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涛[1]2009年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是船舶碰撞法的核心问题。本文以《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为题,以侵权法基础理论为支撑,以我国船舶碰撞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础,以国外有关船舶碰撞法先进的立法理念为借鉴,以国内外有关船舶碰撞法研究的学术成果为参照,围绕着船舶碰撞的概念、归责原则、碰撞过失、因果关系、责任主体、损害赔偿等主题,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论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理论化、系统化的研究,并针对目前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诸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以求能够推动和促进我国有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设。本文共分为5章。第1章,船舶碰撞及其损害赔偿责任概论。主要从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类属、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特性以及分类等方面,对本文所涉及的基础概念进行了阐释。重点对我国《海商法》在船舶碰撞概念界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第2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从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基础理论入手,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不同的学理观点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原则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中的比例过失原则的历史演进以及法理依据进行了考察与评价,并将比例过失原则与侵权法中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与考量。第3章,船舶碰撞过失。结合船舶碰撞过失的不同理论,分析了船舶碰撞过失的概念及其特征。对于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特殊规则,即船舶碰撞法律推定过失与事实推定过失原则进行了论证,特别是对于事实推定过失进行了重点论述,认为事实推定过失作为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应尽快在船舶碰撞立法中明确事实推定过失原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并在分析、借鉴侵权法关于过失判断标准理论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了判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第4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首先从船舶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基本问题入手,对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功能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借鉴两大法系,特别是英美法系有关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成果,运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分法的考察模式,并分别结合其各自的判断标准,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与考察;最后,分析、论证了介入因素对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影响。进而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建议。第5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结合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有关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对现存法律体制下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与不足进行了分析与检讨。根据目前我国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立法实际,借鉴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在这方面成功的立法经验,从完善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角度出发,认为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遵循叁个原则,即替代责任原则、管理和控制船舶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上述原则,对海上运输过程中有可能为船舶碰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责任主体进行了分析与判定,继而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了分析。
张宏凯[2]2019年在《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尽管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不乏关于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但就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而言,一方面,国内外学者对船舶碰撞侵权的理论研究尚存诸多需要完善、丰富和发展的问题,如对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的整体或局部进行系统性研究,对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抽象、概括形成船舶碰撞侵权法律一般理论的研究,对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等。另一方面,船舶碰撞侵权作为侵权之一种,侵权法的一般理论及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可以为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反过以侵权法基础理论研究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就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立法而言,通过理论研究也可以促进我国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说明的是,通过梳理海商法学界对船舶碰撞侵权已有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船舶碰撞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因此本文不对此再进行探讨和研究,而且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观点理论上比较统一,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尤其是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研究也已经比较深入,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这方面问题的分析和观点,就在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一章中简略地进行讨论和提及。有鉴于上述考虑,本文通过梳理归纳侵权法理论中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及责任分担相关的理论成果,从船舶碰撞的概念入手,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等问题展开研讨,以求完善和丰富船舶碰撞侵权基础法律理论,并为海事审判中划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原则和规则。具体而言,论文包括引言、五章正文及结论叁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对本文的选题及研究内容、选题背景及研究的意义、研究的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阐述和说明。第一章是对船舶碰撞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进行讨论。为准确理解船舶碰撞概念,通过对现有海商法立法及理论中的船舶碰撞概念的界定、观点进行评述,对《里斯本规则》①(草案)提供的两个船舶碰撞定义的理解偏差进行分析和纠正,同时从法律调整对象及法律事实属性角度,分析了二者对船舶碰撞概念的影响。从理论上,探讨了确立船舶碰撞作为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的特定概念以及将船舶碰撞作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的理论意义及可行性,并进一步从理论上分析了船舶碰撞种类及构成要件。第二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讨论。首先,在归纳分析侵权法基础理论中侵权行为定义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侵权行为的定义,并归纳了侵权法基础理论中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其次,以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定义及分类、侵权行为形态的理论为基础,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定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归类、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形态及特殊性等几个方面展开研讨;最后,对实务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造成漏油污染侵权行为的关系进行讨论和分析,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船舶碰撞漏油污染侵权行为的外部相对独立性和内部关联性。第叁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讨论。本章分析了侵权法理论中侵权责任的概念、讨论了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中叁要件和四要件之争及深层原因。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这一用词作为构成要件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剖析,论证了以“侵害事实”替代“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梳理归纳了侵权法律理论成果之一——侵权责任形态理论下的侵权责任形态,并对理论中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明确了侵权责任方式不应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基础理论的基础上,本章给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概念并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包括对财产损失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的特点、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分离与同一性、责任主体与对象的交叉性、责任对象及侵害客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的多样性、责任赔偿的有限性、责任的有限法定担保性等。同时简要分析了传统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理论重视损害赔偿而忽视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现象,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方式包括但不应仅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在将船舶碰撞确定为一个特定法律概念,并作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素的条件下,讨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错及过错构成的理论问题。最后根据侵权法的侵权责任形态理论分析了船舶碰撞侵权的责任形态,并重点从理论上论证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是属于对人替代责任而非对物替代责任。第四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讨论。首先,讨论了侵权法理论的最新成果——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对侵权责任分担的理论基础——分配正义、几个重要概念及研究内容重点进行了归纳,在此基础上,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问题,包括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形态及请求权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重点讨论和分析了船舶碰撞侵权经常涉及的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的不同承担情形、不同的船舶碰撞漏油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和观点以及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影响。接下来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进行讨论,矫正了理论和立法中“过失”及“比例过失”用词的偏颇,为“过错程度比例”正名,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原则与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区别和联系;论证了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伦理基础和法理基础,过错程度比例原则具体适用以及各国确定过错程度比例的做法及应考虑的因素。接着本章讨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条件和分担的范围,并重点讨论了船员及劳务派遣公司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应然性和实然状况,论证了在特定情形下船员劳务派遣公司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分担,最后对船员导致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立法及实现这种分担的辅助制度提出建议。第五章是对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问题进行探讨。在第四章论述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分担,确立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为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情况下,本章对船舶碰撞侵权具体责任比例的确定问题展开讨论,归纳分析了国际公约、国内立法、海商法理论以及海事司法实践层面有关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比例划分问题的立法、观点和司法实践,提出并探讨了关于船舶碰撞过错程度的量化理论。初步提出了船舶碰撞过错比例量化的方法,通过以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对船舶碰撞过错程度初步量化,再以船舶碰撞过错程度比例划分规则最终量化船舶碰撞过错程度。在总结海商法学界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及对案例的分析后,总结归纳出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设计并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规则——分段加权平均过错程度比较规则,同时将该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论证了该规则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谭婵[3]2014年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水上运输业的蓬勃兴起,频繁造成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并且由于钢铁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单艘船舶价格越来越高,一旦发生船舶碰撞事故,涉及到的侵权损害赔偿额大大增加,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快速、准确的判定谁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这关系着能否及时解决船舶碰撞纠纷和保护受害方利益。国际上,《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由有过失的船舶承担赔偿责任”,将“有过失的船舶”作为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照搬了该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并无“对物诉讼”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承认“对物诉讼”,所以“船舶”并不能成为被告,因此,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2008年发布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终确定由船舶所有人和经登记的光船承租人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对司法实践起了很大的指导作用,但也在实践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因此,本文从侵权责任法入手,紧密结合我国的实情,参照国内外有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法规,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这一问题展开了研究,首先分析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定义、特征,以及我国现有立法和存在的问题,指出由于“对物诉讼”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应将船舶背后的“人”规定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其次,本文在对英国、加拿大、瑞典、日本、韩国、德国等国立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吸收各国中先进的立法经验,归纳总结出判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两大确定原则:替代责任原则和实际管理、控制船舶原则,在判定船舶碰撞中,谁是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首先根据替代责任原则,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限定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中。随后根据实际管理和控制船舶原则来判断,由对船舶享有实际的占有、管理、控制权的主体来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本文在研究得出两大责任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分别针对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进行了具体的论述,指明:船舶所有人仅在实际管理和控制船舶时,且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因船舶不适航、船员过失、沉船叁种情况造成时,才成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船舶委托经营期间,因船舶经营人实际管理和控制船舶中的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事故发生,那么依据实际管理和控制船舶原则,应当由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光船承租人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光船租赁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式,仅赋予光船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登记与否于光船承租人能否成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并无关联,而因为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对船舶具有完全的管理和控制权利,因此其应对在此期间发生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船舶碰撞侵权的责任主体;在航海实践中,船舶管理人从事的仅仅是船舶资产管理、船员管理以及船舶安全管理等专门技术管理服务,并不享有对船舶的实际占有、管理、控制权,因此,船舶管理人不应成为船舶碰撞侵权的责任主体,不对其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船舶发生碰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应当由实际管理和控制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等委托人作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仅在船舶管理人对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失时,由船舶所有人等委托人对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对其进行追偿。最后,本文对我国有关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立法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一是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的规定,将由“有过失的船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修改为直接规定由人作为船舶碰撞损侵权的责任主体;二是建议修改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由船舶所有人、经登记的光船承租人承担的规定,改为规定替代责任原则和实际控制、管理船舶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判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删除光船承租人必须经登记才能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规定;叁是建议明确船舶经营人的定义及在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四是建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船舶管理人的定义,规定其不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不具备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身份,仅在仅在船舶管理人过失导致船舶碰撞的发生时,由船舶所有人等委托人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对其进行追偿。
曲涛[4]2013年在《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选择及分析》文中指出一、一则案例引发的问题与思考台州公司所属"东海209"轮与福建公司所属"闽燃供2"轮在珠江口伶仃洋附近水域发生碰撞,致"闽燃供2"轮船体破裂,所载重油泄漏,造成珠海市部分水域及海岸污染。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作为原告,将台州公司与福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就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所造成的水产养殖业及天然水产品、渔业资源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定:
李学强[5]2005年在《船舶碰撞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碰撞”始终是航海界与海事司法界关注的热点。尽管国际组织以及各国为解决船舶碰撞的财产损坏索赔纠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与法律法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船舶碰撞”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仍然困扰着海事界与海事司法界。因此,对与船舶碰撞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就显得非常必要。 船舶碰撞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之债产生的唯一原因,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1、碰撞事实的认定,即证据的调查收集、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明问题; 2、碰撞责任的判明,即碰撞责任的确定与分担; 3、碰撞损害的确定,包括当事双方的财产损坏,人身伤害,以及对第叁人造成的一切损坏。 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5、船舶碰撞赔偿的法律规定及计算方法等等。 文章采用综合分析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进行论述,对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综合比较和分析,对船舶碰撞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有益的解决方法。 本人的主要工作在于对与船舶碰撞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化的总结,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积极的探讨并加以明确,为解决船舶碰撞纠纷提供有益的帮助。
赵爽[6]2013年在《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航运过程中,船舶碰撞事故时有发生,极易导致油污损害,引发海洋环境严重污染并且严重影响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在相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中,对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和油污损害赔偿均有明确规定。然而,对于因船舶发生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如何处理这两种交织在一起的独立的侵权法律关系,仍是海商法的一个难题。本文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对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运用因果联系学说、共同侵权理论等来判断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分析漏油方与非漏油方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并且根据不同责任的划分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责任主体可以适用责任限制制度。最后,从保护油污受害方利益出发,提出完善我国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责任制度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以及国内外立法现状。第二章为船舶油污与船舶碰撞基础理论概述,对于“油污”的定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船舶碰撞的概念、分类与构成要件进行阐述,并对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及其理论的特殊性进行分析。第叁章为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的法律关系,主要讨论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漏油方与非漏油方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此来为责任主体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为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来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分别进行分析。第五章为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通过对海事赔偿制度的沿革、概念、性质、条件和相关立法例分析,明确在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的情况下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第六章为我国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内容设计。
曹炜[7]2012年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碰撞是一种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由于它的多发性和复杂性,一直是海事司法中的热点问题,本文以船舶碰撞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为研究切入点,对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的过失及判定标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则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同时,也提出了完善我国船舶碰撞立法的构想。第一章主要讨论了船舶碰撞的概念。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海上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海上侵权行为的多样化,船舶碰撞的概念早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其越来越难以科学地反映船舶碰撞的客观现实。虽然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都对船舶碰撞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争议,特别是我国海商法学界的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对船舶碰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持有大相径庭的观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间接碰撞”是否属于“船舶碰撞”,即“间接碰撞”的地位问题。本章以此为出发点,结合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的规定,辅以学界比较有典型性的学术观点和实践中的海事判决,阐明了各方的观点并进行了比较,最后从笔者个人的角度对完善船舶碰撞的概念,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二章对船舶碰撞进行了侵权法上的研究。船舶碰撞属于侵权行为,为了能更好的探究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本文通过类型化的研究方式,将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同与其有相似之处的几类侵权行为进行了对比,并最终得出了船舶碰撞属于一类特殊侵权行为的判断,同时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价值两方面着手,论证了这种判断的合理性。第叁章的主要研究问题是船舶碰撞过失,船舶碰撞属于侵权行为,而同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就是过失以及过失的确定原则,同时过失也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本章分析了船舶碰撞中过失的分类,并对判断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注,进行了比较。第四章,第五章选取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中的两个重要原则进行研究,对于一种侵权行为,最重要的是它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如何非配,本文追溯了过失责任原则和比例过失原则产生,发展的历程,将它们同侵权法中的相关原则进行了比较,并对实施这两项原则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分析。第六章则结合国际船舶碰撞发展的新形势和国际公约,外国法律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船舶碰撞立法的一些建议。
高凡婷[8]2018年在《船舶碰撞中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研究的课题,而确定适格的责任主体来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又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传统观点中,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长和船员作为出租人的雇员或者工作人员,在其过失导致船舶碰撞的情况下,由出租人承担碰撞责任是国际上长久以来的做法。而在日本,长期以来一直都存在学术上的争论,即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定期租船承租人能否成为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2014年开始,日本对于1899年制定的《日本商法典》进行了 11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2018年5月18日,时隔近120年,《日本商法典》修订法案获得日本国会全员一致通过,此法案为应对新时代的航运环境,海商编中增加了包括定期租船以及复合运输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全部法律条文进行了口语化修订。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国际比较,介绍了现行中国法下叁类船舶碰撞责任主体,通过比较英国、美国、加拿大叁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比中国与英、美、加叁国在相关立法上的差异,分析差异的比较法理论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实践影响。第二章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定期租船承租人指挥命令权限范围与定期租船承租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关系,研究定期租船承租人指挥命令权限与船舶碰撞责任对应的合理性。第叁章也是通过案例分析定期租船合同性质与定期租船承租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关系,并研究了叁种常见的关于定期租船合同性质的学说,分析出合同性质不能完全影响定期租船承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章研究《日本商法典》海商编修改中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以及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的相关学说、探讨与规定,总结《日本商法典》海商编修改前后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对我国定期租船问题的参考意义。本文主要结合日本和其他国家关于定期租船承租人在船舶碰撞中责任承担的相关案例,以及世界几个主要航运大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同时结合《日本商法典》海商编修改中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关学说、法案等,在明确立法原意以及相关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定期租船承租人能否成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观点进行思考,研究承担责任说在特定情况下的参考意义。
罗曦[9]2013年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船舶碰撞损害制度是对一系列法律原则及规定的总称,主要用于调整特定情况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社会关系。船舶碰撞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用于解决因船舶碰撞造成的侵权问题,并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既是船舶碰撞法的主体组成部分又是船舶碰撞的核心问题。现阶段我国所具有的船舶碰撞损害制已基本能够满足对船舶碰撞案件的处理,因而我国的船舶碰撞损害制度能适应我国当前船舶碰撞对司法干预的需求。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特别是航运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在船舶碰撞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司法实践在船舶碰撞引发的问题上依然存在漏洞,这也成了海事界与海事司法界最为痛疼的问题。对船舶碰撞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但可以提升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是,也可以减少海上侵权案件的发生,从而维护海上交通的秩序。赔偿问题是否有效解决取决于海上侵权案件的判决是否公正合理。因为其判决结果关系到船舶碰撞案件的责任分担和构成要件、赔偿数额等问题。本文就是以该问题为核心,来开展对一系列船舶碰撞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入探索,借鉴前人的研究理论,采用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比较,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详细地阐述了船舶碰撞中的可能遭受的损失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其它各种损失的计算方式,期望对该问题的系统化探究能促进我国海事司法理论的发展为司法实践奠定理论依据。通过对司法设立及实施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对船舶碰撞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有益的解决方案。全面系统的对船舶碰撞赔偿责任作出规范,以完善我国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设,从而应对未来的船舶发展情况。
徐洪霖[10]2008年在《非油轮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因船舶碰撞造成海洋环境油污损害时,发生碰撞的各船之间如何对油污损害承担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主要有叁种做法:一是漏油船舶先子赔偿原则,二是连带责任赔偿原则,叁是按碰撞过失比例赔偿原则。本文针对叁种观点分别列章进行评述。第1章对漏油船先予赔偿观点的评述。主要通过学习1969年CLC公约的发展,其中对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连带责任的规定,理解“漏油船先予赔偿”原则是CLC公约经过多方辩证,做出的正确选择,但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漏油船先予赔偿原则也有不完善之处。第2章是对按“碰撞过失比例”原则的评述。通过对碰撞法律关系和油污法律关系的比较,得出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体系,实践中必须加以区分。通过对碰撞船舶适用法律的分析,对油污赔偿范围与碰撞赔偿范围的对比,理解二者之间的差别。第3章是对“连带责任观点”的评述。主要通过对因果关系和共同侵权理论的研究,得出两船碰撞对产生的油污不能负连带责任。第4章针对碰撞的各船之间如何对油污损害承担责任问题进行论述。分析非漏油船赔偿范围、责任限制问题等。最后,笔者总结本文观点,并对我国法律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
参考文献:
[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曲涛.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2].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D]. 张宏凯. 大连海事大学. 2019
[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D]. 谭婵. 广西师范大学. 2014
[4]. 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选择及分析[J]. 曲涛. 人民司法. 2013
[5]. 船舶碰撞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李学强. 上海海事大学. 2005
[6]. 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赵爽.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3
[7].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曹炜. 复旦大学. 2012
[8]. 船舶碰撞中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研究[D]. 高凡婷. 大连海事大学. 2018
[9].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研究[D]. 罗曦. 沈阳师范大学. 2013
[10]. 非油轮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 徐洪霖.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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