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正>从我们货运代理的角度看,建议对《海商法》第46条、第86条进行修改,以明确收货人的义务。《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此规定与第8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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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邱维勇
来源: 中国远洋海运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江苏远东海运有限公司
分类号: D922.294
页码: 54
总页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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