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证据资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资格,电子,芜湖市,人事局,上诉人,能力。
证据资格论文文献综述
张文忠,高凌,史克诚[1](2019)在《取消高校考生录取资格事实认定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标准——宗某诉东华大学不服取消录取资格教育行政处理决定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华大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某。2015年2月,宗某参加东华大学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入学考试,考试地点为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素描成绩为72.7分。2015年7月,东华大学录取宗某为该校服装艺术设计学院服装与服饰设计(本科)专业学习。同年9月宗某入学,10月参加东华大学组织的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复查考试,素描成绩为41分。10月13日,东华大学委托本校的叁位美术与设计学专家对宗某两张试卷上的素描进(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张鲁煜,赵广辉[2](2019)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资格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如今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和物联网的新时代,此时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越来越常见,基于此,本文从传统证据规则、形式合法性、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收集方式和过程的合法性四方面入手,分析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资格。希望能为关注此话题的研究者提供参考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李佳乐[3](2019)在《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研究——从心理测试技术原理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心理测试技术是以先进科技手段对被测人的感知觉、注意和记忆等大脑高级神经活动进行测试的过程。在国内,能否将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直接应用于司法活动之中,虽然尚无正式的法律规定,但其作用和地位已经不容忽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不为大众所熟知有关。将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阐释清楚,对确定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云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明智[4](2019)在《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最早出现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qq语音等对民事诉讼查明事实正确决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通过对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这一电子数据的种类为切入点,围绕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认定,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厘清证据形式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对于证据证明资格的重要性,以此为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杨建顺[5](2019)在《完善标准和证据制度,以正当程序确保权利救济实效性——张先着公务员录取资格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张先着诉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案,简称张先着案,曾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或曰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留下了诸多值得关注和反思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2期)
付凤,张亚[6](2019)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证据资格叁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功能日益显现的同时,有关报告证据资格的争议也日渐增多,如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能不能被采纳?报告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报告的证据表现形式该不该法定化?对此应明确的是,人身危险性评估是社会调查的目的而非前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报告仍应作为证据予以提交;报告内容集中于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犯罪原因、帮教条件,但不应包括主观恶性分析和处遇建议;报告不属于现有法定刑事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但不影响报告的证据资格即可采性。(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9年07期)
徐晗[7](2019)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现代电子设备的持续更新,微信聊天记录、微博、朋友圈等存在于虚拟空间的交流方式已然成为现代生活中重要的交流媒介,由此在相关法律纠纷中产生了新的证据形式,即电子证据。很多网络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需要电子证据来认定,当前研究电子证据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定位于当前有关电子证据发展现状,寻求适宜解决纠纷的电子证据理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9期)
陈韬[8](2019)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大数据和物联网的新时代,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并在认定法律和事实争点上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但实务应用中,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判定在某种程度上面临争议。因此,本文将针对如何判定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大小展开论述,厘清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对于认定电子证据证据资格的重要性以及判定证明力大小的各种方法,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4期)
黄越[9](2019)在《浅议行政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两法衔接案件逐渐增多,行政执法向刑事证据转化的案件也同比上升。其可转化依据的条文是我国2018年刑诉法第54条第2款,该条规定部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转化提供了通道。可转化的内在需求是因为这些证据一般都是不可重新收集的,侦查机关再次重新获取不一定能再次获得同等价值的证据,同时再次取证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希望此类证据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在转化的过程中,要注意法条所规定的可以移送的范围和审查所移送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同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邓慧杰[10](2019)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证据在近几年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的地位愈加重要,但我国对其证据资格认定规则的研究还未达成共识。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仍然需要围绕着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叁个条件分析,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表现形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对于电子证据"叁要件"的分析呈现出不同于传统证据的复杂样态。传统证据规则在电子证据认定的司法实践中遭遇各种窘境,这需要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在现有理论成果基础上立法的统一。(本文来源于《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证据资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如今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和物联网的新时代,此时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越来越常见,基于此,本文从传统证据规则、形式合法性、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收集方式和过程的合法性四方面入手,分析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资格。希望能为关注此话题的研究者提供参考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据资格论文参考文献
[1].张文忠,高凌,史克诚.取消高校考生录取资格事实认定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标准——宗某诉东华大学不服取消录取资格教育行政处理决定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张鲁煜,赵广辉.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资格分析[J].法制博览.2019
[3].李佳乐.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研究——从心理测试技术原理为视角[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9
[4].张明智.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9
[5].杨建顺.完善标准和证据制度,以正当程序确保权利救济实效性——张先着公务员录取资格案评析[J].中国法律评论.2019
[6].付凤,张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证据资格叁问[J].人民检察.2019
[7].徐晗.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资格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8].陈韬.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探究[J].法制博览.2019
[9].黄越.浅议行政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J].法制博览.2019
[10].邓慧杰.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规则研究[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