)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缺乏效率 |
(一) 行政审批权配置理念的不足 |
(二)不注重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成本控制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 |
第四章 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审批权配置及对中国的借鉴 |
一、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行政审批权的归位 |
(二)行政审批权结构的改变 |
二、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审批权配置介绍 |
(一)行政审批权配置的美国模式 |
(二)行政审批权配置的英国模式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日本模式 |
(四)行政审批权配置的韩国模式 |
三、发达国家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一)放松规制理念的转变 |
(二)效率主义下规制方法的革新 |
(三)效率主义下规制效果评价的创新 |
(四)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法治化 |
(五)行政审批权的多层次配置 |
(六)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
第五章 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检验机制 |
一、行政审批权配置与“市场决定论” |
(一)“市场决定论”下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 |
(二)“市场决定论”下的四方关系判断 |
(三)“市场决定论”下行政审批权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行政审批权设定的传统机制 |
(二)审批事项选择的法治化 |
(三)对行政审批权的法律限制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评价机制重构 |
(一)合理性评价原则的涵义 |
(二)评价主体的选定 |
(三)负面清单下的反向评价理念 |
(四)行政制约与司法审查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
第六章 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效率标准检验 |
一、行政审批权配置效率分析的理论基础 |
(一)效率的价值判断 |
(二)行政审批权配置效率分析的方法 |
二、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效率检验 |
(一)制度背景 |
(二)行政审批权外部配置效率的检验 |
(三)行政审批权内部配置的效率检验 |
第七章 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自由标准检验——以行政审批权配置对创业的影响为例 |
一、自由主义的衍生——新供给主义 |
(一)新供给主义经济学的产生 |
(二)新供给主义经济政策主张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新供给主义解读 |
二、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的供给效应分析 |
(一)行政审批权对自由的限制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释放出的自由 |
三、行政审批配置对创业的影响 |
(一)创业:市场中的自由表现 |
(二)中国发展创业现状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对创业的带动 |
第八章 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重塑 |
一、行政审批权配置的重新认识 |
(一)行政审批权配置内涵的重新界定 |
(二)审批内容的界定 |
二、构建多层次行政审批权配置结构 |
(一)政府、市场、社会中间层的整体布局 |
(二)政府、市场、社会间配置——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 |
(三)中央、地方间配置——纵向分权分配 |
(四)行政审批局的完善——横向集权分配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助推经济结构性调整 |
(一)经济结构调整的紧迫性 |
(二)市场资源配置引导行政审批权配置 |
(三)微观审批权配置引导宏观经济结构调整 |
四、成本——收益的评估体制构建 |
(一)审批权配置的成本——收益指标构建 |
(二)审批权配置的成本——收益度量 |
(三)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构架 |
五、解决多头审批、优化审批流程 |
(一)集中审批缩短审批期限 |
(二)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流程 |
六、加大信息公开,鼓励民众参与 |
(一)加大对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
(二)扩大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类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二、外文类 |
四、配合入世,上海外贸、外资25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审批(论文参考文献)
- [1]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2018)[D]. 赵永斌. 山西大学, 2021(02)
- [2]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3]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D]. 徐浩. 南京大学, 2019(07)
- [4]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D]. 单新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5]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证研究[D]. 周雪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6]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研究[D]. 殷飞.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7]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8]危机、观念和行动: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D]. 朱成燕. 武汉大学, 2016(06)
- [9]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10]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研究[D]. 路瑶.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