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在侦查上的应用困境及突破进路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在侦查上的应用困境及突破进路

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541001

摘要:当前,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侦查已是趋势,较之于传统侦查方式在凸显出明显优势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困境。为了突破当前的应用困境,必须从强化实体性侦查资源整合、夯实基础性工作,加强人工智能技术与侦查手段的融合、与应用,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侦查应用的法律与规制体系入手,保障人工智能侦查效能能够强势发挥的同时预防侦查权在技术诱因的驱使下过度扩展和越轨行使。

关键词:人工智能侦查;应用困境;突破

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理论层面的深入发展,下沉的应用型人工智能技术在现实社会中也逐渐的“落地生根”,并逐步运用于侦查上。人工智能侦查推动传统侦查方式的事后、被动、单线侦查向事前、主动、复线侦查转型,不仅从警力配置角度降低了侦查的人力成本,也提升了侦破的效率,从人脸识别、图像处理到计算机深度学习,人工智能应用于公安侦查领域的实例已日渐增多。

1人工智能侦查的内涵

人工智能侦查是以计算机人工智能尖端技术为依托,利用该技术的全新分析路径部分代替或辅助人类进行侦查分析研判。随着弱人工智能逐渐向强人工智能、甚至超人工智能跨越,将人工智能技术用于侦查活动是必然趋势。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侦查活动具备拟人化、周密化计算机工作的张力与强度,使侦查活动在紧凑程度上得到结构性提升,全面、合理地将侦查活动推向人工智能方向成为侦查学研究的新热点。人工智能侦查是对新近的视频监控等静态信息化侦查与传统的人工动态侦查的一次综合与提升,是社会犯罪风险控制、预测性侦查、精确侦查三者的合成,最终引导侦查活动走向智慧侦查的侦查手段。人工智能侦查的优势在于能针对搜集到的优质数据资源,利用大计算能力以及机器深度学习技术处理及“信息流”,并通过数据碰撞、数据挖掘、数据画像等数据处理方法归纳、演绎、预测出犯罪活动发展的趋势及相关可能性,为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提供精确的、数据化的支撑依据,利用数据依据辅佐侦查方向,减少了因为人脑经验主义分析和情感成分误导而产生的失误。人工智能侦查拓宽了侦查的活动范围,整合了包括视频监控、图像处理、人脸识别、虹膜识别、语音识别等诸多高效平台及技术,实现对犯罪的全面精准定位和有效打击。

2当前人工智能侦查的应用困境

(1)人工智能整合效果明显欠佳。在公安信息集成建设对于公安工作现代化的助推作用日益凸显时,以信息智能处理功能为核心的人工智能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却呈现出零散分布的现状。人工智能设备与系统在侦查领域内的应用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不均衡、不对称式分布特点,信息的高度集成与智能设备的相对分散在侦查中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反差。(2)人工智能指引性功能发挥不足。仅从当前的侦查视域而言,人工智能设备与系统并未展示出对侦查工作的积极指引作用,人工智能侦查设备与系统在侦查领域所呈现的零散性分布也注定了其只是作为侦查主体自行决策之下的选择适用型手段,被定位为完全被动的辅助地位。实然,人工智能侦查设备与系统并非侦查工作开展的必经环节,其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发挥程度及应用可能性仍是处于人脑智能的选择之下,因而其在侦查领域扮演的角色展现出典型的工具特质,目的在于解决侦查工作中的环节性问题。

3人工智能侦查应用困境的突破进路

3.1犯罪防控与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

深度融合既包括在犯罪防控中借助人工智能系统实现研究的高效性和科学性,也包括在人工智能的应用有可能引发或涉及犯罪行为时,犯罪研究者加入研发团队就专业问题与技术人员进行研判并共同进行决策。关于前者,犯罪研究人员在应用人工智能系统进行犯罪分析时,应当了解智能系统的数据来源范围、算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对智能决策的自我判断。一旦智能系统决策有所偏差,应当相应地对智能决策系统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在社会治理层面犯罪研究者主要介入和治安管理有关的领域,在犯罪追诉和犯罪分析层面需要犯罪研究者的全面介入。这就对犯罪研究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同时拥有一定的人工智能理论知识。跨学科领域人才的培养主要通过培训、教育以及有关配套措施制度保障实现。人工智能时代已经到来,和实务界面对人工智能所表现出的实现人工智能与司法实务对接的热情与速度相比,理论界秉持的是相对“审慎而乐观”的态度。对于犯罪防控而言,从多维角度出发对犯罪现象和犯罪防控方法进行深度分析,才能使犯罪防控在拥有人工智能这一科技红利的同时更好地解决人工智能时代衍生的一系列社会风险。

3.2建立规范人工智能侦查的相关制度

首先,建立严格的侦查资源使用法律规范。当前个人信息“数据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各种行业性的社会数据已然成为人工智能侦查的重要基础性资源。在使用该类侦查资源时,要建立先期协调机制与常态化的授权接入制度,并建立高度专业化、严格化与合理化的使用界限。其次,严格落实相应的备案制度,保证人工智能侦查设备及其系统“一用一记录、一用一备案”,严格防止非案件侦办目的的非法使用现象发生。再次,建立完备的法律责任评价体系,从前期预防与后期惩治两方面着手规制侦查主体非案件侦办目的的越轨使用现象。最后,建立严格的审查评断标准,严防侦查主体将侦查权行使中的不当侵权责任转嫁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客观应用风险,确保人工智能侦查设备及系统的应用始终处于合法框架之下。

3.3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平台

人工智能时代无疑助推了犯罪的手段更新、成本降低、隐蔽度提升等趋势,但是大数据也同样给予了侦查部门更为有利的破案武器,如何利用好大数据技术发现惩罚犯罪成为新时期警务研究的重中之重。建设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平台更大程度上是为了人工智能技术基于大数据的数据碰撞、计算机学习,强化人工智能侦查中的技术应用质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平台统筹各项人工智能技术,强化各种技术之间的相互融合,持续不断地将新型技术转化成成熟的警务应用,提升人工智能侦查的效果、减少侦查成本。在新型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如果不能及时搭上人工智能化的快车持续不断的保持对犯罪分子的技术优势,打造人工智能化的合成侦查体系,那么警力不济的现象以及更多的警力低迷状况将会使整个社会陷入犯罪的泥淖当中。侦查机关所统筹的应用平台要强化情报挖掘功能、情报的智能研判、侦查活动的智慧化发展,而不是简单地作为一个数据、技术的集散地,囿于简单的技术单项应用。

结语

人工智能走进侦查是侦查机关所面临的日益严峻的犯罪态势客观推动的结果,也可视为侦查机关顺应时代发展规律主动寻求变革的必要之举。人工智能对侦查领域的涉猎并非充分的情况下,难免陷入一定的困境。因而,科技之矛与法律之盾必须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基础性的应用支撑作用和“指挥棒”式的方向把控、规制及协调作用,使得人工智能侦查在其效能能够强势发挥的同时也能及时预防侦查权在技术诱因的驱使下过度扩展和越轨行使。

参考文献

[1]向燕.刑事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审查机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38-43.

[2]董邦俊,黄珊珊.大数据在侦查应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2):7-13.

[3]周军,吴昊中,陈鑫,黄松锋,何华铿.大数据环境下的视频智能分析技术应用研究[J].广东公安科技,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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