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无夫奸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无夫奸罪,法律范式,礼法之争,功能分化
无夫奸论文文献综述
李栋,王世柱[1](2019)在《中国传统伦理法向现代法的范式转换——以晚清“无夫奸”罪存废之争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末变法距今已逾百年,但围绕"无夫奸"罪存废等问题而引发的礼法之争,时至今日仍然影响着国人对于法律范式转型、法律现代化等诸多问题的思考。礼教派与法理派争执的背后,凸显出中国传统伦理法范式向现代形式性法律转变的实质困境。近代西方列强通过战争、不平等条约及现代性法律观念等迫使中国传统礼法体系秩序整合能力不断消散,而确立现代形式价值理性的法律范式又因缺乏历史底蕴、文化积淀与现实主体根基而困难重重。直到今天,这场法律转型在某种程度上仍未完成。法律范式转型,需要作为现代社会基础性子系统的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的转型与变化相协调。(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王世柱[2](2019)在《从“无夫奸”罪存废理由管窥清末刑律改革的认同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晚清刑律改革过程一波叁折,其中尤以"无夫奸"罪争议最大,礼教派与法理派关于这一罪名的争论与逻辑缠绕,实则是"争取现代认同"与"捍卫礼法体系"两种立法理由的博弈。《钦定大清刑律》中"无夫奸"罪名的反复修改大致经历督抚签注,劳乃宣、沈家本集中辩论,议场表决以及宪政编查馆推翻资政院决议等环节。"无夫奸"罪存废理由之争凸显出刑律改革的认同困境,清帝国政权合法性在两种观念的博弈中流失。(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陈曦宇[3](2018)在《破旧能否立新?》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清末修律中的“无夫奸”论争入手,探讨近代法制所经历的“破旧立新”的过程。对无夫和奸行为的不同评价体现了中西法律精神的根本差异。旧刑律维护家族伦理,对破坏家族伦理的和奸行为严加防范;新刑律保障个人自由,和奸行为并未害及他人,法律不予过问。在二十世纪初流行的“公理观”的影响下,旧刑律所维护的纲常礼教被认为阻碍了社会进步和国家富强,成为清末修律欲革除的对象。于是,“无夫奸”是否入罪就成了修律中一大争论焦点。在“无夫奸”争论中,法理派主张去罪的理由是刑罚对和奸一类行为不能产生效果,应以教育措施加以防遏。礼教派反对去罪的理由是和奸无罪的规定是西方社会的产物,与中国的风俗习惯不符。法理派诉诸进化公理与西方法理,将“无夫奸”是否入罪提升到事关国家存亡的高度,并以“法律与道德分离”的西方法理论证其主张。而礼教派一方面担忧“无夫奸”罪的骤然废除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崩坏,另一方面提出了“法律应与风俗习惯相适”这一立法之原则。针对法律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两派分别形成了不同的立法观:法理派主张超前立法,欲通过法律改造社会、移风易俗;而礼教派反对超前立法,强调法律应与一时一地的风俗民情相适应。这两种立法观对应了两种对新刑律之正当性的不同认识:法理派将修律宗旨指向“国家富强”这一政治目标,以之为新刑律的正当性基础;而礼教派认为与国民道德相悖的法律不具有正当性。法理派奉行国家意志,而礼教派更关注社会情状与国民感受。为了辨明法理派除罪主张背后的真实意图,有必要具体地考察法理派所标举的西方法理与其真实意图之间的差距。通过分析法理派所主张的“刑罚无效论”可以看到,法理派的理论来源实际上是具有“最新学说”之地位的刑事社会学派。该学派的教育刑理论认为节制刑罚、加强对犯人的教育能够更有效地预防犯罪,而这正是法理派论证其主张的主要依据。教育刑理论能够成为论证新刑律的理论来源并非因为它与传统契合,而是时势下的主动选择。然而,无论是教育刑理论本身还是它被理解和使用的方式,都与法理派所标举的“法律与道德分离”格格不入。因为,教育刑理论允许法律对道德领域的介入,而“法律与道德分离”旨在维护一个不受国家权力干扰的私人(道德)领域。法理派对分离命题的曲解与其秉持的立法观念有关。在法理派的推动下,教育刑理论被运用到监狱改革的实践中,甚至扩展到刑事机构以外,促成了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教育刑理论要求国家取代传统社会中的家族、绅士等中间组织,直接对个人的身体进行操控。这一系列教育刑的实践暗合了当时颇为流行的“改造国民性”的呼声,也契合了法理派以修律造就新国民、建构新道德的主张。在“无夫奸”论争中,无论是“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提出,还是教育刑理论的运用,都隐含着法理派破除传统礼教、建构新道德的“革命意图”。然而,从民国时期法理派人士的“思想倒退”现象可以看到,这一建构新道德的理想不仅没有实现,还造成了一个旧伦理已灭而新道德未立的局面。法理派那种以立法改造社会和国家的理性建构式秩序观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5)
马洪伟[4](2015)在《关于清末民国“无夫奸”罪名存废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晚清变法修律,"无夫奸"是否入罪成为"礼法之争"的焦点内容。时至民国,该罪名几经周折,反复存废于民国时期的刑事法律之中。从法律文化心理的角度分析,我们认为虽然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政治统治,但是以道德伦理为核心价值观念的传统法律意识并没有随着政权的更替而失去影响力,它仍然深深地影响着民国时期国人的法律心理和国民政府的立法实践,"无夫奸"罪名的周折反复就是这一影响的有力例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6期)
李欣荣[5](2013)在《辛亥前夕的“无夫奸”论争与政党政治萌芽》一文中研究指出晚清修律中的"无夫和奸有罪"本是无足轻重的法律议题,且不具实践性。劳乃宣等人提出保留和修订,试图在收回法权和保存礼教之间取得平衡,象征性地维系礼教精神。拒绝折衷调和的新派传媒将此举视为反对新刑律,并片面理解和夸大西方愿意放弃治外法权的消息,将之提升到国家生死和立宪成败的高度,于是结成游说团体"新律维持会",试图影响资政院议员的表决。不料却意外触发蓝、白票党之争,进而引起政学会和帝国宪政实进会两大西式政党的组建。两派根据法律异见而组党,揭示出以政见划分政党的西方学理的影响,但当时舆论已有不同意见,辛亥后的实践亦证明朝、野分立才是政党政治的大势所趋。(本文来源于《学术研究》期刊2013年09期)
李欣荣[6](2011)在《清末关于“无夫奸”的思想论争》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末修律中关于"无夫奸"的思想论争颇为激烈,引起朝廷、督抚、资政院以及报刊传媒的广泛关注。论辩双方甚至人身攻击,并各引外援,组织政党,可谓清末思想变迁史上的难得案例。不过既存研究往往囿于传统"礼法之争"的论述框架,过于强调西方法理和中国礼教竞争的一面,忽视中与西、新与旧等因素其实可以并存于同人同事。论辩双方在很大程度上分享着共同的思想资源。时人积极参与讨论,其旨趣也往往不在法律本身,而是关注时政和国家的未来。其中的收回法权问题始终制约着论辩双方的思路,礼教的地位因为可能影响到国权而受到质疑,对于五四时期的思想道德革命不无引发之功。(本文来源于《中华文史论丛》期刊2011年03期)
王启军[7](2009)在《清末修律中无夫奸存废之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男女之间无合法婚姻形式而私自两性交合所造成的社会问题,究竟该齐之以刑还是导之以礼?这对于曾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中华法而言似乎不是一个问题。然而时至晚清,在被迫“法商化”的过程中,由于守常与思变的双重角力,礼与刑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功能定位问题就成为一个亟需澄清的问题。清末修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的上层之“士”,作为统治阶层之中的被统治者,双方展开激烈而深刻的词语争夺,从而上演中国法制史上一段比较罕见的礼法论争。本文,以中国中世纪刑律中“奸罪”的法律表达及其伦理根据为缘起,接着先是间接考察清代民间两性婚外交往状况,继而通过清末判词考察奸罪的司法实践。然后选取叁个历史点来论述无夫奸存废之辩:上迄清初“中国礼仪之争”,中置无夫奸存废之争,尾至中华民国旧刑法无夫奸除罪。最后,希望通过对无夫奸存废之争的考察重新认识礼法之争所反映的历史问题。(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04-21)
周峰[8](2006)在《关于清末“无夫奸”是否为罪的论争》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应当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而不应当用法律去维护和推进道德。在清末修律中,法理派删除“无夫奸”罪名的主张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是符合法律的进化的;而在现代社会,设立“无夫奸”一类的罪名则无疑是历史的倒退。(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S1期)
无夫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晚清刑律改革过程一波叁折,其中尤以"无夫奸"罪争议最大,礼教派与法理派关于这一罪名的争论与逻辑缠绕,实则是"争取现代认同"与"捍卫礼法体系"两种立法理由的博弈。《钦定大清刑律》中"无夫奸"罪名的反复修改大致经历督抚签注,劳乃宣、沈家本集中辩论,议场表决以及宪政编查馆推翻资政院决议等环节。"无夫奸"罪存废理由之争凸显出刑律改革的认同困境,清帝国政权合法性在两种观念的博弈中流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夫奸论文参考文献
[1].李栋,王世柱.中国传统伦理法向现代法的范式转换——以晚清“无夫奸”罪存废之争为背景[J].法学.2019
[2].王世柱.从“无夫奸”罪存废理由管窥清末刑律改革的认同困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陈曦宇.破旧能否立新?[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马洪伟.关于清末民国“无夫奸”罪名存废的考察[J].法制博览.2015
[5].李欣荣.辛亥前夕的“无夫奸”论争与政党政治萌芽[J].学术研究.2013
[6].李欣荣.清末关于“无夫奸”的思想论争[J].中华文史论丛.2011
[7].王启军.清末修律中无夫奸存废之争研究[D].复旦大学.2009
[8].周峰.关于清末“无夫奸”是否为罪的论争[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