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权人论文_潘勤刚,郑彬琪

导读:本文包含了遗产债权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遗产,债权人,利益,继承人,继承法,债务,法律保护。

遗产债权人论文文献综述

潘勤刚,郑彬琪[1](2019)在《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权益的权衡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现行《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时间较早,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无法适应现在已经高度发展的社会情形,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不平衡的客观情况,特别是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因司法制度设计不合理而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对此,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设立健全的遗产继承制度,以最大程度平衡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之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张叶妹[2](2018)在《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实缺位与理性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实行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多不足之处,比如对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没有明显期限、对放弃继承效力认定不同、遗产范围难以认定等。相较而言,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立法更具有优越性,其实行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并对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规定确定的期限,再以遗产管理、遗产清册和遗产清算制度加以约束。借鉴域外立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并完善,将无条件限定继承改为有条件限定继承、扩大遗产范围、建立遗产管理和遗产清册制度,以更好维护遗产债权人利益。(本文来源于《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刘慧兰[3](2018)在《完善《继承法》中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法》偏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而忽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已造成实践中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鉴于《继承法》及相关立法规定存在的遗产范围的界定不全面、接受和放弃继承的规定过于灵活等问题,未来修订《继承法》时,应明确遗产和遗产债务的范围,对有限责任继承的实施附加必要的条件,完善遗产债务管理方法等,以多方位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王欢[4](2017)在《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继承法》保护继承人利益的程度远超遗产债权人,但是,《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应当是平等保护二者利益。研究这个问题,对于平衡两者的利益十分重要。一、遗产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是无条件限定继承原则。除非放弃继承,否则遗产和遗产债务继承人得(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7-11-22)

张姣[5](2017)在《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失衡现状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维护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平衡,既是继承法立法的价值追求,也是其稳定社会和维护家庭和谐的立法目的。我国继承法自颁布以来,在调整公民继承法律关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现行继承法在调整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方面,导致了二者利益保护的失衡的结果,这显露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方面的立法目标和维护法的公平、对公民进行平等保护的价值追求方面的漏洞及不足。因此,做好两者的利益平衡工作,公平和平等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仅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且对于我国民法典继承篇的修改和完善,彰显我国法治的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对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失衡现状及对策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通过列举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失衡方面的实践案例,考察法院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引出所要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从继承制度的理论发展、继承法的价值追求及立法目的方面,论证了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平衡的法理依据。第叁部分,重点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产债权人及继承人利益失衡的现状和出现此种局面的原因展开分析。立法方面从继承选择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无条件的限定继承、遗产的处理顺序不明确、遗产与财产分离制度的缺乏、债权的公告和申制度的缺失等方面来论述。原因方面从物质因素影响、立法观念的缺乏、理论研究不深、救济手段缺乏四个层面来总结。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间接继承制度和直接继承制度的立法经验考察,主要介绍了我国香港和台湾、德国、瑞士解决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失衡的相关制度,并思考相关制度对我国继承法的启示。第五部分,在分析了我国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失衡的的现状、原因和域外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给出了平衡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的对策。在实体权利上主要从增加对限定继承的条件限制、完善遗产清册,建立遗产管理制度、明确继承人之间的连带清偿责任、建立遗产债权的公告和申报制度以及实行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在程序方面,主要实行遗产债权的公示催告程序和遗产清偿的督促程序、遗产的诉前保全程序和调整证明责任的分担来照顾作为劣势的遗产债权人。希望以上分析能在以后继承法的修改完善中起到一点参考作用。(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胡羚敏[6](2016)在《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法是一部具有强烈本土色彩的法律,对遗产继承制度的设计不仅决定着一国法律制度的构成而且也反映着一国继承法的价值理念。我国现行《继承法》从1985年颁布施行至今,相关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制度设计和具体法条规定等方面都逐渐显现出不足,尤其是在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规定更是少之甚少,近年来也引起了学界对该问题普遍关注。与域外成熟的继承法律制度规定相比,我国法律规定有所缺失的地方包括,遗产债务的具体范围、清偿债务的顺序、遗产管理人的设定以及遗产债权人受侵害时该如何救济等问题。因此,笔者在借鉴了域外相关法律规定的优点和我国学者已经得出的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遗产债权人的概念并梳理了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然后列举了现实生活中遗产债权人债权受侵害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第二部分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视角总结归纳出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对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立法缺陷和制度缺失;第叁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和相关规定的介绍和比较,阐释其对完善我国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在借鉴域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基本国情,针对当前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我国继承法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6-05-21)

郝明明[7](2016)在《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继承法上确立了以有限继承为原则的继承制度,旨在保护遗产继承中继承人的权益,但是却很少指出也需要保护继承中的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结果就使得二者在继承事件中处于一个失衡的状态中,这显然与法律所倡导的是不一致的。实务中发生继承时,债权人利益被损害的问题日益增多,迫切需要改变继承法的现状,制定和修改一些法律规定,让继承人和债权人同等地站在天平两端,这样既能保护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利益,也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能彰显法律的价值导向,所以,完善有关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立法,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极其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理论的研究,分析了我国继承制度中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从我们的国情出发,本着实现切实的利益为目的,认真分析了我国继承中债权人利益该如何来进行维护。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继承中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基本理论的分析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表现、原因,以及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部分描述的是继承选择和遗产取得中涉及到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制度,同时还分析了在继承中是什么原因使得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具体呈现的表现。第二部分为国外有关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规定,本部分围绕两大法系展开论述,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下的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说明。第叁部分分析的是我国目前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的一个现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主要表现为无条件的有限继承制度不合理,遗产范围的界定不科学,继承人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不明确,遗产债权实现顺序的规定不明晰,遗产债权人的法律救济手段不齐全,遗产管理制度不完备。因为存在这些不足之处,更加突出了改善继承法的必要。第四部分主要针对问题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结合目前继承法表现出来的不足,在学习前人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分别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来完善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实体制度上确立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准确界定遗产的范围、明确继承人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合理制定遗产管理制度、赋予遗产债权人具体的法律救济手段,程序方面启动遗产的诉前保全程序、科学规定遗产债务清偿顺序,通过对这两方面的分析思考,初步勾勒出对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进行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5-01)

潘栋[8](2016)在《论继承法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遗产继承中,实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是继承法的直接价值取向,目前,继承法中十分注重对遗产继承人的利益保护,但是受立法环境的局限,对继承原则进行了笼统的规定,从而导致在现实生活中,遗产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等为了自身的继承利益,经常会对遗产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侵犯。在继承法中,也应该注重对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这样才能体现出立法的公平、公正。本文从我国继承法中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出发,对国外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9期)

李智[9](2016)在《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理念主要是基于继承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在遗产债务的清偿实践中,由于受到了立法时特定社会条件的制约,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缺乏完善的制度设计。随着社会的发展,继承法已经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需要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除了引言和结论部分,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据以研究的案例。本部分试图通过对两个司法案例的审理结果进行介绍并加以评析,指出我国继承法立法的不完善,从而影响到遗产债务的清偿,并严重侵害到遗产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的司法现象,并引出以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去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问题的研究。第二部分:遗产债务清偿制度基本理论考量。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遗产债务的概念及其范围进行界定,并对遗产债务清偿顺序问题展开研究,对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第叁部分:域外国家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立法例介绍及评析。本部分主要是对域外国家在遗产债务清偿制度方面的典型的立法例进行介绍以及评析,以期能够为我国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发展改善带来启示。第四部分: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解读。本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审视与解读,并指出现行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存在的不足。第五部分:以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立法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继承法也凸显出其强烈的滞后性。结合我国当前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本部分试图通过以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视角去为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立法发展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6)

曹迪[10](2015)在《论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因为在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都坚持遗产首先被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体现了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但是,我国继承法对于遗产债权人的保护规定,仅限于几条原则性规定,很难真正实际操作于实践生活中。并且,我国继承法很大程度上是倾向于维护继承人利益的。因此,平衡好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最主要的是进行立法规范,需要准确定义继承人限定继承的适用条件,同时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最终实现债务的有效清偿和利害关系主体的权利实现。本文除导言外,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基于遗产债务范围的重要性,这部分对遗产债务涵盖的各种债务进行了详细的叙述,从中得出遗产债权人的概念及包括的类型。其次,对有关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基本制度进行阐述,分为继承选择制度和遗产取得制度,这对之后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所助益。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继承法在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方面所作出的规定,并进行简要的评析,说明当前立法现状;然后主要从五个方面具体阐述了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由于我国继承法制定的背景与当前社会环境相差甚远,因此对于复杂的遗产继承活动,现有的立法已经存在明显漏洞,需要适时地作出调整。第叁部分是考察与评析外国有关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规定,当前继承制度主要分为间接继承和直接继承,所以本章首先讨论直接继承制度下大陆法系国家在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这方面的相关制度。其中选择了德国、法国和瑞士等叁国作为代表,详细阐述了叁国继承人在限定继承制度下所适用的条件,如德国法规定需要继承人在法定期间内制作出真实、完整的遗产清册等;也介绍了有关继承选择制度中放弃选择的期限规定及方式;包括瑞士实行的官方清算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都保护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又简要地介绍和讨论了间接继承制度下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选取美国为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并不参与清偿过程。由遗产代理人制作遗产清册,并将遗产清册提交法院,极大地保护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如何完善我国在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方面的制度。首先说明间接继承中所规定的相关制度,在我国推行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对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主要是以实行直接继承制度为前提的。本章结合前文所述的我国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限定继承制度规范适用条件,包括设置遗产清册制度和明确接受遗产清册的主管机关;二是明确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期限和方式,在借鉴外国规定的情况下,认为规定2个月比较合适;又因为放弃继承涉及各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所以要求书面形式;叁是明确规范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分别从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履行何种职责及承担赔偿责任进行阐释;四是规范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结合我国现有国情,笔者根据各类债务的属性,对债务的清偿进行排序;五是明确遗产债权人救济手段。(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20)

遗产债权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实行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多不足之处,比如对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没有明显期限、对放弃继承效力认定不同、遗产范围难以认定等。相较而言,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立法更具有优越性,其实行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并对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规定确定的期限,再以遗产管理、遗产清册和遗产清算制度加以约束。借鉴域外立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并完善,将无条件限定继承改为有条件限定继承、扩大遗产范围、建立遗产管理和遗产清册制度,以更好维护遗产债权人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遗产债权人论文参考文献

[1].潘勤刚,郑彬琪.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权益的权衡思考[J].法制博览.2019

[2].张叶妹.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实缺位与理性构建[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3].刘慧兰.完善《继承法》中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思考[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

[4].王欢.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N].江苏经济报.2017

[5].张姣.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失衡现状及对策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7

[6].胡羚敏.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新疆大学.2016

[7].郝明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郑州大学.2016

[8].潘栋.论继承法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6

[9].李智.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10].曹迪.论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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