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环境监测站山东高密261500
摘要:文章主要围绕电离辐射防护的基本标准的沿革进行叙述,对电离辐射的危害、防护等方面都进行了分析,希望相关人员能够提高注意力,做好电离辐射的防护工作,提高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力度。
关键词: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发展
1电离辐射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1.1电离辐射的概念及特点
电离辐射是指与物质直接或间接作用时能使物质电离的辐射,包括天然辐射和人工辐射。天然辐射包括宇宙射线、来自地球本身的γ射线、空气中氡的衰变产物以及包含在食物及饮料中的各种天然存在的放射性核素。人工辐射包括医用X射线,来自大气核武器试验的放射性落下灰,由核工业排出的放射性废物,工业用γ射线等。其共同特点为:有一定的穿透能力;人的五官不能感知,只有专门的仪器才能探测到;照射到某些特殊物质上能发出可见的荧光;透过物质时能产生电离作用。每一种辐射来源都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它会给人类带来剂量,二是我们能够比较容易的采取一些措施影响此种剂量[1]。
1.2电离辐射的危害
人类为了生产和保护健康诊治疾病的需要使用的α、β、γ、X及中子射线都能引起物质的电离,若无有效防护,它可以破坏细胞组织,从而对人体造成伤害。人类接受辐射照射后,通过各种辐射电离作用引起组织细胞中原子及由原子构成的分子的变化,可以使很多生物活性物质,特别是生物大分子受到损伤,引起健康危害。
辐射损伤效应分为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效应。确定性效应的发生有一阈值量,即达到某一最低剂量,才能发生,对机体的损伤程度随剂量增加而增加。随机效应是辐射引起的能量沉积,是一种随机现象,即使照射剂量较低,也有可能在细胞某个关键部位沉积足够能量,导致细胞变异或死亡,但照射剂量越高,出现随机效应可能性越大[2]。
因此,在电离辐射作用下,机体的反应程度取决于电离辐射的种类、剂量、照射条件及机体的敏感性。人体受到大剂量电离辐射的一次或数次照射,可发生急性放射病,平时见于核事故和放射治疗病人。在接触各种射线的放射工作中,如防护措施不当,违反操作规程,机体长期受超容许剂量的体外照射,或有放射性物质经常少量进入并蓄积在体内,则可引起慢性放射病[3]。
1.3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方法
电离辐射作用于机体的途径有外照射和内照射。对于内照射的防护措施主要是减少放射性核素进入机体和快速排出。对于外照射的防护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时间防护,二是距离防护,三是屏蔽防护。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结合3种防护手段,最大程度减少损伤[2]。
1.3.1时间防护
对于恒定的辐射场,在相同的照射条件下,人体接受的剂量与时间成正比,减少滞留时间,受照射的当量剂量就减少。时间防护的实际应用价值是采用人工智能或机械化代替人工,或者提高从业者素质以减少受照射时间达到防护目的。
1.3.2距离防护
无论是点源还是非点源,直接照射剂量都是随着距离的增加而迅速减少。距离防护的实际应用价值是借助机器如长把手等来达到防护目的。
1.3.3物质屏蔽
射线与物质发生作用而被吸收或散射,即物质对电离出的射线有一定屏蔽作用,因此可以在放射源和人体之间架设物质材料构成屏障而降低照射量达到一定防护作用。屏蔽保护受屏蔽材料和射线种类,及辐射源和人体之间距离和接触时间影响,要想达到防护效果,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2我国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
2002年我国《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发布并沿用至今,2003年郑钧正对我国的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经历的阶段进行了系统阐述:我国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变化,即将完成第四代基本标准。至今,我国第四代基本标准已经完成并与国际接轨走向成熟。
2.1我国第一代防护基本标准
1960年初,卫生部和国家科委联合下达《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据此,卫生部和国家课为组织制定了配套的《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量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这个最初的暂行规定和三项相关标准与细则构成了我国最早的辐射防护法规标准,形成我国第一代防护基本标准。
2.2我国第二代防护基本标准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批准发布《放射防护规定》(GBJ8-74),自1974年5月1日实施。1979年2月,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修订发布《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推动防护规定更有效实施,防护规定和管理办法构成我国第二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2.3我国第三代防护基本标准
1977年ICRP发表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26号出版物,我国出版发行了中译本,这本书推动我国放射防护工作与国际的接轨。1978年,我国吴桓兴教授应邀出任ICRP第三分委员会成员,进一步推动我国与ICRP的学术交流,也标志着我国辐射防护基本标准进入了与国际接轨的时代[6]。1979年,中国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81年,卫生部成立第一届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并设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分委会,标准化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1984年,《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批准发布,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1988年《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发布并于当年6月1日起实施。GB4792-84和GB8703-88构成我国第三代基本标准[3]。
2.4我国第四代防护基本标准
1991年春ICRP发表60号出版物更新其基本建议书,给我国防护基本标准提供了新的方向。在借鉴60号出版物并结合我国实际条件下,2002年我国《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发布,代替《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和《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成为我国第四代防护基本标准,也是最新最规范的防护基本标准。
3我国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新进展
我国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跟随国外及ICRP发展,从最初不成熟,到逐渐走向规范,从60年代第一代标准到第四代标准历经40多年。GB18871-2002发布的防护基本标准一直沿用至今,同时医学类和工业类相继发布了行业领域辐射防护标准。
除了GB18871-2002,通用标准还包括《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9)、《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11930-2010)等。医学类标准《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6-2011)、《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13)、《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1-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4-2002)、《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179-2006)等。
工业类辐射标准《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2009)、《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32-2008)、《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125-2009)、《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127-2002)、《集装箱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143-2002)等。
4结束语
我国的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跟随我国科技的发展及核技术利用在不断发展,希望能够通过对历史沿革及现阶段标准的介绍,增加相关人员对电离辐射防护的理解和重视,不断为人们的安全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国娟.电离辐射的危害与个人剂量防护[J].中国论文网.科技论文.
[2]谢峰,邱云殿,程丰民编著.核技术利用与环境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4-15,79-80.
[3]郑钧正.我国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与进展[J].辐射防护通讯,2003,23卷第3期(总第135期).
[4]齐林,王连知,张喜学,等.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发展与现状[J].医学理论与实践,2001,14(8):740-742.
[5]禚凤官.我国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J].核标准计量与质量,2000(3):54-55.
[6]郑钧正.我国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体系的新进展[J].辐射防护通讯,2006,26(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