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输出与保护的利益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李强壮[1](2020)在《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绝大部分自然资源都集中在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随着对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的不断开发,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当地居民却没有获得充分的补偿,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存在一系列问题。为此,本文从目前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与补偿的现状出发,结合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意义,试图提出一些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对策。
吕慧娜[2](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李杰[3](2020)在《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文中指出“对口支援”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基于我国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及中部地区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发展水平存在的较大差距,以及地区之间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和互补性的客观实际,为推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较快发展,最终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于20世纪70年代末制定、实施并不断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政策、制度。对口支援的实施,在控制和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较快发展,以及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及其破解、“一带一路”的实施与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持续进行和发力,特别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为对口支援的创新、完善以及全方位、深层次的有效实施,带来了历史性的新机遇,提供了新导向和新路径。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以《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为题,在充分借鉴现有理论成果及其观点的基础上,运用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府际关系理论和政策网络理论,经济学区域发展理论以及民族学民族发展理论,展开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通过梳理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发展历程、基本类型及其推广应用,明确对口支援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及民族政策体系中的地位,探寻对口支援的价值目标、意图以及功能、作用,并对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制度体系、绩效进行检视。研究发现,对口支援政策在促进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功能和作用。同时,存在着造血功能不足、援助效率不高以及制度激励不足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受一些因素使然:既有政策因素的影响,没有使多元主体形成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没有形成具有足够内驱力的政策运作机制以及一整套精细化的政策工具;又受任务设定的制约,诸如任务扩界、任务累加、任务分配、路径依赖以及利益博弈导致的目标分歧等;还有环境条件的约束,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环境特殊、经济发展滞后、社会环境独特以及国际环境条件复杂,等等。问题产生的原因,决定了问题解决的方式及其路径。对口支援中存在的问题,是由政策因素、任务设定以及环境条件等因素所致,这就决定了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遵循中央统筹与地方联动、规划先行与科学发展、软硬结合与突出重点、坚持互利与加强合作等基本原则,在中央政府领导下,构建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长效机制以及探寻其有效性的实现路径。首先,构建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长效机制。包括:一是对口支援目标机制,全面认识对口支援政策的特殊性和阶段性、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及产业支援要帮扶受援地区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二是对口支援动力机制,实现“互惠共赢”的利益分享、鼓励援助的“利益补偿”以及强化有关主体“利益共同体”意识等。三是对口支援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约束制度、建立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度以及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等。四是对口支援协调机制,发挥中央政府“顶层设计”的协调功能、坚持“科学规划”的工作方针以及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统筹协调机制等。其次,新时代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路径选择。一是紧紧围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加大对口支援的力度和有效性,破解当代中国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之间、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二是充分借力“一带一路”的实施和推进,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在两个“互联互通”中发挥对口支援的政策功能和作用。三是助力“西部大开发”战略,围绕人力资源开发,加大教育、卫生、文化对口支援力度;深化西部民族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大力改善投资环境;通过“双向交流”、干部支援、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西部人才建设,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四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对口支援中推进西部民族地区制度建设的现代化: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并且有效发挥制度效能,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和提升地方政府能力,促进政府与市场、社会间的良性互动,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资源配置。
李辰[4](2019)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在内蒙古的实践》文中研究指明民族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是涉及民族生存、发展和各种相关利益的社会矛盾,对民族问题处理得当与否关系着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定和边防巩固。民族问题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多民族国家高度重视并采取适当途径解决此类问题。当然,由于各国历史习俗、民族构成、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其解决民族问题的途径与成效各有不同。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区域治理古已有之。因俗而治、羁縻统治很大程度上是中央王朝针对多民族国家的状况而实行的有效管辖政策。在重视和解决我国少数民族问题方面,中国共产党重视这一历史上客观存在的制度历史和它的积极功能,形成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之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1947年正式建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合理推行民族政策,把民族自治的构想融入到单一制国家结构内,从而保证了国家具有制度上的包容性,对少数民族的基本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并且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在整个社会形成了各民族互相帮助、携手共进的和谐局面,有效调解了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问题。然而,“3·14”和“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让很多身居内地的人首次感受到我国是一个面临较为严峻“民族问题”的国家。当民族问题与“疆独”、“藏独”等民族分裂活动或宗教极端主义联合起来时,就变成了影响我国繁荣安定与各民族友好往来的巨大威胁。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成立的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在72年的发展历程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事业蓬勃发展,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打下了牢固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当然需要看到的是,制度的设计不可能是完美的,在运行过程中制度也会出现“磨损”,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因此,我们需要思考一系列相关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在内蒙古的运行实效如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制度的设计初衷与实际运行效果有偏离情况发生?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又该如何调整?本论文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实践为主题,着重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内蒙古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事业的推进作用,并据此分析了阻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作用的因素以及改进的措施。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以及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有五章。第一章运用了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形成与变迁的理论,分析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点论述了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形成的基本观点、路径依赖机制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影响、中国历史上民族治理方式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原则及取得成就等内容。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轨迹。以关键时间节点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实施的进程分为1947年前、1947年至1956年、1957年至1977年和1978年以后4个阶段分别加以阐述。第三章是本论文的重点,主要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功能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实现程度。笔者运用了开展社会调查时得到的一手资料以及其他内容详实的统计数据,为本章的论述提供了事实注脚。第四章主要论述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发挥效果的阻滞因素,从民族法制体系不完善、权力界限不够清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转型期民族关系复杂化以及公民素质不高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五章对如何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健康运行提出了对策建议。重点从完善制度设计、理顺权力关系、大力发展经济、巩固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以及培育公民文化等五个方面,对不断创新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本论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规范性研究与经验性研究相结合,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形成、变迁的理论来阐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的实践问题,并且积极回应时代关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王璟谛[5](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统一有序、社会公平公正、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安排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治理必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并提出了加大力度支持革命地区、民族自治地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给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边疆民族自治地方带来了新发展机遇。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坚实的财力保障和规范的制度保障,由于历史原因和原来国家战略大局安排,民族自治地区财政经济发展还明显地落后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自主财力还较为薄弱,目前中央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政策还欠稳定欠规范,转移支付力度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需要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背景下,加强在国家治理视角下开展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全面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文献回顾和收集八个民族省区的财政经济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的财政问题开展一定范围的实地调研,从国家治理视角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和财政运行的特殊性进行再认识,按照“理论分析—统计描述—实证分析(案例分析)—改革设计”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全面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体系、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政策、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和债务管理制度等财政体制问题,以及国家的财政法律制度建设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规建设问题,并分别提出了政策建议。本论文主要的创新点和突破点为:一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和地方税体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论证和修订,并提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框架(财政收支体系、财政体制、财政管理制度和财政法律)。二是用历史唯物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分析,得出受国家发展战略影响,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基本公共服务历史欠账,自身定位不准发展滞后等多重因素制约,在一定时期内,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优先于地方组织收入工作。三是论文提出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体现历史补偿原则,中央和发达地区支持是民族自治地方成功从“输血”转向“造血”的重要保障。四是通过研究中央部委不当政策干预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不优、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案例,得出结论是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重赋金、轻赋权的指导思想应该要调整,并进一步指出财政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五是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先试先行天然试验区,根据建设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先行全面深化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率先试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机构改革,尤其是突破人大机关职能职责的改革,率先推进财政大数据。
付寿康[6](2018)在《民族地区碳贫困类型与碳交易减贫研究 ——以贵州六盘水市湖北恩施州为例》文中指出在全球气候变暖,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碳减排压力不断增大,脱贫攻坚进入决胜阶段的大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西部民族地区的区域性整体贫困,与东部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巨大差距,则是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体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发展的优势在于资源,发展的矛盾也在于资源。以生态与资源为中心,“富饶的贫困”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学术界对“富饶的贫困”问题已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其中“富饶”的类型与层次多样。本文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将“富饶”的对象具体化为“碳”。从“碳”视角研究民族地区“碳资源富集”与贫困之间的关联,探索“碳”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问题,思考碳交易在民族地区减贫中的重要作用。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归纳总结法、案例研究法、田野调查法和问卷调查法,以资源禀赋理论、“两山”理论、可行能力理论、外部性理论、“两个共同”理论为指导。围绕碳贫困这个中心,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质化研究与量化研究相结合,展开对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负外部性,生态保护正外部性与贫困问题之间关联的研究。本文以生态文明建设与资源富集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介绍碳贫困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通过文献综述明确碳贫困问题的研究方向、研究思路与方法,把握其中规律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结合已有研究与调研,对新概念“碳贫困”进行界定。以贫困发生率高与贫困程度深的民族地区为研究区域。基于碳资源禀赋,发展的差距与不平等,以民族地区同步小康的实现为目标,对民族地区贫困问题的研究侧重于,从地区以及人的发展权利与能力角度,探讨“碳”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外部性情况下的致贫原因、致贫机理。提出碳贫困是一种间接贫困,并指出碳贫困的特点、类型与应用,思考碳交易减贫的新方式。以贵州六盘水市灰碳贫困和湖北恩施州绿碳贫困为碳贫困问题的研究案例。从外部性视角探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六盘水市灰碳贫困成因、特点与主要表现,通过碳排放的测算,量化碳源,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负外部性影响具体化,提出六盘水市应对灰碳贫困的基本思路。从外部性视角探讨生态环境保护中湖北恩施州绿碳贫困的成因、特点与主要表现,通过碳储量的估算,量化碳汇量及其价值,将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碳汇正外部效应具体化,提出恩施州应对绿碳贫困的基本思路。以这两个典型案例的研究,思考看似对立实则可以统一的灰碳贫困与绿碳贫困问题,即通过碳交易破解碳贫困。将碳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的政策制度设计,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脱贫攻坚中政府难以解决,解决不好的资源环境外部性问题。进而对碳交易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总体上介绍世界碳排放市场的结构及发展状况,论证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紧迫性、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述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必要性,探讨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思路。最后,提出破解民族地区碳贫困问题的对策建议。主要有,减碳源:民族地区传统资源开发的转型升级;增碳汇:民族地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优化生态补偿制度:民族地区碳贫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实施碳交易减贫:民族地区碳贫困外部性内在化的新途径;选择新的发展理念:民族地区绿色发展破解碳贫困。
马光耀,石勇[7](2017)在《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地居民受益机制构建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中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的西部地区具有民族性和相对落后性的特征,而我国当前实行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及利益分配机制使得资源地居民在矿产开发中的受益程度,难以与其承受的现实和潜在损失成正比。本文在分析当前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地居民受益机制的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构建这一机制需要遵循的主要原则和要求,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构建当地居民受益机制的主要政策建议,以期使当地居民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受益机制得以建立和不断完善。
王承武,马瑛,李玉[8](2016)在《西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政策研究》文中认为在西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及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国家从法律、制度、区域等层面构建了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体系框架,明确了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受益渠道,这对规范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关系,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完整的民族自治地区扶持政策体系还未形成,西部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并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为此,需要加强资源补偿、资源地居民就业等方面的配套立法,法定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优先受惠权,强化西部民族地区的资源配置权,建立规范有序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实现西部民族地区资源优势转换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柳颖[9](2015)在《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囿于农牧民的理念、能力等多重因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制度体系沿袭了一种消极型“救济式”、“输血式”的工作模式。这种扶贫模式固然保障了贫困者的基本生活不受威胁,但难以使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甚至会陷入贫困循环、贫困“依赖”的怪圈。21世纪以来,受世界范围内现代积极型反贫困理论和政策范式的影响,我国农村反贫困议题进入了一个理念转变与模式转型的时期。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实施与推进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将少数民族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视为反贫困的主战场,使我国民族地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毋庸讳言,当前民族地区反贫困制度设计处于“新老问题交织、内外矛盾重重”的交困境地,已经无法推动下一步民族地区反贫困工作的正常运行。基于此,参照国外经验教训并结合本土实践,研究、设计并推行具有适用性的新型民族地区农村贫困治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积极福利是当前社会福利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理论视角之一,这一理论兴起于对以物质救助和生活维持为核心的消极福利理念的批判和反思。其所提出的“投资性福利”、“工作福利”着眼于对福利政策客体个人能力的开发与重塑,从而构建了一种具有积极性和现代性的政策视角。积极福利的理论内涵对于急于摆脱传统制度的负面效应,走出制度建设困境的我国民族地区农村来说具有较好的切入性与适用性。在反贫困议题中,积极福利理论的分析框架可以从主体、客体和方式三个维度展开:分别是多元、协作、整合的福利政策实施主体维度;瞄准、精确、补缺的福利政策实施客体维度;赋权、增能、就业的福利政策实施方式维度。建立三者平衡循环且良性互动的渠道,最终帮助贫困者摆脱贫困。当然,任何一项复杂制度的更新或重构都需要对其所处的时间逻辑和空间领域进行全面客观的研判,前者提供依据,而后者提供经验。因此,本研究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历程进行了梳理,阐述了不同时期下制度发展的空间特征、政策理念嬗变和建设轨迹。研究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对当前民族地区反贫困政策的运行现状与内在矛盾进行有针对性的剖析,进而对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主体责任、客体瞄准和方式选择的制度缺陷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政府做为单一主体的局限性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的参与缺位,民族地区农村普遍式反贫困目标瞄准机制的低效以及民族地区农牧民福利依赖的政策缺陷。吸收并借鉴与我国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具有相似情境和问题的国际先进经验和失败教训对于建立具有适用性的反贫困制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在世界范围内,巴西的反贫困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责任主体关系均衡,印度在瞄准客体上体现了针对性和选择性,而澳大利亚政府的反贫困资源投放方式却使土着居民形成福利依赖。上述国家在解决各自少数族群的贫困问题时,所采用的理念与政策思路较为典型的体现了积极型和消极型两种反贫困模式,所以福利效应截然相反,这就给予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制度体系重构以思考和启示。在此基础上,本研究从宏观、整体的角度定位了反贫困的战略模式,为民族地区农村提供了反贫困的方案与步骤。即通过协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均衡反贫困责任主体关系;重构目标瞄准机制,实现反贫困客体对象精准;激发反贫困对象增能与就业,促使反贫困方式由普惠向补缺转变。在政策层面,进一步细化了民族地区反贫困的实施路径。包括通过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反贫困体系来均衡反贫困主体责任;通过资金瞄准、项目瞄准及过程瞄准来实现反贫困目标客体精准;通过提高农牧民健康素质、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发展特色农牧产业和自主创业以及完善农牧民就业福利制度,来促进反贫困方式转变。
白利萍[10](2015)在《民族自治地方资源权利及利益分享机制探析》文中提出民族地区是我国战略资源地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但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受限于我国对自然资源的物权的总体配置,《民族区域自治法》从自然资源物权配置之自治权方面构建了照顾民族地区利益分配的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体系,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因而也没有体现出对民族地区权益的特殊保护。本文从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实现视角,探究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享机制的法治化路径。
二、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输出与保护的利益补偿机制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输出与保护的利益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与补偿的现状 |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
(二)生态问题突出 |
(三)资源开发中利益补偿机制缺失 |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价值 |
三、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对策 |
(一)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 |
(二)制定相应的惩罚规定 |
(三)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补偿制度 |
四、结语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R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梳理与述评 |
一、文献梳理 |
二、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一、研究思路 |
二、结构安排 |
第二章 研究准备: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基本认识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对口支援 |
二、西部民族地区 |
三、府际关系 |
四、财政转移支付 |
第二节 理论资源准备 |
一、区域发展理论及其适用性 |
二、府际关系理论及其适用性 |
三、政策网络理论及其适用性 |
四、民族发展理论及其适用性 |
第三节 对对口支援的科学认识 |
一、政策地位:对口支援已是事实上的国家战略 |
二、政策价值:对口支援是中国特色的政策创新 |
三、政策本质:对口支援是地方政府间的帮扶与合作 |
四、实施结果:对口支援使中央实现对地方治理的嵌入 |
第三章 历史考察: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制度化历程 |
第一节 对口支援政策实施的历史图卷 |
一、孕育与萌芽阶段 |
二、提出与实施阶段 |
三、发展与检验阶段 |
四、完善与提高阶段 |
第二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重心的转换 |
一、重政治功能、轻经济功能 |
二、重经济功能、轻政治功能 |
三、政治、经济、社会功能并重 |
第三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政策意图 |
一、维护边疆稳定 |
二、培育市场经济 |
三、协调区域发展 |
四、促进民族发展 |
第四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政策拓展 |
一、重大工程建设 |
二、重大灾害救助 |
三、东西扶贫开发 |
第五节 小结:对口支援“再制度化”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
第四章 制度检验: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制度体系 |
第一节 对口支援的政策文本分析 |
一、对口支援的法律依据 |
二、对口支援的行政依据 |
三、对口支援的政策配套 |
第二节 对口支援的政策主体分析 |
一、对口支援的主体结构 |
二、对口支援政策中的府际关系 |
三、对口支援政策中主体利益的实现 |
第三节 对口支援的运行机制分析 |
一、对口支援的动力机制 |
二、对口支援的工作机制 |
三、对口支援的协调机制 |
第四节 对口支援政策的功能分析 |
一、对口支援的现实功能 |
二、对口支援的根本功能 |
三、对口支援的价值功能 |
第五节 小结:对口支援“再制度化”具有制度的可能性 |
第五章 实践检验: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政策绩效 |
第一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政策实施状况 |
一、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工作概况 |
二、对口援疆的规模与实施过程 |
三、对口援藏的规模与实施过程 |
第二节 对口支援对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
一、政治发展的促进作用及其测量 |
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及其测量 |
三、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及其测量 |
第三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政策实施中的问题 |
一、造血功能不足:受援地自主发展能力不强 |
二、援助效率低下:资金的投入——产出比不高 |
三、制度激励不足:支援方的援助积极性不高 |
第四节 小结:对口支援“再制度化”是政策实践的现实需求 |
第六章 制约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绩效的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政策因素: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制度不完备 |
一、政策主体:没有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
二、运行机制:没有形成具有足够内驱力的政策运作机制 |
三、政策工具:没有形成一整套精细化的政策工具 |
第二节 任务设定: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任务繁杂 |
一、任务扩界:政策实践不能承受的“任务之重” |
二、任务累加:支援方政府陷入“两难的境地” |
三、任务分配:结对关系固化造成“厚此薄彼” |
四、路径依赖:对口支援使中央“责任感下降” |
五、目标分歧:利益博弈导致工作“敷衍了事” |
第三节 环境约束: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环境复杂 |
一、政治环境: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环境特殊 |
二、经济环境: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 |
三、社会环境: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环境独特 |
四、国际环境:西部民族地区国际背景复杂 |
第四节 小结:对口支援“再制度化”是政策发展的必然选择 |
第七章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机制构建与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基本原则 |
一、中央统筹与地方联动 |
二、规划先行与科学发展 |
三、软硬结合与突出重点 |
四、坚持互利与加强合作 |
第二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机制构建 |
一、构建合理的对口支援目标机制 |
二、构建有效的对口支援动力机制 |
三、构建严格的对口支援约束机制 |
四、构建完善的对口支援协调机制 |
第三节 新时代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路径优化 |
一、新背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 |
二、新机遇:借力“一带一路”倡议 |
三、新定位:助力“西部大开发”战略 |
四、新路径:走“现代化治理”之路 |
结语 |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二、本项研究的特色与创新 |
三、本项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有限理性假设下对口支援府际关系的动态演化 |
附录二:基于“合成控制法”对援藏、援疆工作经济性产出的测算 |
附录三:对口援藏重大项目情况 |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在内蒙古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基本框架 |
五、相关理论 |
第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中国民族治理的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制度的形成与变迁 |
一、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 |
二、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形成观” |
三、路径依赖与制度变迁 |
第二节 中国民族区域治理方式的发展 |
一、古代中原王朝“夷夏之辨”思想下的民族区域治理 |
二、“民族主义”观念冲击下的近代民族区域治理 |
三、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区域治理政策的探索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 |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成就 |
一、路径依赖机制影响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的成就 |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的发展轨迹 |
第一节 内蒙古地区的区域治理制度遗产(1947 年前) |
一、内蒙古地区的民族构成与民族关系 |
二、清朝与民国对内蒙古地区的民族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内蒙古民族自治运动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初步建立(1947-1956年) |
一、自治政府成立初期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 |
二、内蒙古全区域统一自治的实现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在曲折中前进(1957-1977 年) |
一、全面左倾与否定民族政策 |
二、二十年工作成就与教训 |
第四节 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的跨越前进(1978 年后) |
一、拨乱反正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发展 |
第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的制度功效 |
第一节 政治建设功能的实现程度 |
一、内蒙古各民族政治地位平等 |
二、内蒙古自治机关自治权得到保障 |
三、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不断提升 |
四、少数民族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有所提高 |
第二节 经济建设功能的实现程度 |
一、内蒙古经济政策的演变 |
二、内蒙古现实经济状况 |
三、内蒙古经济增长效益评价 |
第三节 文化建设功能的实现程度 |
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
二、民族文化产业势头良好 |
第四节 社会建设功能的实现程度 |
一、构建起和谐民族关系 |
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良好 |
第五节 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实现程度 |
一、内蒙古生态环境特点 |
二、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现状 |
第四章 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效的因素 |
第一节 民族法制体系不完善 |
一、我国民族法制体系的建构过程 |
二、我国民族法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权力界限不够清晰 |
一、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关系 |
二、民族自治地方党委与自治机关的权力关系 |
第三节 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
一、内蒙古的财政状况 |
二、内蒙古的财政赤字与财政补贴 |
第四节 社会转型期民族关系复杂化 |
一、社会转型对民族问题的影响 |
二、民族政策与社会环境错位 |
第五节 公民素质不高 |
一、政治文化素质待提升 |
二、政治参与程度待提升 |
三、基层干部文化素质待提升 |
第五章 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康运行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制度设计,加强民族法制体系建设 |
一、健全民族法制体系 |
二、健全民族法制监督机制与违法制裁机制 |
第二节 理顺权力关系,落实自治机关自治权 |
一、理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关系 |
二、理顺民族自治地方的党政关系 |
第三节 大力发展经济,夯实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
一、加大国家扶持力度 |
二、提高内蒙古自身发展能力 |
第四节 巩固发展和谐民族关系,改善制度实施的社会条件 |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观念 |
二、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社会认同 |
三、建立健全民族关系调控机制 |
第五节 培育公民文化,提高政治社会化 |
一、增强政治认同 |
二、扩大政治参与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主要研究范围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3 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1.4 文献述评 |
1.5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6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与财政相关理论基础 |
2.1 国家治理 |
2.2 财政分权理论 |
2.3 财政职能划分 |
2.4 民族区域自治与地方财政相关理论 |
2.5 构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意义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的再认识 |
3.1 .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特殊性的再认识 |
3.2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3 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4 民族自治地方地理生态和历史文化特殊性的再认识 |
3.5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对财政问题的影响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问题分析 |
4.1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情况分析 |
4.2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水平分析 |
4.3 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补助收入分析 |
4.4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的实证分析 |
4.5 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 |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的制度分析 |
5.1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财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
5.2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分析 |
5.3 民族自治地方分级财政体制问题 |
5.4 民族自治地方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5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6 民族自治地方债务管理制度缺失 |
第六章 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 |
6.1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构想 |
6.2 建立并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夯实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物质基础 |
6.3 坚持并完善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财政体制机制,理顺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关系 |
6.4 .构建现代财政法律体系,提升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治化水平 |
6.5 创新配套地方性法规和制度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二、主持或参与研究的课题 |
后记 |
(6)民族地区碳贫困类型与碳交易减贫研究 ——以贵州六盘水市湖北恩施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民族地区 |
(二)碳贫困 |
(三)碳交易 |
(四)绿色发展 |
四、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有关水贫困的研究 |
(二)从资源开发中人的权利能力视角解释贫困原因的研究 |
(三)有关碳源、碳交易与贫困问题的研究 |
(四)有关碳汇、碳交易与贫困问题的研究 |
五、研究思路、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与主要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论文的创新之处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民族地区碳贫困成因分析 |
一、理论基础 |
(一)外部性理论 |
(二)“两山”理论 |
(三)自然资源禀赋论 |
(四)可行能力理论 |
(五)“两个共同”理论 |
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碳资源禀赋特征分析 |
(一)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况 |
(二)民族地区传统能源资源禀赋 |
(三)民族地区生态资源禀赋 |
三、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背景下的民族地区碳贫困成因分析 |
(一)自然资源富集型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与贫困之间的关联 |
(二)生态资源富集民族地区生态保护与贫困之间的关联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族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碳源:贵州六盘水市灰碳贫困 |
一、贵州六盘水市的资源禀赋与碳贫困概况 |
二、六盘水市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影响 |
(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碳源分析 |
(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性影响 |
(三)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外部性影响 |
三、六盘水市能源活动碳排放测算 |
(一)碳排放的测算方法 |
(二)六盘水市能源活动碳排放的测算 |
(三)六盘水市煤层气抽采与碳减排 |
四、六盘水市灰碳贫困的特征与原因分析 |
(一)六盘水市灰碳贫困的主要特征 |
(二)六盘水市灰碳贫困的主要原因分析 |
五、六盘水市灰碳贫困中的绿色发展困境与应对策略 |
(一)六盘水市灰碳贫困中的绿色发展困境 |
(二)六盘水市灰碳贫困问题的绿色应对策略 |
六、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碳汇:湖北恩施州绿碳贫困 |
一、湖北恩施州的资源禀赋与碳贫困概况 |
二、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效益 |
(一)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碳汇种类 |
(二)林业碳汇与恩施州碳汇林 |
(三)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与碳汇的外部性分析 |
三、恩施州碳储量的估算与价值量化 |
(一)恩施州碳储量估算 |
(二)恩施州碳储总量及其总价值的分析 |
(三)恩施州户用沼气碳汇效应与碳交易 |
四、恩施州绿碳贫困的特征与原因分析 |
(一)恩施州绿碳贫困的主要特征 |
(二)恩施州绿碳贫困的主要原因分析 |
五、恩施州绿碳贫困中的绿色发展困境与应对策略 |
(一)恩施州绿碳贫困的绿色发展困境 |
(二)恩施州绿碳贫困问题的绿色减贫应对策略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碳贫困的民族地区碳交易参与研究 |
一、世界碳交易市场的结构及发展概况 |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紧迫性、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紧迫性 |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必要性 |
(三)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可行性 |
三、当前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成效与困境 |
(一)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主要成效 |
(二)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主要困境 |
四、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作用与意义 |
(一)新时代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模式优化的要求 |
(二)民族地区挖掘生态正外部效益,碳汇资源变扶贫效益的需求. |
(三)民族地区减小碳排放负外部效应,共享资源开发利益的要求. |
五、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实践与案例 |
(一)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实践探索 |
(二)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成功案例 |
六、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存在的问题:基于湖北恩施州的调研 |
七、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族地区碳交易破解碳贫困的基本路径 |
一、减碳源——民族地区传统资源开发的转型升级 |
二、增碳汇——民族地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
三、优化生态补偿制度——民族地区碳贫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 |
四、实施碳交易减贫——民族地区碳贫困外部性内在化的新途径 |
五、选择新的发展理念——民族地区绿色发展破解碳贫困 |
六、本章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经历与成果 |
附录B:生物量和蓄积量转换模型参数表 |
附录C:农作物根冠比、含碳量、水分系数和经济系数 |
附录D:碳排放系数及折标煤系数 |
附录E:六盘水精准扶贫背景下碳贫困破解路径研究的调研提纲 |
附录F:碳汇林利益相关者项目认知度调研问卷 |
附录G:户用沼气利益相关者项目认知度调研问卷 |
致谢 |
(8)西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策框架及主要内容 |
(一)法律层面的主要政策 |
1.《宪法》中有关资源开发的规定 |
2.《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资源开发的规定 |
(1)对民族地区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权利的规定 |
(2)对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优先开发权利的规定 |
(3)对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中获得利益分配和补偿权利的规定 |
3.《矿产资源法》中对资源开发权益分配的规定 |
(二)分配层面的主要政策 |
1. 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财政补贴政策 |
2. 自然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政策 |
(三)区域层面的主要政策 |
1. 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 |
2. 区域性扶持政策 |
二、政策评析 |
(一)现行政策的积极影响 |
1. 构建了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享的制度框架 |
2. 确定了民族地区自然资源开发中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
3. 明确了民族地区自然资源开发受益的渠道 |
(二)现行政策的不足之处 |
1. 现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
2. 缺乏完整的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政策体系 |
三、对策与建议 |
(一)法定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优先受惠权 |
(二)健全相关立法,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在资源开发中应有的收益 |
1. 完善有关资源补偿机制的配套立法 |
2. 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公民就业的配套立法 |
(三)强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配置权 |
(四)在民族地区建立规范有序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9)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总结与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相关概念和理论工具 |
第一节 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民族地区 |
二、贫困、贫困线 |
三、民族地区农村贫困 |
四、反贫困、积极型反贫困 |
第二节 积极福利理论概述 |
一、积极福利思想提出背景 |
二、积极福利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三节 积极福利理论介入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意义及分析框架 |
一、积极福利理论对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议题的意义 |
二、积极福利理论的分析维度 |
第三章 传统福利背景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传统福利背景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历史变迁 |
一、救济式反贫困的起步阶段 |
二、体制改革推动的反贫困阶段 |
三、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开发式反贫困阶段 |
四、反贫困攻坚阶段 |
五、综合扶贫阶段 |
六、彻底解决贫困问题的深化发展阶段 |
第二节 民族地区反贫困的现行政策——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 |
一、案例选择 |
二、资料获取 |
三、内蒙古兴安盟地区反贫困政策现状 |
第三节 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政策效应与存在问题 |
一、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政策效应 |
二、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实践中的问题反思 |
第四章 民族地区农村传统型反贫困的制度缺陷分析 |
第一节 反贫困制度中的主体缺陷分析 |
一、政府在反贫困中的局限 |
二、企业、社会组织反贫困参与的缺位 |
第二节 反贫困制度中的客体缺陷分析 |
一、民族地区农村普遍式反贫困目标瞄准范围 |
二、民族地区农村普遍式反贫困目标瞄准的困境 |
三、民族地区农村普遍式反贫困目标瞄准机制缺陷分析 |
第三节 反贫困制度中的方式缺陷分析 |
一、民族地区农牧民“福利依赖”的表现 |
二、民族地区农牧民福利依赖的政策缺陷分析 |
第五章 两种扶贫范式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巴西印第安人反贫困主体责任关系的均衡 |
一、巴西经验借鉴的背景与依据 |
二、巴西反贫困责任主体采取的积极措施及其成效 |
三、巴西印第安反贫困责任主体关系均衡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印度农村反贫困计划的选择性与精准性 |
一、印度经验借鉴的背景与依据 |
二、印度农村贫困的制度分析 |
三、印度农村反贫困项目的精准实施 |
四、印度农村反贫困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澳大利亚土着民普遍式福利的依赖性 |
一、澳大利亚反贫困教训反思的背景与依据 |
二、澳大利亚土着民普遍式福利现状 |
三、澳大利亚土着民贫困的原因分析 |
四、澳大利亚土着民普遍式福利的教训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战略模式设计 |
第一节 参与与均衡:反贫困主体责任架构 |
一、政府主导: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责任主体 |
二、多元架构: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责任主体关系 |
第二节 补缺与瞄准:反贫困客体目标选择 |
一、普惠式福利向补缺式福利的转变 |
二、反贫困目标瞄准机制的重构 |
第三节 增能与就业:反贫困政策方式转变 |
一、回应西方语境中的“福利依赖”:破除“中国式福利依赖” |
二、事前干预社会风险 |
三、推动民族地区农村“从福利到工作”的转变 |
第七章 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反贫困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反贫困体系” |
一、政府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中的主导角色 |
二、建立企业扶贫的新格局 |
三、社会扶贫的适应与兴起 |
第二节 反贫困目标瞄准路径 |
一、资金瞄准:扶贫贴息制度的完善 |
二、项目瞄准:简政放权为贫困户“量身定制” |
三、过程瞄准:对贫困户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 |
第三节 民族地区农牧民增能与就业 |
一、农牧民健康素质与劳动力素质提高 |
二、农牧民就业福利制度完善与农牧区劳动力转移 |
三、发展特色农牧产业保障农牧民高效就业 |
四、农牧民自主创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学术论文 |
三、外文文献 |
四、学位论文 |
五、中文报纸 |
致谢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民族自治地方资源权利及利益分享机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的法定依据 |
(一)民族自治地方有管理和保护本地区自然资源的权利 |
(二)民族自治地方有优先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
(三)对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及利益分享权利的细化 |
(四)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之自治权的限制 |
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开发权利及利益分享机制的政策支持及不足 |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配置的法律政策节点 |
1. 自然资源权利界定不明晰,尚未形成自然资源有效实现机制。 |
2. 资源收益分配结构不合理。 |
(二)自然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中的税费政策节点 |
(三)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政策法律节点 |
1. 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
2. 地方性立法对资源开发利益分享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缺位。 |
3. 生态补偿资金不足且来源单一。 |
三、构建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的法治化路径 |
(一)完善自然资源权利配置与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相关立法 |
1. 国家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 |
2. 民族自治地方应充分行使民族地区自治立法及地方环境立法权限。 |
(二)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保障资源地利益得到补偿 |
(三)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权利实现及生态补偿机制创新 |
1. 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之自治权的实现。 |
2. 规范和创新纵向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利益补偿机制。 |
3. 构建适合我国的生态环境税费制度。 |
四、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输出与保护的利益补偿机制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研究[J]. 李强壮.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10)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D]. 李杰.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在内蒙古的实践[D]. 李辰.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D]. 王璟谛.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6]民族地区碳贫困类型与碳交易减贫研究 ——以贵州六盘水市湖北恩施州为例[D]. 付寿康. 中南民族大学, 2018(05)
- [7]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地居民受益机制构建分析[J]. 马光耀,石勇. 内蒙古统计, 2017(01)
- [8]西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政策研究[J]. 王承武,马瑛,李玉. 广西民族研究, 2016(05)
- [9]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D]. 柳颖. 南京大学, 2015(07)
- [10]民族自治地方资源权利及利益分享机制探析[J]. 白利萍. 学理论, 2015(31)
标签: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对口支援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论文; 社会支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