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安徽滁州239000
摘要:终身监禁是一种由国外传播而来的刑罚制度,它主要适用于一些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在我国是指官员有贪污、受贿行为的,罪行极其严重的,已经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能够被减刑或假释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措施。在英美法系中,终身监禁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存在于这些国家的刑罚体系中的。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对于终身监禁制度的要求和规定也是不尽相同的,主要分为绝对的终身监禁和相对的终身监禁两种。笔者在本文中将会基于英美法系中终身监禁制度进行相关探究,并就其获得的启示进行阐述。
关键词:英美法系;终身监禁;探究
有人说终身监禁制度是死刑制度的人道主义体现,是随着社会发展而诞生的一种刑罚产物。的确,终身监禁制度确实是严而不厉的一种刑罚措施,它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来说,改变了以往通过夺走他们生命的方式来惩罚他们,取而代之的是通过剥夺它们一生自由的权利来为他们的罪行买单。这与无期徒刑相比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还可以通过在狱中积极改造,争取通过戴罪立功的方式来获得减刑,从而可以重获自由。终身监禁制度是无论罪犯采取任何的措施,都无法获得减刑的一种刑罚,这或许算得上是另外一种精神死刑了。下文将主要阐述英美法系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现状和我们获得的启示。
一、针对于英美法系终身监禁制度的基本概述
(一)终身监禁的概念
终身监禁缘起西方国家,本质上是一种替代死刑的严厉刑罚,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关押罪犯直至他的生命结束。这完全剥夺了罪犯的个人自由,使其在人生剩下的时间内不能由自己的意志所支配自己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残忍,但是相比于死刑而言已经具备了人道主义的思想。在原始社会中,由于那一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情况极度落后,人们都难以满足自身的基本生理需求,只有能够获得食物的人类才能生存下来[1]。当时对于犯了重大错误的人的惩罚措施也是基于一种原始的报复心里,像是肢解等残忍的刑罚已经开始盛行,可以起到对其他人的警示作用。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逐渐进入近代发展时期,自由刑开始在刑法体系中占有了一点地位,并逐渐发展成了主流刑罚。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的进步,人类逐渐认识到刑罚的作用不光是单纯的对犯罪人员的身体进行损坏,以达到报复的作用,还应该是具有警示他人、预防更多的犯罪的作用。其次是由于世界上许多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大,社会上的劳动人民已经不能够充分满足当前产业的快速发展,这就得把在监狱里的服刑人员放到需要劳动的地方去,让他们通过劳动进行思想层次上的反思,有助于他们的顺利改造。
(二)终身监禁的属性
一是终身监禁是一种随着社会进步的而逐渐取代死刑的制度,具有人道主义的特点。死刑在传统定义上具有严酷性、强制性等特点,是一种合法的剥夺人生命的行为。死刑在全球范围内经历了一个由随意性转至慎用性直至逐渐废除的过程,从第二次工业革命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应用时,西方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主要是由于保障人权运动的开展使得死刑已经越来越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所以逐渐走向没落[2]。二是终身监禁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存在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里,这必将是最为严厉的刑种。
二、基于英美法系终身监禁制度的现状论述
(一)终身监禁的立法
在英美法系中对于终身监禁的立法规定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而导致各国的立法情况也不尽相同,呈现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混合使用状况。但是在立法规定中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像是对于假释人员的提前释放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以及对于假释人员在社会上的生活没有给予有效的救济渠道,使得他们很难融入当今社会生活。
(二)终身监禁的执行
终身监禁是目前除了死刑之外的最严厉的刑罚,在美国各大洲的监狱里实行的均为等级制,按照罪犯的危险等级进行不同程度的自由限制。对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来说,肯定是被处以最严格的管辖区内进行看管[3]。在终身监禁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实际执行成本过高和罪犯改造困难的问题,使得终身监禁的消耗成本和罪犯改造的效果不相匹配,从而既浪费社会资源又难以在根本上改变罪犯的犯罪心理,使得这一制度逐渐固化。
三、从英美法系终身监禁制度中获得的启示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不足
我国为了解决贪污腐败严重的社会化问题,从而将终身监禁制度从英美法系引入我国刑罚体系中,对此起到了警示和预防的作用。截止今日,我国已经有多名高官因为贪污金额巨大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终身监禁,这不仅起到了警示其他高官的作用,还顺应了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的刑法体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4]。与英美法系相比,由于终身监禁在我国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仅仅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措施,而且仅仅适用于贪污腐败这一类罪名的定罪,导致了其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没有把握到位。
(二)我国可以从英美法系终身监禁制度中获得的启示
第一,我国可以将终身监禁制度设立成一个独立的刑种,而不是仅仅将其应用到贪污受贿这一犯罪行为中,可以扩大这一刑罚措施的威慑力。第二,终身监禁制度的禁用对象可以更加的人性化,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和孕妇以及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可以采取其它类型的惩罚措施。第三,我国可以根据现实国情自主制定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做到促进服刑人员进行自我认识与自我改造的进程,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总结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刑罚制度也在不断的进行优化改革,正在朝着公平性、有效性、人道性发展。本文通过对于英美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的讨论,阐述了其有效性和给我国刑法改革带来的启示,希望能够给我国刑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议。终身监禁作为一种严而不厉的刑罚措施,既具有律法本身所带有的震慑人心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人道主义情怀,是当今社会进步的表现。相信通过对于英美法系终身监禁制度的不断学习与借鉴,我国一定能够在刑法改革这一领域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从而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刑法体系,从而推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更好更快的开展。
参考文献
[1]李立丰著:《民意与司法:多元维度下的美国死刑及其适用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武晓雯:《再议死刑之存废与替代——以欧美等国废止死刑的历史实践为切入》,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11期.
[3]赵秉志、商浩文:《论死刑改革视野下的终身监禁制度》,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4]于志刚、曹晶:《美国的死刑保留政策与新死刑保留主义——当前死刑存废之争的域外答案》,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