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涉外结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私法,涉外婚姻家庭,结婚法律适用
涉外结婚论文文献综述
刘懿彤[1](2019)在《中德涉外结婚冲突规范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历来较为复杂的领域。结婚作为建立家庭的前提,在涉外婚姻家庭涉及的各种关系中更有特殊的意义,是涉外婚姻关系最基本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旨在从中德比较的视角来探讨中国涉外结婚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借鉴德国较为成熟的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涉外结婚的冲突规范。(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8期)
张丰娟[2](2016)在《涉外结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随着全球化过程中人、财、物联系的日益紧密和文化交流融合的不断加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国婚姻。但与此同时,由于政治制度和文化环境的差异,不同国家地区间对涉外结婚的规范要求也都各不相同。我国国际化的脚步在不断推进,与其他国家的交流更加密切,涉外结婚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由于各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各有不同,也导致了现实中的跨国婚姻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冲突。鉴于此,学术界也把更多的目光聚焦到涉外结婚法律规范冲突的化解上。本文以现今的学术理论研究为前提,对有关制度展望和学者提议进行汇总分析,以实例中暴露的矛盾问题为思考切入点,重点关注各国对涉外结婚规范要求的差异调解,在认真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基础上,提出与我国国情相符的相关法律制度提议,力求更深的去挖掘探寻解决涉外结婚法律矛盾冲突的合理路径。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研究国家间涉外结婚的法律规范冲突。在研究方式上,论文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对涉外结婚的相关法律冲突进行逐一细致研究。从表面看,涉外结婚中的法律冲突是由于国家间在婚姻法律上的法律要求不一造成的,但仔细研究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各国不同的历史传统、地理人文、风俗信仰、政治制度才是产生有关法律冲突的深层次原因。这样,法律冲突也就在所难免。虽然各国对涉外结婚的规定具体要求千差万别,但从总体来看都可以归为结婚不仅要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还要符合实质要件的规定要求。论文也主要抓住这两个要件内容进行对比剖析,明晰涉外结婚在法律方面的冲突情况。第二章主要介绍分析跨国家跨地区的全球范围内的两个重要相关国际公约在涉外结婚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定,对两个条约的条文规定进行逐一列明,对比分析发现对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合理借鉴。第叁章主要分析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通行规定,本章在第一章涉外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基础上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的同时,另外对特殊情形下涉外结婚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第四章主要分析我国在有关涉外结婚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对涉外结婚从实质条件方面和形式条件两方面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做了规定。这样从法律层面上对我国的涉外结婚树立了一个有序的参照指引。论文写作中本章节也是以该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文规定为写作中心进行展开,在分析角度上,重点围绕该法律适用法和《民法通则》在规定要求上的共性与相左之处进行列举分析,以求更充分全面的了解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法的条文内涵与精华概意。第五章是法律适用法在实务中对涉外结婚产生的积极促进与缺陷不足之处的对比论述分析,这是在前几章节对涉外结婚概念把握认定与法律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延展。虽然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规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部分制度安排上我国的法律还显得不尽合理完善。本章节直击矛盾问题,在辅以期刊文献参考查阅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思考分析,对目前法律规定不足之处发表笔者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5-01)
魏宁[3](2015)在《我国涉外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规则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扩展与深入,各国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正在进行着不可避免的融合与交流,然而由于各国经济、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导致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法律也产生差异,这种差异集中表现在婚姻关系方面。针对现今国际通行的涉外结婚条件法律适用及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并以其第21条存在的法律适用冲突及问题为依据,评析并讨论我国涉外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9期)
裴氏降香(BUI,THI,DANG,HUONG)[4](2014)在《中越涉外结婚与离婚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越南改革开放以来,越南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也随之增加,特别是越南人跟中国人结婚的现象。本文对中越两国的涉外婚姻制度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是因为本文觉得对现代社会这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这种研究可以完善越南婚姻法的立法,有利于更好地搭建中越两国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因此,笔者以“中越涉外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为硕士毕业论文的选题。中越两国山水相连,有着悠久的友好交往的历史。在越南改革开放后更是加强了经贸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两国公民通婚的现象日益增多。然而,由于两国法律制度上的不同,两国公民缔结的婚姻事实上存在许多问题。如,未登记婚姻。根据调研显示,中国云南省的红河州河口、金平、绿春叁县与越南的老街、莱州省接壤,共有14个边境乡镇。到2012年7月下旬红河州共有中越公民婚姻773对,其中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仅有66对、生育子女807名。大多边民通婚以事实婚姻的形式存在,成为“非婚家庭”。他们的子女既无户口、土地,也无法享受惠民、惠农政策,再加上缺乏生存技能,生活都颇为艰难。①另外,未经过合法的婚姻媒介,多数中越公民缔结婚姻的目的为获取经济利益或赶潮流。在越南,最近的社会考察表明31%越南妇女嫁给外国人的目的是就业,增加收入;15.6%的是希望能通过婚姻获取钱财养家②。由此,成千上万妇女在结婚之后处于困难境地,比如:被虐待、被逼卖淫等。上述情况的增多导致中越通婚后,子女及后代成长环境的恶劣、妇女的家庭地位低下等问题的产生,严重影响了中越两国交往秩序的安宁,不利于中越两国之间友好外交关系的保持及发展。基于上述原因,作为一个越南留学生,笔者认为在新环境、新背景下对中越两国的结婚与离婚制度问题进行一个总体、全面、详细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这种研究可以完善越南婚姻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利于更好地搭建中越两国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因此,笔者以“中越关于结婚与离婚制度的比较研究”为硕士毕业论文的选题。首先,本文以中越婚姻制度概述进行比较研究。该部分主要的内容是概括基本原则比较和结婚制度的比较。对于基本原则的比较,本文提出中越婚姻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条款的依据以及立法宗旨与理念的体现。对于结婚制度比较,本文主要对结婚条件、结婚程序、无效婚姻和离婚制度作出比较研究。该内容利于本文后面部分研究的定向。接着,对中越涉外的结婚和离婚的法律制度作出比较研究是论文的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的内容。通过比较研究本文中找出中越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制度的相同和差异。该内容对越南关于涉外婚姻制度的法律完善有巨大的作用。通过中越婚姻制度概述进行比较研究、中越涉外的结婚和离婚的法律制度作出比较研究,本文提出对越南涉外结婚与离婚制度的法律完善建议是本文最后的研究内容。特别是对涉外离婚制度的完善法律建议,本文提出完善涉外离婚管辖权制度和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4-04-01)
李佳卉[5](2014)在《涉外结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全球化是这个时代的大趋势,作为一种必然的历史发展进程,它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此进程当中,原来局限于不同国家自身疆域内的诸多活动与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限定,成为全球性的互动。现代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在不断加快,正如马克思的理论所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飞速发展自然会反映到上层建筑中来。在当今的形势下,法律必然要对社会做出相应的反应,但是各个国家的法律都充满了地区特色。在这样一个差异极大的领域之中,对同样的形势,必然会有不同的规定,这种差别在民事方面尤为显着。由于各地在民俗、文化、人情、宗教方面的天然差异,使得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法律方面,更加难以协调一致。而作为民事关系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地方色彩浓重,各国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差异很大。当不同地区的法律因为人们的活动需要互相配合时,各种矛盾和问题便接踵而来,婚姻家庭关系上的法律冲突也日渐凸显。婚姻家庭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因此每个国家的法律都非常重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规则的立法。近几个世纪以来,随着交通科技的发达,国际人员的流动增多,跨国婚姻愈来愈多,古老的婚姻家庭冲突法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跨国跨区域的婚姻家庭关系了。新的国际形势对传统的婚姻家庭冲突法的研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制定或修改婚姻家庭冲突法显得刻不容缓。我国婚姻冲突法的现有立法基础在很多方面还不尽人意,如《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婚姻冲突法规则既不系统,又不科学,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落实到实践中时更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现实需要和民众疾呼的环境下,我国的国际私法学者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应运而生,打破了中国大陆没有一部独立的国际私法法典的黑暗历史。虽然《国际私法示范法》中的婚姻冲突法部分较之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要全面得多,科学得多,但在许多具体环节上仍有待改进,而且示范法本身不能代替全面深刻的理论阐述。近年来,一些国家纷纷制定或修订其涉外婚姻立法,有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主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也包括涉外婚姻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如奥地利、罗马尼亚等国,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州的立法,如加拿大魁北克、美国路易斯安娜州,当然也有一些和我国相比立法背景相似的国家如俄罗斯。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学界也在紧锣密鼓的筹备我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工作。我国的国际私法学界经过多年的努力,在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将我国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或《法律适用法》)正式公之于众,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的诸多问题,是我国国际私法问题法典化的一个里程碑。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的《民法通则》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简陋规定相比,我们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更为明确、详细,也更合理。诚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内容有其合理之处,但其缺陷也不容忽视。例如,该法中结婚的实质要件存在连结点欠缺问题、法律条文在具体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条文中的“结婚条件”、“结婚手续”含义不清等一些问题。本文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要件的法条即第21条和第22条为出发点,结合国际社会当下立法的情况,对我国现行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现状以及不足之处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不足提出完善措施。全文共分为叁个部分: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现实意义和写作目的。在国际社会全球化的今天,经济、科技和网络的发展拉近了人们的距离,由此而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跨国跨区域婚姻,面对个体和国家的利益,法律冲突的产生在所难免。因而,对现行涉外结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十分必要。本文首先对国际社会现行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内容作了一个基本介绍,进而对我国现行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现状进行论述,最后分析了《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婚姻规定的不足,对其不足之处作出评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部分:对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制度进行简单介绍。首先,从涉外结婚要件的法律冲突为起点进行论述,包括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方面的冲突,其次,对各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制度进行分析,包括同一制和区别制,文章重点对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区别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区别制又具体分为两个部分,包括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第二部分:在介绍完世界各国当下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主要制度后,这一部分将着重论述我国的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制度。首先,文章介绍了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中国涉外结婚的立法实践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结婚的立法实践。其次,将《民法通则》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婚姻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最后,文章回到我国的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制度,具体论述我国涉外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第叁部分:论述了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不足以及针对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不足提出的一些完善性建议。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存在结婚的实质要件连结点欠缺、法律条文在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措辞含义不清、缺乏完整明确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等不足之处。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添加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连结点、改“结婚条件”、“结婚手续”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及尽早出台完整明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本文旨在完善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制度,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4-04-01)
董圆[6](2011)在《浅析我国涉外结婚条件法律适用之新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涉外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正占着整个体系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对民法通则等法律对涉外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作了改变,本文以该法条为基础,从涉外结婚条件法律适用的概述、各国相关的立法规定出发,简单介绍新规定的情况,并作出浅要分析评价。(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1年22期)
焦燕[7](2010)在《涉外结婚冲突规则的立法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现有立法并不能满足当下国际私法立法的需要,需要审慎地重构相关规则。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应区分结婚形式有效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实质有效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贯彻"促进婚姻有效"的基本政策。结婚形式有效性的基本规则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结婚的实质有效性的基本规则是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0年02期)
李晓娟[8](2010)在《论我国涉外结婚要件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中国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都有可能产生中国人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怎样解决关于结婚实质要件法律冲突成为很重要的课题。(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0年07期)
白涛[9](2007)在《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广泛与密切程度不断加深。近年来,我国涉外婚姻数量飞速增长,而世界各国有关婚姻的法律冲突却并未减少,我国目前有关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已经落后于我国社会的需要。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过程中,本文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立法与司法建议。在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什么是涉外结婚,并列举了涉外婚姻的五种形态.而后对涉外结婚的条件和涉外结婚效力的法律冲突作了论述。为后面对法律适用的探讨打下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依是否区分涉外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分两大立法模式,同一制和区别制。在这部分,文章讨论了这两种制度,及在区别制立法模式下,涉外结婚实质要件和法律要件的不同法律适用,以及涉外结婚效力的法律适用。第叁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在特殊条件下缔结的婚姻,这一类型的婚姻主要包括领事婚姻、兵役婚姻、代理婚姻、船舶婚姻以及在无主土地上缔结的婚姻。我国除对领事婚姻有相关规定外,对其他特殊条件下的结婚制度并无规定,故文章讨论我国法院的应对态度。第四部分论述了涉外结婚领域的外国法的排除。主要包括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对涉外婚姻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识别。在公共秩序保留方面分别对多配偶婚姻、同性婚姻、婚约、实事婚姻作了专题研究。第五部分笔者对我国有关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提出了立法建议。建议我国对涉外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采取以属人法为主兼采本国法的混合制。同时,对结婚的形式要件区分婚姻缔结地在国内与国外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既维护了我国的司法权又促进了婚姻的有效缔结。(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朱伟东[10](2006)在《南非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各国民商事往来日益频繁,涉外婚姻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如何判断一项涉外婚姻的效力,是各国国际私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南非是外来移民较多的国家,南非法院、立法机构确立与制定了许多调整涉外结婚的判例法和成文法规定。在南非,一项涉外婚姻的效力,包括涉外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完全由婚姻举行地法支配。为避免因涉外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可能带来的不利之处,南非立法和判例法中也规定或确立了许多例外规则,包括领事婚姻例外、法律规避例外和公共政策例外等。(本文来源于《西亚非洲》期刊2006年07期)
涉外结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今社会,随着全球化过程中人、财、物联系的日益紧密和文化交流融合的不断加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国婚姻。但与此同时,由于政治制度和文化环境的差异,不同国家地区间对涉外结婚的规范要求也都各不相同。我国国际化的脚步在不断推进,与其他国家的交流更加密切,涉外结婚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由于各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各有不同,也导致了现实中的跨国婚姻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冲突。鉴于此,学术界也把更多的目光聚焦到涉外结婚法律规范冲突的化解上。本文以现今的学术理论研究为前提,对有关制度展望和学者提议进行汇总分析,以实例中暴露的矛盾问题为思考切入点,重点关注各国对涉外结婚规范要求的差异调解,在认真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基础上,提出与我国国情相符的相关法律制度提议,力求更深的去挖掘探寻解决涉外结婚法律矛盾冲突的合理路径。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研究国家间涉外结婚的法律规范冲突。在研究方式上,论文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对涉外结婚的相关法律冲突进行逐一细致研究。从表面看,涉外结婚中的法律冲突是由于国家间在婚姻法律上的法律要求不一造成的,但仔细研究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各国不同的历史传统、地理人文、风俗信仰、政治制度才是产生有关法律冲突的深层次原因。这样,法律冲突也就在所难免。虽然各国对涉外结婚的规定具体要求千差万别,但从总体来看都可以归为结婚不仅要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还要符合实质要件的规定要求。论文也主要抓住这两个要件内容进行对比剖析,明晰涉外结婚在法律方面的冲突情况。第二章主要介绍分析跨国家跨地区的全球范围内的两个重要相关国际公约在涉外结婚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定,对两个条约的条文规定进行逐一列明,对比分析发现对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合理借鉴。第叁章主要分析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通行规定,本章在第一章涉外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基础上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的同时,另外对特殊情形下涉外结婚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第四章主要分析我国在有关涉外结婚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对涉外结婚从实质条件方面和形式条件两方面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做了规定。这样从法律层面上对我国的涉外结婚树立了一个有序的参照指引。论文写作中本章节也是以该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文规定为写作中心进行展开,在分析角度上,重点围绕该法律适用法和《民法通则》在规定要求上的共性与相左之处进行列举分析,以求更充分全面的了解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法的条文内涵与精华概意。第五章是法律适用法在实务中对涉外结婚产生的积极促进与缺陷不足之处的对比论述分析,这是在前几章节对涉外结婚概念把握认定与法律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延展。虽然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规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部分制度安排上我国的法律还显得不尽合理完善。本章节直击矛盾问题,在辅以期刊文献参考查阅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思考分析,对目前法律规定不足之处发表笔者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涉外结婚论文参考文献
[1].刘懿彤.中德涉外结婚冲突规范比较研究[J].法学杂志.2019
[2].张丰娟.涉外结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6
[3].魏宁.我国涉外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规则评析[J].法制博览.2015
[4].裴氏降香(BUI,THI,DANG,HUONG).中越涉外结婚与离婚制度比较研究[D].辽宁大学.2014
[5].李佳卉.涉外结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4
[6].董圆.浅析我国涉外结婚条件法律适用之新规定[J].知识经济.2011
[7].焦燕.涉外结婚冲突规则的立法建构[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0
[8].李晓娟.论我国涉外结婚要件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
[9].白涛.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10].朱伟东.南非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J].西亚非洲.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