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内容近日进行了细化,但由监督程序、手段的匮乏,检察机关对个案件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流程和内容等信息难以掌握,缺乏相关经验等原因,尚未形成合理科学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本文在在充分理解和考虑到现实情况后,从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间、执行终结三个时间节点出发,提出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和流程的浅见,以期还原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内容的全貌。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信息共享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内涵与工作情况
根据最高检执检厅《意见》,“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活动。而作为财产刑执行监督主体的人民检察院的具体监督职责,《意见》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内涵
第一,对人民法院的财产刑执行立案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财产刑执行立案的依据是否为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涉财产刑部分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立案并及时移送执行机构。
第二,对人民法院的财产刑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执行财产刑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财产刑的范围、顺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依法采取保管、鉴定、估价、变价措施,以及这些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刑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侵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查、办理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异议、复议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是否依法返还或者赔偿;执行的财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三,对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财产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依据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是否依法恢复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是否依法追缴。
第四,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包括:对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受理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财产刑执行相关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
(二)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情况
虽然《意见》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在财产刑执行监督层面的内涵。但由于该项工作开展时间较晚,大多数检察院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缺乏经验,没有形成一套成熟有效的财产刑监督机制,且长期以来法院身兼财产刑的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两种角色,这种“审执合一”的模式也没有在程序上设置给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突破口和空间。上述财产刑执行检察内容事项庞杂,但在实践中,部分检察院负责财产刑执行的监所部门甚至连最基础的裁判信息共享的要求都没有达到。可见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目前急需的一是自身监督工作机制探索和完善,二是需要顶层设计,丰富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方式和手段。
二、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
(一)判决生效后,启动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
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在收到生效判决信息后立即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执检子系统”填写判决确定的财产刑执行方式、金额、执行期限等内容、以便建立个案台账,对执行进度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为此必须确保刑执部门对刑事判决的知情权,及时取得相关判决情况的方法有二:一是健全检察院内部的法律文书移送机制,本院案管部门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后,或者在公诉部门对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进行审查时,对于有判处财产刑的刑事案件,应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副本及时通知本院刑执部门。二是与法院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件的移送备案制度,法院在判决后应将包括单处财产刑在内的执行通知书副本连同刑事判决书副本及时交检察院刑执检察部门备案。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刑执部门从本院获取相关法律文书更便捷,但从长远来看,刑执部门应与法院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这样更有利于及时启动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更何况不只是判决文书需要共享,刑执部门要监督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每个节点就必须审查监督执行程序中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执行过程中,对法院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点是事中监督,在能够做到与法院执行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及时跟进执行过程中的发生的情况,比如由于被执行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可能需要减免财产刑数额的,也应及时将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申请、相应证明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副本交刑执检察部门备案审查。再比如法院执行财产刑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的监督,是否存在侵犯被执行人家属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等情形刑执部门均应做到及时介入,由于执行措施具有短暂性和即时性的特点,如果在执行完毕后再进行事后监督,则很难发现违法问题,即使发现违法后再提出纠正意见,有的也难以纠正,从而影响监督效果。
(三)执行期限到期后,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档案
刑执检察部门在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中应根据执行机关移交的法律文书掌握执行时限,按照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的执行时限应当在判决书中判定,同时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而没收财产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这两种财产刑都是有执行时限的,执行期限到期后,财产刑执行完毕的案件,法院执行机构应及时将执行结案通知书送达刑执检察部门备案,而执行的过程中的情况,如减免等事项需及时注明,且移送相应的文书副本要齐全,刑执部门收到相应材料后,应完善执检子系统中的个案台账并将收集的文书证据统一装订、归档。对于执行期限到期后,没有执行完结的案件,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刑执部门,延长执行期限的、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或终结执行裁定的,监所检察部门也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裁定书及相应可证实确实应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证据存档。之后对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法院是否恢复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法院是否进行追缴进行监督。而对于超过执行时限未予执行的行为,应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