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犯论文-张春英

自然犯论文-张春英

导读:本文包含了自然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定犯的自然犯化,生成原因,违法性认识错误

自然犯论文文献综述

张春英[1](2019)在《论法定犯的自然犯化及其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诸多关于自然犯、法定犯的着述中,学者广泛提及法定犯增生和法定犯的自然犯化这两种现象。这其中,法定犯的增生不仅使人们惊呼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还进而引发了学界关于传统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法定犯时代究竟何去何从的重新思考。但是,区别于法定犯的增生在研究热度上的引人瞩目,典型法定犯存在向自然犯转化这一趋势尽管在理论的可能性上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承认,却鲜少有学者就法定犯的自然犯化展开专门的研究。事实上,法定犯的自然犯化消减了当下法定犯增生的势头,同样构成对既往犯罪种类结构的重大冲击。因此,基于法定犯增生而引发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反思,需要面临立论基础的新一轮洗牌。此外,法定犯的自然犯化不仅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造成影响,这一现象本身还关系到犯罪属性的转变。如何对其进行定义,具体的转化过程,以及背后的成因如何,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做进一步的探究。基于此,本文将在叁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法定犯自然犯化的概述。拟从自然犯、法定犯的理论渊源切入,结合经济犯罪、交通犯罪、环境犯罪等典型法定犯罪种类中出现的法定犯自然犯化现象,对其转化的阶段性特征进行归纳总结,并就法定犯自然犯化的内涵做出一个初步的界定。第二部分为法定犯自然犯化的生成原因。法定犯向自然犯的转化绝非偶然现象,其背后有着更为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制度等原因。首先,就犯罪本身来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经由社会定义,具有相对性;其次,风险社会法定犯罪率的攀升加剧了公众的不安感,对法定犯罪的犯罪预防理念得以进一步强化;再者,就整个刑事立法环境来看,行为本位趋向的立法理念促使行政规范伦理化,单轨制的立法模式使得自然犯应受道德谴责的印象被带入到公众对法定犯的认知。第叁部分为法定犯自然犯化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影响。自然犯、法定犯的区分关涉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准则及相应的罪责效果。而法定犯的自然犯化的阶段化特征,使得自然犯、法定犯之间的犯罪界分愈发趋向模糊,进而将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推向了更为复杂的判断情境。因此,对于法定犯自然犯化下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必须结合法定犯向自然犯转化的不同阶段来适用不同的判断方法。其中,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混合阶段,错误的可避免性这一概念的引入可以有效避免违法性认识的欠缺与否直接与罪责效果挂钩;而法定犯的完全自然犯化,违法性认识欠缺的免责主张本质上则属于逃避责任承担的借口。(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白建军[2](2018)在《法定犯正当性研究——从自然犯与法定犯比较的角度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引入犯罪学的分析框架,对自然犯与法定犯两组样本进行比较研究和实证检验,研究法定犯入刑正当性问题,结果发现,在是否偷窃犯罪、欺骗犯罪、定量构成方面,法定犯与自然犯之间未见显着差异,在是否暴力犯罪、私权犯罪、身份滥用方面,法定犯与自然犯之间的确差异显着。否认或夸大两者的差异,都没有事实依据。据此可以提出,法定犯是自然犯的衍生形式,并由此导出法定犯在立法上的正当性排除和司法上的出罪解释机制。(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06期)

郑玉[3](2014)在《论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对我国少年司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犯、法定犯是犯罪学上的一种重要分类。自刑事实证学派大师加罗法洛将其发扬光大以来,这种区分对于刑法学中的诸多命题产生了深远影响,如人身危险性、违法性认识、刑法谦抑性等。这种分类对于少年司法的定罪、量刑、处遇、范围等方面也有重要启示,可以作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工具,以促进少年司法精细化发展。(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4年05期)

张明楷[4](2014)在《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立法体例下的实质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外国的刑事立法体例上,自然犯被规定在刑法典中,法定犯则被规定在附属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或者特别刑法中。由于我国立法者将自然犯与法定犯规定在一个刑法典中,于是形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其中,既有分别规定,也有混同规定。混同规定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种情形:第一,将较轻的法定犯当作较重的自在(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4年09期)

胡业勋,郑浩文[5](2013)在《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法定犯的超常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问题,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犯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犯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3年12期)

张明楷[6](2013)在《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立法体例下的实质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立法者将自然犯与法定犯规定在一个刑法典中,因此存在大量的较重的自然犯规定中包含较轻的法定犯、较轻的法定犯规定中包含较重的自然犯的现象。在这种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下,尤其应当同时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刑法分则条文进行实质解释,充分考虑法条的法益保护目的和法条适用的后果。对于法益侵害轻微的行为,即使其处于刑法分则条文的字面含义之内,也应当排除在犯罪之外;对应当科处较轻刑罚的行为适用重罪法条明显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没有可以适用的轻罪法条时,只能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某种行为如果符合重罪法条对构成要件的表述,但实际上并不具有重罪的违法性和有责性,那么对其不应当适用重罪法条;如果该种行为既符合轻罪法条的文字表述,又值得以轻罪处罚,那么只能按轻罪论处;当行为严重侵害法益并符合重罪法条时,应当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适用重罪法条,而不能基于其他理由适用轻罪法条。(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3年04期)

韦杰钟[7](2012)在《死刑存废之争与自然犯及法定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存废之争,日益激烈,然又久久相持不下。对比死刑存废之各种观点,主要集中于哲学基础、伦理学基础和刑罚学基础,围绕这叁个焦点展开的论证各有其合理性及非合理性。实际上,死刑的存废问题,对于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而言,归根结底是一个死刑存废的界限问题。自然犯、法定犯的分类理论,或许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解决死刑存废的界限问题。对于自然犯保留死刑,对于法定犯废除死刑,如此可以达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基本功能。(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2年02期)

钱春芸[8](2010)在《自然犯、法定犯分类界说》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类分析,对于把握刑法的发展、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政策的取向具有较大意义。从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渊源入手,以加罗法洛的理论为重点,细致分析了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概念及区分标准,并且阐述了做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为重新审视刑法犯罪的实质与形式提供了很好的思维角度。(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5期)

郑蕾[9](2010)在《自然犯与行政犯的区分与刑事立法模式的整合》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区分自然犯和行政犯,本文从两者的区别入手,分析了我国对行政犯规定主要采取依附性立法方式的诸多不足,提出建立独立性立法方式的期待。(本文来源于《大众商务》期刊2010年08期)

米传勇[10](2009)在《阅读加罗法洛——以自然犯、法定犯理论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巴伦·拉斐尔·加罗法洛(Baron raffaele Garofalo,1852—1934)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与龙勃罗梭、菲利一起被尊称为"犯罪学叁圣"(holy three of criminology)。虽然大多数犯罪学家都肯定加罗法洛在实证主义犯罪学中的地位,把他看成是这个学派的第叁位重要代表人物,但是对其犯罪学思想的研究并不能令人满意。较之龙勃罗梭与菲利,后人对加罗法洛明显缺乏关注,这恰如学者所指出的:"在犯罪学(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09年01期)

自然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引入犯罪学的分析框架,对自然犯与法定犯两组样本进行比较研究和实证检验,研究法定犯入刑正当性问题,结果发现,在是否偷窃犯罪、欺骗犯罪、定量构成方面,法定犯与自然犯之间未见显着差异,在是否暴力犯罪、私权犯罪、身份滥用方面,法定犯与自然犯之间的确差异显着。否认或夸大两者的差异,都没有事实依据。据此可以提出,法定犯是自然犯的衍生形式,并由此导出法定犯在立法上的正当性排除和司法上的出罪解释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然犯论文参考文献

[1].张春英.论法定犯的自然犯化及其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影响[D].华侨大学.2019

[2].白建军.法定犯正当性研究——从自然犯与法定犯比较的角度展开[J].政治与法律.2018

[3].郑玉.论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对我国少年司法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

[4].张明楷.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立法体例下的实质解释[J].中国检察官.2014

[5].胡业勋,郑浩文.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法定犯的超常性[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

[6].张明楷.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立法体例下的实质解释[J].法商研究.2013

[7].韦杰钟.死刑存废之争与自然犯及法定犯[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

[8].钱春芸.自然犯、法定犯分类界说[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9].郑蕾.自然犯与行政犯的区分与刑事立法模式的整合[J].大众商务.2010

[10].米传勇.阅读加罗法洛——以自然犯、法定犯理论为中心[J].刑事法评论.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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