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物品管理

浅析危险物品管理

关键词:危险物品;管理

危险物品是指本身具有危险特性,在从业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而导致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物品。近年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危险物品的用途越来越广,使用量越来越大,因而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流通、使用等环节中出现了违规违法从业多、事故多和流失多等现象。“三多”现象的存在,既有从业者的原因,更有管理者的因素。危险物品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已成为公安机关与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去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治爆缉枪”专项行动,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但要从根本上减少危险物品行业的“三多”现象,关键是要加强和改进危险物品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与效果。笔者认为在危险物品管理中,当务之急是要重视研究与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回顾

危险物品管理工作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发展和变化的。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涉及危险物品的行业并不多,这个阶段公安机关对于危险物品管理更多的工作是收缴散落在社会上的管制刀具、枪支弹药以及爆炸物品,对于放射性、剧毒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这样的物品涉及的行业和从业人员并不多,因此对于这些危险物品的管理没有纳入工作范围之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涉及危险物品的各行各业不断出现和壮大,与危险物品相关的从业人员数量也日益增多,涉及危险物品的治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不断增加。因此,危险物品管理的工作范围也日益增大,针对不同时期所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家先后制定了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危险物品管理的工作已经成为公安机关日常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进入21世纪以来,公安机关对于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恐怖主义分子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猖獗活动,对于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放射性物品和剧毒物品的管理应当是重中之重,如何加强对于上述危险物品的管理,保护我国社会的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所面对的重大课题。

二、目前危险物品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法律依据不完善

危险物品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日常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之一,其执法的依据就是现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直接关系着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成效和力度。现有的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体系存在着管理的法律依据缺乏整体性、法律效力不高的问题。

(二)管理理念、管理手段落后

现有的危险物品管理的法规仍然是改革开放初期所颁布实施的,如《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这样的规定已经与现今的社会形势和情况在很大程度不能相适应了,其余的法律法规尽管有近些年颁布实施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原有的建立在计划经济时期或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所形成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因此,在这些危险物品管理的法规中所体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已经落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的甚至已经束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予以改变。

(三)“重许可,轻管理”以及“重处罚,轻管理”现象普遍

以往的危险物品管理主要是以颁发许可证为主,如运输许可证、作业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管理工作基本上是以此为主。颁发过许可证后,基本上就不再对从业人员及危险物品行业本身进行管理了。这样的管理方式,造成了危险物品行业本身以及从业人员频发治安及刑事案件。“重处罚”的现象也是比较普遍的,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并没有建立预警机制,也没有正确的导向机制,对于危险物品行业管理的方式普遍是以罚代管。一旦出现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对危险物品行业检查或寻找线索时,基本上没有平时管理所积累的基础资料可查。

(四)未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

对于危险物品行业按要求应当逐一建立详细的档案,进而便于日常管理。而目前的实际现状是,危险物品行业的档案建立虽已规范,但在有关政策和手续放宽后,公安机关对于危险物品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失之于无奈,尤其是无手续经营的业主,要对他们进行规范管理,那就更是难上加难。危险物品行业的管理本身应当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但基于警力不足、经费紧张等原因,现阶段并未建立起真正有效的管理机制。

三、危险物品管理的创新

应当说,危险物品管理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对于危险物品管理内容来讲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而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这与危险物品管理本身的特性是密切相关的。

(一)危险物品管理的概念创新

现有的危险物品管理概念通说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依法对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等环节实施审批许可、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和事故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①上述概念中管理的对象是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等环节,环节作为管理对象其含义并不清楚,作为管理对象的人、财、物、知识、信息、时间等有形和无形资源具体的应当是哪些并没有清楚地阐述。公安机关的危险物品管理对象应当是人员的管理,是对从业人员和非法从业的人员的管理。因此,危险物品管理的对象应当是从业人员,对人员的管理才能够控制住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

本文将危险物品管理的概念定义为:危险物品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及销毁环节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对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及人员依法实施审批许可、监督检查、指导等行政管理活动,对非法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的单位及人员依法查处的管理活动。

(二)危险物品管理对象的创新

以往的危险物品管理对象指的是针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以及销毁等环节,其目的是保证各环节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在最低程度上保证危险物品的安全。以上各环节及管理对象均是指有资质、合法的从业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资质、非法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非法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及人员并不包括在危险物品管理的对象之中。危险物品管理对象在上文中已经作出了阐述,最主要的应当是从业的人员。其中既包括合法从业的人员,也包括非法从业的人员及非法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

四、结束语

只有清醒地认识到危险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及时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尽快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彻底解决问题,才能使危险物品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做好了,公安机关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利用危险物品进行的恐怖活动和各种暴力犯罪活动,才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国家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蔡少铿:《危险物品管理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曲烁.危险物品管理创新论.吉林公安高等科学.2012第2期.

[3]郭瑶.李继红.危险物品管理定义.社会治安研究.第24卷第1期.2009.01

[4]胡燕飞,周卫华.浅析危险物品管理中亟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2002.10.第5期.

[5]卢国显.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问题的再思考[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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