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呼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质量监督站
摘要:工程质量监督是整个工程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节,本文针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详细阐述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质量监督管理;参建各方;监督机制;人员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述
政府部门在全国范围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从贯彻国务院在1984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开始的,至今已经有了30年的历史。在这段时间内,我国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走上一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客观上说,当前的工程质量状况总体受控、稳中有升,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社会各界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在新形势下继续更好地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是必须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不明
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单位性质又是事业单位,行政职能不完善,以致发现问题后只能采取整改、停工等措施,执法力度不够。有的质量监督站为了创收,政企不分,自办与工程建设相关联的企业,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监督单位自身形象更受到影响。
(二)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工程单体面积的增大和群体工程的增多,所需监督的工程数量和内容越来越多,监督人员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监督过程中要求的专业技术水平也越来越高,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某些监督工程师缺乏现场实践经验,知识结构不合理,工作责任心不强,对规定的抽查项目和内容流于形式,得不到应有的严格监督,这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削弱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工程质量监督手段落后,监督工作仍偏向实物监督
质量监督的手段基本上还采用“看、摸、敲、照”的方法,虽然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对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部位采用现代科技检测仪器进行科学检测,但由于应用范围有限,不能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全面的科学检测。建筑工程与工业流水线上的产品相比,具有施工工期长、涉及工种多、参与队伍多和所需配备的材料及设备品种多的特点,单靠“三到场”的监督模式,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控制和评定,以前偏向实物的监督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不够规范
有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不规范现象频出,特别是中小城市。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不执行基本的法定建设程序,有的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就盲目开工或边施工边报建;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等问题也时常存在,部分施工单位将资质低的施工企业挂靠在自己单位名下,收取管理费,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勘察、设计单位存在挂靠、出卖图签等现象,施工图纸粗糙,不同种类图纸之间存在矛盾;监理单位往往制度不全、管理不严,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与工程规模不匹配,监理人员职业素质偏低,不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总监很少到施工现场,以致不能及时发现施工质量问题,以上因素也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带来难度。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加快监督机构改革,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
最近几年,我国已逐渐撤销了工程质量监督费,这一举措能够促进政府职能的改变,并保证行政的合法性,设立法制国家的关键措施。监督部门肩负着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这一职责也是依法行政的本质,监督部门要立足于行政部门,并将其囊括在公务员管理的范围,如此才能促进监督部门向行政执法的转变,才可以明确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所肩负的角色,提高其工作效率。
(二)明确质量监督内容,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1、加强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开工手续,施工图纸是否完成审查,建设项目与已审查的图纸是否一致,建设单位有没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用到工程中。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反分包等行为,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进行具体落实。现场是否按加盖审图章的图纸及回复意见进行施工,对涉及到结构安全的试块及材料有没有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来降低成本的行为。
3、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存在挂靠等违规行为,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标准,设计人员是否按时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4、重点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总监及监理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监理文件及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监理单位是否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三)建立双重监督机制
尽管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主要表现在管理其行为,但是对工程实物质量的监督也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做到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良好局面。
1、行为监督
行为监督要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以此来提高各方质量责任意识。
2、实物监督
实物监督则要学会转变,一是抛弃现阶段采取的被动的、事先通知的“三方到场”模式,采取主动的、随机的动态巡查;二是为了保证监督的权威性,抛弃过去“敲、打、看、摸、问”的落后检查方法,采取现代先进的、科学的检查方
法;三是过去监督主要是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要想保证工程质量,应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只有把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这两种监督机制结合起来,才能使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更加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使各建设主体真正依法主动承担起自身的质量安全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
质量监督队伍是实施工程质量监管的主体,监管队伍的规模、能力和素质,
直接决定着监管工作的水平和成效。
首先,应积极争取人员编制,采取公开选拨方式将高素质人员吸纳到监管队伍中来,扩大监管队伍。
其次,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素质,重点抓好一线监管人员有关技术标准、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使监督人员从培训中尽可能多地扩充知识,提升业务能力。
再次,建议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制度,所有监督人员必须持相应注册资格证上岗,对监督人员实施高门槛准入,这样既可以促进监督机构引进或培养专业人才,又可以淘汰素质不高、不适应当前监督工作需要的监督人员,有利于提升监督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积极调动社会资源,把检查过程中记录在案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场,即利用行业信息平台、网络、报纸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实体质量与企业质量信誉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现场监管和市场监管的联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管理较好的工程,要大力宣传和推广。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可以提高参建各方和社会公众的质量意识,形成共同关心、共同监督工程质量的良好局面。
结语
综上,质量监督站应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运用技术和法律手段,围绕工程项目多层次、全方位实施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要遵守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健全并落实实施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使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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