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遗嘱继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遗嘱,法律,继承法,公证处,强制性,法律效力,司法。
遗嘱继承论文文献综述
刘宏[1](2019)在《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理论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我国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立法、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检视与剖析,充分肯定《法律适用法》颁行以来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有法可依,理论研究逐步深入,遗嘱继承案件能够依据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准据法,但存在的立法不周延、理论研究表面化、法律适用随意性问题不容小觑,容当解决。(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薛家琪[2](2019)在《论我国涉外遗嘱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对涉外遗嘱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主要体现在现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司法部相关复函的具体条文中。涉外遗嘱继承公证中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包括遗嘱能力的法律冲突、遗嘱内容的法律冲突、遗嘱形式的法律冲突等。关于这些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分为国际冲突规范和国内冲突规范这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在我国涉外遗嘱继承公证中法律适用的确定方法方面,要重点注意涉外遗嘱有效与否的认定、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的界定、不动产遗嘱继承并不必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外国法的查明途径。(本文来源于《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毛剑平[3](2019)在《通过中国委托公证人顺利解决香港遗嘱继承法律适用问题公证案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的问题。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两地人民对于公证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多,需求种类也更加丰富和多样化。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办证程序和效力也不相同,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不仅可以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真实、合法,还可以解决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9年03期)
王丽娜[4](2019)在《遗嘱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继承,指的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留下的,能够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从而将遗产的全部或者是一部分制定由一个或者数人继承。在进行遗嘱继承公证中,由于继承人之外的继承人没有配合遗嘱继承人来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这样就可能导致当事人认为遗嘱无用的情况出现。所以,本文就遗嘱继承公证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智库时代》期刊2019年03期)
庄永松[5](2018)在《遗嘱继承公证困惑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根据这种要求将遗产全部或者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者多个人继承。但是在遗嘱公证操作中,受法定继承人配合遗嘱继承人办理公证手续的影响,使得一些当事人认为遗嘱不发生作用。为此,文章在阐述遗嘱继承公证法律效力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遗嘱继承公证存在的问题,以具体实例分析怎样优化遗嘱继承公证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3期)
冯爱芳[6](2018)在《聚焦一件涉外遗嘱继承案件的管辖和准据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法律制度均有其地域性特征,但是,任何地域性的法律制度又不可避免地正在面临着其他法律制度的冲击和影响。在我国"一国两制叁法系四法域"的语境下,这样的冲击和影响更为明显和深远。作为常年处理非诉继承案件的公证机构,日后必将会面临更多的涉外遗嘱和涉外继承案件的涌入,在一件件个案中真真切切地遭遇跨国境或区域间的法律冲突。(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8年09期)
王珊,郭艳[7](2018)在《权属证书遗失的公证遗嘱继承登记办理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权属证书遗失的公证遗嘱继承案例,提出两个焦点问题:遗嘱公证书如何认定;权利人已死亡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如何处理。通过法规梳理和焦点分析,得出两个结论:遗嘱公证书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已死亡的情况下,不宜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应由其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此类不动产登记的叁条办理路径:一是继续提交继承公证书;二是不提交继承公证书,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该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叁是形式审查遗嘱公证书同时申请人书面承诺除该份公证遗嘱外没有其他公证遗嘱。(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8年22期)
陆丹[8](2018)在《公序良俗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适用研究——以“泸州遗赠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泸州遗赠案"援引公序良俗原则判决,存在着适用法律规则还是原则、遗赠有效还是无效的双重问题,导致公序良俗和遗赠自由之间存在激烈的法律价值冲突。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既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基于意思自治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自然也就有一种道德上的正当性,以其他的法律原则甚至道德原则加以限制,也就应当慎之又慎。因此,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完善继承法,通过立法层面规范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标准。(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李星举[9](2018)在《中日遗嘱继承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继承制度是规范和保护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的民事继承法律制度。该制度除了客观反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继承文化以及法制建设情况之外,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以及维护家族传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确立至今已逾32年有余,该制度确立之初的社会环境以及立法背景已悄然发生变化,而遗嘱继承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至今未能随着社会发展作出相应调整,导致现行遗嘱继承法律制度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很难有效保护遗嘱人以及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成为了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而《日本民法典》在继承篇中以单章的形式对遗嘱继承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论文拟通过对中日两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中的遗嘱形式、遗嘱的变更与撤销制度、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以及遗嘱生效后的执行等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同时借鉴日本遗嘱继承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立法经验,并针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8-06-01)
张思懿[10](2018)在《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现状、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适用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解决了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案件审判过程中部分问题,但仍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通过对2011年《法律适用法》实施以来的31份涉外遗嘱继承案例的研究,在总结我国司法现状、揭露法律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立法上,增加新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明确撤销和修改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同时明确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先适用并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司法上,明确遗嘱继承的"同一制",提高法官国际私法素养,加强法律文书书写规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遗嘱继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对涉外遗嘱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主要体现在现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司法部相关复函的具体条文中。涉外遗嘱继承公证中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包括遗嘱能力的法律冲突、遗嘱内容的法律冲突、遗嘱形式的法律冲突等。关于这些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分为国际冲突规范和国内冲突规范这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在我国涉外遗嘱继承公证中法律适用的确定方法方面,要重点注意涉外遗嘱有效与否的认定、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的界定、不动产遗嘱继承并不必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外国法的查明途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遗嘱继承论文参考文献
[1].刘宏.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理论与实践[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2].薛家琪.论我国涉外遗嘱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3].毛剑平.通过中国委托公证人顺利解决香港遗嘱继承法律适用问题公证案例[J].中国公证.2019
[4].王丽娜.遗嘱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探究[J].智库时代.2019
[5].庄永松.遗嘱继承公证困惑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
[6].冯爱芳.聚焦一件涉外遗嘱继承案件的管辖和准据法适用[J].中国公证.2018
[7].王珊,郭艳.权属证书遗失的公证遗嘱继承登记办理路径[J].中国房地产.2018
[8].陆丹.公序良俗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适用研究——以“泸州遗赠案”为视角[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8
[9].李星举.中日遗嘱继承制度比较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8
[10].张思懿.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现状、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