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登记审查方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交易
登记审查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洪迎春[1](2018)在《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国家行政登记机构依法遵循何种程度以及范围的审查原则对权力人的不动产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及认可。因此,合理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是不动产登记环节中的重中之重,可是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原则和方式并不十分明确。为了有效地防范不动产的交易风险,如何采用一个更为合理的审查方式,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理论界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阐述了不动产登记审查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然后就当前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进行了分析,并对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希望为大家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住宅与房地产》期刊2018年33期)
马强[2](2018)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审查方式之选择——现状分析及立法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一直存在登记审查方式的选择争议和立法缺失,有必要对登记内容、登记效力模式以及登记审查的限度等因素进行探析,构建确立登记审查方式的理论基础。在声明登记制下,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内容极为有限,登记机构只需采取形式审查。具体而言,从形式上核对质权人的基本信息;审查出质物是否属于应收账款质押标的范围,但无须实质审查其权属或价值;查看登记协议中是否载明出质人同意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本文来源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任昊[3](2017)在《我国集体林权登记审查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我国自1949年分山到户开始,历经五大阶段而使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新改革期。集体林权登记制度是一个地域性和实践性特点突出的研究命题。集体林改大潮中,东北林区的改革,尤其是黑龙江地区改革步伐滞后、阻力大,相对于国有林改试点在伊春的成功,更是突显出集体林改的迫切性,而登记的审查方式是集体林权登记的核心程序。本文从物权法的视角出发,界定集体林权登记的概念、特点和功能。格物方能致知,通过实地采样调查,分析我国黑龙江地区农户林权登记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集体林权登记中的登记审查是问题症结。此外,运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对比普通法系下同为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托伦斯登记制度,对托伦斯登记制度之中的基本原则、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机关以及赔偿制度等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并结合托伦斯登记制度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借鉴基础分析,进而提出林业产权登记程序上应以镜面原则为指导目标,结合地域特色进行登记实质审查,并辅之登记赔偿制度的设立。完善林业产权登记制度,规范林权登记行为,对推进林地健康和谐的市场化流转,建设和谐现代新农村均具有积极的研究意义和重要的实践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1)
杨得兵[4](2014)在《公证与不动产登记的配合机制——以审查方式的衔接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审查权限或"审查能力"的限制,不动产登记也不能保证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德国、法国和瑞士等国采取的措施是,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证机构依其性质,较适合承担登记实质审查的工作,而登记机关只需担负形式审查任务。公证机构和登记机关协调运行,共同保证交易安全。(本文来源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徐晶[5](2013)在《论房屋登记的审查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在效力上采登记生效主义的原则。因此,不动产登记程序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起着制度保障的重要作用。房屋登记程序也不例外,它不仅是房屋产权得以有效设立的前提,而且也是保障房屋产权交易安全的必要手段。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的程序进行,而登记审查则是其中的核心环节。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均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而各方热议的焦点在于审查方式的确定上——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业已实施的《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虽然规定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但并未明确应采何种审查方式,由此便给房屋登记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审理造成了障碍。然而,理论界对此课题的研究也仅是浅尝辄止,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故本文拟从理论基础的阐述、私法理念的诠释、现状考察的分析及制度设计与完善的思考中,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房屋登记审查方式。首先,笔者通过对域外不同登记制度之下审查方式的立法例进行考察,剖析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所依托的不同物权法律制度环境,揭示审查方式的选择与制度环境间的关系,并对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概念界定问题作出思考,为后续研究做好理论准备。然后,笔者以私权利的合理保护为视角,透过制度本身探寻制度设计背后的真义,即登记审查制度的建立以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为目的,而权利保护的合理性决定了登记审查方式的选择及审查的广度与深度。最后,笔者以此结论为根本出发点,针对我国房屋登记审查方式的立法、执法及司法现状,综合考量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审查成本的有效性及登记类型的特殊性,得出结论:我国房屋登记审查应采用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方式。此外,笔者还对审查范围的厘定及审查规则的制定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以期为今后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北京工商大学》期刊2013-04-01)
杜晓[6](2012)在《股权登记“肉眼审查”方式亟待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发现自己在一家煤矿的股份在变更登记时出现了变化,陕西省横山县韩岔乡东方红煤矿的合伙人雷向东近日将一纸律师函发到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通过对上述因股权变更所引发的争议进行实地采访后,发现,在股权登记中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些类似的问题,亟待(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05-30)
彭敏莉[7](2011)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究竟是采取严格的实质审查还是宽松的形式审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此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审查方式,因而在实务中,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采取不同审查模式,掌握的尺度宽严不一,局面混乱。登记机构(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1年07期)
乔丽[8](2010)在《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审查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核心环节,但我国的登记审查方式并不明确。所以说如何有效防范交易风险,采取一个合理的审查方式,是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的重大课题。(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0年01期)
曹巍[9](2009)在《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方式研究——以《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范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就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主张实质审查,另一种主张形式审查。在界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内涵基础上,对《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分析可知,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的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但实质审查的程度因登记类别不同存在一定区别。(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09年11期)
闫宝峰[10](2009)在《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登记审查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登记审查方式,对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率以及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等均有重要影响,也与物权变动模式乃至统一登记机关的构建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从理论上对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进行梳理,并从实际出发来考虑我国未来立法在此问题上的应然选择,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乃至整个物权法的完善都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出发,坚持历史的、体系化的、比较的及法律解释的研究方法,在对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思考。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五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在该部分,主要通过对中西方不动产登记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考察来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法与私法双重意义,并由此探讨了其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功能,由其功能的发挥与制度存在的意义导出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对审查方式的要求。第二部分,登记审查的制度环境。在该部分,主要坚持体系化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与审查方式密切相关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效力模式及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来限定审查方式讨论的制度环境。第叁部分,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的立法例考察。在该部分,在对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应当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分析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广义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是指不动产登记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登记真实性所做的审查;狭义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从广义的不动产登汜审查来看,不动产登记审查都是实质审查,因为无论是登记生效主义下的权利登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或是登记对抗主义下的契约登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度下的国家和地区,均采取了相关措施保证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比如公证人制度、代书士制度。从狭义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来看,有所谓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分,形式审查与审查责任的分流密切相关,采形式审查模式的国家均有相关的制度确保形式审查能达到实质审查的效果。第四部分,实质审查与审查分流的理论分析。在该部分,主要分析了实质审查和审查分流的原因。从广义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来讲,无论是公示生效主义还是公示对抗主义,都要求实质审查。因为,公示生效主义下,登记具有公信力,而公信力是要求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采实质审查的重要动力,而实质审查是公信力的制度基础和保障;公示对抗主义下,公示的内容虽然没有公信力,但公示是物权人对抗第叁人的条件,也起着保护第叁人的作用,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必须得到一定的保证。从狭义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来讲,形式审查是一种趋势,因为审查分流有利于效率的提高、自由的保障,且并不会增加成本,审查责任的分流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奠定了基础。第五部分,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的选择。在该部分,评价了我国学者关于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的实质与形式之争,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审查应当是实质审查,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在当前情况下应当以实质审查为主、形式审查为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中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结合或衔接是以公证人、土地登记代理人制度的完善为基础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10)
登记审查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一直存在登记审查方式的选择争议和立法缺失,有必要对登记内容、登记效力模式以及登记审查的限度等因素进行探析,构建确立登记审查方式的理论基础。在声明登记制下,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内容极为有限,登记机构只需采取形式审查。具体而言,从形式上核对质权人的基本信息;审查出质物是否属于应收账款质押标的范围,但无须实质审查其权属或价值;查看登记协议中是否载明出质人同意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登记审查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1].洪迎春.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探析[J].住宅与房地产.2018
[2].马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审查方式之选择——现状分析及立法构建[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3].任昊.我国集体林权登记审查方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7
[4].杨得兵.公证与不动产登记的配合机制——以审查方式的衔接为中心[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
[5].徐晶.论房屋登记的审查方式[D].北京工商大学.2013
[6].杜晓.股权登记“肉眼审查”方式亟待改进[N].法制日报.2012
[7].彭敏莉.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J].中国公证.2011
[8].乔丽.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
[9].曹巍.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方式研究——以《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范为研究对象[J].法学杂志.2009
[10].闫宝峰.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