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政府失效及其治理

现阶段我国政府失效及其治理

张涌[1]2003年在《现阶段我国政府失效及其治理》文中提出政府失效是相对于市场失灵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关于政府失效,萨缪尔森从效率和公平性的角度来定义,在他看来,政府失效就是政府实施的政策或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查尔斯·沃尔夫从非市场缺陷的角度分析了政府失效,他认为由政府组织的内在缺陷及政府供给与需要的特点所决定的政府活动的高成本、低效率和分配不公平,就是政府失效。这两个定义基本上阐明了政府失效的性质和涵义。 由于国情不同,政府失效的表现形式具体到每个国家有所不同,但西方学者认为,一般说来,政府失效包括叁层基本意思:政府实施的政策和行为不能实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政府活动的高成本和低效率;政府作用的结果带来了新的市场失灵和社会不公。西方学者对政府失效的现状、原因和对策作出了许多大胆的有益的分析研究,这些研究对当前世界各国,当然也包括我国在内的政府自身改革与发展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 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学习和实践,针对当前我国政府现状,写成本文。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西方学者关于政府失效有关理论的论述,这是全文的理论基础。概括地讲,西方学者对政府失效有关理论的阐述,从叁个方面进行:界定政府失效的基本内涵;分析政府失效表现及原因;提出一系列补救政府失效的措施。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对西方学者关于政府失效理论的看法。 第二部分联系我国政府的现状,指出当前普遍存在政府失效问题:我国公务员的寻租行为广泛存在;政府职能没有理顺;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决策失误。并指出政府失效造成的种种危害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第叁部分分析现阶段我国政府失效的深刻原因。导致政府失效的原因既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多数国家所共同具有的原因,也有本国特殊国情造成的原因。为此,论文结合西方学者政府失效的有关理论的论述,从思想根源、政府机构规模、政府行为、公务员自身素质、政府官员的考核奖惩机制、中央与地方关系等方面,剖析我国政府失效深刻的历史、现实的根源。 第四部分,笔者根据我国政府失效的现状、政府失效的原因,从五个方面提出治理政府失效相关的对策性建议:利用市场力量改善政府服务功能,提高政府效率;限制政府权力,保证政府干预经济的公正公平;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正确把握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重构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完善公务员收入制度和考核机制。这些对策性建议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

张燕喜, 张涌[2]2005年在《现阶段我国政府失效及其治理探究》文中提出“政府失效”是相对于市场失灵的经济学概念,由于国情的不同,政府失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本文阐述了我国政府失效的表现、成因,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性建议。

石碧涛[3]2011年在《转型时期中国行业协会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现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的发展历史不长,许多治理问题亟待规范。文章引入“域”的概念,将行业协会的治理划分为组织域内的组织治理和社会域中的行业治理。组织治理指行业协会协调会员间以及会员与协会间的利益关系,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立和权力配置,重在建立决策民主、权责清晰、相互协调、彼此制衡的运行机制。文章从组织结构设立和机制运作两方面分析组织治理,总结了行业协会的弱型治理特征,分析了行业协会的社会资本对组织治理的影响,提炼了影响社会资本的叁大要素,提出了行业协会社会资本由内部和外部社会资本构成的命题,并基于调查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社会资本显着正向影响行业协会的治理绩效。文章还对行业协会在组织治理域出现的治理失灵,如大企业控制、内部人控制、过度依赖行业精英以及集体行动困境等进行了分析,借用关联博弈理论提出解决该困境的对策。行业治理是指行业市场秩序和行为规范的建立与实施,主要指行业协会在社会域与政府、非会员企业、消费者等外部相关者相互作用、彼此协调,力图实现行业利益的最大化。行业治理的基本要求和特征是行业协会的自主治理,即不受外界特别是政府力量的干预。文章构建了协会自治的理论基础,运用实证数据进行了定量分析,详解了影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绩效的诸多因素。行业治理本质上要求自治和自律,但在行业治理中协会极易跨越治理权力边界,实施对外部利益者的侵害,或与政治力量攀附在一起,影响协会的自主发展。因此可能出现政府控制协会、协会过度逐利、协会寻租、协会通过主导标准制定而植入行业利益、构建价格联盟来获得垄断收益等问题。为此必须构建行业协会的他律机制。文章对行业协会的他律机制组成、他律与自律的关系等进行了理论探讨。同时作为行业协会治理的两大组成部分,行业治理与组织治理并不是孤立的。行业治理是协会的基本目标和主要功能,组织治理是行业治理的基础和保障,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从行业协会的生发原理来看,行业治理更为基本。综合来看,行业协会治理是一种基于弱组织特征的自主治理,需要保持两个治理域内的协同治理。最后文章对促进行业协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田志刚[4]2009年在《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我国财政领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的科学划分是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一个关键环节。①当前,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划分存在不清晰的现实,进而导致了基层政府财政支出责任过重、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不清等问题的出现。因此,在已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理论探讨,来有效解决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合理划分问题,对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具体归纳,对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进行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其意义还在于:1、建立健全民主财政体系的必然要求;2、提高财政透明度的根本要求;3、实现政府支出管理总体目标的要求。传统的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理论主要包括:1、公共品层次性理论。该理论主要以公共品受益辐射范围大小与受益的外溢程度作为支撑政府间公共品供给责任,或者说是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理论依据,根据公共品的受益辐射范围与受益的外溢程度作为确定公共品提供主体的标准:受益辐射范围大的公共品由层级较高、辖区较大的政府来承担财政支出责任,受益辐射范围小的公共品由层级较低或辖区较小的政府来承担支出责任;2、交易费用与偏好识别理论。该理论认为,更贴近居民的下级政府具有识别居民偏好的天然优势,能科学地根据居民的偏好程度做出公共品及服务的供给决策,从而节省了政府对居民偏好的搜寻成本与决策成本,即提供公共品的交易费用中的决策外在成本和决策执行成本。理论的最后结论是:以提供效率为出发点,下级政府应具有提供公共品及服务的优先性;3、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外部性理论认为,正的外部效应比较大的公共事务应该由更高层的政府来提供或者是上下级政府联合承担起公共事务的财政支出责任;规模经济理论认为,从经济效应来考虑,由上级政府财政统一来提供一些公共品及服务更能使规模经济效应得到凸显,两种理论都试图说明公共品及服务的上下级政府负担的收益取得与成本损失的均衡点问题。对传统理论剖析后,本文认为,1、公共品层次性理论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支出划分提供了主要依据,虽然完全依赖于公共品的层次性理论对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进行指导会面临一些难题,但它仍是指导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基础理论。理论指导中面临的难题有:(1)地方性公共品的范围呈现动态变化的特征增加了理论指导的难度;(2)实践中开放性地方公共品的存在使对公共品层次性的界定存在困难;(3)影响地方公共品层次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层次因素的差异性削弱了公共品理论的指导效果。但公共品的层次性理论仍是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基础理论,理由在于:(1)它指明了财政支出划分的实质性内容—对公共品提供责任的划分;(2)它为中央与地方公共品的界定及提供责任的划分提供了基本依据;(3)它对具有明显闭合性特征的地方公共品在政府间的划分提供了基本依据;(4)公共品层次性理论有着丰富的内涵,它所包容的公共品外溢性理论为具有开放性特征的地方公共品的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提供了技术层面的处理方式。2、尽管交易费用的节省与偏好识别程度理论在指导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时同样面临挑战,不能成为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核心性理论,但交易费用与偏好识别理论应该成为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中的一项具体的辅助性原则。理论指导中面临的难题及挑战有:(1)以交易费用与偏好识别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出偏重常识性推断;(2)现实中信息交流平台的提高及管理手段提升对理论的运用程度不断提出挑战;(3)政府规模的大小不绝对与居民偏好的识别程度成反比;(4)规模经济与地方政府辖区规模的大小存在的替代关系约束着“结论”效能的发挥;(5)基层政府履行较多财政支出责任在实践中欠缺条件。但理论可以作为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辅助性原则。主要原因是:(1)交易费用及偏好识别理论可以对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进行方向性指导;(2)偏好识别理论渗透着对居民偏好满足的尊重,而这恰恰是政府财政支出所要体现出来的职责精神。3、尽管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不能承担起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综合性原则的重任,但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为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划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点。主要原因是: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更多地适合于具体公共品及服务项目的分析,其理论的适用性需要根据具体的公共品及服务项目来进行衡量,而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更需要具有一般性原则的理论指导;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更多地是一种概念化的诠释,在实践运用中会面临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但它可以对一些具体的公共品及服务项目的提供进行经验性或常识性的效率分析,也就是说,它可以对有明显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的公共品及服务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归属提供方向性判断,所以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可以作为划分模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技术层面指导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划分。另外,还可以运用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来指导与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密切相关的问题。结合传统理论及政府失效理论,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观点:政府财政职能有效(或失效)及程度具有层次性,主要依据为:1、偏好识别程度、外部性及规模经济的存在使政府对同一财政支出项目的履行存在效率的差别;2、层级政府间公共服务能力存在差异;3、政府“属性性”失效程度存在差别。正因为如此,对于一项具体的财政支出责任,如果能按照一定标准去衡量各级政府提供的有效(或失效)程度,就可以确定其相对最佳的承担主体。即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可以按照政府对这项财政支出有效(或失效)的程度进行划分。如果一级政府在履行一项财政支出时存在着相对有效,那么,就让其承担该项财政支出责任;如果会发生严重的效率损失,就可以寻求其它层级政府来进行提供,直到变得提供上的相对有效为止。这一模式称为逐级政府有效(或失效)推动下的财政支出划分模式。逐级政府有效(或失效)推动下的财政支出划分是我们努力寻找的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综合性原则,其本身有着丰富的内涵,它就如一个“箱体”或一根“主线”,把公共品层次理论、规模经济及外部性等理论进行整合并贯穿,很好地包容了各种理论在财政支出划分中的作用并将其清晰化。这一划分模式的最大理论与现实意义在于:1、它可以承载一些标准,以这些标准对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支出进行划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理论研究没有一般性标准的难题;2、它拓宽了对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研究视野,认为这一命题不单是政府财政关系的处理问题,也是处理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过程,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应有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政府有效(或失效)推动下的财政支出划分模式可以从分权的思路、效率及公平的标准进行具体诠释,从而构建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理论体系。主要理论内容包括:1、基层政府推动下的财政支出划分——支出划分中的分权思路。公共品的决策方式包括“自上而下”的决策方式与“自下而上”的决策方式。当“自上而下”的公共品供给决策能使民众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时,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模式就应该选择行政推动型的财政分工模式;而当“自下而上”的公共品供给决策能更好地使民众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时,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模式就应该选择基层推动型的财政分工模式。两种财政分工推动模式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贡献在于:提供了财政支出划分要遵循的“外壳式”的主线,或者说是一种划分的路径。通过对比,本文更倾向于基层推动下的财政分工推动模式,主要理由是:这一模式符合“公共财政的实质是一种民主财政”这一观点,其追求目标是民众偏好的最大满足并能够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民主财政的内涵精髓概括如下:民主财政是以民众为核心建立起的财政机制、民主财政是赋予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品的优先性财政、民主财政是赋予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自主性财政。这些理念是进行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时要考虑到的。2、富含效率机制的财政支出划分—以效率标准判断财政支出的归属。以效率标准判断财政支出的归属,遵循的主要理念包括:尊重市场机制的效率、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具体来说:(1)财政支出责任的归属要体现出对市场效率的尊重,具有融合并能使市场与政府交相辉映发挥效率的机制;(2)财政支出责任的归属要有利于矫正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3)财政支出责任的归属要尊重财政职能本质,注重公共品及服务的绩效,寻求地方政府职能低成本实现的方式;(4)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划分要有助于财政支出内源性效率的提高;(5)财政支出责任的归属要有利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理顺、民众的参与监督。3、富含公平机制的财政支出划分—以公平标准判断财政支出的归属。效率并非是评价资源配置的唯一标准,社会公平程度的提高也应该是社会福利的增进,公共财政体制下的政府有责任通过财政活动来进行调节,以期获得公平的目标,作为财政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支出,理应做出自己的贡献。仅从公平角度看,我们在进行财政支出划分时,力求把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给更有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性的政府来承担。即以公平性的实现程度为基本标准,从基层政府开始进行考量,逐渐推进到高层级政府,哪一级政府能比其它层级政府更好地促进全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这一级政府就是我们要选择承担起这项财政支出的政府。富含公平机制的财政支出划分的主要做法包括:(1)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归属要有利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享受的均等化;(2)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归属要有利于保证公共服务标准化目标的实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一些国家实践中的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为我国提供了借鉴。美国财政联邦制度的基点之一就是各级政府在拥有高度独立的财政自主权的前提下,主要按照公共品消费的受益范围原则与公共品生产的效率原则定位各级政府的职能责任和财政收支范围,从而使得权力和责任在叁级政府间既能相互区别、各有侧重,同时又能够相互补充与交叉;加拿大宪法对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的职能分工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事权及相应的财政支出划分主要遵循了公共品受益范围原则与职能下放原则;德国主要根据公共品受益范围的大小来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日本的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主要遵循“夏普叁原则”:明确行政责任原则、优先市町村原则与效率原则。通过分析这些国家的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方法及模式,得出的结论及启示为:是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主要集中在市场失灵领域;二是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要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叁是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要具有法制性;四是财政支出划分过程中集权与分权应适当结合。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初始条件主要包括:1、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其中,要优先市场的作用,同时注意政府失效的问题;政府应承担起矫正与弥补市场失灵的使命;要适时调整市场与政府的作用范围。2、政府财政支出范围的界定。其中,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职能的选择标准包括:以市场失灵领域作为选择政府职能范围的基本标准;以正负效应程度作为选择政府职能范围的重要标准。另外,政府的职能范围会呈现出动态变化特征;以选择标准作为衡量,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类别大致包括:政府机构及业务类支出、外向事务及社会秩序类支出、科技教育类支出、公共事务类支出、产业、经济发展类支出以及社会保障类项目支出;3、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范围的界定。其中,进行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处理时,要注意民主意识薄弱、政绩考核带来的负效应问题;对财政支出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划分要尊重我国的基本国情与遵循一定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完全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项目、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财政支出项目以及完全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项目进行了列举;我国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基本思路包括:1、正视当前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存在的问题。中国既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的转轨中国家,同时中国又有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五级政府架构,加上村一级也是原则上实行自治管理的事实上的政府级次,这些都决定了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复杂性。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缺乏规范化、法制化;二是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中的政府定位不科学;叁是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格局存在低效率,这些问题都是我们要关注的焦点。2、构建逐级政府失效支出划分模式的制度环境。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为了能使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科学、合理、清晰,对逐级政府失效的财政支出划分模式,需要从国家的正式制度方面给予支持,同时也要考虑非正式制度对其的影响。(1)发挥正式制度对财政支出划分模式的保障作用。包括:要以宪法、法律及一些制度性的安排保障各级政府独立的财政地位、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间达成的财政支出划分有个明确的界定、要对上级政府进行财政支出的承担提供一定的制度安排、以制度保证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划分具有公平性及整体性;(2)关注非正式制度对逐级政府失效的财政支出划分模式的影响。譬如长期以来的“行政命令”加“政绩考核”的政府管理惯性、“非规范财政收支”的财政运转思维、居民民主意识薄弱的现实氛围对财政支出划分模式的影响。对上述影响需要创造条件营造财政文化氛围加以化解,主要做法为:把历史文化传统与时代精神融入到财政文化中来;使财政文化成为普遍接受的制度安排;把以民为本的理念注入到财政文化中。3、明确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层级。我国应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实行省级财政直管市、县财政,市、县财政同级,市级财政只管市辖区,乡镇财政由县级财政管理,乡镇变为县级政府派出机构,从而逐步形成和完善中央—省—市县叁级财政体制。在实践中,“省直管县”与“乡财县管”也成为财政管理方式的主流趋势,这种财政体制创新与财政管理方式的创新对财政支出划分带来的变化主要有:(1)财政支出划分的财政层级由原来的省、市、县与乡镇四级变为了省、市县、乡镇叁级;(2)乡镇财政主要致力于乡镇、农村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的具体执行。本文在明确划分项目、财政层级及划分理论的基础上,尝试对地方政府间一些财政支出项目作出具体划分,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及业务类的财政支出划分、外向事务类的财政支出划分、社会秩序类的财政支出划分、科技教育类的财政支出划分、公共事务类的财政支出划分、产业、经济发展类的财政支出划分及社会保障类财政支出划分,对这些财政支出的划分都遵循一定的原则。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后,需要对各层级政府财力与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问题给予关注,财政均等化成为论述的重点,这也是论文研究内容的延伸。政府间税权(税种)的划分能获得的财政收入与其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完全匹配是财政均等化最理想的状态,但根据现实的条件,我们认为这一理想状态不可能完全实现,主要原因有叁个方面:一是政府间税权(税种)的划分并非仅以承担财政支出责任状况为唯一标准,是根据众多原则综合考虑确定下来的制度安排;二是无论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还是经济调控上的考虑,以中央为首的上级政府需要对财力拥有一定的控制力;叁是政府间税权(税种)划分的制度刚性不能适应财政支出责任的调整弹性。从政府间财政补贴的内涵、目标、手段及效果上看,政府间财政补贴可以为政府间财政能力均等化作出贡献。那么,运用政府间财政补贴实现财政均等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将各层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均等化到能够与其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水平上;2、特定的财政补贴目标要与多样化手段匹配;3、建立各政府辖区内的弱势群体补偿机制。

周莉[5]2007年在《我国林业财政支出的效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是我国目前财政改革的发展方向。公共财政中,收入是手段,支出才为目的,公共财政支出是公共财政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发展生产力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现阶段要遵循的准则。财政支出效率是公共财政支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职能进行考核和评价的关键。依据公共财政理论,市场失灵的问题必须由政府采用适当手段予以干预。林业相关公共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对林业市场失灵的领域应该适当干预。由于林业的基本产品—森林属于公共产品,森林的生长周期长,投资风险大,具有市场信息不对称、收支不对称的外部性特征,都要求林业相关公共部门承担林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责,这也必然要求林业相关公共部门通过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灵活采用预算、贴息、补贴、转移支付、税收等财政手段,对林业提供财政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改革开放叁十年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增长。但是,现有增长方式往往是以掠夺式的资源利用为代价。现在,我国生态与环境急剧恶化,污染加剧,旱灾水灾频频发生,加上全球气候变暖等外因,公众对生态与环境的公共需求急剧膨胀。政府因此加大了对林业的总体财政支出,主要任务就是恢复我国林业的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改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财政资金短缺,而政府对林业的总体财政支出还将继续增长。林业财政支出效率的研究,有助于客观评价林业部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也有助于提高我国林业财政支出效率,提高国家对于财政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本文将公共财政支出的效率理论和评价方法用于林业财政支出的效率分析,建立了林业财政支出效率的理论分析框架,对我国林业财政支出的效率进行了界定。从林业财政支出的主体和客体的定位,深入分析林业财政支出的规模效率、结构效率和综合使用效率,初步构建了林业财政支出的效率评价框架。现阶段林业财政支出的86%以上用于林业公共工程,这些工程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级公共部门。本文基于县层面林业工程的典型案例为重点,深入研究林业财政支出的综合使用效率及其评价。本文通过运用公共财政支出效率的评价工具—社会成本效益评价工具,从林业公共支出的社会成本、社会收益的辨别与界定,结合工程资金特点选取折现率,并从工程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进行了成本效益的敏感性分析,最后通过益本比的折现分析对林业工程的财政支出效率进行评价。对于重大林业工程进行具体量化的成本效益评价是相关研究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本文进行了深入具体的计算和分析。本文认为,从林业财政支出的用途来看,其主体、客体与公共财政的要求基本一致,但政府依然存在越位和严重缺位。从林业财政支出的使用现状来看,整体是有效地,但配置效率仍然有待提高。林业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是阻碍林业财政支出效率提高的主要原因。现有林业公共工程的财政支出可行且有效率。但是需要建立更为有效的林业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最后,本文初步建立了林业财政支出效率的评价框架。本文提出了提高林业的生产效率和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的保障性政策建议,包括:加强林业产权制度,强化法规约束保障,从根本上保障财政支出的效率;完善财政分级管理制度,优化林业财政支出结构效率,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调整国家预算编制制度,优化林业财政支出结构,保证科学合理的资金保障;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实现林业投资的多元化,有效提高林业财政支出的效率;建立效率评价为核心的林业财政支出的项目管理制度,优化财政资金分配;注重林业工程中受益者对受损者的补偿,利用生态效益补偿手段解决外部性。

夏支平[6]2011年在《农村公共危机治理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现阶段农村公共危机及其治理。做出这样的研究定位,一方面在于农村公共危机频发,形势严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在国家整体繁荣的背景下,农村却相对衰败: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农田水利荒废、自然灾害发作频繁、黑恶势力横行乡里、农民负担沉重、干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总之,世纪之交的中国农村出现了普遍性社会危机和村庄失序。另一方面,目前学界对公共危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共危机的政府管理、城市公共危机治理和国外成功经验的借鉴等方面,对农村乡土社会变迁和基层社会组织的运作逻辑缺乏了解,未能对农村公共危机及其治理做出全面深入的研究。所以,本文把研究范围限定在农村公共危机,即发生地在农村,或者发生地不在农村但其影响波及到农村场域的各种公共危机事件。农村公共危机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的经济社会事件。为了追本溯源,了解农村公共危机的诱因,本文构建了基于风险、脆弱性与危机叁者内在逻辑关系的分析框架,指出当前农村频发的公共危机根源于农村风险社会形成和农村社会的脆弱性。治理农村公共危机,应该改善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减少风险隐患,降低农村社会的脆弱性。农村公共危机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治理是由治理主体理对象和治理环境等叁元素构成的有机系统。在当前中国农村,农村公共危频频发作,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形式多变。农村治理主体日益多元化,但相互之间权责不清,缺乏有效整合,治理效能不足。同时,由于资源外流,农村社会呈现全面衰败的趋势,公共危机治理资源和手段极为有限。显然,没有健全有力的治理主体,没有明确的权责配置,缺乏可操作的制度化方法,农村公共危机治理就会陷入混乱无序。不仅不能有效地化解危机,相反可能会加重危机,导致更大的损失。为此,本文以治理理论为指导,从主体建设、体制建设、机制建设等叁个层面,阐明了农村公共危机的治理之道,指出应该当塑造健全有力的治理主体,建立分工协作和权责明确的治理体制,建设反应快速、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治理机制。这叁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农村公共危机的治理体系。当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一案叁制”为核心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有一个关键性的预设前提:社会组织程度高,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不仅坚强有力,而且合作良好。显然,在当前中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这个前提并不具备。恰恰相反,县级政府职能偏颇,乡镇政府贫弱不堪,村社组织发育不良,农户合作困难,干群关系紧张。如此等等,都表明农村社会组织程度低下,合作成本高昂、集体行动困难、主体效能不足。因此,面对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的公共危机,首先应该通过民主自治、职能机构的精简,造就一个以民为本的责任型县级政府;其次是通过实行乡派和职能精简,建设惠农型乡镇政府;再次是通过赋权强村,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发挥村社组织的自救互救功能;最后是通过维权和自组织建设,提高农户的减灾能力。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先后实施,一方面农户和村社组织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县乡政府也逐步淡出了农村社会,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成型。另一方面,面对危机的严重威胁和破坏,县乡政府、村社组织和农户等任何一方都缺乏独立应对的能力。因此,唯一的选择是团结起来,合作共治。目前,以县为主,党政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村社组织协同,农户积极参与的农村公共危机治理体制初见雏形,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障碍。为此,应该从政府责任和社会资本两方面着手,刚柔并济,相辅相成,实现多元主体的有效整合,充分发挥政府、村社组织和农户等多元主体在危机治理中的协同效应。公共危机治理,依赖于一系列制度化方法,即治理机制。当前,农村公共危机治理的重点依然停留在应急管理和灾后恢复性重建上,对危机事前的预防预警,以及灾后重建的战略性重视不足。为此,应该以危机预防和准备为主,以危机预警和应急管理为核心,重视农村灾区重建的战略性,不断完善农村公共危机治理机制。

吴士文[7]2014年在《我国现阶段劳资冲突及其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所涉及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其中一些劳动纠纷已经酿成社会群体性事件。如何正确妥善地处理好劳资矛盾、化解冲突,对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所以,本文基于这一宏大背景对劳资冲突及其治理进行分析研究,试图总结我国现阶段劳资冲突出现的新变化及出现这些变化的原因,找到化解劳资冲突、促进劳资和谐新的突破口。为此,本文主要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强资本弱劳动”的不平等关系中,企业、行业组织、团体协会、政府部门等要转变观念,顺应时变,完善管理服务体系,既要重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要关注现阶段劳资关系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有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多层面的因素,是多种因素综合促发下的结果。为应对这种巨变,笔者站在马克思主义的劳动理论立场上,结合现代劳资冲突理论,运用当代最新研究成果,将微观的HRM视角与宏观的IR视角进行结合,总结了目前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六个方面分析了其中的原因,之后又概括性提出了根本原因及其逻辑层次。以此为基础,笔者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治理对策。笔者认为,首先,不能背弃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劳动理论传统,用发展创新的思路,树立新的治理理念,正确理解、看待、评价现阶段的劳资冲突,并有效把握现阶段劳资冲突的动态;其次必须以点带面,构建我国当前新型的劳资冲突治理机制,推进劳资冲突治理的法制化;再次,要建立冲突治理的保障体系,加强创新体系建设,适应劳动关系的国际化变革,为我国民族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调处劳资纠纷提供强大的后盾支持;最后我们尤其要重视打造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化冲突治理平台,创新四方联动调解机制建设。

邓欣欣[8]2011年在《政府失效现状分析及其治理》文中指出一、我国政府失效深层分析对于政府失效的表现及其原因,西方学者论述较多,主要涉及政府机构的效率,政府政策的可信度,政府活动的外在性以及政府再分配的不公平等方面。政府失效现象之所以在我国存在,还在于我国经济生活中有政府失效赖以生存的特殊土壤与条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柯尊清[9]2016年在《当代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现代化、城市化进程加速,政治生活民主化、经济生活市场化和社会生活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社会结构、社会利益、社会矛盾等发生深刻变化,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社会阶层固化等呈现出新特点。网络通讯技术新发展催生的以自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造就了一个“人人即媒体”的“大众麦克风”时代,公众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不满越来越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网络舆情,加之制度化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触发利益相关者和非利益相关者抗争式诉求的风险逐渐积累。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紧迫性日益凸显。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我国传统的城市社会管理模式下的单位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逐渐消解,随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企社分开改革的推进,单位制逐步走向解体,“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非单位的公民日益增多,从单位转移的社会职能需要其他主体予以承担。然而,传统街居制不足以承担单位转移的社会职能,政府也不可能通过扩大自身职能和机构来予以承担。20世纪80年代,政府启动了城市社区建设,社区制便作为一种现实选择进入政府社会治理的议程。为承接单位和政府剥离的社会职能,政府展开了城市社区建设改革,在组织平台搭建、管理体制建构、社区自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所以需要进一步深化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改革。本研究以社会建构主义为方法论层面的研究途径,以治理理论和有效政府理论为理论基础,基于政府管理视角而又不限于政府管理,建构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体系—行动—取向”的叁维理论框架:体系之维的社会建构主义、行动之维的有效政府和取向之维的公共治理,按照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阶段演进及目标定位—基本内容—治理体制及其运行—治理中的政府职能配置—治理方式与政策工具选择—治理绩效及其评估”逻辑主线来展开研究,力图对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作全面阐释。本研究的基本观点是:第一,现阶段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实际上是政府对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在社会治理中,城市基层社会与城市社区在地域上是相互重迭的,城市社区是城市基层社会的活动场所,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最终要落脚于城市社区。城市社区治理改革是政府力量启动、推进和维持的,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政府始终都要承担起必要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城市基层社会建设同构与合一的过程,目标是实现政府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与基层社会自治的有效衔接,最终维持城市基层社会稳定、增强其秩序和活力。无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发展到何种水平,政府作为多元主体之一始终身在其中,必须承担起必要的职能。第二,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演进是一个由单一主体建构向多元主体建构过渡的过程,可划分为政府一元管理阶段、社会管理阶段和公共治理阶段。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各阶段在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是共时态存在的,并将持续较长时间,各地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发展呈现非均衡性发展的态势,所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改革要坚持阶段性推进的思路。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各阶段在当前的实践中都有标本,基于社会建构主义的方法论途径,不同地区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之间存在较大的政策学习与政策移植的制度空间。第叁,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核心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构和完善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公共治理体制,在街居体制下完善社区制;关键是合理划分政府事权与社区事权,强化有效政府(有能力的有限政府)建设;基本要求是培育社会组织和发展公民参与;抓手和着力点是城市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基本保障是建构“理念层面的互认、利益层面的互利、社会层面的互信和责任层面的共担”的规则,以及社会治理体制在制度供给层、机制设计层和操作实务层的纵向整合。

汪乐勤[10]2015年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利用冲突及其治理》文中指出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也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十分严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而土地利用问题引发的矛盾冲突则是社会矛盾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带来了深刻的社会经济乃至于文化层面上的剧烈变化,城乡之间、城市内部的土地利用主体更加多元化,土地利用行为更加多样化,土地利用的关系也更加复杂,土地利用效益的分配问题也更加敏感,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也随之面临更大的挑战与压力。在这样的形势下,已有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已经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不足以满足土地利用中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化解有关矛盾冲突,使得土地利用冲突无论在数量上、类型上和强度上都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并成为我国现阶段主要的社会矛盾。鉴于此,本文探究城镇化发展背景下的土地利用冲突成因及相应的治理路径,分析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土地利用冲突类型、表现形式,现有制度安排、治理结构哪些方面的不足导致冲突的发生、恶化与延续,并提出切合我国现实、满足当下和未来城镇化发展需要的针对性政策建议,来指导土地制度改革与治理结构改进。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3个部分:城镇化发展中土地利用冲突基础理论构建,土地利用冲突现状判断、成因与治理机制探究,土地利用冲突治理政策建议。第一部分包含前叁章。首先对论文主题及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已有研究进行回顾、总结。总结了我国土地利用冲突问题的特殊性及重要性,归纳了已有学者阐述的土地利用冲突形成原因,并对已有研究方法进行归纳、总结。其次,针对土地利用冲突这一问题,选择风险社会理论、社会冲突理论、社会燃烧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为解析土地利用冲突的形成与演变提供理论支撑。在此基础上,以城镇化发展中的人地关系为主线构建了基本的分析框架。第二部分包含第四章到第六章。第四章对城镇化发展与土地利用冲突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首先通过理论分析,探讨了我国城镇化发展中土地利用冲突形成的原因与背景。本文认为,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利用冲突问题产生,是由于城镇化发展会带来社会经济快速变迁,而土地制度自身改进滞后于现实世界的需要,二者之间出现了不匹配问题,从而使得已有制度不能实现利益平衡及有效的土地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我国东中西叁区域的对比,发现在不同的城镇化发展水平下,土地利用冲突存在一定差异性,并从各地区违法用地的成因中得到体现。第五章对土地利用冲突的类型与表现特征进行了总结与归纳,并结合案例分析进行了佐证。按照土地利用的不同目标,划分了经济目标与生态目标间冲突、经济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冲突;从土地利用的不同主体出发,划分了农户间冲突、农民与企业间冲突、农民与政府之间冲突、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冲突几类冲突形式;从冲突的差异化表现出发,划分了程序冲突、价值冲突、利益冲突、结构冲突四类冲突形式;此外,还依据土地利用冲突的法律表征进行了冲突类型划分。第六章对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利用冲突的危害进行深入探讨。先是通过四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指出土地利用冲突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进而将土地利用冲突的危害归纳为四个主要方面,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政治危害等。并依据对应的判断标准,将土地利用冲突的危害程度划分为轻微土地利用冲突、一般土地利用冲突、中度土地利用冲突、重大土地利用冲突、特大土地利用冲突。完成土地利用冲突危害等级的划分之后,形成对土地利用冲突危害的清晰认识,并指出土地利用冲突危害预警机制具有现实必要性。利用对案例的总结归纳及社会燃烧等等理论的支撑,提出了土地利用冲突危害预警机制构建的方向,即构建危害预警机制指标体系所应包含的核心要素,包括冲突环境、冲突源、利益相关者、催化剂等。第叁部分包含第七章到第九章。第七章通过构建利益相关者分析框架,对土地利用中管理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被管理者(用地企业、城市居民、农村居民)进行了分析,在界定了他们土地利用的目标以及行为能力之后,总结推演不同主体行为之间的相互影响及结果,明晰土地利用冲突的形成过程。研究发现,土地利用冲突的形成是由于各利益相关者在土地利用上的目标不同,以及规则不完善造成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来揭示土地利用冲突爆发原因。主要的典型案例包括:信息公开问题导致的诉讼复议纠纷,城市规划修改导致的企业建设用地使用回收问题导致的纠纷,农民土地权属认定导致的纠纷,以及城市居民房地产界线勘定纠纷。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土地利用冲突的爆发具有多方面的原因,根本则在于利益分配制度的缺陷使得各利益相关者陷入了对抗之中。第八章针对已有的土地调控政策与纠纷治理方式进行分析,讨论其是否能够化解土地利用冲突的爆发。通过将南京市作为研究区域进行了分析发现,已有的土地制度改革强调保障公民土地权利约束政府行为的思路无疑是对的,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则设计、制度细节安排以及相应的顶层制度设计来转变地方政府对依靠土地推动经济发展路径的依赖,使得土地利用冲突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治与预防。在纠纷治理层面,也存在着严重偏向政府的复议和诉讼结果,使得纠纷无法得到有效化解,群众对合法维权方式缺乏信任和信心,从而导致冲突发生。政府行为不规范、纠纷化解机制失效两个方面合力作用下,导致土地利用冲突得不到真正的化解与预防。第九章结合我国现在的城镇化发展背景,进一步探究土地利用冲突治理机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城镇化发展路径。本文认为,城镇化发展路径构建应该从叁个方面出发:(1)树立"以人为本"的城镇化目标;(2)遵守"循序渐进"的城镇化速度;(3)遵循"地利共享"的城镇化理念。在土地制度改革上面,提出叁条建议:(1)以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起点;(2)以土地市场化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3)促进土地利用冲突治理的规章化、法治化。最后提出土地利用冲突治理需要五个方面的调整:(1)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扮演好中立者角色;(2)构建沟通协调机制,放松行政管制;(3)建立冲突预警机制,遏制土地冲突蔓延升级;(4)推进土地立法进程,构建问题解决的法律框架;(5)提倡法治精神,重铸社会共识.最后,第十章进行研究总结与展望.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包括:土地利用冲突随着城镇化发展演化,土地利用冲突的划分及其危害的分析是理解土地利用冲突治理的关键,城镇化、经济发展、政策制度完善是影响土地利用冲突的重要因素,土地利用冲突治理应该着眼于城镇化路径的优化、土地制度改革及落实相应的治理政策。

参考文献:

[1]. 现阶段我国政府失效及其治理[D]. 张涌. 中共中央党校. 2003

[2]. 现阶段我国政府失效及其治理探究[J]. 张燕喜, 张涌. 南方经济. 2005

[3]. 转型时期中国行业协会治理研究[D]. 石碧涛. 暨南大学. 2011

[4]. 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研究[D]. 田志刚. 东北财经大学. 2009

[5]. 我国林业财政支出的效率研究[D]. 周莉. 北京林业大学. 2007

[6]. 农村公共危机治理研究[D]. 夏支平.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1

[7]. 我国现阶段劳资冲突及其治理研究[D]. 吴士文. 湖南师范大学. 2014

[8]. 政府失效现状分析及其治理[J]. 邓欣欣. 中国经贸导刊. 2011

[9]. 当代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研究[D]. 柯尊清. 云南大学. 2016

[10]. 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利用冲突及其治理[D]. 汪乐勤. 南京农业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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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政府失效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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