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论文_揭志刚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人,受益人,条款,效力,意外伤害。

保险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揭志刚[1](2019)在《浅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大量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涉及特别约定条款的认定问题,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保险单特别约定条款是否为保险合同内容的司法认定理论上,保险单是记载经投保人要约、保险人承诺后,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内容的凭证。但实务中,保险单上的“特别约(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2-25)

黄升平[2](2019)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加入保险人免责条款,但是这些免责条款的含义通常比较模糊。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两种免责条款比较常见。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被保险人猝死,保险人免责。此约定并非合理。猝死分为病理性猝死和非病理性猝死,病理性猝死为健康险予以保障,非病理猝死应为意外伤害保险予以保障。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保险人酒后驾车致伤亡,保险人免责。但是"酒后"一词的含义并不明确,需进一步阐明。(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5期)

黎耀斌[3](2019)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催告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对于宽限期实行的是保险人催告后计算宽限期和不经催告而自缴费期限届满日起计算宽限期的"双轨制"。当前,在两种宽限期计算方式并驾齐驱的情况下,对到期欠缴保险费的投保人的催告并不是保险人的应为行为,而是可为行为。实践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不催告投保人的情况,进而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甚至终结,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催告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以及对催告书的书面要件没有采用强制性要求的缺陷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催告行为的效用。为了防范损害投保人利益,在立法层面上尚需对保险人的催告行为进行更细致的规范,并对催告的对象范围以及催告书的书面要件进行立法完善。(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周美华[4](2019)在《保险合同合理期待原则的认识和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通过判例法方式在保险法体系中确立了合理期待原则,有效地限制了保险人的优势地位,平衡了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保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理期待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大量的判例。文章从相关典型案例入手,分析我国引入合理期待原则,在正当性基础上兼具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制度设计上,借鉴国外"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原则,以实现实质公平的法理精神,将抽象"合理性"上升为"一般理性人"的客观判断标准,并对主客观因素加以适当限制,将更好地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本文来源于《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张冰洋[5](2019)在《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已经渗透到千家万户。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受益人制度、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如变更受益人、法定受益人问题,同一事件中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等问题,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金如何准确地支付就非常重要。人身保险合同在我国还相当年轻,制度成熟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对出现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因此,只有完善受益人制度,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保险市场秩序。(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9年33期)

樊启荣,钱红亮[6](2019)在《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阅读义务之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阅读义务规则的传统完整表述为,签字订约之前、保单交付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阅读、理解、知悉合同内容及检视保险保障是否适合需要的义务;倘若本有机会阅读保险合同,那么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不可反驳地推定其已经阅读、理解、知悉且同意了合同内容,无论其事实上有无阅读和有无能力阅读。按阅读机会逻辑,投保人是在自主选择不阅读的情况下表示了同意,应受格式合同条款约束。阅读保险合同作为行为要求,性质上为"不真正义务",是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负担的"职责"。消费者通常没有能力阅读,也无从磋商保险格式条款内容,阅读机会难以转化为阅读行为,职责不履行即阅读欠缺并非出于懒惰懈怠或道义有欠,而是个人有限理性和认知局限的反映,是理性的选择和合理的不知,不可因之惩罚消费者,阅读不再是合理的注意标准。阅读同意推定的创设基础传统上为"签字"与"同意"之间的高概率联系及当事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皆已不符现代保险交易实际,"签字"仅剩作为合同关系起点的象征性意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进入保单。消费者对保单内容之合理期待比起保险人对消费者签字同意之信赖更需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法应当且可以放弃阅读义务规则。(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9年02期)

余佳奇,杨浩[7](2019)在《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是给投保人的一种救济制度,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对复效制度也作了相关规定,然而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较仍有很大差距。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分析,提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予以改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0期)

朱子聪[8](2019)在《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高原反应是非常年生活在高原地区的人到高原地区游玩都可能会发生的,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但通过有效手段是可预防或减轻高原反应发生的概率,因此,高原反应不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案情唐某某向某保险(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24)

沈竹莺,王泽涛[9](2019)在《侵权生效判决未经抗辩确认损失额对后续保险诉讼无预决效力——王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审查前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的证明效力,应考虑前诉确认事实有否经过充分抗辩,侵权生效判决中未经充分抗辩而确认的损失金额对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无预决效力。在此情形下,审理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关于损失核定的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险人未能参与定损的,损害了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定损权,其依据侵权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主张保险理赔的,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被保险人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获生效判决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的,有权要求财产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9年10期)

沙孝能[10](2019)在《重大疾病保险中限制治疗方式条款的认定与解释——以涉及终末期肾病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疾病保险中关于承保范围的条款常以限制治疗方式为条件。各地法院对此类条款的认定和解释方式不一。以终末期肾病为例,不同地区不同审级的法院对其中限制治疗方式的条款或认定为免责条款,或认定为无效,或运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或按照合同文本进行解释。本文认为,后两种裁判思路较为可取,但裁判结果并非评判标准,重要的是论证过程。(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9年10期)

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加入保险人免责条款,但是这些免责条款的含义通常比较模糊。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两种免责条款比较常见。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被保险人猝死,保险人免责。此约定并非合理。猝死分为病理性猝死和非病理性猝死,病理性猝死为健康险予以保障,非病理猝死应为意外伤害保险予以保障。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保险人酒后驾车致伤亡,保险人免责。但是"酒后"一词的含义并不明确,需进一步阐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揭志刚.浅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的司法认定[N].江苏经济报.2019

[2].黄升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3].黎耀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催告义务[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4].周美华.保险合同合理期待原则的认识和思考[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张冰洋.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9

[6].樊启荣,钱红亮.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阅读义务之批判[J].私法.2019

[7].余佳奇,杨浩.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法律问题探究[J].法制博览.2019

[8].朱子聪.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N].人民法院报.2019

[9].沈竹莺,王泽涛.侵权生效判决未经抗辩确认损失额对后续保险诉讼无预决效力——王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J].上海保险.2019

[10].沙孝能.重大疾病保险中限制治疗方式条款的认定与解释——以涉及终末期肾病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为例[J].上海保险.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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