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法律行为论文_胜林,东山,汉腾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论文_胜林,东山,汉腾

导读:本文包含了效力未定法律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效力,法律,代理人,权利人,民事法律,论文。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胜林,东山,汉腾[1](2003)在《怎样处理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法律行为欲为有效,须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叁项条件。只要其中任何一项条件出现瑕疵,就有可能导致法律行(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报》期刊2003-07-09)

王海斌[2](2003)在《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被认为是19世纪德国民法中最辉煌的成就。按照学者的通常观点,以效力为标准,法律行为可分为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对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由于民法上无明文规定,“效力未定”多系学者的概括,因此在理论界研究得最为薄弱。从目前学术界研究成果来看,对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常见类型,如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学者论述颇多,然很少有人站在宏观的高度,从效力角度对效力未定行为进行深层次的阐述,本文旨在尝试填补此空白。此为本文的写作目的。本文结构如下: 本文的第一章介绍了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概述。此章在总结、概括各经典教科书基础上,介绍了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概念、性质、特点,并通过效力未定行为与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等的比较,阐述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意义。 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之一。此章紧紧着眼于“效力”二字,从传统法学中效力概念着手,在介绍了法律行为效力根源的叁种经典学说的基础上,阐明作者的观点:民法对法律行为的评价应当表现为效力性评价,而非合法与非法的评价,以满足民法对复杂社会生活规范和控制的要求。在此观点的前提下,进一步从立法目的上论述民法对法律行为进行效力性评价的依据。最后部分,作者对现行的以效力为标准的法律行为分类体系是否科学予以检讨,并作了部分修正,得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有独立为一类型之必要的结论。 本文的第叁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论述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系定位,由此可知,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应予规定,以指导和规范各分则具体类型的效力未定行为,充分体现民法总则规定之抽象价值;第二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各有代表性国家关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立法例,并介绍了我国有关立法之变迁,从《民法通则》的缺陷到《合同法》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建议,以体<WP=4>现本文对立法者的借鉴和参考价值。本文的第四章通过详细阐述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常见类型,以加深对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理解。共介绍了四种常见类型:须第叁人同意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债务承担。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些效力未定行为的常见类型,学术界研究成果汗牛充栋,但学者各自研究的角度不同。本文在论述时,紧紧立足于效力角度,抓住各具体类型的“待补”性质,以体现各具体类型的共性:该行为的效力未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3-04-22)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代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被认为是19世纪德国民法中最辉煌的成就。按照学者的通常观点,以效力为标准,法律行为可分为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对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由于民法上无明文规定,“效力未定”多系学者的概括,因此在理论界研究得最为薄弱。从目前学术界研究成果来看,对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常见类型,如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学者论述颇多,然很少有人站在宏观的高度,从效力角度对效力未定行为进行深层次的阐述,本文旨在尝试填补此空白。此为本文的写作目的。本文结构如下: 本文的第一章介绍了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概述。此章在总结、概括各经典教科书基础上,介绍了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概念、性质、特点,并通过效力未定行为与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等的比较,阐述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意义。 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之一。此章紧紧着眼于“效力”二字,从传统法学中效力概念着手,在介绍了法律行为效力根源的叁种经典学说的基础上,阐明作者的观点:民法对法律行为的评价应当表现为效力性评价,而非合法与非法的评价,以满足民法对复杂社会生活规范和控制的要求。在此观点的前提下,进一步从立法目的上论述民法对法律行为进行效力性评价的依据。最后部分,作者对现行的以效力为标准的法律行为分类体系是否科学予以检讨,并作了部分修正,得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有独立为一类型之必要的结论。 本文的第叁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论述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系定位,由此可知,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应予规定,以指导和规范各分则具体类型的效力未定行为,充分体现民法总则规定之抽象价值;第二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各有代表性国家关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立法例,并介绍了我国有关立法之变迁,从《民法通则》的缺陷到《合同法》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建议,以体<WP=4>现本文对立法者的借鉴和参考价值。本文的第四章通过详细阐述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常见类型,以加深对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理解。共介绍了四种常见类型:须第叁人同意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债务承担。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些效力未定行为的常见类型,学术界研究成果汗牛充栋,但学者各自研究的角度不同。本文在论述时,紧紧立足于效力角度,抓住各具体类型的“待补”性质,以体现各具体类型的共性:该行为的效力未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胜林,东山,汉腾.怎样处理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N].广西政法报.2003

[2].王海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之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3

论文知识图

Notice: Undefined index: items in F:\Web\www\cnki.demo.com\app\cnki\tpl\search.html on line 79Warning: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in F:\Web\www\cnki.demo.com\app\cnki\tpl\search.html on line 79

标签:;  ;  ;  ;  ;  ;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论文_胜林,东山,汉腾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