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对《海商法》修改的关注点

货运代理对《海商法》修改的关注点

论文摘要

<正>从我们货运代理的角度看,建议对《海商法》第46条、第86条进行修改,以明确收货人的义务。《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此规定与第8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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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邱维勇

来源: 中国远洋海运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江苏远东海运有限公司

分类号: D922.294

页码: 54

总页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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