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先秦诸家义利观及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浅析先秦诸家义利观及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金明子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北京100083)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6-094-02

摘要:先秦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思想发展的高潮,也是我国古代思想的精髓所在,其中义和利及其关系一直是古代思想家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主要比较先秦时期儒、道、墨、法等几家的义利观,以期得出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先秦诸家;义利观;当代中国;启示

义与利及其关系不仅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探求的重要问题,也是人类社会中历史悠久的话题。自先秦以来,不同的思想家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提出了不同的义利观。

一、义和利的含义

“义”(繁体为“義”)从汉字结构来看,是个会意字,是由“羊”、“我”的字意会而成的,《说文解字》中解释成“己之威仪”,也就是指,以“我”的力量,保卫那些美、善、吉祥的事物,捍卫其中的价值,从而在言行举动,德行人品等方面,都表现出具有感染力甚至威慑力的尊严和威望,成为他人学习的道德榜样。后来,经过逐渐引申,义被进一步赋予应谚、规范、善等抽象的内涵,代表着社会生活中人们所追求最高道德。同时,在汉字中,“义”常常被写作“宜”,《中庸》解释为“宜也”,即“适宜”的意思。《札记?祭义》也说:“义者,宜此者也”。“义”又和“宜”相通,行为的适宜性在通过一定的“礼仪”表现出来。是指作为人,在一切行为活动中只能遵循去做,别无选择的最高的义务和责任。

“利”,也是一个会意字,由“刀”与“禾”组成,在《说文解字》中的释义是:“从刀,和然后利。”意为以刀割禾,即用农具收割庄稼而有收获,获得利益、好处。所以“利”是指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利益和功利,可泛指一切利益,包括公利和私利。笔者认为义利关系实质上是道德价值和物质利益、公义与私利之间的关系,义利观就是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关系的思想观点。

二、先秦儒家的义利观

先秦儒家的思想主要以孔孟荀为主,孔子认为“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在孔子看来义和利是区别君子与小人的价值标准,认为义为君子的内在价值与固有本质,君子是取义,重义轻利;小人则趋利,见利忘义。孔子的观点为儒家学派确立了“重义轻利”的基调。继孔子之后,孟子进一步阐发了儒家的“重义轻利”观。孟子说:“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他在回答梁惠王时也曾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在义利关系发生冲突时,孟子的思想是“取义”为先,甚至当义与生命发生冲突时,孟子思想任然坚持义为先,甚至为义而放弃生命,“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孟子的重义轻利,甚至重义轻生。荀子作为儒家另一位重要代表人物,受孔孟的影响,也坚持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义利观,“保利弃义谓之至贼”(《荀子?修身》),“义与利者,人所两者有也,”(《荀子?大略》).但在义与利之间,他并非完全排除利,而是坚持义为先,利为后,提倡先义而后取利的价值导向。总之,在儒家看来,义是人立身的根本,道德价值高于物质利益,精神需求比物质需求更为有益,提倡“义以为上、见利思义、以义制利”等道德原则,即强调“义”的第一性。见到“利”要先想到“义”,符合“义”的行为才是应当做的行为。而“轻利”不等于不言利。在“利”和“义”的关系上,在两者相比较时,“义”先而“利”后,并不等于说要“义”就不能要“利”。但孔子和孟子所指的“利”从总体上讲主要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在“义”和“利”的关系中,孔子、孟子强调“义”的第一性,在不违背“义”的前提下,也指出追逐“利”的正当性,但他们又有安贫乐道的意思。

三、道家的义利观

道家主要以老子为代表,老子主张取消义利,从道德上超越了义利讨论,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要了解老子对“德”的划分,他把“无为”之德称为“上德”,把“有名”之德称为“下德”,那么传统意义上的义利之辨就不能适用于老子的义利观。老子认为“下德”会使人失“道”,“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老子?第十八章》),“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老子?第三十八章》),所以只有由“下德”转变为“上德”才能实现其“道”的回归,在他看来仁义是世界变坏的一个象征,进而主张无为,既没有任何仁义的社会模式,“无为之治”,“不尚贤”,“不贵难得之货”,甚至主张“绝仁弃义,民复孝慈”(《老子?十九》)。所以才有了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八十》)。在这样的社会里,有利而不用利,有仁义而不知仁义。所以道家的义利观虽然是完全否认义利,但是从他们超越仁义的角度来看,也是一种道德的更高追求,有其积极的一面。

四、墨家的义利观

墨家的创始人墨子认为:“义者,利也”(《墨子?大取》),强调义与利的统一,求利即是谋义,取利即是尚义。他提出“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耕注》)的原则,所谓“兼爱”,就是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不能只知自爱,而要相爱。墨子强调人们要爱人如己,人们应当“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兼爱中》)能这样爱人如己,就会“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乱小家,强不劫弱,众不暴寡,诈不谋愚,贵不傲贱。”在此基础上的“交相利”原则是“兼相爱”原则的具体反映和实施,“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墨子?兼爱中》),从而进一步强调利不但不非义,而且义利并行,即“义”与“利”没有先后之分、轻重之别。墨家的义利观上升为治国方略则认“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墨子?非乐》),这里的“利”是“公利”也即“义”,所以墨家的义利观是建立在把利国利民之利视作义的基础上的,把个人私利与整体利益相结合,把“利天下”的公利与义等同起来,把道德评价的标准与行为是否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结合起来,它强调忘我无私,利人利国,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以实现大同的社会道德理想。

五、法家的义利观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崇法尚利,承认因阶级等级不同而有不同的“利”,强调统治阶级要明于公私义利之分,举公而不纵私。韩非子指出“古者仓领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仓领固以知之矣。今以为同利者,不察之患也。”(《韩非子?五蠢》)所以,“匹夫有私便,人主有公利”(《韩非子?八说》),真可谓“君臣之利异”(《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为此,统治者“必明于公私之公,明法制、去私恩。……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韩非子?饰邪》),同时韩非子又指出追求义利是人之本性,人总是“不免于欲利之心”《韩非子?解老》,“利者,所以得民也”《韩非子?诡使》,“利之所在,民归之”《韩非子?外储说在上》。而利有“大利”、“小利”之分,因为“顺小利,则大利之残也”《韩非子?十过》,所以,人不能“苦小费而忘大利”《韩非子?南面》,而要“出其小害计其大利”《韩非子?八说》,并进一步“虑其后便,计之长利。《韩非子?六反》。所以他们求利之心比任何一个学派都强烈,而且在法家这里的利就是一种具体的利益,法家义利观是对道德精神价值的放弃,对物质利益的高度重视,甚至把人物质化,这样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从长远的看来,必然会把社会的道德引向陌路,有一定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先秦儒家义利观站在统治阶级立场上强调重义而轻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甚至否定了下层劳动人民的利益要求,带有浓厚的道德蒙昧主义色彩,但其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义利观,体现了一种着眼于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适应了自汉代以后重新确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需要;道家主张“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可以看作是一种“绝义弃利”的义利虚无主义;而墨法二家强调是义利上的一致性、平等性,认为利他即利天下,义是整体利益的要求也是利人的最终目标,所以儒家与墨家法家义利观有很大的不同。尽管先秦儒墨法家义利观尽管各有侧重,具体内容不同,但它们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个体与整体、个人私利与社会公义的关系,都是为解决现实社会义利矛盾而提出的道德对策,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可借鉴的思想文化遗产,就某些方面来说,对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六、先秦儒道墨法家义利观的现代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深刻的社会变革,正处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私利和公利,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问题都显得十分突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经济活动的趋利性刺激和强化了人们的利益意识和利益追求,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价值取向呈多元性,这就决定了道德价值追求的多样性、复杂性,由此导致主体的利益价值追求与道德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复杂、激烈,甚至发生冲突。因此,正确理解和继承先秦家诸家义利观的义利思想,对于现代义利观的形成,对于当下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贵义兴利,鼓励人们追求有义的利益,即正当利益,既反对重义轻利,又反对贱义重利,而对于谋利的方式以及处理义利关系,主张取利于义、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极端利己主义,同时肯定个人正当利益追求的道德价值,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不断努力改善自己的经济地位,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为充分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一切创造社会物质、精神财富的源泉得以充分涌流,在利益分配领域要进一步确立根据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人悬殊,从而激励人们向着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其次,义利统一,义与利是对立统一的,并且可以相互转化。义利既有个人之义利和社会之义利之分,也有私义私利、公义公利之分。义利之为社会之义利,就是公义公利,而益与个人就转化为个人之私义私利,义利之为个人之义利,当然就是私义私利,但若能经过教化推己及人,就可以转化为社会之公义公利,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妥善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要坚持集体主义价值观,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要切实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形成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生活规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人新世纪,我们已经进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在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各方面全面发展。因此,必须在大力发展生产力从而在更高水平上满足人们物质经济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使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人民对利追求是必要性的也是重要性的,但义是利的思想保证,对利的追求与满足需要义的指导与规范。总之,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它对社会经济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它既能促进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也能对物质利益的创造和获取起抑制作用,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正确的义利观能鼓励人们大胆追求物质利益,推动人们积极投身物质创造活动,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错误的义利观则促使个人疯狂地追逐个人利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我们应批判地继承和发展先秦诸家的义利观,将其整合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中去,使之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有利于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再次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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