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债权转让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朱晓喆,冯洁语[1](2022)在《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优先顺序——以《民法典》第768条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规定了保理合同、担保合意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三部分的内容。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债权买卖合同结合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买卖合同是债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借款合同结合担保合意和债权让与担保。担保合意构成债权让与担保的原因行为,并决定债权让与担保中的清算义务。《民法典》第768条规定了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数个保理人之间的优先顺序,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优的规则。在未登记也未通知时,引入了按比例分割债权的规则。尽管我国学说对于债权分割规则批评较多,但是这一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债权人平等原则。在债务给付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按份债权关系;在债务给付不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债权准共有。
李德庆[2](2021)在《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文中指出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下,债务人如何行使抵销权尚存在一些有待厘清的问题。在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范围方面,债务人的抵销应准用债权转让情况下债务人抵销的规则,不一定限于同种债权,也不限于已到期的确定债权,执行程序中的抵销条件限制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予以缓和。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具有与登记不同的意义,质押通知对债务人持有无关联的主动债权抵销具有限制作用,有利于保全质权的实现。与被动债权紧密联系的主动债权,债务人的抵销并不受通知的影响,确认紧密联系主动债权的范围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应收账款转让、质押、扣押等并存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抵销仍在于时间因素和关联因素。
吴京辉,汪颖[3](2021)在《普惠金融视角下保理基础债权转让通知制度的规则观省》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保理业正处于利好的政策环境之中,普惠金融政策助推了保理业全要素的规范化、完备化,《民法典》明确了保理基础债权转让通知作出主体的规则,提高了保理业的法治化水平。但是,保理基础债权转让通知制度在法律适用中还存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不详、债务人未获通知而自行向保理人为给付的法律效果不明、应收账款债权被依次转让时中间省略的通知的法律效力不清等迷思。为促进保理业等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我国应基于平衡三方主体利益的制度目的,对民事债权让与通知制度的理论进行附商化调适,对保理基础债权转让通知的既有规则进行合理调剂,消弭保理实践、司法裁判与保理规范之间的冲突。
刘永智[4](2021)在《商业保理中未来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陈冉[5](2021)在《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保理是集融资、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供应商通过向买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从而取得了针对买方的相应的应收账款。在买方市场这样的大环境下,由于买方并不会及时结清货款,导致供应商无法收回货款进行下一步的生产经营活动。供应商为了加速资金的流动,削减管理应收账款的费用,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取相应的融资,继续进行生产。虽然我国的这一项业务起步较晚,但是经过不断地发展,保理这一项业务很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民法典合同编设专章规定保理合同的相关问题,但是一共只有九个条文,许多内容虽有规定,却并不细致、完善。基于此,论文重点围绕有待于立法进一步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在实践中出现的多数问题也都是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有关的。因此,本论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简单地介绍一下保理合同的定义及其分类,并分析了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为后文的相关研究作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是从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的角度入手,针对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方面提出问题。一方面,在保理合同所涉应收账款转让一般规范中提出三个问题,分别是:第一,应收账款转让的客体: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中存在的问题;第二,保护债务人的制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规则中存在的问题;第三,保护保理人的制度: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保理合同所涉应收账款转让特别规范方面,即在特殊的隐蔽型保理合同中提出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结合国际性立法和其他国家的立法,分析上述所提出的问题的相关的基础理论。第四部分主要是根据保理合同的基本原理,针对本文梳理出的相关问题,从不同方面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
龚雪[6](2021)在《保理合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章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填补了保理业务邻域的法律空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为中小企业寻找多元渠道融资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了保理经济业务的发展,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是由于保理业务本身比较复杂,若是落实到司法审判,保理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是不能用《民法典》高度精简的九个法条所明确的,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尤其在实务纠纷中争议较多的法律问题,如保理合同的适用范围,从定义的文义解释应理解为保理人只需提供法律所列举四种服务中的任何一种就可构成保理业务,并且其范围将可能随着实践需求而继续扩大。从保理业务的分类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分析保理合同的法律属性,现行几种有影响力的学说都不足以完整诠释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其应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保理合同中债权应限缩性解释为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当将有应收账款债权作为保理合同的标的物时,不应扩大解释将有债权,应以一种可识别的标准去限缩保理合同的客体。从理论和可行性分析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保理合同涉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为避免债务人无法判断通知的效力,有必要对保理人通知时提供的“必要凭证”进行细节化规定,如保理人应提供债权人确认转让应收账款的通知函等。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因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债权有优先顺位规则,所以多重通知的效力还是得相匹配多重保理优先权规则。多重通知的效力应根据通知主体的不同而不同。虽然登记公示制度对所有人发生效力,但不应过于加重债务人的审查注意义务,应由保理人承担因未履行审查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从比较法的角度解释分析,我国《民法典》规定基础合同约定禁止债权让与并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这种解释路径具有优势和现实意义。当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基础合同时,保理人应采用多元方式证明其是善意相对人。
刘雅然[7](2021)在《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理作为新型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在现代经济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其重要的融资功能,能够有效解决赊销贸易模式中,企业面临的资金占用与延时交付的问题,在破解中小型企业融资难、成本高困境中也发挥着重要杠杆作用。但我国保理行业起步较晚,发展尚不成熟。保理业务的调整与管理长期依托行业规范、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试点文件,缺少位阶效力高的法律文件对其明确定义,且现有规范大多从宏观方面规制,对具体的实施操作与纠纷解决规定不足,导致保理合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面临定性难、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裁量标准不统一、对案件的判定与说理缺乏有效说服力等问题。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出台,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为名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对保理合同单设一章,围绕保理合同的基础概念与纠纷解决进行规范,使得保理合同从无名合同加入至典型合同的行列中,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保理合同的重视态度以及其市场认知度的提高。保理合同的新规定有效解决了法律定性难题,对保理合同实践的重点疑难问题,如虚构债权等,作出了回应,有利于保理业务的推广与开展。但《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规定共有九条,除却前两条对保理合同基础概念的说明,仅有七条针对保理合同的具体适用问题解答,主要回应了虚构债权、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主体、基础合同变更效力、多重保理受偿顺序等问题,调控范围不足,难以全面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且保理合同规定中的有的概念难以直观从文字上进行理解,需要结合立法目的与国家经济现状进一步解释与说明。为促进保理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建立与健全,需要建立配套的司法解释对保理合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合理解释,为人们正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规范指导,也为法院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提供有效参考。同时还需要依靠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债权的一般让与规范与保理合同的专项制度,促进保理合同中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借鉴物权担保规则和公示效力制度等内容,推动保理合同法制化的构建与发展,借助案例引入制度、国际条约的有效国内化、善用行业规范对具体工作的指导意义等实现保理合同适用规则的补充与完善。本文围绕保理合同适用问题分析,结合《民法典》的保理合同的相关规范,在查阅相关文献与案例后,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保理合同概述,主要是对保理的发展历史、保理合同的核心要素与法律性质进行简要说明,确定保理业务是在商业活动中逐渐产生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核心,保理合同是在维护保理商利益与推动保理业务的有序开展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对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多种学说,在综合分析之后,从功能和目的的角度出发,本人认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性质上更偏向于让与担保,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性质上更偏向于债权让与。同时对保理合同的典型分类作了简要阐述,为后文对保理合同现实与法律适用现状分析埋好铺垫。第二部分,从《民法典》新出台的保理合同规定出发,对规定进行逐条分析,从保理合同的“有名化”、释义的确定、具体问题指导规则的增加方面,说明保理合同专章出台的意义,及对保理合同法律体系的影响与促进作用。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律运行、发展之现状,试着对保理合同新规定中尚存疑问的地方提出解释,促进对保理合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三部分,对域外其他国家的保理法律实践发展过程与实践成果,重要国际保理条约规范条款进行阐述和分析,对其有意义之重点进行学习和借鉴,以期为我国所用,推动我国保理合同法律制度体系之建设。第四部分,结合前文所述,提出以在缓和物权主义下实现保理功能的优化、以及完善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丰富保理合同章节内容、引入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促进国际条约中国化与加强行业规范的方法,促进保理合同纠纷解决规则的建立健全,推动保理合同在我国法治化体系下的规范适用,实现保理行业的蓬勃发展。
董晓娟[8](2021)在《保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法律问题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刘海彬[9](2021)在《保理合同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保理业务在21世纪初才开始发展,在2012年我国的保理业务才步入迅速发展的时期,保理业务量稳居世界前列,我国也成为了世界保理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保理业务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随着保理业务量的不断提高,保理合同纠纷的数量也不断增多,但是我国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通过大数据对保理合同的检索发现保理合同纠纷面临着案由不统一,缺乏可以适用的专门法律等问题,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更好的规制保理合同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在201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保理合同专章用九个条文对保理合同进行规制,可以体现我国立法机关对于保理合同的重视程度。所以本文希望对保理合同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找到我国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完善的建议,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保理合同进行全面的研究主要针对保理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保理合同的类型、保理合同的性质做出论述,对保理合同有一个整体的了解,从而更好的研究保理合同。第二部分对保理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保理合同涉及三方主体,所以保理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在这一部分对保理合同的主体、内容以及客体做出论述,明确保理合同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以及应收账款的相关问题。第三部分对域外各国的保理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主要针对美国、英国、德国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进行研究,得出可以适用于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现状进行论述,第一对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有关保理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论述,第二提出当前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面临的三个问题:缺乏完备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对保理合同履行等过程缺乏监管以及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的关系复杂。第五部分对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从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法律规范、重视基础合同对于保理合同的影响、正确处理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合同的冲突以及构建保理合同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四个方面提出自己浅薄的建议。
周鼎康[10](2021)在《《民法典》视域下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在《民法典》颁布前,未有专门的法律对保理合同进行规定。保理合同纠纷逐年增多,裁判不统一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民法典》中对保理合同进行专章规定,为我国健全商业保理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法律支撑,解决了部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然而,由于本次《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较为基础和原则,司法实践中部分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因此有必要对保理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一步进行探讨。首先,对于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界定这一问题,司法实践发生了从债权质押到让与担保、债权让与、间接给付关系的演变。经分析,根据有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关系可分为可划分为特殊的债权让与关系与普通的债权让与关系。其次,由于《民法典》明确了未来应收账款可以作为保理合同标的,但却未对应收账款的范围进行更加明确的限制,司法实践中仍然可能存在认定不统一的问题。保理合同中对应收账款范围的限制是有必要的,应当将个人家庭生活产生的应收账款排除在外,并明确未来应收账款必须满足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方能叙做保理。再次,针对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问题,《民法典》已明确规定,虚构应收账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人认为保理人必须尽到审慎义务方能免责,也有人认为保理人只需做到“不应知、不明知”即能免责,而民法典却将“应知”这一情况也排除,似有对保理人过度保护之嫌;《民法典》也规定,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受让人能够稳定受让债权,但却可能加重债务人义务,应当对债务人进行一定保护;《民法典》对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规定突破了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从其目的来看系为了给予保理人更多的主动权,但却有不周延之处。该规定并未将债权人作为通知主体这一情形排除在外,为今后优化这一规定创造了空间。除此之外,保理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也存在争议。按照《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保理人共同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进行了认可,却留给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经分析,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关键是保理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最后,保理合同的管辖规定不明,保理合同及基础合同在发生纠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的情形时由法院统一管辖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但却可能损害债务人的诉讼利益,选择基础合同有管辖权的法院合并审理两组关系是最优解决方式。
二、浅谈债权转让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债权转让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优先顺序——以《民法典》第768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民法典》第768条的体系定位与适用范围 |
(一)《民法典》保理合同规范的性质 |
(二)《民法典》第768条的适用范围 |
三、《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对外效力的重构 |
(一)债权转让中的价值衡量 |
(二)《民法典》第768条与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
1.《民法典》颁布之前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
2.作为对抗要件的债权转让登记与通知 |
(三)通知效力的合与分 |
四、对抗要件不明时的债权分割理论 |
(一)《民法典》第768条中的权利竞存问题 |
(二)债权分割规则的理论构成和正当理由 |
(三)类推适用:数个通知顺序不明或同时通知 |
五、结语 |
(2)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论文提纲范文)
一、在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抵销的主动债权范围 |
(一)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不必限于同种类债务 |
(二)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不必限于债务人原有对出质人的债权 |
(三)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不必限于到期债权 |
(四)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不必限于已经确定数额的债权 |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时间 |
(一)应收账款质押对债务人何时生效的司法实践考察 |
(二)质押登记之后通知对债务人生效具有重要意义 |
1. 金融债权的质押公告通知并非应收账款质权的最佳选择 |
2. 债务人数量众多并非应收账款质押通知难以破解之困 |
3. 未确定的将来债务人更易通知 |
4. 以质押登记代替通知对抗债务人不符合知悉原则 |
5. 通知债务人有利于克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局限性 |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之后通知债务人意义在于保全质权的实现 |
(四)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时间与质权人质押登记之后通知债务人的时间的竞争 |
(五)质押通知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影响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 |
(六)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质押通知不影响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 |
(七)债务人的抵销可以采取通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行使 |
三、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司法扣押等并存情况下的抵销 |
(一)影响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时间因素 |
(二)影响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关联因素 |
四、结语 |
(3)普惠金融视角下保理基础债权转让通知制度的规则观省(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保理基础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则展开 |
(一)《民法典》第546条之债权人为转让通知 |
(二)《民法典》第764条之保理人为转让通知 |
三、保理基础债权转让通知的理论清源 |
(一)平衡维护三方主体利益 |
(二)秉承调适的“债权让与合同说” |
四、保理基础债权转让通知规则的适用调剂 |
(一)书面“通知+确认”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一般方式 |
(二)债权人和保理人共同作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
(三)债务人收到通知后,应向保理人为给付清偿 |
(四)债务人自行知悉而向保理人为给付清偿有效 |
(五)依次转让时,真正权利人及其“前手”作出的通知发生效力 |
五、结语 |
(5)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概述 |
(一)保理的定义及分类 |
1.保理的定义 |
2.保理的分类 |
(二)保理的法律性质的相关学说及评析 |
1.委托代理说 |
2.债权质押说 |
3.清偿代位说 |
4.让与担保说 |
5.间接给付说 |
6.债权让与说 |
7.小结 |
二、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梳理 |
(一)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
1.典型案例分析 |
2.主要争议问题 |
(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中存在的问题 |
1.典型案例分析 |
2.主要争议问题 |
(三)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
1.典型案例分析 |
2.主要争议问题 |
(四)隐蔽型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存在的问题 |
1.典型案例分析 |
2.主要争议问题 |
三、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基础理论思考与分析 |
(一)未来应收账款的分类及可转让性分析 |
1.未来应收账款的分类 |
2.未来应收账款可转让性分析 |
(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基础理论分析 |
1.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内容的基础理论分析 |
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的基础理论分析 |
(三)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分析 |
(四)隐蔽型保理合同的效力分析 |
四、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规则的完善 |
(一)完善未来应收账款转让规则 |
1.明确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需要满足的条件 |
2.明确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用以保护保理商的措施 |
(二)完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规则 |
1.明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内容 |
2.规范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方式 |
(三)完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 |
1.明确承认登记的对抗效力 |
2.完善登记制度实施细则 |
(四)完善涉及隐蔽型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则 |
1.完善现行优先顺位规则,以防其对暗保理造成打击 |
2.明确保理商在隐蔽型保理合同当中,用以控制商业风险的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保理合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理和保理合同 |
第一节 保理的历史嬗变 |
第二节 保理合同含义的界定 |
第三节 保理合同的具体类型 |
第四节 保理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二章 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 |
第一节 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之争 |
第二节 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三章 保理合同中的债权让与 |
第一节 应收账款的范围划定 |
第二节 保理合同中的债权让与通知 |
第四章 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第一节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第二节 虚构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课题来源 |
(二)研究的目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保理合同概述 |
(一)保理与保理合同 |
1.保理 |
2.保理合同 |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1.学说争议 |
2.本文对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 |
(三)保理合同的分类 |
1.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
2.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
3.明保理和暗保理 |
4.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 |
(四) 《民法典》确立保理合同制度的意义 |
1.为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民法保障 |
2.保理合同案由独立化 |
3.明确保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
二、我国保理合同立法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
(一)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立法规定 |
(二) 《民法典》保理合同理解与解释 |
1.明确保理合同定义 |
2.解决保理实践中的常见疑难问题 |
3.指导与便利保理业务的开展 |
(三) 《民法典》保理合同存在的问题分析 |
1.将来债权范围不够明确 |
2.保理合同诉讼时效标准有待明确 |
3.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放弃行为效力不明 |
4.保理人与其他权利人受偿冲突问题 |
三、保理合同的域外立法考察和启示 |
(一)域外国家的保理合同立法现状 |
1.英美法系 |
2.大陆法系 |
(二)重要国际保理条约分析 |
(三)域外保理合同发展经验的启示与借鉴 |
1.将来应收账款转让 |
2.多重让与下效力优先 |
3.登记公示制度 |
四、保理合同纠纷解决法律规则思考 |
(一)完善债权让与及保理合同规范 |
1.完善一般债权让与规范 |
2.丰富保理合同内容 |
(二)从功能主义视角对保理合同实现优化 |
1.适用担保物权相关规定之基础 |
2.物权缓和主义下保理合同的优化方式 |
(三)构建案例指导制度与相配套的司法解释 |
1.通过案例指导制度为保理合同当事人矛盾的化解提供实践性参考意见 |
2.通过司法解释的完善解决保理合同法律规定中相关概念不清晰的问题 |
(四)推进国际条约的国内化及善用行业规范 |
1.以成熟的国际条约规范推动国内保理行业的前行 |
2.以统一的行业规范弥补保理法律规定之不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保理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保理合同概述 |
2.1 保理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
2.1.1 保理合同的概念 |
2.1.2 保理合同的特点 |
2.2 保理合同的类型 |
2.2.1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与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
2.2.2 国内保理合同与国际保理合同 |
2.2.3 明保理合同与暗保理合同 |
2.2.4 融资保理合同与非融资保理合同 |
2.2.5 正向保理合同与反向保理合同 |
2.3 保理合同的性质 |
2.3.1 委托代理说 |
2.3.2 债权质押说 |
2.3.3 让与担保说 |
2.3.4 债权转让说 |
2.3.5 本文观点 |
3 保理法律关系 |
3.1 保理法律关系主体 |
3.2 保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
3.2.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
3.2.2 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
3.2.3 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
3.3 保理法律关系客体 |
3.3.1 应收账款的概念与特点 |
3.3.2 应收账款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
4 域外保理合同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4.1 域外保理合同的法律规定 |
4.1.1 英国的法律规定 |
4.1.2 美国的法律规定 |
4.1.3 德国的法律规定 |
4.2 国际规则对于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 |
4.2.1 《国际保理公约》的规定 |
4.2.2 《国际保理通则》的规定 |
4.2.3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的规定 |
4.3 域外保理合同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3.1 应收账款的范围 |
4.3.2 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 |
4.3.3 监管体系的建立 |
5 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5.1 我国保理合同的现状 |
5.1.1 国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 |
5.1.2 保理合同法律规定的现状 |
5.2 保理合同制度面临的问题 |
5.2.1 缺少完备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
5.2.2 对保理合同履行等过程缺乏监管 |
5.2.3 缺少针对性的条文处理与基础合同的关系 |
6 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完善 |
6.1 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法律规范 |
6.1.1 明确保理合同中提供服务的数量 |
6.1.2 明确应收款转让通知主体 |
6.1.3 对禁止转让条款做出规定 |
6.2 重视基础合同对于保理合同的影响 |
6.2.1 基础合同不真实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6.2.2 基础合同中债权转让限制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6.3 正确处理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合同的冲突 |
6.3.1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合同产生冲突的处理 |
6.3.2 保理商的审查义务 |
6.4 构建保理合同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
6.4.1 明确监管原则 |
6.4.2 细化监管主体与职责 |
6.4.3 明确监管内容与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10)《民法典》视域下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系统研究法 |
1.3.3 比较分析法 |
1.3.4 实证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本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民法典》视域下保理合同的现状 |
2.1 对保理合同性质认识不统一 |
2.1.1 学术界对保理合同性质的争论 |
2.1.2 实务界对保理合同性质的分歧 |
2.2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范围不明确 |
2.2.1 未限定应收账款来源 |
2.2.2 未规定未来应收账款条件 |
2.3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规定的现状 |
2.3.1 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审查义务薄弱 |
2.3.2 禁转约定对保理人无效将加重债务人义务 |
2.3.3 保理人通知有违债权转让共同规则 |
2.4 保理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不明确 |
2.4.1 保理人同时向原基础合同双方主张权利的类型不明确 |
2.4.2 保理人同时起诉原基础合同双方的管辖法院不明确 |
第三章 《民法典》视域下保理合同法律问题分析 |
3.1 保理合同的性质 |
3.1.1 债权转让是保理合同的核心 |
3.1.2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较普通债权转让具有特殊性 |
3.2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的范围 |
3.2.1 应收账款来源于商事交易产生的债权 |
3.2.2 未来应收账款续作保理应当满足一定条件 |
3.3 应收账款转让瑕疵的处理方法 |
3.3.1 加强保理人对基础合同真实性的审查义务 |
3.3.2 禁转情形下对债务人权利作出一定保护 |
3.3.3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主体 |
3.4 保理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
3.4.1 保理人主张原基础合同双方承担责任的类型 |
3.4.2 保理人同时起诉原基础合同双方的管辖法院 |
第四章 《民法典》视域下完善保理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 |
4.1 明确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核心 |
4.2 对应收账款范围进行限缩解释 |
4.3 完善应收账款转让的处理规定 |
4.4 明确保理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谈债权转让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优先顺序——以《民法典》第768条为中心[J]. 朱晓喆,冯洁语. 法学评论, 2022
- [2]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J]. 李德庆. 经贸法律评论, 2021(06)
- [3]普惠金融视角下保理基础债权转让通知制度的规则观省[J]. 吴京辉,汪颖. 学习与实践, 2021(09)
- [4]商业保理中未来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永智. 辽宁大学, 2021
- [5]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 陈冉.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6]保理合同问题研究[D]. 龚雪. 烟台大学, 2021(12)
- [7]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D]. 刘雅然.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8]保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法律问题分析[D]. 董晓娟.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9]保理合同研究[D]. 刘海彬.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10]《民法典》视域下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周鼎康.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