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对象论文-李强

财产犯罪对象论文-李强

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犯罪对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财产犯罪,财产性利益,占有,主观目的

财产犯罪对象论文文献综述

李强[1](2019)在《财产犯罪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以日本、德国、中国刑法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分析日本、德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在行为对象上,日本刑法区分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德国刑法区分了物和(狭义)财产,并由此导致两国在保护法益问题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论范式;在盗窃等取得型犯罪的行为方式上,日本、德国刑法或直接或间接就其中的财物犯罪规定了占有这一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主观目的上,德国刑法区分了不法所有目的和不法获利目的;在财产损害上,德国刑法仅就(狭义)财产犯罪规定了财产损害要素;而日本刑法在主观目的、财产损害这两方面未作明确规定,遂使得理论上时有争议。与日本、德国不同,中国刑法在行为对象、取得型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观目的、财产损害等方面,均未作区别规定,故在解释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时,需分别适用一元概念和理论;区分不同犯罪类型,分别构建解释学概念和理论的思路,缺乏法律规定上的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6期)

付凡胜[2](2018)在《论不法原因给付是财产犯罪的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不法原因给付是否是财产犯罪的对象,现存的论述、说理偏于堆砌,缺乏逻辑,论述不够充分。肯定说的论述主要存在逻辑缺陷;否定说的论据存在瑕疵,论证前提存在争议;区分说只是对日本判例整理的总结,只给出了一个结论,并没有说明理由。肯定说比较合理,但笔者对其理由并不完全认可。对财产犯罪侵害法益提倡"法律—经济说",从微观路径着手,站在法教义学的角度认为,不法原因给付是财产犯罪的对象,对其侵害就是侵害了法益,不法原因给付也属于"他人财物"。(本文来源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陈章旭[3](2018)在《财产犯罪对象之财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历来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是刑法理论上避不开的一个问题。对财物的概念研究也是以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探讨,本文坚持以广义概念的财物为研究的基本理论,并基于此对其展开研究。众所周知,自改革开放叁十年来,市场经济逐步发展,所有制形式也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财富的迅速增加,财产类型的种类也不断增加。而财产种类的增加也催生了各种新型的财产犯罪。这都对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犯罪对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有必要对财产犯罪的对象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本文对财物的研究大致分为四个部分,字数共3万字左右。在第一部分,笔者对财物的概念、性质、分类做出一个梳理。站在广义的角度来解释财产犯罪中的财物概念,同时对财物进行一个大致的分类,如有体物,有形财产等。并总结出“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管控可能”、“为他人占有”、“法定性”作为财物的特征。笔者通过对财物概念的概述,总结出财物概念的不断变化是由于人类所掌握的财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增长的,同时财产犯罪的对象也是随着财物种类的增多不断扩张的。这种扩张一方面是因为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催生出新的财产权,另一方面是由于科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使得财物的种类得以多变。而在对财物的分类上,笔者采用传统的以外在表现形式、以物质性质、以载体性质和合法性上将财物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现实财产与虚拟财产、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这些分类方法在分类的过程中并不像一个死板的公式,将财物种类的界限划分明确并不是其主要目的。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种类繁多,不同财物之间也是有着交叉重合的关系,因此,如何辨别并研究这些特殊类型的交叉性质财物,也是对财物分类的目的之所在。在第二部分,笔者对财产犯罪的法益做一定的研究,首先对德国和日本的传统刑法中的法益理论进行一定的总结,评析了法律的财产说、本权说等不同学说观点。其次再对我国当前的法益研究做出一定的探讨,综合比对我国当前理论中的所有权说,占有说和限定的占有说,并结合自己的观点选择比较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的理论。笔者认为,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与日本对此问题的研究较为深入,其学界对于财产罪犯罪的法益问题研究成果颇丰,很值得我们借鉴。在第叁部分,笔者对特殊财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正如前文所述,科技生产力的发展使得财物的种类更加多元。虚拟财产、财产性利益、人体器官等财物尽管出现已久,但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这些特殊财物能的保护还是众说纷纭,意见不一。笔者通过对国外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梳理,总结出这些特殊财物的特点,并与我国现阶段的理论相结合,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同时对这些特殊财物当前所出现的问题也做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将其纳入刑法保护,但还是坚持特事特办原则,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一部分,笔者针对财物数额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价值变动的财物”或“价值错误的财物”。尽管数额问题是财产犯罪对象的外延问题,但对我国的定罪量刑程序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不能忽视。(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张倩[4](2018)在《财产犯罪对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分则第五章为侵犯财产罪,该章规定了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多项侵犯财产罪,其中大部分罪名直接以财物为犯罪对象。可见,在立法者眼中“财物”是财产犯罪对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类型愈发多样、财产关系也愈发复杂,简单的以财物一词概括财产犯罪对象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必须对财产犯罪对象进行分类研究,厘清各个财产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鉴于此,本文首先确定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明确我国财产犯罪不仅保护所有权以及其他本权还一定程度上保护占有。在此基础上再对财产这一概念进行分类研究,分别讨论财物、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违禁品、赃物的概念、特征及其成为财产犯罪对象的可行性,以期对司法实务提供有力参考。(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5-01)

周美棋[5](2018)在《论财产犯罪的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带来了大量的新型财产犯罪,对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犯罪对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然而,在刑法修改的过程中,财产犯罪的变化并不明显,所以许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妥善处理。鉴于我国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以及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规定不明确的现状,采用归纳推理、演绎推理、文献调查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对财产犯罪对象的概念、特征、侵犯财产罪的法益、特殊的几种财产犯罪对象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述,得出财产的概念和外延,又以“存在形态”为界定标准将财产犯罪的对象进行类型划分,通过财产归属引发的争议学说出发,得出侵财犯罪保护的法益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其他合法的财产权。最后,联系以上财产犯罪的对象概念、特征、法益等对实践中比较热点的盗窃欠条等债权凭证的财产性利益、抢劫、诈骗网络虚拟财产、盗窃不动产等行为的分析,进一步修正和完善财产犯罪对象的理论,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15)

楚雪华[6](2017)在《论网络性财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确定了对财产的保护,网络性财产利益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也应该得到刑法的保护,然而现行的法律规范对于网络性财产利益的属性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将其规定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通过对网络性财产利益政治经济学、法学层面的分析,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网络性财产利益的保护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侵犯网络性财产利益行为的处罚,应当提倡把网络性财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本文来源于《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吴明飞[7](2016)在《财产犯罪对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德日刑法理论中,与犯罪对象相关的是保护客体和行为客体。财产犯罪的对象通常所讲的是钱财、物品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公私财物的内涵和外延都在发生变化,财物不再简单得指有体物。有体性说、管理可能性说、事务管理可能性说都对财物的认识有不同看法。并不是所有的财物都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应当从其自身的特点出发,来界定其是否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20世纪中后期发展起来的互联网经济,衍生出来的网络虚拟财产正是对传统财产观念的一种挑战,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目前学界有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相对的观点。对于不动产是否作为财产犯罪对象,不应该盲目地坚持否定说,而应当分析财产犯罪中具体的犯罪罪名。本文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财产犯罪对象概述,主要研究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相关概念的关系,理清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犯罪对象的本质特征作出正确的理解和概括。由犯罪对象引申出财产犯罪对象的概念,通过分析财产的内涵,总结出财产犯罪对象的两个前提。第二部分:财产犯罪对象的类型划分,主要从有无实体形态、是否可以移动等作为标准,对财产进行类型划分。对财产类型的划分,深化人们对财产的认识,拓宽财产的范围。第叁部分:虚拟财产是财产犯罪保护的对象,首先研究虚拟财产的产生及其法律属性,其次通过司法实践中代表性的案例,来阐释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途径,从不同的判决结果,得出对虚拟财产不同的认识。以虚拟财产的特性,来阐述为何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第四部分:几类特殊的财产犯罪对象,以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几个财产犯罪中具体的犯罪罪名,来探讨不动产是否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从人格权说、财产说出发,研究人体器官是否也是财产犯罪的对象。另外,以叁个角度具体分析违禁品能够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原因。(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6-09-01)

王泽硕[8](2016)在《财产犯罪的对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财产性质和财产价值是确认财产权是否值得刑法保护的客观基础,因此根据不断变化中的普通人的生活观和价值观界定判断财产的标准,是一个日久常新的话题。在市场经济多样化和全球化发展过程中,随着财产关系日趋复杂,财产流转加快,新型财产层出不穷,财产犯罪的认定难度明显加大:在我国大陆刑法适用中,盗窃虚拟财产应否定性侵财犯罪始终是理论争议的焦点;因利用机器故障取财而入罪是否有悖于人性,曾是公众舆论热议的话题;针对盗窃被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且向行政部门索赔的行为性质,以及围绕以赃计罪方式,更是频发理论和司法争议;加上刑法修正案(八)、(九)一再降低常见侵财性犯罪的门槛,多大价值的财产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引发学界关注。为此,本文以刑法中的“财产”为题,试图清晰解答财产犯罪的客体是财产权还是维护财产权的基本秩序,不当取得已被他人不法占有的财产能否构成财产犯罪,如何界定财产范围,虚拟财产、债权凭证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违禁品应否归入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等重要问题。全文共四个部分,共35000余字。第一部分,甄别财产犯罪对象与刑法保护的法益。犯罪对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被犯罪行为所作用的,能够具体体现与犯罪客体现象与本质关系的,具体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刑法所保护的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是刑法上的法益。具体到侵财性犯罪对象与刑法保护的利益,财产是对象,财产权则是刑法保护的利益。第二部分,廓清侵财犯罪的对象。第一,比较侵犯财产罪中的财产概念与民法上的财产概念,物(有体物)、精神产品和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都是民法上的财产。侵财犯罪中的“财产”源于民法上的“财产”概念,但基于刑法的二次法和最后保障法的性质,侵财罪中“财产”范围小于民法上的财产,侵财犯罪的一般财产是指被刑法所规定的且处于他人占有之下的,价值达到一定程度的有体物、无体物及其收益,范围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财产性利益。第二,界定侵财性犯罪一般类型,不同类型的侵财犯罪所作用的犯罪对象范围是不同的。第叁,重点讨论侵财犯罪的特殊对象,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特征,只要其价值达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并且有必要纳入侵犯财产罪中调整。债权分为物权化的债权和一般债权,对于一般债权,侵犯欠条的行为可以构成财产犯罪,欠条不仅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而且还是还款凭证。物权化的债权同样可以成为财产犯罪对象。第叁部分,梳理本权说和占有说的基本观点及争点,系统分析特殊情形下侵财对象及定性结论,确认修正所有权说的立场。同时明确以下具体结论:黑吃黑的行为是对原所有权人的侵害,成立财产犯罪;违禁品占有人不享有民法上的权利,侵犯违禁品的行为没有侵害到财产犯罪的法益,不成立财产犯罪;财产所有人窃回被司法机关依法查扣的财物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财产犯罪;所有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财物,但他人基于占有享有财产权利时,则这种占有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成立财产犯罪。第四部分,探讨财产价值的测算规则。第一,针对一般财产探讨普通测算规则,涉案财物的价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测算基础,同时应当考虑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第二,针对特殊财产探讨特殊测算规则,财产价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的支撑,则只能依据该财物的稀缺性,同时可以参考投保价格。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财物不是财产犯罪对象,如果毁损这类财物伤害了所有人的情感,可以考虑定性其他罪名或启用民事上惩罚性赔偿。宠物、名贵花草等财物因其价格极易产生分歧,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认定财产价值。财产灭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的财产,已经销赃的以销赃价格为准,没有销赃价格的,依照疑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财产数额。(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0)

黄巍[9](2015)在《财产犯罪之对象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刑法学界对于财产犯罪的对象范围一直以来争论不断。财产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只研究狭义的财产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公私财物是财产犯罪的对象,这本无争议,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所有制形式由单一变为多元,权利载体也日趋多样化,“财物”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人们对“财物”的理解已不再局限于诸如房屋、汽车、现金等传统观念的财物,财产关系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各类新型财产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已往的刑法理论已无法对新形势下的财产犯罪对象范围作出准确而全面的认定,这就需要我们理论联系实际予以分析和界定,从而对财产犯罪的对象进一步完善。论文分叁个部分,约25000余字。在论文第一部分中,阐述了财产犯罪对象的研究目的,梳理了“财产”和“财物”的关系,通过对有关“财产”的几种学说和“财物”内涵、外延的分析界定,总结出了“财物”的定义和特征,即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应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且可有效控制的他人的有体物、无体物和权利的总称。“财物”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经济价值;2、具有物理上的管理可能性;3、属于他人所有或占有;4、具有相对法定性。结合国内外立法体例对财产性利益进行了基本概述,并认为应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产犯罪对象范围。在论文第二部分中,主要是围绕一些常见的、有争议的、新型的财产犯罪对象展开论证,讨论认定虚拟财产、不动产、人体组织和器官、违禁品是否属于“财物”;财产犯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为促进市场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有效维护法社会秩序,虚拟财产本身所具有的财产性、商品流通性使其成为财产犯罪对象已是形势所趋;对于不动产,笔者结合国内外立法体例及相关理论,以盗窃罪、抢劫罪为例,分析了盗窃、抢劫不动产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人体组织和器官,笔者认为在器官移植领域,与人体分离的器官、死者的遗体及其非活体器官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对于违禁品,作者从违禁品的自然属性入手,通过对国内立法、政府和部分公共管理部门法规的深入剖析,来认定违禁品的法律属性;对于财产性利益,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阐述了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的必要性,其次对债权、有价证券、服务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财产性利益深入分析探讨,最终认定上述几种财产性利益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同时,认定财物的返还请求权、债务的提前或延缓履行等性质的财产性利益不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在论文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就研究认定犯罪对象数额的重要性、新型财产的价值认定(如虚拟财产)、价值变动中的数额认定以及既遂、未遂竞合下的数额认定展开了充分的论证。(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5-12-01)

陈烨[10](2015)在《特殊财产犯罪对象问题的研究窘境及破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几种特殊的财产犯罪对象问题的研究存在一定的理论困境,相似的概念在界限上混淆不清,在内容上所指不明,造成各种财产类型之间的混乱关系。这种困境直接导致罪刑法定原则在此问题研究中不能被很好地贯彻。具体财产犯罪对象是否特殊应当以存在形态作为判断标准,据此,无形财产、财产性利益、无体物和不动产都是特殊的财产犯罪对象。这些对象具有不同于普通财物的形式特征,进而影响到财产犯罪的成立与否。对于上述四种特殊财产对象加以分类研究,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十分必要。除此以外,这种研究还可以划清不同类型之间的财产界限,指明今后财产犯罪刑事立法完善应当遵循的对象多元化的立法规律。(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06期)

财产犯罪对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于不法原因给付是否是财产犯罪的对象,现存的论述、说理偏于堆砌,缺乏逻辑,论述不够充分。肯定说的论述主要存在逻辑缺陷;否定说的论据存在瑕疵,论证前提存在争议;区分说只是对日本判例整理的总结,只给出了一个结论,并没有说明理由。肯定说比较合理,但笔者对其理由并不完全认可。对财产犯罪侵害法益提倡"法律—经济说",从微观路径着手,站在法教义学的角度认为,不法原因给付是财产犯罪的对象,对其侵害就是侵害了法益,不法原因给付也属于"他人财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犯罪对象论文参考文献

[1].李强.财产犯罪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以日本、德国、中国刑法为对象[J].法学评论.2019

[2].付凡胜.论不法原因给付是财产犯罪的对象[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3].陈章旭.财产犯罪对象之财物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4].张倩.财产犯罪对象研究[D].苏州大学.2018

[5].周美棋.论财产犯罪的对象[D].黑龙江大学.2018

[6].楚雪华.论网络性财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合理性[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7].吴明飞.财产犯罪对象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

[8].王泽硕.财产犯罪的对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9].黄巍.财产犯罪之对象论[D].云南大学.2015

[10].陈烨.特殊财产犯罪对象问题的研究窘境及破解[J].政治与法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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