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法律制度论文_强力,杨为乔

导读:本文包含了经理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经理,权能,制度,国库,公司,代表权,法律地位。

经理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强力,杨为乔[1](2015)在《完善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度的法律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财政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5年6月24日,国务(本文来源于《金融博览》期刊2015年10期)

华庆振[2](2015)在《公司经理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交易活动具有追求高效、便捷的特性,公司经理人因而被授予了广泛的权力。在西方国家,作为一种商业代理权,公司经理权是指公司经理人在公司营业范围内有代替公司实施一切经营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行为的权限。伴随1993年《公司法》的制定,我国公司经理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起来。虽然我国《公司法》历经几次修改,但相比西方国家,公司经理权的相关规定还有诸多缺陷,其突出体现为我国立法未表明公司经理权的商业代理权性质。另外,我国公司经理权的范围、限制等构造并不完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现代公司的发展。鉴于此,本文在比较两大法系的相关立法后,分析了公司经理权的基本规则,并借此对完善我国公司经理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03-20)

葛琼玮[3](2014)在《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的有效运作依赖于良好的制度设计,公司治理模式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经理中心主义的历史演变进程便是最好的例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规模日益扩大,拥有专业技术和知识的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的同时,经理权力的滥用等一系列问题也日益突显。而我国公司经理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本文从经理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经理制度的建议与实施的具体措施。本文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司经理制度的概述,分别从经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及经理制度的利弊叁方面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对经理权的范围及对经理权的限制予以了分析。第叁部分分析了经理违反义务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部分从我国立法规定出发,分别对经理的法律地位、经理的职权与职责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为构建完善的经理制度提出了建议和改进措施。(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4-04-20)

方瑞敏[4](2012)在《论公司经理法律约束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古典企业中,企业主既是所有者也是经营者,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企业主亲力亲为,凭着对自身投入资本的无比热忱和自身的管理经验负责企业的正常运营。当时的企业规模并不大,管理也不复杂,使得企业主有能力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同时企业主作为投资者最为关心资本的使用情况,因而当时的这一模式和古典企业的规模相适应。到了近代,现代公司制度逐渐形成并获得高速发展,公司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这时并非所有的投资者都有能力担任管理人员,同时投资者归根到底关心的是所投入的资本最后能否带给自己最大的利润,投资者的“无心或无力”使得具有专业管理技能和丰富管理经验的经理层出现。专业人员的加入,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效率。经济学者将这种现象描述为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两权分离一方面使得公司法中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职,人尽其才,同时也带来了代理成本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经理利用信息资源优势欺瞒投资者,滥用职权来谋取一己私利,使公司和公司的所有者蒙受巨大损失。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建立和完善科学、完善、规范的经理约束制度。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公司经理的基础理论及强调约束公司经理的必要性。经理这一概念在不同的立法体例表述各异,体现了各国对经理法律地位认识的差异,相关学说众说纷纭,唯“代理说”更能真实体现经理和公司的关系,同时也符合立法限制经理权力的初衷。为防止经理滥用权力,各国立法都对经理权的行使和限制做了严格的规定,同时,为了更好的研究公司经理约束制度,必须要对经理滥用权力的原因进行深度挖掘,从而对约束经理权力的必要性形成更深刻的认识。本文的第二部分重点介绍国外两种经理约束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大陆法系国家以内部约束制度为主,投资者直接通过制定章程、和经理签订聘用合同以及通过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来实现对经理的控制;英美法系国家不像日德国家,由作为大股东的主银行直接控制公司的运营管理,而是通过成熟的市场,完善的媒体监督以及丰富的法律判例实践对经理形成间接控制和影响。出于实践的需要,两大法系开始逐渐吸收对方约束制度的优点,约束制度展现了逐渐融合的趋势。第叁部分将研究视野转向国内,重点关注我国经理约束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修改,针对我国经理的设置、权力的行使和限制等问题在立法上取得了不少的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严重:内部约束方面表现为经理权限过大,内部机构监督不力;外部约束方面,我国仍未形成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和媒体监督环境,法律上对经理的限制仅仅停留在义务的设置上,缺乏配套的责任制度。文章的最后部分针对我国存在的内外约束不足现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欲完善内部约束,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是最合理的选择,这也是监事会的职责所在,通过从法律上给予监事实权,财政上保证独立,建立监事任职资格制度,加强监事会的激励四个方面促使监事会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欲完善外部约束制度,重点是加重经理的法定义务和完善经理违反责任的民事责任制度,仅仅规定义务,而不设置违反义务的后果和责任,那么义务就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对经理的约束作用。(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2-04-04)

许晓晨[5](2012)在《我国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的经理人员在公司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关乎公司的生死存亡。因而公司经理法律制度在公司法律问题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随着公司控制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逐渐深入,经理地位提高所带来的问题日益显现。近年来,公司经理权利膨胀,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案例屡见不鲜。虽然在管理学和经济学领域有许多对于公司经理问题的研究,但法学类相关研究仍较为缺乏,现行公司法对于经理制度的规定也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何利用法律制度明晰公司经理的权责利,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公司经理的行为是本文的核心问题。本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为五章,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公司经理制度的基本问题。第一章,从词源、不同学科定义的角度分析了公司经理的概念,认为经理应当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并处于董事会控制之下的,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公司行政事务负责人。通过回顾国内外不同的公司经理制度发展历程,认识到目前我国的经理制度存在不足。第二章,通过比较分析公司经理地位的几种代表学说,认为公司经理地位的多元角色理论更具合理性。并从经理与公司内其他主体之间关系的角度印证了经理在公司中的定位应是多元角色。第叁章,对于经理的任职资格问题,从积极角度讲应当具备德和才两方面,从消极方面看,立法还应当增加经理的任职年龄和严重经济犯罪后不得担任经理的规定。在选任经理的过程中,我国应当从法律角度完善公司经理选任的市场机制,而对于公司经理的选任机关可以通过区分公司类型的方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四章,经理享有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利,但必须受到董事会、股东等主体的制约;同时经理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其他一些义务;根据经理违反义务的类型不同,存在不同的责任判断规则以确定经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理的民事责任构成与一般的民事责任构成相一致,但其承担责任的形式更多样化。第五章,从公司经理的薪酬激励、股权激励和保险激励叁个方面构建我国公司经理的激励制度;以合同、章程、机关为主的内部约束和法律、市场、舆论构成的外部约束完善对公司经理的制约。从而令经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为公司发展竭尽全力,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两权分离后公司经理侵害公司、股东利益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2-03-14)

倪迎春[6](2012)在《人力资本视角下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总体水平决定国家的经济水平,企业总体效率决定国家竞争力,所以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发展。而经理又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知识和人才逐渐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源成为国家战略实施的关键。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对人才的竞争。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的增长逐渐依赖于科技的创新,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投入企业中,改变了工业经济时代物质资本的优势地位,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一样直接创造财富和价值,人力资本所有者逐渐登上公司治理的舞台。在现代公司中,经理以专业的管理知识和技能成为公司核心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经营决策者,由传统的公司代理人角色转化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公司核心人力资本所有者、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和公司高级雇员之叁元角色,公司治理由最初的“股东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再到“经理中心主义”,经理成为公司发展的关键。本文以经济学中的人力资本为视角,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重构公司经理法律制度进行阐释,力求突破经理制度的传统认识,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经理重新定位和定性,重构经理激励约束机制,使经理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是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公司经理法律制度改革和突破的需要,也是我国公司在国际竞争的压力下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需要。本文就研究人力资本视角下的公司经理法律制度。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经理制度的概况。从经理概念的界定和经理制度的演化,形成经理制度产生发展的基本框架。第二部分通过阐述人力资本理论,并结合知识经济时代的时代背景,对多元法律关系中公司经理的角色进行分析,得出笔者所支持的知识经济时代公司经理叁元角色地位,经理人力资本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股东与经理由传统的委托代理关系发展为双向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与经理从辅佐到独立,经理地位发生异化。第叁部分阐述了国外的相关规定和经验。西方国家赋予经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对经理进行激励,对经理的约束机制,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内部约束机制,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等外部约束机制。第四部分我国经理制度的反思及立法政策建议,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结合新的时代背景下经理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公司法》经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经理制度的相关立法与政策建议。在肯定我国新《公司法》条文对公司经理制度相关规定的改进的基础上,为适应新的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立法方面可以在原有经理制度的基础上引入CEO制度,并完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及人力资本出资制度,以确立人力资本出资的合法地位,赋予经理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完善经理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可借鉴引入美国的“经营判断规则”,加强经理权益的保护。并通过完善股东诉讼制度特别增是加股东特别诉讼制度,形成一套完善的经理法律责任的诉讼体系。在政策上应加快推动经理人市场等外部市场环境的建设。(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2-03-01)

朱婷婷[7](2011)在《经理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理权法律制度是公司经理制度的核心,在公司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经理地位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结构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并正向经理中心主义不断发展。此时,对经理权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案例的探讨,对我国构建自己的经理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目前公司实践中经理名称的使用、立法中经理权规定的漏洞、以及司法中对经理问题的不同判决,提出了解决我国经理权法律问题的大体思路。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对经理概念的不同表达,以及在学理上学者们的不同见解,并指出在我国定义经理概念时,应跳出名称、形式的限制,从身份特性和实际权利的角度来把握经理概念。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国内对经理权性质存在代理权说和代表权说两种看法。这两种学说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法人本质的不同见解。代理权说与代表权说所依据的都是民事法律规范,然而经理权属于商事代理权,全然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必然产生适用上的种种问题。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经理权的授予方式与经理权登记的效力,指出我国法上没有经理权授予与登记效力的相关规定,建议我国在今后立法中,由法律直接规定经理权的对外代表权,并在登记效力上采登记对抗主义。第五部分主要讨论了经理权的范围和限制,并指出我国立法应当补充和完善有关经理外代表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对经理权的法定限制。第六部分主要讨论了经理在经营活动中对公司以及交易相对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指出应当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第七部分通过对等同论与区别论进行分析与取舍,提出我国的经理权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一个从契约到身份的逻辑思路:自然人基于委任合同而取得法律上的经理身份,基于经理身份而取得法定代表权。本部分最后对文章第二到六部分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构建我国经理权法律制度一些设想。(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1-05-01)

焦阳[8](2011)在《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企业制度使经理处于企业核心的位置,经理的地位不断提高,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用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科学的管理能力提高了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经理权力过度膨胀,经理为牟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况,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公司经理法律制度。西方国家早已形成了完善的公司经理法律制度,有许多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与之相比,我国理论界缺乏对经理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立法上也存在诸多缺陷亟待完善。本文介绍了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经理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责任进行比较分析,深刻揭示了我国经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一些完善公司经理制度的意见,希望能对我国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1-04-30)

王旭伟[9](2011)在《我国公司经理权法律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良好的公司经理权法律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关于经理权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不利于公司经理职能的发挥,并极大地影响了商事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公司经理权法律制度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1年02期)

何晓行[10](2009)在《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理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经理法律地位和权力的变化,体现了公司为追求效益对权力的分配和制衡;在经理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经理权的扩张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经理法律制度的发展,既要发挥经理的巨大作用,又要防止经理权滥用造成对公司及其他主体利益的损害。我国公司法对经理制度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如何健全公司经理法律制度仍然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天府新论》期刊2009年03期)

经理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业交易活动具有追求高效、便捷的特性,公司经理人因而被授予了广泛的权力。在西方国家,作为一种商业代理权,公司经理权是指公司经理人在公司营业范围内有代替公司实施一切经营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行为的权限。伴随1993年《公司法》的制定,我国公司经理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起来。虽然我国《公司法》历经几次修改,但相比西方国家,公司经理权的相关规定还有诸多缺陷,其突出体现为我国立法未表明公司经理权的商业代理权性质。另外,我国公司经理权的范围、限制等构造并不完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现代公司的发展。鉴于此,本文在比较两大法系的相关立法后,分析了公司经理权的基本规则,并借此对完善我国公司经理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经理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强力,杨为乔.完善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度的法律认识[J].金融博览.2015

[2].华庆振.公司经理权法律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5

[3].葛琼玮.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4

[4].方瑞敏.论公司经理法律约束制度[D].浙江师范大学.2012

[5].许晓晨.我国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2

[6].倪迎春.人力资本视角下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2

[7].朱婷婷.经理权法律制度研究[D].扬州大学.2011

[8].焦阳.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1

[9].王旭伟.我国公司经理权法律制度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1

[10].何晓行.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J].天府新论.2009

论文知识图

3-5:厦门分行员工及对公客户经理组成...十四、文献辑要2001年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十四、文献辑要2001年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证券公司组织机构图模型示意图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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