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损害赔偿,精神,民事诉讼,制度,适用范围,建议,责任。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费婷婷[1](2018)在《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初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行为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已是不争的事实,但现行法律体系下,少部分受害方借助侵权之诉获得赔偿,更多的守约方权利无法得到庇护。我国应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限制合同类型、明确责任构成、确定赔偿数额,初步构建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1期)
郭晴[2](2018)在《浅析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公众法律观念的不断提高,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格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推动下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民法通则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日趋成熟,但仍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着一些难以界定的问题。本文尝试从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拟提出可行性建议几个方面做一些有益性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2期)
史一舒[3](2018)在《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限制与扩张——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环境权、环境公平与正义理念在环境法领域的日渐渗透,我们应该将环境案件救济的范围从单纯的物质损害扩充至精神损害。目前,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面临着赔偿范围认定不一、与相邻关系请求权竞合、赔偿数额确定难度大等诸多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在维护原有法律秩序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与扩张的平衡状态中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精神利益。(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明哲[4](2018)在《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2010年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叁十五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错拘、错捕、错判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权司法保护的精神,也彰显国家对刑事错案勇于担责的态度。但是,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刑事错案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范围、数额、标准、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严重影响了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因此,检视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刑事错案作为研究样本,借鉴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对策。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阐释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一般法理,借鉴域外国家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有益经验,分析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对策。本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刑事错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法理。阐释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错案、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与特征,并阐述了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考察域外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重点介绍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在评析域外制度的基础上,指出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实践为分析样本,剖析我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导致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对策。建议将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由抚慰性转为救济型,适当扩大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范围,明确错案认定标准,完善赔偿程序和配套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裴剑桥[5](2017)在《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1世纪的今天,我国科技,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势头,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逐步建立为各项事业的发展又注入了一剂强心针。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不断加强,知法、懂法、用法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大法宝。而伴随着每一部新法的颁布和实施,中国特色法律体系逐步被建立起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法律在某些领域确实还存在着不足和缺陷,这些不足和缺陷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显示出其苍白之处,也给面对这些问题的法官造成了尴尬的处境。而本文所研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的应用问题正是我国法律有待解决的不足之处。对于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他国家也经历过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善的发展过程。但是或早或晚,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都建立起了完善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机制。这得益于这些国家人格权益的较早发展,人们对于精神利益的追求自然早于我国,因而法律对于精神损害的保护也更为完善。而精神利益在我国最开始得不到承认和重视,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逐渐提高了对精神利益的需求程度。至此,因精神损害寻求赔偿的观念才逐步被人们所接受,进而出现了在违约领域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子,而我国现阶段法律对此并不予以承认。但是通过对大量司法实践和学说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而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立法观念过于传统,使得这项制度并无法律依据。但既然问题现实的存在,而且当前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多数的处理方式不尽合理,所以,将该制度纳入法律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精神损害入手,通过对精神损害这一概念的全面阐述,过渡至文章所讨论的中心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并且通过对国外立法情况的分析和总结,以及对我国现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现有学说合理性的分析,得出该制度在我国应当存在的充分理由,进而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合同类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提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7-06-01)
马晓伟[6](2017)在《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世界法律的发展,历史总是遵循着相同的路径朝着相同的方向发展,正如本文进行研究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1961年法国“勒迪斯昂案”是世界范围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从“拒绝赔偿”到“肯定赔偿”的分水岭,之后随着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又开启了主张金钱赔偿的大门。世界各国在保持共性的前提下又衍生了个性的制度规则。我国1994年颁布《国家赔偿法》,起步非常晚,而且《国家赔偿法》的社会效果一直不理想。究其原因,第一,法律本身的原因;第二,公民对于《国家赔偿法》没有树立正确的认识;第叁,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第四,我国司法环境所限;等等。2010年《国家赔偿法》全面修订,实现了较大的突破,自此,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精神损害金钱赔偿”的发展阶段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9条指导意见给予实务以指导。精神上的健康与身体上的健康同样重要,都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也应当给予同等的评价。一直以来,囿于精神损害无法像身体损害进行量化的衡量,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请求金钱赔偿屡屡遭到否定。随着经济、科学、医疗技术等的迅猛发展,无法衡量即无金钱赔偿的逻辑已经无法立足。无法衡量也可金钱赔偿,关键在于寻找一个平衡双方的平衡点。笔者认为精神损害金钱赔偿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最伟大的成就。因此,对于我国初出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们应当不遗余力的去发展、去完善、去发扬、去实现。这也正是本文的出发点。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从第二章开始到第五章结束是本文的主体内容,详细阐述了笔者的想法和建议。第二章是关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第叁章通过不同层面对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发现8处问题,包括国家赔偿法体例设置不合理;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狭窄;举证责任不合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不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评价标准不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定位太低;追责制度模糊不清;缺乏针对性的救济程序。第四章介绍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进行借鉴。第五章是在前述章节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8处问题相应提出建议,包括:国家赔偿法专章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运用司法推定的举证责任形式;引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新标准;区分类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提高精神损害赔偿定位标准;建立明确的严格的追责制度;允许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复核。(本文来源于《东北林业大学》期刊2017-04-01)
沈茜雯[7](2016)在《浅析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在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过了2010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订后,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其后2012年10月26日的第二次修订将此项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将简要分析、研究该项制度制定的原因及意义、适用范围从而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影像视觉》期刊2016年07期)
陈铭[8](2016)在《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命是人格利益中的最高贵者,生命权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人格权。侵害生命权,除了丧葬费等各项财产损害赔偿外,受害人的近亲属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现代大多立法和学说都予以认可的。《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纷繁庞杂,法出多门,且赔偿方式不统一,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而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第22条可以看作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但规定简陋,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也不利于实务操作。而司法实践中关于侵犯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存在的问题有诸如立法体系混乱,司法解释过多,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等,导致了该权利设计形同虚设,现实中被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很难通过法律救济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对其予以改进,乃是当务之急。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主要介绍了生命权、精神损害、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基本的概念以及对比分析了生命权与身体权、健康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这些概念。第二部分是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叁部分是域外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借鉴。这里主要考察德国、美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对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给我国相关立法带来的一些启示。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四个建议: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体系;二是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叁是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额度;四是建立民刑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6-05-01)
张迪[9](2016)在《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指自然人在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到精神方面的极大痛苦,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用金钱等赔偿方法对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一定的补偿和救助的法律制度。当今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条文,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把这一制度完全从损害赔偿的范围中排除出去,这种做法让受害人在遭受精神损害后无法寻求法律的救济,权利得不到保障,这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其他类型的诉讼中是被害人进行权利维护的重要救济途径,这项制度不仅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也是对于人权进行保护的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文章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出发,先讨论该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以及初步确立的过程,然后论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紧接着先从国外视角研究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构建情况,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并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随后从我国的现状出发讨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以及理论界的相关争议,最后论述我国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并从原则以及制度构建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来完善我国现行制度。(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5-01)
张雅红[10](2016)在《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日渐深入人心,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在民事法律规范上的不断适用,并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我国却并未规定刑事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在立法上没有体现统一性。目前我国构建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认为应确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的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9期)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公众法律观念的不断提高,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格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推动下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民法通则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日趋成熟,但仍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着一些难以界定的问题。本文尝试从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拟提出可行性建议几个方面做一些有益性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费婷婷.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初构[J].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2].郭晴.浅析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博览.2018
[3].史一舒.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限制与扩张——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4].明哲.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5].裴剑桥.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D].长春工业大学.2017
[6].马晓伟.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7
[7].沈茜雯.浅析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J].影像视觉.2016
[8].陈铭.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海南大学.2016
[9].张迪.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D].郑州大学.2016
[10].张雅红.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