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淼[1]2003年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处理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医疗损害纠纷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全社会广为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因此,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的角度对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正确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公平合理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来研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处理的有关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叁章。 第一章主要研究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并以此作为后面实务问题研究的基础。该章讨论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过失、医疗行为等基本概念,界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内涵和外延,分析了医疗行为的特点和医疗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医疗损害、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章主要研究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具有普遍性的几个问题,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请求权主体,分析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鉴定问题,论述了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肯定了我国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阐述了医疗损害赔偿纷纷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应当适用1年诉讼时效。 第叁章主要研究有关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分析了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考虑的因素和免责事由,提出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以外的损害也应当赔偿,医患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继而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讨论了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以及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全文共48000字。
张纯兵[2]2016年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医疗侵权损害民事赔偿纠纷在民事诉讼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但医疗损害的认定涉及医学科学技术的专门性问题,且这类案件的争议事实超出了具有一般知识或普通经验者的认识或判断能力,在长期的实践发展中,我国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等不同处置模式,随着不同处置模式利弊的明晰化,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鉴定二元化机制已不具备法律基础,现已初步形成的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也正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同。而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必须具备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是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内在保障。因此,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保障也成为近年来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针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大多着重于鉴定体制的批评与设计、鉴定程序合法性的质疑等。从司法鉴定管理、实施程序、鉴定方法、技术规范、能力验证等角度,鉴定意见的内在形成机制等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研究尚且不多,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进行质量控制的研究则更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鉴定实务,其鉴定质量的保障必须依靠相对完善的质量控制理论来指导。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技术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是鉴定意见客观性、科学性的重要保障。由于保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科学性的规范不完善,严重损害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并降低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使得鉴定意见证据在诉讼中的公信力有所不足。在认定鉴定意见科学性标准方面,还存在一些欠缺,无法满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的需要。虽然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应该受到推崇,但也不能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不加辨析地盲目信任,客观对待鉴定意见,正确审查和运用鉴定意见,必须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为鉴定意见的审查提供客观依据,从鉴定意见的内在形成机制上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体系势在必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诉讼过程中解决医患争议的主要方式,目前尚存在很多问题,鉴定质量有待持续提高,以满足鉴定意见证据的自身要求。本文的研究主要总结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难以完全满足现实需要。2002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发布实施前,对该条例已存在众多异议,实践中已很少依据该条例、遵循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处理医疗纠纷,而是依据人身侵权损害的事由进行诉讼;《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条例虽然没有明文废止,但已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废用状态,这不仅不利于较好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反而对医疗损害案件的处置带来很多争议,增加处置难度及成本。第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虽然《决定》明确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但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言,该准入标准明显低于现实需要;虽有一些培训机制,但执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鉴定质量评价及鉴定主体的退出机制尚且缺乏,难以满足定期培训、能力持续提高、鉴定质量持续改进的客观要求。第叁,保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科学性的技术规范欠明确。在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中,对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害后果,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判定的技术规范尚不系统明确,致使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显现不足,存在鉴定争议大、重复鉴定多等问题。第四,未能充分利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我国目前在司法鉴定行业开展了广泛的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活动,这有利于提高鉴定机构的管理水平,促进鉴定实务的规范化和保障鉴定质量的持续改进。但是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是按照鉴定项目进行的,由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自身的复杂性,即使某些鉴定项目已通过认证认可的鉴定机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往往不在认证认可的范围之内。而认证认可作为有效的外部质量控制的方法途径,应该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重点分析,力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进行控制。第一,针对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首先认识到医疗纠纷重在预防,其次才是如何处置的问题。同时,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应采取废、立、改相结合的措施,即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发布《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条例》,改进《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第二,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制度问题,提出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人员培训考核评价机制等,以促进鉴定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法医类鉴定中相对复杂困难的技术活动,鉴定质量的高低,主要还是与鉴定人员的执业能力密切相关,而鉴定人技术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在鉴定报告中,通过行业内专业人员对鉴定报告的形式及内容的审核,即可以对鉴定人技术能力进行评价,从而针对性加强培训,提高技术能力水平,保障鉴定质量;同时通过这种评价机制促进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提高行业鉴定水平,从而达到提高鉴定质量的最终目的。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是促进鉴定质量提高的有效方式,通过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剖析,以独特的视角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建议,构建更加科学、客观、公正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体系,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第叁,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问题,主要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过错与损害后果判定、因果关系分析与参与度判定问题。本文在对当前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上述技术规范提出完善建议,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加以明确,以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持续改进鉴定质量。第四,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必须明确的是鉴定意见并非天然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鉴定意见的审查包括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首先,鉴定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这是质量要求的一个方面,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直接反映的鉴定质量,质量较高的鉴定意见书应该依据充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主次分明,术语运用准确,原理科学公认,论述客观准确,鉴定人员不能因为医疗后果的不确定因素,利用自己的技术专长人为设置技术壁垒,进行以偏概全、以个案代表普遍的解释,必须以中立的立场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这也是鉴定质量保障的客观要求。其次,司法实践中,在制度层面上保障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及证据能力也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鉴定人出庭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参与诉讼活动,不仅可针对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质证,还能针对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理论基础、鉴定的方法的可靠性等有关科学性的实质问题进行质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等可以准确把握。本文对鉴定人出庭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反向促进鉴定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本文从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对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初步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具有积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有利于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理论体系,丰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并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提供支持;有利于在鉴定实务中对操作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运用提供指引;有利于为医疗侵权损害案件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正确处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缓解医患矛盾、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及司法公正;有利于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持续改进提供积极可行的建议。本文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为切入点,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采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对鉴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从法律演进、适用、解释与改进的角度对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作一个全景式的扫描,重点研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涉及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在论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具体影响因素提出明确的质量控制措施,初步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体系,对鉴定实务进行指导。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章绪论该部分主要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该领域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热点问题等,在对上述内容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必要性。第二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分析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历史变迁以及各阶段的法律基础,并通过对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的对比分析,论述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后续分析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及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创造基础。第叁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及控制途径该部分在提出质量控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及质量控制现状,提出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制度性和技术性因素,包括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人的独立性、鉴定方法的可靠性、鉴定能力的适宜性、鉴定活动的规范性等具体因素。由此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主要途径,包括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及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健全司法鉴定意见审查采信制度等主要措施,为后续质量控制措施的具体分析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完善该部分在论述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及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现状的基础上,从叁个层面借鉴与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以提高鉴定质量。首先提出成立专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想,重点论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督机制等选任规则,以及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保障和逐利性的控制;其次,从鉴定人管理的角度,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退出和技术能力考核评价机制等鉴定人的选任规则;最后,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角度,通过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受理、实施等过程的控制,进行鉴定质量控制,以保障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人的独立性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第五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该部分论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技术规范具有对医疗损害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定性评判、定量评判的作用,可以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提供保障,并明确了技术规范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重要性。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和当前鉴定规范存在的问题,对鉴定规范体系提出具体的完善设想,包括医疗过失评判、损害后果评判、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在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体系理论的基础上,为鉴定实务提供指导,并通过技术规范体系的完善对鉴定质量的持续改进提供保障。第六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的健全该部分内容主要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践,论述通过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能力验证,以及鉴定意见采信制度的完善,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进行控制,并通过上述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反向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提高。第七章结语该部分主要是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规则体系的总结,明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理论内涵和实施规则,分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实践意义。
姜凤武[3]2012年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叁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法规体系,但医疗损害责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二元化问题。医疗损害赔偿的二元化问题违反了法治的基本要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着司法职能的发挥,凸显了法律体系的内部冲突;违反效率诉讼的要求,增加了医疗损害赔偿救济的成本;不利于构建诚信和法治社会,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层面取得了一定成就,首次使用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完整类型体系,规范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体系。但《侵权责任法》也存在些许不足,比如仅确立了单一的医疗过错判断标准,没有规定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仍然回避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问题;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没有突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特点。鉴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作者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参照,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中外法律比较研究,提出了主要以侵权责任为主进行规制,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如在根据侵权责任时效已届满或者加害人可能因已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而被免责时,也应赋予受害人追究医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立法构思。作者通过比较法研究,对于如何重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制度、完善医疗精神损害责任制度和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关于如何重构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中证明责任制度,作者建议参照德国证明责任的相关制度,引入表见证明理论、证明责任转换理论和妨碍证明理论,扩大法官裁量权,对治疗风险做出正确的考量。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医疗精神损害责任制度,作者从权利主体、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关于如何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作者分析了我国实施强制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地可行性及具体构想,提出了该制度在施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英[4]2012年在《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直被奉为“仁术”的医疗行为秉承着救死扶伤的人文理念,但医疗行为本身的高风险性蕴含着诸种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不可预测性因素,医疗纠纷便由此产生。随着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生活水平得到了质的提高,因而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由于社会整体法制观念的增强,在产生医疗纠纷时,人们更多地选择了以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数量上成指数化增长的同时,医患矛盾也进一步加深,医疗纠纷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倘若不能在法律层面抚平社会矛盾,那么医疗纠纷则极有可能演变成愈演愈烈的“医闹”现象,严重威胁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无论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审判实践,均需要加强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关注。本文试图站在以《侵权责任法》为标志的医疗纠纷一元处理机制下,着重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法规进行体系化的梳理与理论分析。首先,从医疗纠纷二元处理机制到一元处理机制部分主要讨论了伴随着医疗纠纷的与日俱增,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的不断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经历了二元制向一元制的过渡。本章第一节回顾了《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医疗纠纷二元处理机制的发展历程,概括出其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通过立法梳理,我们发现二元制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着以下不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多元化、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医疗鉴定双轨制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方负担。本章第二节论述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原先二元制的医疗损害责任体系所进行的各方面统一,其中最显着的标志就是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从二元制过渡到了一元制,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也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该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种类,分别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次,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部分着重讨论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认定标准。通过对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相关规定的分析,本文得出了我国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确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规则体系群这一结论。这一规则体系群明确了不同的医疗侵权责任类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不仅有利于体现法的公平基本价值理念,也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科学认识事物的方法。在此之后,本章继续讨论了包括医疗技术过错在内的各类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医疗技术过错认定标准的确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对于是否构成医疗技术过失,应该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判断标准;其次,医疗水平的选择时点应该强调的是“当时”,即损害事实发生之时;最后,医疗水平应当主要以当时全国通行的医疗水平为基本参考标准,并结合我国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医疗伦理过错的认定则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说明告知义务、知情同意义务以及保护患者隐私权的相关义务违反的过失判定标准的确定与考察。再次,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部分着重叙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规定,并回顾了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立法演变过程,总结出《侵权责任法》类型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确立的合理性与及时性。在此之后,本章进一步对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和不足做出了相应的评价,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了在我国医疗侵权领域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作为改进措施。该章第二部分对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证明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阐述。然后,医疗纠纷一元处理机制下的医疗鉴定部分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医疗侵权司法鉴定制度以及二元制体系的医疗鉴定制度这叁个方面论述了二元制模式医疗鉴定制度的不足。在该章的第二部分,针对上文所论述的二元制模式医疗鉴定制度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改进意见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性措施和实体性措施。程序性措施从实行行政管理上的一元制、改革对医疗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以及改革医疗鉴定的实施程序这叁个方面展开论述;实体性措施从确定统一的医疗鉴定基本原则、扩展医疗鉴定的内容以及建立医疗专家辅助人制度这叁个角度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赔偿额度的确定部分通过对原因力规则的系统分析,指出原因力规则虽在我国侵权法域中已经逐渐被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所接受,但其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规则体系,因此本章进一步分析了原因力规则的一般适用规则,包括适用方法、范围以及效果,并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性具体阐释了在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受害患者自身的原因、第叁人的过错原因、医疗意外情况下原因力规则的具体应用。通过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额度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我国对医疗损害赔偿的限制过重,文章具体论证了我国对医疗损害赔偿限制过重的原因及其弊端,最后得出应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强调适当性的结论。在借鉴美国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这一先进立法经验的前提下,本文提出了对于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进行适当限制并阐述了具体方法,而对于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则应当采取原因力规则加以确定。
王德堂[5]2011年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历来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务面临的一大难题,我国也不例外。虽然相关部门不断出台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但是未能根本解决这一难题。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中有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不是十分明确和具体。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颁行之初曾成为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依据。但是因为其属于行政法规,效力比较低,且其规定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也有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最终导致《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上的二元化现象。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成为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二元化”现象的众望所归,其实施近一年来确实在诸多问题上实现了统一,但是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尤其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众所周知,法律适用的统一有利于保证司法的统一,司法的统一是我国法制统一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研究当前《侵权责任法》之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力所能及的论证,以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的统一本文通过对现行医疗损害赔偿相关立法的研究,从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定义以及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等基本理论出发,借鉴英、美、德、日、台等域外立法、司法以及学者观点中的合理成分,提出了《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全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通过叁则典型案例的比较引出本文讨论的主题,提出统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侧重于对目前尚存在争议的相关基础理论的分析,主要探讨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分析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定义,得出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界定,二是分析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叁是分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四是对医疗合同相关理论的分析。这几部分均通过分析并合理借鉴我国以及域外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以及学者的观点而得出。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实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这一部分是对我国现行的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梳理和分析,并简要分析了适应上的问题和部分学者的观点。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这一部分是在前几部分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的具体分析并给出自己的思考,力图建立《侵权责任法》之下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框架。这部分同样比较并合理借鉴了域外立法、司法和学者的观点。
滕雅婷[6]2010年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逐年上升,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实践起步较晚,尤其是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不尽完善。本文从分析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功能、立法等方面入手,结合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状况,在对比国外先进的医疗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案例的基础上,详细阐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适用范围、赔偿原则、应考虑的因素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并对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有关建议及构想。希望能够对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黄敏[7]2007年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理论与实践考察》文中研究表明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其故意或主观上的过失导致患者及其相关人员在生命、健康、财产或精神等方面发生损害后果,而产生的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状态。当今社会医患矛盾日渐突出、尖锐,各地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普遍呈上升趋势,该类案件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归责原则、法律适用等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此争议也使医疗损害赔偿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笔者作为一名审判实务工作者,试图运用规范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以医疗损害赔偿以及相关概念的法理辨析为逻辑起点和论证基础,廓清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并对审判实务中法律具体适用及其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了单独立法及确立多层次赔偿原则的必要性的结论。
朴顺善[8]2016年在《中韩医疗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恶化问题已成为当前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法律制度安排,有效解决医患矛盾,是当前法律界的共识。韩国与中国地理相近,历史背景,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程度,医疗发展水平,民众法律意识等方面都有相似的地方。因此,韩国在医疗侵权责任立法及解决医疗纠纷司法实践,具有较大借鉴意义。本文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和韩国在医疗侵权责任立法及司法实践,归纳总结了我国医疗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以这些问题为导向,深入对比分析了韩国在这些领域的经验做法,从比较法视角,系统提出了缓和证明责任冲突、明确因果关系认定规则,解决医疗鉴定双轨制弊端,改革医疗侵权赔偿标准等医疗侵权责任制度重点领域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责任制度。本文认为,在完善医疗侵权责任制度方面,要综合考虑立法的稳定性和司法的灵活性,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交由法院和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处理,并提高司法案例的指导作用,统一司法审判标准。而医疗鉴定制度改革,行业调解前置,改革损害赔偿标准等,则需要从立法层面作出回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进而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季若望[9]2018年在《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构建——以医疗损害案件为视角》文中提出侵权法中的生存机会丧失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尚属少见,经剖析案例,可以发现该类案件中存在请求权基础不明、赔偿范围不统一、客观数据量化不足等问题。应当将生存机会丧失的保护纳入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体系加以保护,机会丧失的救济不适用传统人格权侵害的"全有或全无"模式而应适用"比例式赔偿"模式。在赔偿范围层面,应当区分物质性损害赔偿与非物质性损害赔偿,且原则上将前者列入比例赔偿范围内。在赔偿数额层面,应当力求客观数据的多样化与精确化,同时在计算方法上区分已发生损害和未来风险,分别采纳"比例式计算法"和"多段结果计算法"。
艾尔肯, 方博[10]2010年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报告》文中提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历史进程分为初步摸索阶段、行政法规主导阶段、向行政法规转型阶段以及法律适用混乱阶段;现阶段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呈现出数量逐年增多、审理周期长、纠纷解决机制多元性以及患方胜诉率较高等特征;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将医疗损害案件划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案由的二元化、适用法律的二元化、鉴定的二元化、赔偿标准的二元化、举证责任、当事人适格、诉讼时效及起算点等问题;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途径是首先制定侵权责任法,确立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之后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统一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问题。正确适用法律对于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保证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处理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D]. 余淼. 四川大学. 2003
[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D]. 张纯兵.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3].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D]. 姜凤武.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4]. 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研究[D]. 张英. 吉林大学. 2012
[5].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研究[D]. 王德堂. 南京大学. 2011
[6]. 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滕雅婷. 南京医科大学. 2010
[7].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理论与实践考察[D]. 黄敏. 苏州大学. 2007
[8]. 中韩医疗侵权责任研究[D]. 朴顺善. 黑龙江大学. 2016
[9]. 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构建——以医疗损害案件为视角[J]. 季若望. 政治与法律. 2018
[10].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报告[J]. 艾尔肯, 方博. 河北法学. 2010
标签:民商法论文; 医疗论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 鉴定意见论文; 医疗质量论文; 医疗体系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法律论文; 医疗纠纷论文; 二元结构论文; 案件分析论文; 司法鉴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