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条件论文-陈怡

普惠制条件论文-陈怡

导读:本文包含了普惠制条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普惠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附条件性

普惠制条件论文文献综述

陈怡[1](2013)在《浅谈普惠制安排的附条件性——以欧、美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普惠制是一项由发达国家单方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制度。迄今为止,这项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但是,发达国家任意设置附加性条件的行为切实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真正发挥。欧共体和美国普惠制安排的附条件性极具代表性,其中,印度还曾就欧共体的特殊安排向WTO提起控诉,得到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支持。根据"授权条款"的要求,附条件性的普惠制安排大多是不合法的,在实际操作中也并不合理,其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违背普惠制的设立初衷,缩小受惠国范围,增加国际贸易关系的不确定性,损害普惠制价值,破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8期)

孟国碧[2](2012)在《欧盟普惠制中GSP+实质条件的合法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GSP+的合法性指其是否符合WTO授权条款对普惠制的要求。在承认普惠制自一开始就不符合WTO授权条款规定的"普遍的"、"绝对非歧视的"要求的前提下,GSP+的实质要件形式上符合授权条款"相对非歧视的"要求;表面上符合"非互惠的"要求;制度设计上能"积极地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这种表面上的合法性将使GSP+长期在事实上合法存在。为此,中国应充分了解GSP+的发展动态,在多边贸易安排、区域性贸易安排方面充分重视非经济条件对贸易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张云中[3](2010)在《日对华贸易政策转向值得关注》一文中研究指出“总体来看,日本对华贸易政策已经到了一个转折点。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对此予以高度警觉。”商务部研究院中贸研究部副主任金柏松近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谈到。 他作出此判断的依据是以下两则最新动态: 据国内媒体7月28日转引《日(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10-08-02)

刘勇[4](2007)在《解读发达国家普惠制安排的附条件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WTO框架内,普惠制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但某些发达成员方在其普惠制规划中不合法地规定了受惠国应满足的条件,这损害了普惠制的有效性和价值。WTO争端解决机构未能及时认定附条件的普惠制安排的违法性,这必将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关系以及WTO多边贸易体制带来消极影响。当前有关普惠制的WTO法律制度急需变革。(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07年05期)

刘勇[5](2007)在《普惠制的死亡?——论发达国家普惠制安排的附条件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WTO框架内,普惠制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但某些发达成员方在其普惠制方案中不合法地规定了受惠国应满足的条件,这损害了普惠制的有效性和价值。WTO争端解决机构未能及时认定附条件的普惠制安排的违法性,这必将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关系以及WTO多边贸易体制带来消极影响。当前有关普惠制的WTO法律制度急需变革。(本文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期刊2007年08期)

任丽娜[6](2007)在《WTO体制下普惠制条件的合法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普惠制是WTO体制内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普惠制产生之初,各给惠国就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加入各种条件,要求发展中国家满足这些条件以换取对其出口产品的优惠性市场准入。随着时间的推移,给惠国施加的条件越来越严苛,甚至要求受惠国对其国内的非贸易政策予以改变。本文准备通过对“欧共体普惠制条件案”的分析来研究美国和欧共体普惠制方案中的条件在WTO体制下的合法性。本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对普惠制的起源、制度发展以及美国和欧共体普惠制方案中条件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简要的概括。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欧共体普惠制条件案”裁定中涉及的四个主要问题,即授权条款的性质、举证责任、审查顺序和“毒品安排”与授权条款的相符性,并从国际公法条约解释规则、分析的逻辑顺序和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叁个方面进行了简要的评论。第叁部分,对“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这叁个对普惠制合法性的要求进行了分析,得出应根据“处于相似地位的国家”和“有权得到”这两个要素进行分析的结论。在此基础上,笔者对美国和欧共体普惠制方案中条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如果美国可以证明其普惠制条件符合“积极地应对”这一要求的话,其普惠制中的政治条件是不合法的,其人权条件很可能是合法的,而其经济条件则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欧共体普惠制中的“劳工安排”很可能是合法的,“环保安排”很可能是不合法的,而“可持续发展和良治安排”的合法性问题还要留待将来发生争端时由WTO争端解决机构进一步解释。(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7-03-01)

高梅华[7](2003)在《普惠制条件下跨国直接投资的发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普遍的、非歧视性、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即当发达国家自受惠国进口的产品符合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并附有来自受惠国的普惠制证书时,发达国家海关将对该批产品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给予免税或减税。普惠制税率是国际贸易中最低的关税税率。 普惠制的目标在于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 在普惠制实施的第一个十年阶段前期,我国正处于文革动乱时期,没有能够享受普惠制待遇。而新加坡、香港、韩国、台湾等受惠国(地区),在资源贫乏、生产落后、资金不足的环境中,充分利用了有关发达国家给予的普惠制待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大笔资金,发展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加工业,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其经济增长与充分利用普惠制有密切关系。直到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才开始要求实施普惠制优惠待遇,实践证明,普惠制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开拓发达国家市场,增加我国出口收益是非常有益的。 由于普惠制待遇关税是比最惠国待遇关税更优惠的关税,是在最惠国关税税率基础上再减税或免税,因此普惠制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关税削减所产生的价格优势实现的。 普惠制是WTO原则的一项例外,我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意味着我国仍属于受惠国,目前世界范围内共有32个给惠国,除了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不给中国普惠制待遇外,中国出口产品在29个发达国家仍享受普惠制待遇,这些发达国家是:欧盟十五个成员国、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土耳其。 国际直接投资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一种形式,指一个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在国外、境外投资兴办企业,并控制其经营活动的资本运营活动。通过国际直接投资,资本作为媒介,实现要素在国际范围内的重新组合,从而提高要素产出率,对于深化国际分工和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化,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目前境外许多企业在中国大陆直接投资建厂一,除了中国大陆劳动力、土地、原料」价格较低,中国政局稳定,经济繁荣等原因外,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诸多因素中,普惠制是一项重要的因素,许多国外投资者在至}l中国考察投资环境时,们一衬_到普惠制计书签证机关了解所计划生产的产品能否享受普惠制待遇。 亚洲“四小龙”-—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目前仅有少数国家给予其普惠制待遇,而日本是给惠国,从未有过普惠制待遇,因此上述国家(地区)以及欧美各国纷纷来中国投资,他们在中国投资建厂生产产品,然后充分利用普惠制,使这些产品在发达国家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降低发达国家进口商购买这些产品的费用,促进投资者所生产的产品销售,提高其经济效益。 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设置了法律障碍,长期将中国排除在普惠制受惠国之外,中国加入WTO,为我国争取美国普惠制待遇提供了契机。美国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如果美国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会降低美国在中国投资企业产品返销美国成本,对于吸引美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拉动我国产品出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美国进口商和美国少‘大消费者由于普惠制关税降低也是直接受益者,此问题应在不久的将来力门以解决。 由于有关给惠国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普惠制待遇不同,最不发达国家的普惠制待遇大多是免税,我国的一些企业可以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生产。享受最不发达国家的普惠制带来的利益,以带动相关行业的原材料、成套设备、劳务出口,充分利用普惠制带来的低成本扩大对发达国家出口。 美国的普惠制待遇是免税的优惠待遇,我国许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与具有美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不是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因此,到美国的受惠国投资办厂,可使我国海外企业享受到美国普惠制免税待遇,扩大对美国出口,提高效益。 在我国直接投资中,我们应切实解决普惠制信息不对称现象,通过各种途径使有关部门、企业了解关税削减幅度等重要信息;在招商引资中有关部门应大力对投资者进行普惠制政策宣传;利用普惠制优惠政策广泛吸引外资并形成“以外引外”的局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外资企业投资后管理、服务。而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时,则应把普惠制作为重要考察因素之一,对受资国情况进行调研、考察、论证,投资后通过利用普惠制,使产品更多地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03-08-12)

普惠制条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欧盟GSP+的合法性指其是否符合WTO授权条款对普惠制的要求。在承认普惠制自一开始就不符合WTO授权条款规定的"普遍的"、"绝对非歧视的"要求的前提下,GSP+的实质要件形式上符合授权条款"相对非歧视的"要求;表面上符合"非互惠的"要求;制度设计上能"积极地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这种表面上的合法性将使GSP+长期在事实上合法存在。为此,中国应充分了解GSP+的发展动态,在多边贸易安排、区域性贸易安排方面充分重视非经济条件对贸易的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普惠制条件论文参考文献

[1].陈怡.浅谈普惠制安排的附条件性——以欧、美为例[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2].孟国碧.欧盟普惠制中GSP+实质条件的合法性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2

[3].张云中.日对华贸易政策转向值得关注[N].国际商报.2010

[4].刘勇.解读发达国家普惠制安排的附条件性[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

[5].刘勇.普惠制的死亡?——论发达国家普惠制安排的附条件性[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

[6].任丽娜.WTO体制下普惠制条件的合法性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7].高梅华.普惠制条件下跨国直接投资的发展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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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条件论文-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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