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桂明[1]2017年在《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着名的预算专家希克曾经说,预算能力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预算作为国家为全社会、全国民进行资源配置和财物分配的一种方式,事关全体国民的利益。预算监督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现的手段之一,它在提升政府公共产品与服务之供给能力与效率、促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与法制化等方面具有功能与作用。作为现代民主监督的重要保障制度,预算监督是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议会的重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履行着对各级预算的监督职能。因此,加强对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问题研究,对于促进地方人大持续改进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能力,实现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旨在从当前地方预算监督实践和预算立法之间分析的角度,根据论述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基本理论,考察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实践现状,对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实证分析,对美国、法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地方预算监督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研究,旨在汲取他们的先进理念和制度设置基础,从而与完善我国地方预算监督的发展要求相结合,对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完善路径进行深入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可以分为下面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理论的部分。首先,主要对政府预算、预算监督、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的概念和内涵进行分析,为后续论述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对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工作程序分析。对目前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的监督、批准和审查、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等工作程序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目前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部分。首先,对目前我国地方人大开展预算监督的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包括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立法得到完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实效及创新上取得的进展等几方面内容。其次,对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完善方面进行了法律文本的分析。再次,对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逐一分析在预算编制方面、预算审批方面、在预算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叁部分是对制约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原因进行分析的部分。主要有在观念、法律规范层面、地方人大自身建设等叁个方面的制约因素。第四部分是关于国外地方预算监督制度的实践及启示的部分。首先,对美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地方预算监督制度考察。其次,提出对美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地方预算监督制度考察、分析之后提炼了相应的几点启示。第五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路径的部分。这部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地方人大对预算监督需要坚持的基础性原则。再者就是对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具体法律路径分析。
倪永军[2]2008年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监督研究》文中认为预算审查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查监督,督促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既是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来,全国各地对此也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与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绩,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制不断健全,预算审查监督的形式不断拓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不断提高。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项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与社会公众的期望有较大差距。这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这就需要我们对预算审查监督问题多视角、全方位、深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文第一部分以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基础理论为切入点,阐述政府预算、预算监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概念、内容和特点,分析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理论基础分权制约理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来源、职责、原则和法律程序等,作为论文的理论基础。论文第二、叁部分考察了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演变过程和取得的重大成绩,并结合我国现行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以民主作为制度背景,分别从政治体制、法律基础等方面分析了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所存在的主要缺陷。论文第四部分从议会预算审查监督的主体、预算审查监督的方法和预算审查批准程序等叁个方面分析了美国、英国、加拿大叁个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并得出增加预算的透明度、强化预算编制工作和严格预算监督等借鉴经验。论文第五部分在吸收发达国家议会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优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对策。在预算审查监督的监督环境方面,主要是要加快修订《预算法》、改进和规范政府预算编制制度、建立预算信息管理制度等。在预算审查监督的制衡机制方面,主要是合理配置事权和财力、建立独立的预算编制委员会、审计机构独立于本级政府之外和将绩效评价纳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等。在预算审查监督的能力方面,主要是创新预算监督理念、健全预算监督机构和人员,改进预算审查监督方式等。
许聪[3]2016年在《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权力运行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预算监督是地方公共财政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人大通过对政府收支行为等财政活动进行预算决算的监督,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滋生腐败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15年起,我国新《预算法》已经开始实施。这为财政预算的法治化,推进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又迈出了一大步。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权能发展到现阶段,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存在。当前,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权能出现了严重的悬空现象。想要从根本上发现问题,理清问题出现的原因,除了在理论上深入研究预算监督理论以外,还应从实际出发,对目前各地已有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实践进行研究考察。为了便于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对问题有对比性的研究,本文主要以我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单位为基本研究范围。通过总结,能够发现法律保障、制衡机制、组织建设叁个因素成为影响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能力的内在原因。在法律规范上,各省都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决定,来充分保障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权能的行使;在制衡机制上,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基本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在相应的人大专门机构的设置上,各省也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预算监督的相关工作。应当看到,形式上地方人大确已完成了在预算监督权能方面的发展。然而实际上,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权力在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失,这些问题使我们与进一步迈进预算国家还有相当的距离。问题主要包括在法律体系方面,特别是地方性法规中法律规范还不统一、操作性不强;在制衡机制方面,人大预算监督实质性权利还有待提高;在组织建设方面,组织力量薄弱,代表的监督能力仍须提升。分税制改革已经促成财政体制的初步建立,地方已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但由于事权、财权分配模糊,使地方政府的财力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需要。本文的观点认为国家宪法、法律层面对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权力授权还不足;横向权力配置上不均衡,纵向事权、财权范围划分也不明晰;在组织建设的机制方面也不够健全。这些因素造成了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形式化的结果。因此,本文提出从明确授权,统一、细化地方法规;健全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机制;全面提高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能力方面,来探讨如何在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实际国情下提高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预期效果。
蓝琼[4]2011年在《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国家的整个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有效地进行预算审查与监督不仅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减少政府赤字和负债,减少腐败和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预算审查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我国的预算监督制度始建于新中国成立之时,其后经历了起起落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逐渐转变后,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预算监督法律框架基本形成、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方式逐步完善、监督效果有所提高,但是从预算监督的各个环节来看,一方面还存在着程序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如预算监督的内容、主体、时间、方式四个方面都还存在问题,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实体规范上的缺陷,主要是指预算审批权限规定不明确,法律责任缺失和立法不协调这些问题。预算审查与监督起源于民主制度,也是民主制度的保障,是各国议会的重要职能。构建完善的预算监督机制,既要总结我国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又要借鉴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国家经过几百年实践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本文在分析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健全科学的预算编制,强化预算审查监督主体的自身能力建设,科学规范人大预算审批时间,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方式,明确人大的预算审批权限,完善预算违法责任制度,积极推进预算审批监督专项立法的工作这样七个方面的建议,力求强化我国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功能,完善我国预算监督体制。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正文,主要分为叁章:第一章介绍了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内涵;第二章分析了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现状及问题;第叁章提出了完善我国预算审查监督体制的对策和建议。最后一部分为结语,主要在前述论述的基础上,对本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了总结和概括。
郭东芳[5]2004年在《我国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分析及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预算审查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一直存在诸多缺陷。与西方国家完善的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这就需要我们对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随着政治文明建设的加强,理论界和实务界也越来越关注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预算法》本身的研究,二是对现行预算制度从实体内容到程序规则等各方面的研究。但是,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并不是孤立的,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紧密相联的。然而,理论界并没有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相结合进行系统研究的理论成果,这就无法解决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同时,也缺乏可操作性。在建立法制政府的时代背景下,对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就尤显迫切。 笔者以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的内涵界定为切入点,分析了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阐释了权力制约与代议制理论、人民主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是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石。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预算审查监督模式分析与比较,阐释了我国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演进、特点与缺失。对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进行上述分析与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重构与完善,因此,本文对完善我国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从模式选择、原则确立和制度构建的层面进行了探讨。
魏颖[6]2017年在《我国政府全口径预算监督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全口径预算监督管理为研究内容。我国从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叁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全口径预算,全口径预算是我国特有的提法,和现代预算国家的财政预算具有一致性。全口径预算提出后,对预算口径的研究探讨较多,但对全口径预算监督问题研究较少。新《预算法》实施后,在我国政府预算管理、监督方面确实有了一些变化,但将政府权力关进笼子里的研究应持之以恒,以达到不断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的目的。本文以全口径预算的含义出发,厘定了本文全口径预算的定义,即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及支出进行统一的、完整的、综合的预算管理,包含了政府机构自身的收支,同时包含了为履行公共职责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资金收支,显性及隐形债务。那么全口径预算监督的含义便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的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的审查和督促。随后,本文回顾了全口径预算监督的相关文献,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历程及理论研究,目前面临的问题,对比了美国和日本的发展经验,从而得出了本文的结论。具体来看,本文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改进建议,一是持续完善预算监督法律体系;二是健全我国预算监督体系;叁是持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四是全口径预算监督执行范围扩大。通过多方努力,最终实现全口径预算的多层次,全过程,多方位的全面监督。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对国内外文献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政府全口径预算监督理论分析。介绍了政府全口径预算发展历程,全口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监督的理论研究。第叁部分:我国全口径预算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介绍了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已经存在的相关问题。第四部分:国外全口径预算监督的经验探讨。介绍了美国和日本的发展经验。分析了其监督体系及特点。第五部分:对我国全口径预算监督制度的对策建议。综合前文,对我国的预算监督改革提出了拙见。
廖喜云[7]2013年在《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的完善》文中认为公共预算及管理是政府的核心职能,既是保障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工具,也是国家实现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的重要职权和职责,同时授予人大财经委对财政预决算和预算执行进行初步审查的职责。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改革的共同目标是建立一个反映社会公众偏好和利益的财政预算民主决策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本文以人大财经委为主要研究视角,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的政策建议。首先,本文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不力的关键原因在于缺乏一个结构严密、规范有序的预算审查监督机制和体系。其次,从公共财政理念的受托责任出发,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展开多重委托代理分析,分析了以加强人大财经委预算审查监督为重点和着力点、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从代理人履行受托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控制体系、物质条件和外部环境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国情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的对策和建议,即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理论、完善预算法律制度、健全预算审查监督组织、建立社会公众预算参与机制、制定预算审查监督准则体系。
张树剑[8]2011年在《中国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尽管承担了更多的财政支出责任,但同时获得了更大的预算自主权,并且随着地方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地方政府的预算权力越来越大,并且资金分散程度很高,预算外资金的规模不断增大,政府债务规模也逐渐扩大,财政监督的紧迫性在增加,省级预算监督的问题便成为社会高速发展背景下,地方治理的重大政治问题。省级政权是中国政治承上启下的中枢,具有地方立法权,这是省级人大可以开展预算监督法制改革的基础。随着财政支出比重上升,省级政府一方面要为了发展民生而筹集大量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又要切实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透明度,这确实给省级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完善将促使地方政府的法制化建设和预算民主建设,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进一步保障,将进一步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体制,真正建成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从研究预算民主切入宪政民主问题的研究,试图丰富宪法学科对于民主问题的学术探索;从实体和程序上对中国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进行了评价,分析了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于实现实质性预算监督目标需要解决的民主架构和制度问题进行了探索;同时立足个案,从预算监督制度在实践层面的表现,为当代中国预算民主和法治化的推进提供了可行性、经验性的知识论述。论文分为导论和六章正文。导论。主要提出论题研究的背景和价值,进而阐述论题研究的理论基础,并对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进行展望;从各个相关学科的角度出发,对于研究现状进行简单概括和评价,最后对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进行了说明。第一章,人大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第一节展开预算监督的理论分析,首先是预算监督的理论基础和宪政功能。在对多学科的原则、理论进行分析后,需总结宪法学范畴下的预算监督权的内涵、性质和特点。第二节探讨预算监督制度的宪政意义。主要的出发点依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与预算监督之间的宪政逻辑为基础,并对地方参与民主理论和制度实践进行讨论。第叁节主要阐述预算监督的基本原则问题。第二章,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概况。第一节概括了省级人大预算监督权力成长和规范以及预算监督制度的变迁以及制度建设的法制基础。第二节介绍了整体监督制度的渊源。中国省级虽然具有立法权,但是,地方立法的基本指导性法律还是在中央层面制定的法律法规,从宪法到地方的有关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本身是一个严密的体制。第叁节介绍了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第叁章,省级人大预算监督过程中的问题。省级人大预算监督的最大问题就是无法形成实质性监督。第一节首先分析了预算监督权的制度缺陷。第二节讨论了预算信息缺乏透明度的问题。第叁节主要指出预算监督程序不健全的问题。最后一节对上海、广东、甘肃等省的制度进行了个案分析。第四章,预算监督权之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是一个政治过程,各种参与预算的权力之间的平衡和合理配置,是预算监督制度完善的必要条件。第一节讨论了预算决策过程中的监督权的合理配置问题。第二节分析了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监督权问题,重点讨论了预算草案进行修正监督的问题。第叁节探讨了对人大预算监督权的良性限制问题。第五章,预算信息公开之加强。第一节从法制保障、具体要求和若干制度设计等方面探讨解决预算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问题。第二节研究了公民预算信息知情权的制度建设和法制保障途径。第六章,预算监督程序之改进。第一节提出了对于加强全过程监督的制度建议。第二节探讨了预算编制阶段的程序改进和规范问题。第叁节研究了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完善问题,从做实审计监督和加强实时监控的角度避免执行过程监督的真空状态。文章最后在结语部分总结了试图解决省级人大预算监督过程中的问题的途径,同时也指出了文章未能充分展开论述的地方,以便今后展开继续研究。
赵艳华[9]2011年在《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预算监督,是权力机关(或称立法机关、议会、代议机关)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批准的一种监督权,是世界各国权力机关最主要的职权和工作之一,现代民主制国家普遍强调立法机关对财政预算的监督权力。在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权力是《宪法》、《预算法》等法律赋予给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权和工作职责,也是它们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虽然,从建国到现在我国的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在《宪法》、《预算法》等法律中对人大预算权作出了规定,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的人大预算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加以改进。考察那些议会预算监督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它们的议会预算监督制度都有充足、完善的预算监督法律作为支撑;都确立了合理的预算监督模式;都合理且层次分明地对预算监督权力作了配置,构成了科学的预算监督模式。而我国的人大预算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过于原则,各个法律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人大监督预算的部门在机制的建设上存在一些问题;在人大对预算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由于预算本身的问题,使得监督存在流于表面的问题;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等。我们需要借鉴别国预算监督的成功经验,来完善我国的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人大预算监督的机制建设;完善人大预算监督运行过程中的法律制度;完善预算法律责任以及建立预算问责制度等。
周信汝[10]2014年在《我国财政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财政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财政预算公开是预算民主的体现,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现阶段,可以说财政预算公开在我国已没有退路,预算公开为良好的预算监督体系创造了条件,公开、透明化的财政预算有利于政府、公民行使预算监督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财政预算公开在我国并不理想,这严重阻碍了预算的宪政价值实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预算监督权是现代各国立法机关普遍享有的一种重要权力,被形象地称之为控制“钱袋子”的权力。在复杂的公共权力运行中,预算监督权不仅可以静态展现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基本结构,而且可以动态描绘各国财政民主运作机制的基本特质及发展方向。我国目前的预算监督,是一种以财政部门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形式。行政监督的优势在于它的专业性,由于财政部门是管理政府财政资金的专职部门,对于各项业务比较熟悉,容易掌握和跟踪资金流向及用途等相关信息,并且部门工作人员大部分都具有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些优势条件使财政部门能够较好地发挥一个监督者的角色。但是,以财政部门为中心的行政监督形式也存在着局限性。由于受政府的统一领导,其行政隶属关系可能导致在实施监督时,有来自行政机关方面的干扰和阻力。在预算单位是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情形下,由于受到同级政府的领导以及平时形成的业务上的关系,可能导致对监督的公正性和执行力度产生影响。而且,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资金流动的控制部门,其活动也需要来自其他方面力量的监督。因此,与财政部门为主的内部行政监督方式相对应,构建预算的外部监督形式是目前构建完整的预算监督体系的要求。对我国财政预算监督的约束,必须建立在法律的约束之上,通过宪法、监督法、立法法、预算法的多重约束,为预算监督提供法律制度保障,理顺政府与市场、市场与社会、社会与人民大众的关系,扫清预算监督过程中的法律障碍。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对法律制度不停的完善,不停的推进。为了建立完善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我国先后制订了《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审计法》、《监督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但是我国现有的规制预算监督的法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不论是从预算监督程序、预算草案的编制还是公众的参与监督等多方面都亟待完善。我国现行的预算法规是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十九年的历史。为了克服传统预算的弊端而颁布的预算法,历经分税制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部门预算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等措施后,曾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改变、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确立,这部预算法已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轨迹,一场预算法律制度的革命呼之欲出。我们应该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本着公共预算的方向,对我国预算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然而预算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有些方面将“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注定其任重而道远。从2012年7月6日开始,《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社会对此广泛关注,并提出在修正案二审稿中关于预算控制、监督等方面的法规仍然存在瑕疵。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常行使的一项权利。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人大监督成为了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最重要、最权威的监督。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运行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需要。2006年8月颁布《监督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运行在一次引起国人的关注。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监督法》难以满足不同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具体需要,姑各省制定相应的监督法律法规是监督权行使的立法保障。此外,近几年审计风暴席卷全国,挤占、截留、挪用公共资金的现象在各级政府审计工作报告中频频曝光,一些问题甚至触目惊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全文紧紧围绕在我国确立预算监督法律制度这一主题,对现行预算法在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我国山东省2012年的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到后期的审计情况进行分析,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财政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的措施和构想。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选题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首先从我国预算体制的演进入手,分别从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转型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对我国预算制度的发展进行了阐述,然后从相互制衡理论、“监督用税权”和纳税人权利保护叁个层面对预算监督法律制度进行法学理论分析,最后阐述了我国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概况,概述了我国开展财政预算监督要明确财政绩效监督,确定财政部门在财政绩效监督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量化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并且要加强制度建设和部门建设,让预算监督有法可依;在立法现状方面我国预算监督法律制度呈现了以宪法为中心,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为支架的特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法律模式。第叁部分首先介绍了山东省2012年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预算草案报告中对预算的执行提出了相关要求,并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点出了执行预算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导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不力,预算审计报告指出了预算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几点问题,包括人大监督形式化、专项资金的管理不规范、预算资金分配不规范。通过山东省的预算情况发现我国的预算监督工作上存在预算编制不规范、人大实施监督的客观阻碍较多、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行使不到位的问题,以及法律制度中存在上述缺陷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阿根廷和法国财政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特点,将我国现有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与国外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相比较,发现我国需要加强法律的规定,让预算监督有法可依,为了让预算监督更公平、高效,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职能应该分离,此外,预算透明度越高越有利于监督权的行使,这些发现对完善我国财政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起到启示与借鉴作用。第五部分在前叁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财政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的建议,主要从完善人大在预算中的监督职能、细化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健全政府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公开机制以及强化责任追究、明确法律责任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
参考文献:
[1]. 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问题研究[D]. 代桂明. 昆明理工大学. 2017
[2]. 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监督研究[D]. 倪永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08
[3]. 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权力运行实证分析[D]. 许聪. 吉林大学. 2016
[4]. 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蓝琼. 中央民族大学. 2011
[5]. 我国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分析及完善[D]. 郭东芳.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6]. 我国政府全口径预算监督问题研究[D]. 魏颖.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7
[7]. 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的完善[D]. 廖喜云. 湖南大学. 2013
[8]. 中国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研究[D]. 张树剑. 复旦大学. 2011
[9]. 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研究[D]. 赵艳华. 湖南大学. 2011
[10]. 我国财政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D]. 周信汝.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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