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述虎[1]2004年在《略论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民主政治建设是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大都把重点放在制度建设、执政党建设等方面。本文综合利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深入分析,指出,民主制度建设是机制保障,而普遍的公民权利意识才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灵魂和驱动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民主政治生活的全面进步离不开公民广泛参与,而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具有良好的公民权利意识。在这一基础上,本文从权利意识与法治社会的关系、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选择、制度建设与权利意识角色比较以及西方民主政治进步历程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迫切要求培育和完善公民权利意识的观点。然而受传统思想影响,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尚不成熟,还无法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推动力。在分析当前公民权利意识基本状况后,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已开始逐步增强,但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这一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途径,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为培育公民权利意识创造良好的大环境的同时,应该突出做好以下几点:实现由臣民型政治文化向公民型政治文化的转变;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培育公民权利意识提供信息支持;大力发展公民团体,为培育公民权利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媒介;重视权利救济,为培育公民权利意识提供救济保障途径。
饶世权[2]2016年在《当代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及其培育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当代诸多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预防与化解,以及社会治理、社会生活的广泛实践中,迫切需要公民具有“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而法律视阈的“相互尊重权利”应当是承认各主体彼此享有的正当权利,并促进正当权利实现的法律价值观、制度和行为要求。因此,公民“互尊权利法律素质”是指公民通过教育、自身认知和社会实践养成的,对相互承认权利、相互促进实现权利的法律制度、价值观和行为要求及其有机联系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能力。其由“心理发展维度”与“内容维度”构成如下模型: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的素质是伦理的“尊重”、“相互尊重”观念延伸到法律领域,与法律的“权利”概念相结合,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主要表现为具有道德正当性的法律素质;并且以主体间性哲学为基础,体现了权利与权利的主体间性关系;还体现了普遍主义的自主、平等价值观,在“人的现代性素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由此决定了其具有“激励”的基本功能,“社会整合”的核心功能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功能。这些性质和功能使得公民“互尊权利法律素质”对预防和化解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以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公民相互尊重权利观念”在每个国家的社会出场境遇并不完全相同。我国“公民互尊权利观念”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的变化经历了萌芽、形成与发展。第一阶段,中国近代从西方引入的现代“权利”概念与“群体优先”(见第3章)的中华文明传统核心价值观相融合产生“国民相互尊重权利”观念,进而由中国共产党推动并实践“群体优先”的“尊重人民权利观念”(见第3章),最终于十一届叁中全会确立“民主与法制”的国家治理方式以后,形成“权力尊重公民权利”的社会观念,标志着“公民相互尊权利观念”的萌芽。第二阶段,随着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建设,国家治理方式发展到“依法治国”并进而发展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德共治”时期,中国共产党推动完善了“群体优先”的“公民权利观”,建构了“个人相互之间责任与个人对群体责任的辩证统一”,以及“公民权利”与“人民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进而在“叁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等理论指导下,推动各族群相互尊重权利,“依法”有序参与和“依法”表达诉求。与此相应,社会观念由“权力尊重(公民)权利”转向了“(公民)权利尊重(公民)权利”,产生了培育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素质”的思想。标志着“公民相互尊重权利观念”正式形成。第叁阶段,2012年中共十八大宣布“中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国家治理方式进一步发展到“全面依法治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社会和谐发展,以“群体优先”的公民权利观,推动发展权利公平分配,以及发展参与权、表达权等各层次的相互尊重权利的理论与实践,决定了需要公民具有完善的“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及其自觉行为,并形成了培育公民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因此,培育当代公民“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是历史的必然。然而,当代一些公民对自身权利的高度关怀,而对他人权利冷漠,“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较为缺失,主要表现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利相互伤害、社会矛盾中的权利冲突行为、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另类伤害等,导致社会整体性被割裂,人们生活在斗争和伤害中。因此,时代迫切需要培育当代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促使公民摆脱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建构群体优先的公民权利观,以发挥其激励、社会整合、社会和谐发展功能。回应历史的必然和时代的迫切需要,以和谐社会建设理论为指导,主要应当通过“教育”培育当代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的现代性法律素质,但应当开展什么样的教育呢?中国的“法治教育”实践和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教育理论提供了培育公民法律素质基本的实践路径和理论路径,因此,中国的“法治教育”应当成为当代培育公民“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基本路径,并为此提供了具体的实践与理论路径。但应当改进、完善现有的法治教育,首先,应当确立培育具有“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责任公民”为法治教育的目的,以相互承认、相互促进实现权利的法律价值观、制度和行为要求为主要目标,挖掘现有法律中内含的“群体优先”的中国特色之“公民权利观”等法理,以及互尊权利的法律价值观、制度、行为规范为具体内容。其次,坚持普适性原则基础上,坚持“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相互尊重的道德教育相结合、与现代受众理论相结合的具体化和特殊性原则。采取课程培育式、文艺培育式、大众传播培育式和实践训练培育式等体系化的方式。再次,建立和完善以国家推动、社会拉动与个人内需力结合的动力机制;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协同,理论教育与实践训练教育协同,普遍化教育与分特殊化教育协同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由相互尊重权利的价值性制度和专业化师资、良好公共设施等技术性制度构成的保障机制。最终达到内化“相互尊重权利法律”为公民“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目标,推动当代公民的“人的现代化”,从而发挥“相互尊重权利法律素质”的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创造人民的幸福生活。中国“相互尊重权利观念”的形成与培育对策体现出不同于西方的鲜明的产生与发展道路、培育道路,以及执政党推动等中国特色。
袁惜语[3]2016年在《依法治国视域下公民权利意识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逐渐发展成熟,一场围绕经济的变革悄然而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越来越迫切的需要落到实处。而这之中的关键落脚点就是公民的权利意识问题。本文试图从方法论的角度来对依法治国视域下公民权利意识提升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找到切实可行的途径来实现公民的权利意识的提升问题。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功能分析法,并辅以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方法以及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总结法。此外,本文在理论上主要运用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之间的关系问题、立足人的本质与社会关系来进行阐述。并通过查阅政治社会化理论、政治文明、价值实现、价值传播以及大量关于公民权利意识的研究。确定本文的基本理论和现实依据,来捋清本文的脉络。全文一共用五个章节来进行阐述。第一章绪论主要包括选题的背景及意义、选题的理论基础、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基本思路以及拟解决的问题及创新之处。第二章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为后文关键词地出现提供理论依据。第叁章详细阐述了公民权利意识提升的理论框架,为后面问题和对策的分析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通过对大量文献研究成果的分析,总结制约公民权利意识提升的理论框架。第五章则主要针对第四章的问题给出相关建议。
吴静[4]2016年在《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国家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着力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群体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中流砥柱,肩负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他们的权利义务观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中国梦实现的进程。努力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尤其是权利义务观教育;对全面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依法治国战略、实现伟大中国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作为公民的大学生,在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上具有《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普遍适用性;又身为高校学生,《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其具有的特殊适用性。近年来,国家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教育部对高校学生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新时代下,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权利义务观教育被提上重要议程。如何加强大学生权利义务观教育的有效性,首先需明确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的现状,尚存的主要问题;再探究产生问题的因素;最后有的放矢的针对问题、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之策。紧紧把握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教育的主动性、实效性,是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现状及教育问题。文章运用问卷调研,从知与行两大维度切入,对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教育进行审视和研究。在具体写作时,本文按以下思路对研究课题进行分析论证:第一,文章深入阐释了近年来,大学生权利义务现状及教育方面研究的新内容和新特征,并指出当前大学生权利义务研究的新问题、突破点。第二,文章全面阐述了权利观与大学生权利观、义务观与大学生义务观的概念,对加强大学生权利义务观教育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第叁,文章结合问卷调研数据,运用SPSS统计软件,采用频率统计、卡方检验等分析方法,对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认知现状、运用权利、践行义务的行为状况进行了全面分析,找出存在的权利义务认知不足、维权行为缺乏、履行义务滞后等方面的问题。第四,文章立足于调研结果,并查阅近年来相关研究成果,从社会环境、教育、大学生主体叁部分,深入探究了造成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五,文章基于研究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应对之策,为加强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教育工作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新方法、新路径。
徐聪[5]2016年在《法治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在十八届叁中全会上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中国近期发展指明了方向。政府治理现代化以及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实现意义非凡。思考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需要找准着力点,以法治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实现不失为一个可行选择。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治理现代化实现的阶段性目标之一。在探讨政府治理现代化及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上,必须重视法治的关键性作用。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经验证明,依靠人治无法实现国家现代化,当代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更表明,亟需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现代国家的健康良序发展。法治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要义之一,推进法治建设即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相应地,要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反过来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以法治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与构建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还距离甚远,法治在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效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由于国民法治信仰缺失、行政法制不健全、公务员法治素养不足、司法独立性受到干扰、行政监督缺位等原因,法治推进乏力。借助法治力量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国外发达法治国家在现代化法治构建中积累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而立足中国实际寻求通过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更为关键。我们认为,推进中国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需从叁个方面着手:一是以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法治化,包括培育国民法治信仰、树立法治权威、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和依法落实行政诉讼法等;二是以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民主化,包括以法治落实并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完善行政救济法制、完善行政信息公开法制及培育国民理性权利意识等;叁是以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科学化,包括健全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和加强对政府治理创新成果的立法保障等。
李敏[6]2011年在《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不仅开拓了公民意识教育的新视野,也突出强调了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公民意识是随着“公民”这一概念而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它主要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于其自身在社会中的地位、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的一种态度和认识。大学生作为公民中最活跃的群体,承担着建设祖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大学生应具备的公民意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强烈的国家意识、独立的主体参与意识、自觉的权利义务意识、积极的法律意识、顺应时代发展的生态意识,而权利和义务意识是其核心内容。增强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不仅关系到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关系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的成效,而且有利于大学生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客观的和主观的因素,大学生并没有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缺乏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发展的障碍之一。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迫切需要公民的主体意识、法律意识及权利义务意识为支撑,而这正是现代公民意识的基本要求。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形式,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其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国家意识不深刻,主体意识淡薄,权责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足等方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的方面,也有大学生自身的因素。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整合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应从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借助互联网的平台、环境熏陶、榜样示范及其大学生的自我教育等方面加以努力。
罗尚义[7]2007年在《略论维护公民权利的基础》文中认为中国社会的性质虽然已经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中国社会仍然存在着许多传统的、非公民社会的因素,这些权利的实现和维护却是比较困难的。在中国,维护公民权利的路仍然很漫长,这既需要加强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依法行政,使政府成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同时,也需要努力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公民的自治能力。目前在我国维护公民权利必须围绕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建设成熟的公民社会叁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来展开。做好了这叁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才能有效地维护公民的权利。
高静[8]2017年在《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意识逐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民”这个概念虽然进入公众视野的时间并不短,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人们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并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的公民意识概念。公民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主要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国家主人地位、应享权利和应尽义务的自觉意识,尽管一个人在社会上拥有不同身份,但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模糊自己的公民身份。公民意识教育就是为了培养自觉认同和忠于国家的责任公民,我国公民意识教育虽然起步晚,但国家对此却尤为重视,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都强调了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因而在现阶段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显得尤为必要。当代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不仅要掌握更丰厚的知识,更应该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高素质公民。但现阶段看来,大多数高校并没有开设专门的公民意识教育课程,反而更多的是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对公民的意识教育渗透,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意识的教育有待加强。加强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不仅能够提升大学生个人整体素质,更重要的是提升个体成长本身所承载的深厚的社会价值,一方面能够探索对公民意识教育更合理的途径,另一方面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大势所趋,能够推此及彼,有利于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以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为主线,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经过系统分析大量文献资料和实践探究后,得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必要性和所包涵的核心内涵,主要包括国家意识、权责意识、法治意识、公德意识。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即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在现阶段系统性、协同性、主体性、实践性的缺乏,究其原因主要是受传统文化、社会环境以及教育目的叁方面的影响。为此,本文提出了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路径选择:提高认知,转变观念;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教育课主阵地的作用;积极参与实践,在实践中获得新知。此外,本文结合当前社会主流思潮,探讨了在主流意识形态塑造过程中加大对公民意识教育的渗透,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路径选择提供一个新维度。
吴建国[9]2014年在《中国回应型司法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文中认为在传统司法制度中,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的二律背反导致了较为普遍的司法不公,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传统司法制度难以为继;转型中的多元社会对司法有着更多需求和期待,法自身发展规律也对司法提出了新要求,司法改革成为当今中国乃至世界法治发展的客观趋势。当前,世界司法改革的走向已经彰显出司法的回应性特征,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研究热情。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后期西方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该理论注重在多元社会背景下,通过公民的平等参与,就决策、立法和司法活动开展协商。代表不同利益的参与各方进行客观而理性地说理和论证,在沟通与对话的交涉中反思,依托于“共同善”和“交往理性”的力量,促成不同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和包容,进而发生态度、思想和偏好的转换,最终达成普遍共识,做出让参与各方均可接受的决定,其理论核心是协商与共识。协商民主理论为打破传统司法制度的专断性与封闭性提供了必要而可行的方案。在当今的司法改革中,为增强司法权的合法性与公信力,我们应当在保障法官对案件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将协商民主的理念引入司法领域,用协商民主的原则和机理重构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建构起一个司法协商和回应机制,以替代传统的司法官僚体制,从而对司法权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拘束,确保司法裁判过程与结果的客观与公正。回应型司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司法制度,顺应了司法发展演进的规律,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协商民主与回应型司法具有内在的连通性,协商民主的参与机制、交涉机制、反馈机制和包容机制依次构成了回应型司法的基本前提、作用机理、核心功能和价值诉求,进而完成了从协商民主到回应型司法的证成逻辑。回应型司法通过破除传统政策型司法的封闭性和专断性,对司法权进行解构和重建,把传统社会的单向型司法制度改造为多元社会的回应型司法制度,使司法制度从单纯的内部自控体系发展成为由宪法传导制度、民意反馈制度和协商调处制度叁位一体构成的他控体系与自控体系相统一的司法制度,使司法权受制于宪法的有力拘束,运行于民意监督之下,并通过协商调处实现对社会主体间多元价值和利益的协调与整合功能。
杨方圆[10]2016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研究》文中提出法治既是现代国家的一种治理理念,也是一种必要的治理方式,其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国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升到战略性的高度,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将开启一个新篇章,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在治理理念和方式上将出现重大变革。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格局中法治政府建设居于尤为重要的地位,这不仅因为政府是法律的主要实施者,是公权力的主要代表,也因为政府与人民的实际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直接影响人民对法治的感受与认同度。毫不夸张地说,法治政府的建设状况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全局。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很多潜在的矛盾和问题凸显出来,一方面,利益的分化与重组加剧,出现了一些新的利益群体,社会矛盾增多,另一方面,人民的权利意识逐步提升,开始形成明确的权利诉求,需要释放和表达,而我国政府的法治化水平还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在现实中往往会演化为政府权力的异化,出现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本文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这一命题展开研究,拟回答叁个基本问题:一是我国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模式的必然性和这一模式的应然状态。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将会面临哪些阻力?叁是如何突破困境并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论文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方法,以国内外法治政府思想作为理论基础,系统梳理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历程,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价值、指标体系,考察当前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现状,深入分析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观念困境、制度困境和体制困境,并对其进行归因分析,剖析政府推进型建设道路、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法治文化缺失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的多方面影响,进而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路径,侧重从历史逻辑、道路转型、制度完善、文化重塑、权力结构调整五个维度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研究结论:第一,法治政府建设不单单是一个政府推进的过程,必须将政府助推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紧密结合,并积极培育社会力量,促进行政权力与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第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宪法的原则、理念保障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建设方向,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拥有不可动摇的地位。第叁,法治政府的建设核心是控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二者密不可分,统合于法律规范之中,控制政府权力以维护公民权利为最终目的,维护公民权利以控制政府权力为保障。第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将始终伴随着传统与现代、制度与现实的磨合与冲突,突破建设困境需要从五个维度即历史逻辑、建设道路、制度、文化、权力结构进行全局性的设计和规划,但其具体的实现途径却是多元的,而不是唯一、僵化的。
参考文献:
[1]. 略论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与完善[D]. 肖述虎. 天津大学. 2004
[2]. 当代公民“相互尊重权利”的法律素质及其培育研究[D]. 饶世权. 西南交通大学. 2016
[3]. 依法治国视域下公民权利意识提升研究[D]. 袁惜语. 电子科技大学. 2016
[4]. 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现状及对策研究[D]. 吴静.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5]. 法治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研究[D]. 徐聪. 湖南大学. 2016
[6]. 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育研究[D]. 李敏. 宁波大学. 2011
[7]. 略论维护公民权利的基础[J]. 罗尚义. 重庆社会科学. 2007
[8]. 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研究[D]. 高静. 山西师范大学. 2017
[9]. 中国回应型司法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D]. 吴建国. 东南大学. 2014
[1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研究[D]. 杨方圆. 东北师范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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