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逻辑——以网约车行政案件为切入点的分析

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逻辑——以网约车行政案件为切入点的分析

论文摘要

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法律规制在现实中存在地方立法违背中央立法、选择性执法、法院机械司法等问题,规制逻辑存在三次断裂。对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逻辑应当明确规制目标、主体、时机、手段与形式。其中,规制目标包括合法性规制等共性规制目标与乘客安全等个性规制目标,规制主体包括政府与网络平台,规制时机按不同规制目标分为不同的介入时机,规制手段应在规制目标的分层和明确下配套有效和匹配的规制手段,对共享经济有效的规制形式包括试验性规制与合作规制。共享经济与现有法律制度的融合还应摒弃机械适用合法性标准的法律实践与规范法学理论,现代法律的德性转向有助于减少共享经济等新兴事物与现有法律制度的裂痕。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网约车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趋势与特点:从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到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过渡
  • 三、网约车共享经济法律规制存在的逻辑断裂
  •   (一) 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及规制目标不一致不匹配的逻辑断裂
  •   (二) 选择性执法造成的执法层面逻辑断裂
  •   (三) 合法性审查困境与孤立、片面司法造成的司法规制逻辑断裂
  • 四、共享经济的分类及法律规制逻辑的确立
  •   (一) 规制目标
  •     第一类:所有共享经济共同的规制目标。
  •     第二类:每一类共享经济特有的规制目标。
  •       1. 共享物品。
  •       2. 共享出行。
  •       3. 共享空间。
  •   (二) 规制时机
  •     1. 在准入环节规制。
  •     2. 发展成熟后规制。
  •     3. 合法化规制完成后规制。
  •   (三) 规制主体
  •     1. 中央政府。
  •     2. 地方政府。
  •     3. 网络平台。
  •   (四) 规制手段
  •     1. 共享经济共同规制目标应当采用的规制手段。
  •     2. 共享经济特殊规制目标应当采用的规制手段。
  •   (五) 规制形式
  •     1. 实验性规制。
  •     2. 合作规制。
  • 五、余论:共享经济与法律的德性转向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霁霞

    关键词: 共享经济,网约车,法律规制,法律的德性转向

    来源: 法学杂志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专项项目(项目编号:17VZL010),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公共领域跨界治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FRF-BR-17-006B)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5.3

    DO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9.01.009

    页码: 75-89

    总页数: 15

    文件大小: 568K

    下载量: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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