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宸元[1]2016年在《基于公平偏好的多重委托—代理激励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就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来激励代理人,因而委托-代理关系也是社会活动参与各方开展合作十分重要的方式和途径。不同的学者通过研究也设计出了年薪制、股权激励等激励机制,这些激励手段在企业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中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以往的这些研究都是基于传统的经典委托-代理理论,遵循的仍然是传统的经济学框架,仍然是以“理性人”为前提假设的,并且研究的结构仅限于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一个委托人和多个代理人或者多个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这些理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单重委托-代理理论,这在激励机制设计时会遇到叁方面的问题:第一,现代组织结构理论认为,随着现代组织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纽带关系呈现出一种客观存在的网络系统,因此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某些局中人可能会扮演多个角色,并且跨层级参与个体之间也是能够相互影响的,传统经典理论忽视了这一点;第二,传统的经典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结论忽视了许多现实因素,因而传统理论的研究在实际中并不完全适用,并不能很好的解释许多经济现象;第叁,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是以“理性人”为假设前提的,但是近年来的研究认为经济个体的行为是有限理性而非完全理性,且一系列的博弈实验也反复的证明了人们普遍具有公平偏好,即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的同时也关注是否公平。本文就是从这叁个方面的矛盾切入的,通过构建链式多重委托-代理结构,并植入公平偏好理论,实现了对传统理论的完善。首先,对支持本文研究的经济学基础进行了梳理,并对本文研究理论的一些前提和定义进行了说明。第一,梳理了传统的经典委托-代理理论,包括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多代理人理论、共同代理理论和多任务代理理论等。第二,介绍了证明公平偏好存在的一系列博弈实验,例如最后通牒博弈实验、礼物交换博弈实验和信任博弈实验。第叁,介绍了公平偏好的相关理论,主要有基于动机公平偏好的互惠理论和基于收益分配公平偏好的F-S理论模型。第四,从现代组织结构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普遍存在,以及在未来将作为一个重要基本结构单元进行研究。第五,构造了一个链式多重委托-代理结构,并以此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其次,为了完善和拓展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将动机公平偏好理论植入链式多重委托-代理结构,通过完全理性和考虑动机公平偏好的模型对比,进行了深入分析。在两级委托-代理关系中,中间人和纯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与各自享有的产出分享比例正相关,因此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提高产出分享比例的方法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使员工更加努力的工作。如果风险规避度和产出方差越大,就会使对委托人收入具有正向作用的产出分享比例系数区间变小,进而迫使委托人调低产出分享比例系数,此时委托人通过提高产出分享比例系数的方式来激励代理人的效果就不再明显。在动机公平偏好条件下的各级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付出的努力大于其能付出的最大努力水平的一半,那么代理人对委托人就是友善的;同样如果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固定收入大于他能给予的最大固定收入的一半,那么委托人对代理人也是友善的。同时,委托人给代理人越多的固定收入,代理人就会付出越多的努力来回报,这就很好的解释了一些公司高福利、员工责任感强的原因。并且,基于动机公平偏好下的最优激励契约与完全理性下的最优激励契约相比,具有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再次,本文又将收益分配公平偏好理论植入链式多重委托-代理结构,通过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均衡结果的对比,分析了公平偏好对多重委托-代理效率的影响。在完全信息条件下,高的公平偏好程度和高的依赖程度能直接激励员工努力水平的提高,因此企业所有者就可以直接通过提高员工的公平偏好程度和中层管理人员周边绩效对基层员工绩效的依赖程度,来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公平偏好因素的存在对中、基层员工的努力水平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因此企业所有者可以通过提高中、基层员工的公平偏好程度来达到提升员工努力水平的目的。同时,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当传统因子小于1/(2k)(k为公平偏好系数)时,对中层管理者周边绩效的激励对基层员工也具有激励作用;当传统因子大于1/(2k)时,对中层管理者周边绩效的激励可能会对基层员工的努力水平造成负面影响。中层管理人员与基层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就会破坏基层员工的公平感受,因而有必要把这种差距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企业所有者雇佣的最好员工就是风险规避度较小的员工,因为足够小的风险规避度不仅可以使传统因子较小,进而使企业的激励机制取得较好的激励效果,而且可以促进员工的产出分享比例增加。然后,对多重委托-代理问题里代理人公平偏好强弱类型信息隐藏时候的甄别机制进行了研究,并期望以此作为前文研究的一个补充和拓展。当代理人公平偏好强度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共有信息时,委托人可以针对性的给出具体的契约。当代理人的公平偏好强度是其私人信息且代理人隐藏了其类型时,委托人在不同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设计相应的契约机制来实现对代理人公平偏好强度类型的甄别,进而抽离隐藏者的信息租金,提高收益。并且,在不同的条件下,具有不同公平偏好类型的中间人和纯代理人会有不同的组合形式,不同组合下最终的链式双重委托-代理模型也不相同。最后,在应用层面延续前述的理论研究思路,首先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背景,将公平偏好和股权激励融入企业的多重委托-代理治理结构,对应用的作用和效率做出分析,并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研究发现,在行政背景的国有控股企业管理体制中,仅仅对经理人进行股权激励并不能有效阻止国有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引入具有公平偏好的职业经理人,并对其进行股权激励,反而能够有效的遏制国有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完善的法律监督在抑制国有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最后,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以期能够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一些参考。其次,也结合我国多层级政府结构的特点,对本文理论在政府决策中的实际应用进一步展开探讨,也从侧面说明了财政分权的必要性。
陈维义[2]2005年在《基于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日益加快,竞争环境对企业生存与发展所构成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绩效已不仅仅取决于其短期的生产经营举措;职工参与管理由于能重塑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而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正受到学术界和政策制订部门越来越多的重视。 本文试图从多重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视角,把职工作为单独一个利益群体纳入到委托代理关系中来,藉此重新思考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相关问题。论文站在公司多方治理的角度考虑股东与职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管理层与职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股东—管理层—职工叁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求拓展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研究视角。进一步,本文尝试着构建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数理模型,探索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下职工参与管理的分析逻辑体系,并以此为基础研究职工参与管理的机制设计与制度安排。 本文借助经典委托代理模型,搭建起基于多重委托代理理论的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理论框架,分别从职工参与管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安排四个研究纬度对多重委托代理模型进行多角度解析。 本文研究揭示了公司治理结构中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股东—管理层这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另一方面,把职工纳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之后,形成股东—职工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管理层—职工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而产生股东—管理层—职工叁方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双重角色的公司管理层是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交汇点,股东可以通过看得见的指标对之进行激励,同时职工参与管理也能从治理结构的另一端监督管理层。 本文的研究证实了职工参与管理能够促进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职工参与管理既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也是科学的公司治理方式内在要求的体现。本文的理论研究证明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叁方治理方式是有效率的公司治理机制,股东、管理层和职工叁方共同参与下的治理结构能够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合理搭建“股东—管理层—职工”互动平台,有利于形成公司结构中的内生共赢机制,并最终促进公司绩效
杨治平[3]2003年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分析》文中指出公司治理被我国政府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我国改革实践的重点。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股权的多元化和分散化是其主要特点之一;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等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制度,实现了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分离。因为在委托—代理中,总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且在中国公司治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司空见惯,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完善,机会主义、道德风险和“一股独大”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本文主要论述了企业制度的演进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深入探讨了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本文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并且借鉴国外的公司治理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对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制度安排作了进一步的论述,分析了我国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制度安排的潜在不足和由此导致产生的机会主义。 本文针对公司治理中多重委托—代理结构失效的原因,剖析了其潜在的弊病,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从制度经济学和非正式制度经济学方法入手,用产权理论和制度创新与道德伦理相结合的方式,紧扣委托—代理失效产生的根源,主张加快产权结构调整的步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加强法治,激励与约束并举,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的方式,在公司治理中加强内部监督,同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我国经济顺利发展。
沈剑[4]2017年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国有企业经营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国有企业在实现宏观调控、弥补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以及促进本国社会公平实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毋庸置疑,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更为重要。然而,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公有及其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多重委托等复杂委托代理关系等原因,使得国有企业的表现往往和低效率、低收益划上等号。国有企业中的机会主义行为①严重影响企业绩效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一点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机会主义行为不仅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国有企业的绩效,也影响了国家对公共资源的配置与供给能力,甚至是危害到了我国的政治环境与社会风气。国外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伴随着时间的演进不断深入,经历了从效率到组织的原因探究,由组织管理再到行为的内容探索等等。“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相同的研究针对不同的环境会产生不一样的结论,较之国外,国内学界对于国有企业经营中的机会主义问题,特别是对国有企业复杂委托下的机会主义行为机理的研究明显存在不足。所以无论是从理论发展,还是从中国的现实需要出发,都需要对国有企业在委托代理条件下(包含复杂委托的各种情况)的机会主义行为及其治理问题,进行深入地探究。全文思路:本文以机会主义行为为研究对象,以复杂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企业经营过程为环境背景,以国有企业为范围界定,以前列条件下机会主义行为的预防与治理为目的,在明确选题背景、意义,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总结,并对本文所涉及的核心概念和理论进行整理回顾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依据理论确定本文以国有企业机会主义表现为出发点,分析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条件下机会主义行为的常见表现,阐述了我国国有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一般表现及分类的意义和价值。其次,分析了导致国有企业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一般原理,包括核心动因、其他原因因素、复杂委托条件下机会主义行为的特殊起因等。第叁,递次分析了委托代理环境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包括一般性影响(成本、收益、效率),范围影响(环境、文化)等,并总结归纳了机会主义行为对国有企业的危害。第四,运用演化博弈模型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予以理论分析与推导,并对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下机会主义行为频发的事由进行了经验验证。最后,较为细致地探究了如何对我国国有企业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治理,包括.:治理之体系框架的构建、治理的核心机制、具体制度的应用与设置等等,探索如何通过机制与制度设计来降低国有企业复杂委托代理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机率,从而降低国有企业经营中的交易成本,达到提升国有企业盈利率之目的,以期最终能提升国有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效率,促进国有资产更为有效的配置。通过本文的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结论1:在系统分析了本文研究重点所涉及的各种概念、理论的基础上,获得了以下两点改进。其一,借鉴了以往西方文献中对机会主义行为形式二分、叁分、四分的办法将机会主义行为进行了两种叁分。第一种是将机会主义行为分为直接损害相对人利益、直接损害信息不对称以及两者都可能损害叁种类型;第二种是将机会主义行为划分为以消极不做为方式实施的、以积极作为方式实施的和合法的机会主义行为叁种类型。第一种叁分法为后续研究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途径,核心是缓解和削减信息不对称提供了基础。第二种叁分法为研究对机会主义行为的不同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结论2:以国有企业在产权、组织(委托代理)、多任务、规模和行业、产业选择等多方面的特殊性为背景,在分析了国有企业各种常见的机会主义行为及成因的基础上,总结出了我国国有企业在复杂委托代理条件(涵盖多重委托、集体委托、多头委托以及多任务委托)下的特殊机会主义表现形式,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委托人怠职和官僚主义,代理人攫取制度扭曲红利,代理人进行信息过滤与信息挑拨等叁种。结论3:复杂委托关系下的国有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会对经济、外部(环境)和社会产生不利地影响。包括对企业而言降低其当期投入产出比和未来的长期经营绩效,对公司治理而言扩大信息不对称状态以及增加交易费用,对外部而言破坏企业经营的自然环境,延误污染治理的最佳时期造成损失扩大,对社会而言影响行业的创新力,易形成机会主义行为的扩张和造成不良示范等等。结论4:通过模型推导验证了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过程及原因,得出了声誉机制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发挥有一定的特殊性的结论。即国有企业代理人因为受限于企业产权的国有归属和上级委托人的行政身份与诉求,使得声誉机制对国有企业代理人的行为选择,不是如其对一般普通企业经理人那样发挥正向激励(追求企业的高收益与个人能力的好口碑)的作用,而是可能产生反向抑制(极力避免经营风险与损失),从而使国有企业经理人员更趋保守。但是从长远来看,伴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经理人竞争市场的逐渐建立和完善,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深入,声誉机制未来仍将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对经理人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有利于防治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结论5: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经营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治理时,在宏观层面应当建立以政府法律提供为支持,企业内部机制防治,企业外部辅助相配合的国有企业机会主义行为治理体系,其中应当以经济合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纳多元、依法治理、注重时效等为构建相关治理体系的原则。在中观层面可以通过剩余索取权、薪酬分配、市场声誉以及显性、隐性激励等机制,促进对机会主义行为治理的目标实现。在具体制度与机制设计上,应致力于缓解信息不对称和建立更好地利益与约束相容机制,以解决国有企业的机会主义问题,其具体包括:明确职责、完善法律、强化激励与惩罚制度等等。在微观层面上,可以建立一系列国有企业机会主义行为治理的辅助保障措施,通过事实、事中以及事后措施的结合来促进对国有企业机会主义行为治理目标的实现。如:通过建立企业经营信息网络公示平台以提升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经营中当事人之间的信息透明度,通过引入“第叁方(消费者)监事人库”以强化对国有企业经营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外部监管,通过引入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终身责任制等办法,来加大对当事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惩罚和吓阻的力度等等。
孙文亮[5]2016年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利益相关者关系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项目管理以其能够显着改善管理效率的优势,而逐步应用在军事、商业、教育等领域。尽管国内外专家学者对项目管理相关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研究成果对项目管理的实践也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项目仍旧有很高的失败率。这表明,项目管理只把目光聚焦在以项目团队上并不能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问题,因而项目团队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受到研究者们的关注。伴随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态势逐步扩大,一个项目由多个组织共同参与完成已经非常普遍,此种情况表明,项目能够成功的关键因素是一个稳定可靠的项目利益相关者关系。为建立和维护更为合理的项目利益相关者关系,必须将研究视角从项目管理提升到项目治理。本研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界定与分类,对保障性住房的治理结构演变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关系的构建基础,并引进博弈理论对项目利益相关者关系治理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保障性住房项目利益相关者关系治理的优化原则与具体策略。概括起来,本论文主要展开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工作:(1)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系统梳理。在本论文第二章,从公共治理、城市治理、全球治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对治理理论研究的分支进行了梳理,并回顾了项目治理理论的研究现状,随后阐述了角色理论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研究成果。最后对合作博弈理论的研究进度以及博弈理论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进行了剖析。(2)从项目全团队管理视角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治理进行了分析。主要探讨了全团队成员中不同利益相关者在项目管理中的关系,并介绍了全团队项目管理中的合作管理思想以及项目管理体系特征、功能和建立原则。为后续解析保障性住房项目治理结构和关系治理博弈分析奠定了基础。解析了保障性住房项目治理结构问题。在清晰界定保障性住房项目治理内涵、目标、项目价值、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基础上,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治理成本进行了划分,探讨了治理成本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治理结构模式演变的影响。(3)展开了保障性住房项目利益相关者关系治理的博弈分析。这一部分主要是从基于利益相关者关系治理的博弈分析、保障性住房项目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分析、明确项目收益下的利益相关者合作博弈过程分析、模糊项目收益下的利益相关者合作博弈过程分析和项目联盟失效分析等五个方面展开深入研究的。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了保障性住房项目各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和竞争关系,提出了合作博弈下更加合理的项目收益分配方案。研究结果表明,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若希望达到项目收益的整体最优,必须建立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博弈关系。而通过对合作博弈解的算法的修正,提出了更加合理的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提出了基于模糊的项目收益时各利益相关者进行非完全合作博弈的收益分配方案,使其对保障性住房的现实情况更加具有针对性。随后,探讨了政府规制过程中保障性住房项目利益相关者委托代理关系博弈分析,指出他们的行为特征和原因,并提出了保障性住房政府规制的优化措施。主要明确了保障性住房项目利益相关者关系政府规制的主体、客体和保障对象,分析了保障性住房政府规制中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差异,研究了利益相关者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及演化博弈问题。分别通过构建动态博弈模型和不完全信息模型来研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及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博弈关系。通过博弈分析找出我国政府规制过程中所存在的若干问题。通过对政府规制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关系和行为选择分析。(4)保障性住房项目利益相关者治理结构的构建与优化。明晰了保障性住房项目利益相关者治理结构的主体、客体与边界,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利益相关者治理层次进行了界定。给出了保障性住房项目利益相关者治理结构的构建原则。在遵循收益均衡、利益兼顾和动态调整等原则的前提下,给出了优化保障性住房项目利益相关者治理结构的策略。
索凯峰[6]2016年在《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日益深化,推行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已成为必然趋势。因为它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曾一面倒地质疑和批判大学校长“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弊端。那么,大学校长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产生、如何任用呢?迄今在理论上仍没有明显突破。如何诠释现有选拔任用体制的运作机理和困境,揭示造成选拔任用制度缺陷背后的深层原因,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委托代理理论为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或理论支撑。它被用于分析大学校长选拔任用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揭示委托代理双方的目标函数和动机;剖析产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应声虫现象等机会主义行为的深层次根源。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大学校长选拔任用的本质就是委托人如何科学选任最优代理人的过程。审视当代中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级的、循环的委托代理链。其特征表现为:委托人层级复杂化、定位模糊化、代理人行为短期化、契约关系非市场化、代理成本难量化。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大学校长遴选委托代理关系表明,大学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密切相关:大学自治程度越高,委托代理层级便越少,委托代理链就越短;越强调大学自治的国家,初始委托人的权力便越大,参与大学校长遴选程度就越深。西方发达国家和台湾地区大学校长遴选经验,对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此外,论文通过调查我国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校长任职情况,初步建立了中国大学校长数据库,这对形成我国大学校长代理人市场具有方向性作用,也提供了现实路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消解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如何实行有效监督与激励。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现实,把握大学组织特性,构建了“多主体—双层级”委托代理关系,初步设计了中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的“公开招聘,学术委员会提名,遴选委员会筛选,教职工民主推选,政府审批任命”流程。当然,这有赖于政府新的制度供给,有赖于大学治理的实质变革。可以预见,这种变革必将会遭遇改革动力不足、配套改革不完备、民主参与意识薄弱和相关法律滞后缺失等诸多困境。因此,必须重构政府、社会和大学的关系:让政府由大学的主办者和管理者转变为大学的监督者与服务者,由直接的微观行政管理转变为间接的宏观调控管理;由“全能政府”变为“有限政府”。质言之,就是让其他利益相关者,真正回归到应有的利益相关者角色。
郭涛[7]2013年在《我国建设监理执业行为及行业委托代理机制的优化研究》文中认为借鉴于西方的建设监理制度25年来为我国工程建设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监理人员素质低下、责任心不强、注册人员数量不足的行业问题始终未能解决。本文紧密结合工程实践对影响监理执业的制度框架、组织体系和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行为进行分析,修正“经济人”假设,将监理人员所受的传统观念约束纳入西方经济学理论框架,充分考虑我国“和谐中庸”、“重义轻利”与“无讼是求”等传统观念对监理制度运行的深刻影响,根据中西方文化差异,把文化观念约束细分为“竞争”与“和谐”、“重义轻利”与“重利轻义”两个维度,将监理人员分为竞争式努力尽职、竞争式权力寻租、和谐式努力尽职与和谐式权力寻租4种类型,拓展并修正层级代理理论的P-S-A模型,对监理人员基于项目主管代理人行为导向的叁类八种执业模式进行规范性研究后认为:在项目法人或承包商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采取有限度质量违规策略的前提下,监理人员受传统文化观念影响难以选择“独立”和“尽职”两种最符合社会公众工程质量安全利益的执业行为模式,而是无奈选择“默许”、“无讼”、“放任”叁种执业行为模式,各类工程事故并非监理人员主观故意以“敲诈”、“合谋”、“同谋”违规执业模式谋取寻租利益所致。文章对国内重大工程事故判决法律卷宗和相关工程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实证分析,证明监理人员通常采取“默许”、“无讼”、“放任”叁种执业行为模式,说明强制监理制度客观上是一种强迫监理人员在工程验收环节“说假话”的机制,是对项目法人或承包商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的“不可置信威胁”。本文依据研究结论对监理机制进行优化设计,建议立法允许监理人员对工程或工序验收出具“不合格”的评价意见,实施监理有条件免责机制和以承包商的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对监理“说真话”损失的补偿机制,能有效地将强制监理制度转变为“可置信威胁”,扭转工程领域验收环节集体“说假话”的现状,迅速建立承包商的市场声誉机制,彻底杜绝“非合格”工程与工程事故的出现。文章运用博弈论对监理企业派驻无资质人员开展监理业务的的利益最大化行为进行规范性分析,并利用监理行业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说明监理企业是监理行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低下的获利推手。文章建议本着客观务实的原则,通过立法允许有一定专业资质的非注册人员进行监理执业并赋予其签字权来建立监理企业的行为显示机制,立法由监理协会获取部分监理酬金的歧视性收益分配规则,和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代替非注册从业人员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法律责任的事故责任分担机制,能够有效地促进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的快速提高。
刘仲仪[8]2017年在《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了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改革新方向。回顾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历程,大致经历了萌芽(1980年-1993年)、实践探索(1993年-2013年)和深化发展(2013年至今)叁个发展阶段。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历程表明,中国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仍然存在诸多制约和影响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发展的客观问题,为此,研究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问题对于促进中国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深化发展尤为必要。本文从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关系演进角度,梳理和提出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存在的混合顾虑、逆向选择、混合目标冲突、资产专用性投入不足与搭便车、敲竹杠与控制权争夺以及单一所有制的低效率路径依赖等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发展问题,并综合运用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关系契约理论对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最后从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发展的混合环境、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缔结的市场资源配置、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履行的治理体系、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发展的制度安排以及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发展的政府监管体系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和促进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发展的政策建议。本文研究的是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问题,全文共分为八章:第1章是绪论。本章首先阐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与背景,其次是对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与混合所有制契约问题的已有研究进行文献综述与述评,再次,对于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框架进行介绍,最后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是混合所有制契约问题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全文研究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问题所运用的经济理论进行概述,主要包括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关系契约理论。其次,提出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问题研究的契约理论分析视角。第3章是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历程与契约问题。本章首先把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历程划分为萌芽(1980年-1993年)、实践探索(1993年-2013年)和深化发展(2013年至今)叁个发展阶段,并对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各阶段的状况和特点进行了概述。其次,在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现实历程基础上梳理和提出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存在的混合顾虑、混合壁垒、混合对象逆向选择、混合目标冲突等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缔结问题以及混合所有制资产专用性投入不足、敲竹杠与控制权争夺、制度路径依赖等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履行问题。第4章是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缔结分析。本章首先在论述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得出混合所有制的帕累托改进,这是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基本前提和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缔结的基础,同时也是破除混合顾虑与混合壁垒问题的重要理论支撑。其次,针对混合所有制契约缔结的逆向选择问题本章通过构建混合信息搜寻博弈模型,分析和论述了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混合信息搜寻策略与最佳混合对象搜寻次数决定。最后,针对混合所有制契约缔结的混合目标冲突问题,本章分析了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与多任务目标,并通过构建混合所有制双重任务双重委托代理模型,得出满足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发展目标实现的混合所有制股权分配与激励契约设计。第5章是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再谈判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初始激励契约不完全性以及产生的混合所有制资产专用性准租占用、敲竹杠等问题。其次,由于混合所有制初始激励契约的不完全性,为实现混合所有制契约的优化与履行,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需要进行基于治理结构调整与剩余权利配置的混合所有制契约再谈判,本章通过构建混合所有制资产专用性投入与治理结构模型、混合所有制剩余权利配置模型,分析得出混合所有制契约再谈判的治理结构调整与混合所有制剩余权利配置的合理范围。第6章是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履行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单一所有制的制度路径依赖性及由此产生的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履行效率损失问题。由于在一次性博弈的条件下,混合所有制契约履行的效率损失难以避免,基于重复博弈的混合所有制关系契约治理就尤为必要。本章接下来论述了混合所有制关系契约的产生机理、混合所有制关系契约治理实现的条件以及关系契约治理结构选择,最后论述了基于声誉机制激励与信任机制保证的混合所有制契约履行的自动履约机制。第7章是完善和发展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的政策建议。针对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存在的契约问题,通过对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缔结、契约再谈判与契约履行的理论分析,本章主要从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发展的混合环境、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缔结的市场资源配置、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履行的治理体系、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发展的政府监管体系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和促进混合所有制契约关系发展的政策建议。第8章是研究结论与展望。本章主要是总结全文的研究结论,并对进一步研究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问题做一个研究展望。
李慧[9]2014年在《企业集团治理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企业集团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种重要企业组织形式,其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在我国经济中占据着不容忽视的地位。随着我国企业集团的日益成熟,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已经成为认识企业集团内部资本运动规律的必然选择。作为企业集团内部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企业集团治理通过治理结构的设计与治理机制的实施对内部资本市场的运行及其效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集团治理的失效将严重影响到内部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许多由于集团治理不当而制约内部资本市场发挥作用的不良现象,甚至使内部资本市场沦为一种利益掠夺的工具,严重损害了集团成员企业的价值和有关投资主体的利益,最终降低了企业集团的整体价值。研究一种现象的本质首先应当研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因此,研究企业集团治理因素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对于探索企业集团中的内部资本运动规律、从微观层面寻求我国资本配置低效率现象的原因、制定对策完善我国企业集团治理从而优化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互动合作的制度基础,集团治理是企业集团有序运营的保障平台,必然会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包括内部资本融通在内的各项内部活动和交往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集团内部资本的运行及其效率。基于这一思路,本文认为企业集团治理通过构建成员企业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直接影响了内部资本市场的运行及其效率,即构建了“企业集团治理——成员企业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内部资本市场的运行及效率”这一分析逻辑。本文重点探讨了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在理论上,企业集团治理影响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机理是怎样的?具体包括: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是如何运行的?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包含哪些内容?企业集团治理包含哪些内容?企业集团治理的具体因素又是如何对内部资本市场的各项效率指标产生影响的?第二,在实践中,我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整体状况如何?我国集团治理影响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具体因素有哪些?按照上述的逻辑主线,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企业集团治理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影响的理论分析。首先,探讨了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及效率。讨论了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所包含的主客体、运行过程及规则、资本集中管理模式、具体资本交易方式等基本元素,阐述了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所包含的内部资本聚集效率、配置效率和定价效率的内涵及其关系,并剖析了在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低效率行为。其次,基于权力制衡与关系协调双重视角分析了企业集团治理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机理。本文在分析企业集团中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分为正式关系与非正式关系两种,由此对企业集团治理从权力制衡、关系协调二个维度进行了逻辑分析,并探讨了企业集团治理的目标与主客体,分析了企业集团治理的框架内容。继而,本文分析了企业集团治理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机理。在对集团治理影响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进行一般性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分别探讨了基于权力制衡的集团治理与基于关系协调的集团治理对内部资本市场不同效率指标的影响机理。第二,企业集团治理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在前面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计量分析的方法,对企业集团治理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取性和系族企业集团的普遍性,选取系族企业集团的混合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选取包含集团外部大股东的治理特征、母公司的治理特征、上市公司的治理特征、关系协调因素等多个层面的具体因素作为解释变量,选取内部资本的聚集效率、配置效率、定价效率作为被解释变量,提出理论假设并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在实证检验时,对我国系族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企业集团治理各项因素对内部资本市场不同效率指标的影响分别进行了实证检验。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我国系族企业集团中,企业集团治理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因素是以母公司的治理特征为主导,而且母公司对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其控股地位直接发挥作用的,通过成员企业治理结构的安排、治理机制的运行等所实施的具体举措对提升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并未发挥明显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作为我国系族企业集团的外部大股东,终极控制股东对提高我国内部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发挥了有限的作用。终极控制股东的性质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不存在显着的关联性,而终极控制股东拥有母公司的控制权水平只对内部资本的配置效率发挥了显着的提升作用,对内部资本的聚集效率和定价效率没有显着的影响。第二,我国系族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存在显着的影响。母公司借助其在集团中的控制地位对提升内部资本的聚集效率与配置效率发挥了显着的作用,但对内部资本的定价效率有着明显的抑制作用。而母公司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之间较高的分离程度则促使母公司倾向于利用内部资本市场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在提高聚集效率的同时降低了配置效率和定价效率。第叁,我国系族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通过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安排所体现的决策、监督、激励职能都未能对提高我国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发挥积极的作用。母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对内部资本的聚集效率发挥了显着的提升作用、对内部资本的配置效率发挥了显着的抑制作用,独立董事、管理层持股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则不显着。第四,人事协调机制对我国系族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运行并没有发挥显着的作用。连锁董事对内部资本的聚集效率、配置效率和定价效率的提升都不明显。本文的创新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基于权力制衡与关系协调两个维度分析了企业集团治理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在控股型企业集团中所必然存在的产权控制关系是不容忽视的,而基于非制度因素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又是集团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所在。本文从权力制衡、关系协调两个维度对企业集团治理进行了逻辑分析,并基于这两个维度分析了企业集团治理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第二,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指标测度进行了扩充。尽管内部资本的优化配置是内部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但本文基于对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探讨,认为内部资本市场的运行包含了资本聚集与配置两个环节,同时存在价格机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因此,为了反映内部资本市场运行的全貌,本文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测度包含了内部资本的聚集效率、配置效率和定价效率叁个指标。第叁,选取集团指标作为研究变量进行了实证检验,并尝试将连锁董事作为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协调因素考虑进来。本文选取集团指标作为研究变量进行实证检验,更符合内部资本市场的概念界定。对已有文献进行梳理,未发现有研究涉及连锁董事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
郑立明[10]2006年在《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金融业的开放和改革的深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越来越成为焦点问题。国有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不良资产率高、资本充足率低和银行绩效差的根源又在于国有银行治理效率的低下。因此,探讨国有银行的治理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所谓公司治理,其实质是关于企业所有权的安排,核心是解决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控制权(Control Rights)分离后产生的代理问题即经营者选择与激励问题,形式是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一系列治理机关的契约规定,目的是保护加入企业契约的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因此,我们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的定义归纳如下:即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一组联结并规范股东、债权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员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相互权利和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其实质是一种责权的分配和制衡机制,其核心是针对银行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目标是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从风险管理角度来定义,商业银行治理是指一套关于促使银行经理层在风险配置活动中有效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安排。商业银行治理的内容,是基于对银行所有权的合理配置,通过内部治理、市场治理和政府监管等一系列机制,推动银行家更好地进行风险配置活动,从而维护风险配置契约的安全运营,保障参与商业银行契约的出资者、存款人、借款人以及人力资本所有者、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本文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要求和风险监管框架,在综合商业银行治理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第2章),通过深入分析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第3章)并结合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的现状和缺陷(第4章),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第5章)提出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治理体系,并建立起国有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治理的结构模型(第5章)。治理的层次、治理的主体、治理的环境和条件、治理的载体和核心、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治理的原则和规范、治理的目标共同构成了国有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具体来说,参与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的主体或力量分叁个层次:微观层次有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银行员工;中观层次是指由投资者、消费者、存款人、同业竞争者和银行家组成的市场力量;宏观层次主要包括政府、法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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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国建设监理执业行为及行业委托代理机制的优化研究[D]. 郭涛.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3
[8]. 中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约问题研究[D]. 刘仲仪. 吉林大学. 2017
[9]. 企业集团治理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研究[D]. 李慧. 山东大学. 2014
[10]. 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研究[D]. 郑立明. 同济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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