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问题研究

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问题研究

姚琦[1]2004年在《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最为重要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它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在信用证交易流程中银行审单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依何种标准对单据进行审核是审单中最重要的问题,它决定银行是否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承担付款的义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下简称ISBP)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的审单实务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对于银行审单标准,UCP500规定了银行确定单证相符的标准需按“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则进一步明确了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内容,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做了定义和要求,具体规定了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各种单据应遵循的标准,这些标准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以及银行审单人员都是十分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本文对审单标准的选择、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归纳和探讨,并对与银行审单相关的信用证欺诈问题加以讨论。 本文由引言和正文共四章组成,引言部分主要论述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的含义及重要性、银行审单的期限和内容以及审单的银行。 第一章着重讨论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本章分为五节:第一节讨论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与标准,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对严格相符原则具体适用的镜像标准、有例外的严格相符标准、理性审单员标准几种不同观点和做法分别加以阐述。第二节列举并举例说明单证不符的主要情形。第叁节主要基于UCP500的规定对单证不符的认定和处理进行阐述,阐明认定的主体、不符点的接受和通知、权利的丧失以及银行不当拒付应承担的责任。第四节则探讨单单一致原则的概念和适用,单单一致是单证严格相符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对其理论上的探讨还非常有限,本节则提出单单一致的几个具体标准并对单据之间能否相互补救的问题进行讨论。第五节着重探讨电子交单下银行审单的内涵变化,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增补规则》(以下简称eUCP)特别是其中关于审单的内容进行介绍。 第二章分为七节,集中讨论审单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特别是审单的一般原则,以及在各种信用证项下单据上共同存在的问题。第一节为概述,着重介绍“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的引入及ISBP的制定。第二节至第七节分别讨论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及无单据要求的条件的处理;模糊用语及正本、副本与签字;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的认定;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对装运日期、交单日期的解释及其他对日期的要求;纯文书、打印上错误的认定及无实质区别的用语。 第叁章分为五节对应审核的主要单据及要求逐一进行阐述,对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其他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书、包装单据等分别进行了讨论。 第四章则对银行审单与反欺诈进行论述,本章分为叁节,分别探讨信用证的先天不足与欺一诈例外;信用证欺诈中的银行责任;欺诈例外的各国立法和实践。 结语部分提出我国信用证法律实务的状况,并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借鉴外国有关立法制定我国的信用证法律,但没有必要对有关信用证审单实务进行过多的干预,银行应在基本法律框架的指引下确立自己的实务守则。

胡超[2]2009年在《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最常使用的支付方式,它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融资可能,极大地便利了国际贸易,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承担了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证时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是最重要的当事主体;而各种单据是最核心的利益载体。实践中,信用证的争议焦点也常常集中在对信用证单据的审查上。因此研究银行审单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本文以银行审单问题为研究对象,从审单的构成要件出发,对银行审单的主体、时间、原则等问题做了分析研究。同时,运用法律解释和比较的研究方法,结合最新的ISBP、UCP、国内法、相关判例,对信用证单据审核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在未来国际贸易实践中,应如何避免银行风险等实务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文章系统地阐述了合格的审单主体所应采用的审单原则,论述了违反审单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同时,通过对比各种审单原则,研究了审单领域的难点——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问题。并且以单据不符点为切入对严格相符原则在实务中的理解和运用做了适当的研究,以求找到银行审单原则在法学理论和贸易实务间的完美结合。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为我国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审核单据时,更好的运用审单原则防范信用证交易风险有所帮助,维护信用证各方利益,保证交易安全。

袁蕾[3]2017年在《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作为“国际贸易生命线”的信用证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兑付程序的便利性而得到了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同,进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银行在按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后就承担了在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证时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单据是最重要的利益载体,因此银行审单就变成了信用证交易过程的焦点环节,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由于审单具有独立于基础交易的性质,事实上是单证的交易,因而审单的标准就成了确认是否付款的重要依据。国际上目前没有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作出确切规定,但是却有其国际上的惯例。由于审单是表面上的,其独立原则导致信用证欺诈也成为令人头疼的问题。拒付或欺诈导致了信用证使用的下降,银行的信用度降低。信用证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解决其问题才是信用证发展的正确道路。我国目前对于信用证的法律制度略显空白,只有2005年生效的依据UCP500而制定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现行的国际信用证跟单法律文件已经更新到了600号。相较国内立法状况的空白,国外的研究较为丰富,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多有关于银行审单问题的法律和判例,为国内的信用证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借鉴依据。在国际大环境中,UCP600和与之对应的ISBP745是目前国际信用证交易依据的两大国际法规则,在这其中也有关于银行审单标准、细则、风险的相关规定,然而由于国际上情况复杂、多变,并未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审单的标准和风险的处理两方面言辞含糊,争议较大,因而常引起学界讨论和实践中的不一。本文由绪论和正文共五章组成。绪论部分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论文资料和研究方法,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银行审单的地位及面临的问题,第二、叁部分分别围绕着审单标准和信用证欺诈这两个问题来尽心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法律建议。文章通过运用比较研究、归纳总结、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分析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和对本国外国大量判例的分析,对信用证审单的标准问题、欺诈问题进行了研究,针对我国信用证和银行审单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许蕾[4]2014年在《论跟单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的法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为了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和资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一种兼顾买卖双方利益、以银行信用为特征、独立于基础交易的结算方式——信用证产生了。它依据买卖双方的基础贸易合同开立,促进了全球经济繁荣发展,推动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此有着“商人的智慧结晶”和“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的特殊荣誉。然而,与日渐繁荣的全球贸易现状不同,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的支付工具的信用证拒付率却居高不下,导致发达国家纷纷采用其他支付方式,如赊账、跟单托收等,信用证的使用率正在逐年下降。不可否认的是,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新特点使得国际结算支付方式趋向多元化发展,但信用证本身特有的缺陷,尤其是审单规则和标准的缺陷才是阻碍信用证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凭借自己的银行信誉,按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此后一旦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证,开证行即拥有向受益人付款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实践需要推进审单标准的发展是维护当事人之间关系稳定的根本,是信用证规范有序运行的关键,银行在决定是否支付时,应当依据合理的审单标准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纵观国际上的各项信用证规范,有关审单标准的规定占据了规范内容的大部分,甚至对信用证其他方面的各项规范也都与审单标准有着密切关系。审单标准的理论分析定位和实务操作探索将对信用证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信用证业务中,审单环节的核心是审核单证的相符性,但确认单证相符应当遵循的标准却存在争议。尽管各国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不同,但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以下简称UCP)中制定的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却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普遍认可。尤其是UCP600制定以来,作为UCP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单规则得到明显重视,加强了本部分的修改和完善,给审单人员的审核工作带来跨时代的实践意义,但另一方面,现行的“软化了的严格相符标准”是以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以及严格相符原则为基础的,银行的审单工作由于遵循这两大原则,可能会为信用证欺诈的发生提供平台。因此,为了保证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应当不断改进更新银行审单标准,另一方面,在确实遭遇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银行应当积极运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满足相关适用条件的情形下及时进行救济。信用证欺诈例外作为一种遏制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制度,实质便是国家司法力量基于公平正义原则介入交易,力求使信用证法律关系各当事人之间获得利益的平衡的目的。为保证银行审单工作安全,为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保驾护航,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是完善我国信用证审单方面的法律制度。本论文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信用证审单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全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概述信用证银行审单的定义和内涵,第二部分介绍了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法律问题,第叁部分阐述了信用证银行审单中的欺诈法律问题,结合国外立法情况总结经验,第四部分分析并提出建议,防范信用证下银行审单责任的风险。本论文通过对UCP600规则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的研究,明确信用证银行审单原则和审单标准,在实践观察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立法的建议,以提高银行对信用证审单责任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保障银行利益和维护国际贸易安全。

沈超[5]2011年在《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信用证交易一直活跃在世界经贸往来中,信用证规范性文件自确立以来也几经修订依然在国际贸易中保持其无可替代的优越性和实用性。由于各国中关于信用证的法律微乎其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成为国际广泛认可和尊重的重要成文惯例,与时俱进可谓是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2007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修订版(UCP600)出台,较之前版本变动较大,篇幅大为精简,呈现出内容明确化、语气肯定化、重点突出化,操作性更强的发展趋势。虽然如此,信用证在银行审单过程中的争议依然显着,围绕的中心主要在于对信用证审单原则的把握,虽然UCP600中未明文规定适用何审单原则和标准,但就其始终对信用证付款独立性、确定性、迅捷性、高效低成本性的追求即可知国际商会认可的是严格相符原则和严格相符审单标准,这是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实践和少数有成文立法国家的立法要求的,严格相符是信用证存在的根基,其将始终处于信用证审单的主流地位,同时严格相符审单标准会通过国际商会的规定逐渐宽松化并更易于操作,且国际各国的认识也将逐渐统一化、规范化。目前对于审单原则的争论主要源于严格相符原则易于定义而难于理解和把握的特点,对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远比成文法的规定重要,所以就国内立法而言我们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时需要通过可行方式使严格相符原则的使用普遍化,并允许过程中出现小的瑕疵,另外还应积极收集、编纂国内外有关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和审单标准的案例及资料,供相关人士学习参考,以在促进信用证实务顺利发展的同时,谨防严格相符原则的恶意滥用。众所周知银行审单工作是信用证交易的核心,但因为审单原则的难以把握性和各当事人利益在审单环节中的体现,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确立和发展应摆脱单纯对严格相符的理解,而应以信用证存在的几项原则综合为指导,任何审单标准的争论或某审单行为的判断都应以这些原则是否受到动摇为判断标准,一旦有可能威胁信用证存在根基即独立抽象性原则、付款确定性原则、付款迅捷性原则和付款高效低成本性原则的,都应摒弃或否定。对于银行审单原则和审单标准的研究正是为了规范和统一银行审单行为,降低银行拒付率,进一步彰显信用证交易的优点,提高信用证利用率。所以,银行应作为独立的第叁方对单据的表面内容进行审核,而不是简单地校对,审单过程需要积极思考和判断,这就要求银行的审单员必须是单证文件的专家,并且具备普通的常识,同时还能够独立地做出决定。不仅如此,为了降低银行审单的拒付率,营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信用证的交易双方当事人还应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就信用证内容及其项下要求单据进行全面、友好地沟通和协商,将信用证交易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问题解决在信用证开立之前,之后双方即明确了信用证中的规定,则应严格依照规定行事,避免在银行审单过程中出现问题遭致拒付。

于光辉[6]2011年在《跟单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与不符点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跟单信用证因其在商业信用中增加了银行信用,为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降低了风险,在运作各环节能够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多年来一直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跟单信用证所遵循的准则,就是被国际银行界、学术界和广大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所共同推崇、共同遵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本文从处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角度出发,采用理论分析、对比研究、案例说明等方法,通过对《UCP600》、《ISBP》等国际商会权威出版物中有关条款,尤其是对相符交单的定义和审单原则进行详细的阐述,结合具体业务案例加以说明,研究在UCP600项下相符交单的原则和关键点,对单据不符点问题进行分析,从原因入手,寻找减少不符点发生的方法和应对不符点的措施,从而为信用证业务正常履行和企业安全收汇提供帮助。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研究的目的、意义以及目前研究的现状。第二章对UCP600和跟单信用证做了基本论述。对UCP600基本内容进行了概括性的说明,引入了信用证基本概念、特点和发展。对不同信用证种类进行了列举和分析,对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的流程进行论述,最后对信用证常见单据进行了分析。第叁章相符交单的原则是本文重点内容之一,通过对审单标准的比较,得出在UCP600下,严格相符、实质相符等说法都不是科学的、客观的审单标准,UCP600项下的审单标准应该是熟练掌握运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结合ISBP和信用证专家意见,将已有案例的仲裁结果作为审单依据,灵活加以运用,认真谨慎履行信用证角色职责,坚持表面相符的原则。通过对UCP600第14条单据审核标准逐项进行分析,并结合案例分析,对UCP600审单标准进行了论述。第四章单据不符点问题研究,也是本文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分析不符点产生的原因,找到预防措施。针对发现不符点的不同环节,对议付行、开证行及面对开证行拒付叁种情况下,各方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结合信用证特点,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尤其是单证风险和防范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信用证业务纠纷处理方式进行了探讨。第五章UCP600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影响,总结了UCP600精神体现和对实务的影响,展望了信用证的未来。

张目强, 李文沛[7]2010年在《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表面相符原则的再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用证实质上是银行为其客户的利益提供信用做出的一个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王佩,2001)。银行在接到表面相符的单据时必须兑付,而银行履行这一义务就必须要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信用证基本当事人之间权利的享有以及义务的履行几乎都围绕单证是否相符展开,因此,判断单证是否相符的审单规则就成为整个信用证法律制度的核心。多数学者认为,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的基本原则是严格相符。本文认为,表面相符才是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的基本原则,而严格相符只

盛婷[8]2013年在《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标准实务研究》文中指出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出口方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取决于出口方能否相符交单,即是否满足信用证的付款条款,而判断相符的标准依赖于银行的审单行为。银行审单是信用证交易流程中最为关键的,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银行审单标准是整个信用证交易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国际商会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信用证篇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关于信用证的重要法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审单提供了指导。但是这些规则关于审单标准问题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原则性,缺乏客观具体的标准,因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审单原则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标准。目前主流的叁大标准有字字相符标准、实质相符标准、严格相符标准。审单标准的不确定性,就必然会导致审单结果的不可预测性,进而引起大量的审单纠纷,严重影响了贸易的有效运作和信用证的健康发展。通过比较叁大主流标准的利弊,分析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应该持有的理论均衡审单标准,可以看出严格相符标准才是中立的、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的标准。但是,在实务中银行往往很难做到绝对的“独立”,而是会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如基础交易、市场行情、申请人资信状况等,过多地参与到基础交易中。银行审单会考虑申请人的利益而倾向于镜像化的严格相符标准,但是这样的标准对于受益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审单银行肆无忌惮地损害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和受益人的利益,审单结果的直接接受者受益人、信用证惯例的制定者国际商会、司法判例的裁决者法院等这些参与者必然会对其采取一定制约措施。理论上分析,最好的结果就是这些制约因素能很好地约束实务中银行选择镜像相符的倾向性,而逐渐回归到理想的中立的严格相符标准,也为了更好地维护信用证的独立性。本文通过分析银行审单标准的不确定性、挖掘引起银行审单标准倾向性的背后因素、考虑对银行审单倾向性行为的制约因素,从而达到两个目的。一是理论上,希望信用证的审单标准可以回归严格相符的理想状态,且维护信用证存在的黄金原则即独立抽象性。二是实务中,帮助受益人重新认识信用证审单标准和拒付行为,为其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提供建议。

黄民钦[9]2012年在《UCP600下跟单信用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用证作为一种广泛采用的国际结算工具,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随着最新的UCP600的颁布又有了许多新的发展。笔者认为其中最突出的发展是信用证审单制度的变化,信用证审单是信用证交易的中心环节,这些变化对信用证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重新进行了分配,对整个信用证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在对信用证审单的法律内涵进行重新审视的基础之上,对UCP600与UCP500中信用证审单相关条文进行比较分析,同时结合新的已在UCP600中作为信用证审单必须参照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的规定,对新的信用证审单标准进行分析研究。文章系统地阐述了合格的审单主体所应采用的审单原则,通过对比各种审单原则,研究了审单领域的难点一一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问题。并且以单据不符点为切入对严格相符原则在实务中的理解和运用做了适当的研究,提出指导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审单及司法实践审单标准认定的意见;同时,运用法律解释和比较的研究方法,结合最新的ISBP、国内法、相关判例,对适用UCP600信用证单据审核实践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从中探讨其对信用证制度发展的最终影响,在此基础上构想我国如何依据UCP600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

李灵洁[10]2007年在《跟单信用证审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用证是商人们经过长期实践的一种支付习惯,结合银行的商业规范产生的。信用证的地位经过反复运作过程得到确定,并随着商业的需要和发展变化得到广泛普及。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后即承担了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证时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因此,产生于信用证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对信用证的单据审查上。在信用证运作中,银行的审单义务至关重要。本文以信用证领域内的审单问题为研究对象,从法律理论和商业实践的角度结合国内外信用证纠纷的相关案例,探讨了UCP500颁布以来信用证审单方面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以及最好的解决方式。本文同时关注即将实施的UCP600在审单方面的新规定,以及这些新规定对信用证审单领域产生的影响。本文在结构上开创性的采用了全新的分类体系,借鉴了刑法领域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体例,从审单的构成要件出发,分审单的主体、审单的主观方面(审单的标准)、审单的客体(单据)、审单的客观方面四个部分。同时,本文结合ISBP、UCC、国内法、相关判例以及2007年7月即将实行的UCP600等基本法律规定和中外信用证审单领域相关的大量案例,论述整个信用证单据审核领域的法律问题以及对UCP600实施后新问题的研究和应对。有关审单主体的方面文章国内近乎空白,本文重点系统的阐述了合格的审单主体应采用何种审单人标准审单,违反了审单人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同时,关注审单领域的难点——审单标准问题,对严格相符原则在实务中的理解和把握创造性的引入国外成熟的理性审单员标准,找到法学理论和商业实务完美的结合的切入点。

参考文献:

[1]. 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问题研究[D]. 姚琦. 武汉大学. 2004

[2]. 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法律问题研究[D]. 胡超. 天津财经大学. 2009

[3]. 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D]. 袁蕾. 郑州大学. 2017

[4]. 论跟单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的法律责任[D]. 许蕾.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4

[5]. 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D]. 沈超. 中国海洋大学. 2011

[6]. 跟单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与不符点问题研究[D]. 于光辉. 山东大学. 2011

[7].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表面相符原则的再思考[J]. 张目强, 李文沛. 投资研究. 2010

[8].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标准实务研究[D]. 盛婷. 江西财经大学. 2013

[9]. UCP600下跟单信用证法律问题研究[D]. 黄民钦. 复旦大学. 2012

[10]. 跟单信用证审单法律问题研究[D]. 李灵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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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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