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刚[1]2006年在《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和证据能力》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被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作为我国诉讼法研究中比较新的课题,起步也仅仅几年。最初,其研究力度明显不够,仅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中。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关电子证据的论文数量、质量都大有提升和改观,出现了专门研究此问题的着作。至今,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中,大有可能正式登上我国证据法的历史舞台。电子证据与198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首次出现的视听资料一样,从其出现之日起,它的证据资格、证明力、所含种类,无一不存在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的起草过程中,电子证据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因此,对于电子证据这一类课题的研究,一定要与时俱进,排斥和回避都是要不得的。本文基于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证据研究的已有成果,综合分析,横向比较,在立足于电子证据与我国传统证据形式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电子证据地位的各种学说表达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并提出立法上的建议,以期与各位同仁商榷,共同解决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法律地位和证据能力审查的问题。
李晔[2]2007年在《电子证据证明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有关电子证据的案例已进入了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作为一个新事物,电子证据问题已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其中证明力问题关乎电子证据的证明价位,是运用电子证据解决民事纠纷的关键因素,对此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文章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给予了界定,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了辨析;并结合诉讼法中有关证据证明力的一般理论,对比传统证据形式中的书证和视听资料,辨析了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两点特殊因素。本文第二部分,首先对国外的电子证据证明力审查制度作全面的考察;其次,在审视我国电子证据证明力立法的基础上,结合两个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典型案例,以此反映我国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的现状。本文第叁部分,以前两部分的论述为基础,根据第二部分对国内外电子证据证明力审查制度的分析,力图提出我国电子证据证明力制度完善的建议。本文第四部分,从电子证据的不同主体的角度出发,认为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提高应从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储存、传输环节来进行,并给出具体考虑因素。
董杜骄[3]2002年在《论电子证据收集的叁个认知误区》文中提出电子证据的收集突破了传统证据收集规则的限制 ;证据法律的真空给学理解释、司法解释乃至任意解释留下了极大的解释空间 ,致使在电子证据收集的各种“解释”中 ,形成叁个比较典型的认知误区。希望将来制定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时 ,能够对相关的认知误区有所反思 ,更多地关注计算机和法律的互动关系 ,不要让证据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
王琳[4]2007年在《论侦查中电子证据及收集的若干理论问题》文中认为进入二十一世纪,人类进入了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互联网的诞生和发展为现代社会带来了一场伟大而深刻的信息技术革命。借助于互联网这一平台,社会信息在全球范围内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开来,这就对人类社会的活动内容和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信息的社会化也使犯罪有了新的发展。首先表现在出现了新的犯罪类型——计算机犯罪,其次是许多传统的犯罪类型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介入,使犯罪更加的隐蔽和智能化,给侦查带来了很大困难。正是由于这些在犯罪中出现的新变化新发展,给刑事侦查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一个新的研究课题——电子证据。在涉及到计算机和网络的犯罪中,传统证据已经无法达到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电子证据成为证明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而对侦查来讲,传统的收集证据的方法也不能直接照搬来用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所以,如何更加全面有效地收集电子证据就成为了侦破这类案件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刻的研究,以应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侦查提出的挑战。全文共分叁个部分,下面仅对文章的主要内容作简要阐述:引言:这一部分从计算机和网络的出现谈起,指出了计算机和互联网在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问题,特别是犯罪问题已经日益突出,给社会造成的破坏也越来越大,有必要对这类犯罪中最关键的电子证据进行研究,以期为侦查实践提供可靠的指导。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征:这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电子证据的基本问题,即定义和特征问题,这是研究电子证据的逻辑起点。定义问题主要是通过分析国内外对于电子证据的称呼、国外关于电子证据的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以及国内关于电子证据的几种不同的定义,从而提出笔者自己对于电子证据的几点理解,并将电子证据定义为:以电子的、光学的、电磁的或者其他类似的形式把信息储存或者记录在电子计算机(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或者其他类似装置上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特征问题是从电子证据的一般证据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出发,分析了电子证据特有的几种特征:无形性或者隐蔽性、高科技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双重性、开放性和便利高效性。二、电子证据的证据类别归属问题:这一部分主要是讨论电子证据应当属于何种证据类别的问题。这个问题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研究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同样不可忽视。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电子证据定位的几种观点:“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从而提出笔者关于电子证据定位的几点思考,并认为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是最科学,最有效的解决电子证据的归属问题的方法。叁、电子证据的收集:这一部分是本文的一个侧重点,主要介绍了如何建立一套符合电子证据自身特征的取证体系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个取证体系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即电子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和收集的具体措施体系,并且详细介绍了这两个部分的主要内容。主要介绍了迅速及时原则、合法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利用专门技术工具取证原则、及时充足备份原则以及保护隐私原则等几个主要收集原则和基于事后被动的静态取证以及基于事前主动的动态取证两种具体的收集措施。
张涵[5]2007年在《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比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电子技术手段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它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如窃听、偷拍、计算机犯罪等等,同时,此类高技术手段的犯罪,也为刑事侦查和诉讼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证据领域,新技术手段下的证据材料在属性、存在方式等方面与传统的证据有很大的区别,给刑事证据的取得和应用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引起了法律界的高度重视。本文从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各自的特殊属性着手,对电子证据能否独立成为一类证据种类以及其立法问题作了探讨。本文第一部分从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的概念分析起,利用语言学分析、形式分析和实质分析工具,分别对其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进一步对学界关于两者的观点作了分类比较,然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从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的生成技术、表现形式、存在形式、内容与对象和特点等方面对两者作了比较分析,得出两者在属性上的异同,为下一步的分类研究奠定了基础。第叁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与其他证据种类作了根本属性的对比,得出他们与其他证据种类在根本性质上的异同,通过对专家学者关于两者分类的观点的对比分析,分别总结其利弊,提出了弥补缺陷的可能性,对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的归类问题作了探讨,进而得出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独立成为证据种类的可能性和内在根本原因,并最终提出了电子证据归类问题的处理方案。第四部分比较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特色,分析了两者在证明力、证据能力、取证、认证、采证及其固定保全方面的异同点,进而指出两者的根本一致性。文章最后一部分从国内外的立法出发,对两者的立法现状作了分析,然后提出自己的建言。
刘品新[6]2018年在《论电子证据的理性真实观》文中研究表明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面临来自真实性方面的巨大挑战。法律界长期存在"易失真论"与"极可靠论"的争执。案例统计分析和座谈调研发现,传统观念分歧的背后隐藏着重大的偏见与偏差,亟待正本清源。基于法律与技术的交叉研究表明,认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从原件、具象、整体和空间的理性立场出发,遵循系统性原理、电子痕迹理论与虚拟场理论。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更良好的真实性保障。这构成电子证据的理性真实观。树立这一新观念,有助于推动配套制度的创新。我国应当构建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改造"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在鉴定制度方面,应当开发超越纯技术领域的溯源性鉴定等新型鉴定方法。
何玉明[7]2005年在《计算机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及其证据规则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法对计算机犯罪中的电子证据这种特殊的证据形式规定十分缺乏,在司法实践中,致使司法人员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这无疑给我们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带来极大的不便,难以遏制新形势下出现的计算机犯罪浪潮。本文对计算机犯罪中的电子证据进行剖析,并对这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其采信进行尝试性的研究。 本论文首先阐述了论文选题的原因、研究的范围、论文的思路以及运用的研究方法等内容;在第一部分讲述了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其证据归类,并对相关学说进行评议分析,从而提出电子证据单独立法和相关立法安排的主张;在第二部分论述侦查阶段的电子证据的收集,详细阐述了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记录和保存信息、搜查与扣押、技术侦查措施等收集措施的内容,并分析其如何完善;第叁部分论述起诉阶段的电子证据的审查,就电子证据的来源、取证程序以及电子证据与事实的相关性、证据内容、鉴定结论、证据保全等进行细致的分析,并提出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的证据审查原则;第四部分讨论和分析了庭审阶段电子证据的采信,着重论述了违反程序或违法取得的电子证据的采信、对于电子证据无法印证全部犯罪事实的采用规则、电子证据的保全、对存在矛盾、争议的电子证据的采信、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第五部分讨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的概念、分类,重点对电子证据规则中的鉴证规则、传闻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进行了论述;第六部分阐明了对电子证据法律规则的若干设想,提出我国电子证据法律规范建构的若干可行性选择方案。
廖妍[8]2007年在《民事电子证据探析》文中认为现代信息技术和全球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给市场经济带来了一种新的交易形式——电子商务,而且给法律界带来了一个全新的概念——电子证据。但我国的诉讼法领域和证据法体系中很少有关于电子证据规定。可以说,电子证据的出现给现有的证据体系和民事诉讼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纳入了我国法律修改议程表之际,笔者在对国外对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进行比较分析后,结合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和相关的司法实践,对电子证据的基础理论和实践运用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本文分五章对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第一章:电子证据概述。这一章是本文最基础的部分,只有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界定之后,文章后面的论述才能够有的放矢。本章主要介绍了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分类这叁个基本问题。第二章: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这是本文重点部分之一,主要是解决电子证据应该归入何种证据种类的问题,是对电子证据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的前提所在。本章通过对介绍各国立法对电子证据的承认和理论上关于电子证据属性的相关学说,经过分析研究,最后对我国民事电子证据的独立化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证。第叁章: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分析。这两个方面是我国在对电子证据进行研究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是指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资格问题。笔者主要从分析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和传统证据规则的冲突和比较国外对该冲突的不同处理方式入手,讨论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则指要认定电子证据本身或者电子证据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一起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笔者通过介绍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相关因素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研究。第四章:电子证据的运用。本章主要是解决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首先,从电子证据的收集的一般原则、收集主体和收集对象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这一重要步骤进行了全面地论述。同时,对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这一特殊问题也进行了简要地介绍。其次,本章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方法也进行了较完整地论述。第五章:电子证据体系的构建。这是全文的核心和本文最终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首先对电子证据在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证据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和模式进行分析和选择,最后结合文章前四个部分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进行了重新的设计。
张斌[9]2005年在《论电子证据》文中提出本文选择了电子证据这一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并横跨数字技术和法律技术两大学科的法律问题,着重从法理方面对电子证据的名称、概念、特征、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明力等问题展开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对我们国家电子证据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具体来说,在第一部分,笔者首先提出要给电子证据一个统一的称谓,然后对学术界定义电子证据的各种说法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在此基础上表明了笔者定义电子证据的一些想法,最后对电子证据的特征进行了分析,为下文论述电子证据的其它法律问题打下了铺垫。在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世界上叁类国家对电子证据证据资格的态度,重点解读了英美法系中,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资格的影响以及他们所采用的变通方法,从而论述了电子证据证据资格的确立是世界证据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然后笔者再通过电子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阐述,从理论上再次明确了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在第叁部分,笔者在分别对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书证、物证和鉴定结论的观点以及有关电子证据其它归类建议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电子证据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并阐述了相应的理由。在第四部分,笔者着重指出了我国的法定证据形式和原件、复制件证明力的区别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消极影响。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承认电子证据独立地位和独立证据形式的基础上,有条件地认可其直接证据证明力,同时在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问题上要放宽对复制件的苛求。在第五部分,笔者简单归纳了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状况,在此基础上,结合前面对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分析,对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樊崇义, 李思远[10]2016年在《论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文中认为计算机、互联网、智能手机等电子信息工具的普及,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还产生了大量利用网络、信息等进行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现象。我国修改后的叁大诉讼法都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纳入其中,使得这种新兴证据不仅在立法中终于名正言顺,而且在进行刑事控辩、民事举证等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但电子证据规则的缺失,使得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全、审查、判断、运用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电子证据应有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电子技术的革命并不能直接带来司法证明的改变,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改变与完善,才能真正迎来了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
参考文献:
[1].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和证据能力[D]. 叶刚. 苏州大学. 2006
[2]. 电子证据证明力研究[D]. 李晔. 暨南大学. 2007
[3]. 论电子证据收集的叁个认知误区[J]. 董杜骄.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4]. 论侦查中电子证据及收集的若干理论问题[D]. 王琳.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5]. 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比较研究[D]. 张涵.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 论电子证据的理性真实观[J]. 刘品新. 法商研究. 2018
[7]. 计算机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及其证据规则研究[D]. 何玉明. 安徽大学. 2005
[8]. 民事电子证据探析[D]. 廖妍.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9]. 论电子证据[D]. 张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10]. 论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J]. 樊崇义, 李思远.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