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类电视节目论文_郭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知识类电视节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电视节目,着作,知识,模板,模式,媒体,电视。

知识类电视节目论文文献综述

郭敏[1](2019)在《融媒视域下电视节目知识传播策略刍议——以《社会主义“有点潮”》节目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量知识信息在移动互联网的勃兴之下不断溢出,以电视为媒介的传统知识传播类节目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利用电视媒介之长,整合网络媒介之能,让知识传播更为便捷,成为该类节目的破立之所在。文章以《社会主义"有点潮"》为研究文本,探讨融媒体视域下知识传播的方式与经验。(本文来源于《出版广角》期刊2019年20期)

申楠[2](2019)在《中西方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对比研究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西方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以及中国电视产业的迅猛发展,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与迫切。加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本文尝试在梳理电视节目模板相关概念、保护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比西方国家关于于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的判例,总结我国在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从立法建议、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叁方面提出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理论与现代化》期刊2019年06期)

张礼[3](2019)在《电视节目模式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中国好声音》等电视节目火爆荧屏,有关电视节目着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不断增多,同时再次引发了电视传媒界和法律界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问题的广泛争论。虽然,国内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判例均排除电视节目模式受着作权法保护,我国的着作权法也明确将电视节目模式认定为思想,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还是表达,是否应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争论从未停止。法律界有不少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式的实质是表达,又因其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其就是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或者即使其不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着作权法应扩展保护范围,也应将其视为“作品”,从而将其纳入着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本文对此持反对意见。本文认为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范畴并非表达,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其不是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不应受着作权法保护。基于电视节目模式特性,着作权法对于其侵权判断的标准很难确定,因此扩张着作权法保护范围将电视节目模式纳入其中并不能真正达到对其有效保护的目的,也违背着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因此,本文建议应该遵循电视节目模式思想的本质属性,采用其他着作权法之外手段进行保护。(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谢芬[4](2018)在《电视节目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视节目模式是一种不算新的广播电视产品,它始于上世纪3、40年代,如今成为一种非常成熟、体系化的全球化商业运作机制。然而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权利保护问题却始终困扰着电视节目模式的创作者们和司法审判人员。从电视节目模式产生至今,全球有关电视节目模式的侵权诉讼案件,也不过百起,而且多以无法确认侵权告终。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电视节目模式的定义不够明确,将电视节目模式等同于电视节目,认为其是受着作权法调整的权利。准确而言,电视节目只是作为电视节目模式最终呈现的作品,而并非电视节目模式本身。电视节目模式通常由以下12类基本元素组成:纸板模式,即关于节目的内容形式的一种书面文献,简要介绍模式的基本情况;模式指南,一套完整、详细的节目制作指南,用于指导节目每个方面的操作;制作顾问,节目模式交易中的咨询服务,一般来说原始制作团队人员会临现场指导并协助节目制作;蓝图与布景设计,是关于节目布景搭建、舞台设计、使用道具等详细资料;计算机软件与视觉设计,用于提高节目的观赏性,包括特效、字幕、图示的运用等;字幕,包括标识、商标、节目logo和标签等;音响,规定节目中所使用的配乐、音效、主题曲、节目专属插曲等;脚本,一个典型的模式剧本往往包含着帮助为一个系列剧填写叙事情景的基本元素;收视率资料,包括节目的收视率、收视人口分析、目标受众、目标观众描述、节目分段安排等资料;节目时段安排与相关资料,提供各地制作单位在使用中的一些历史记录,提升模式在不同地方的安排的合理性;节目样带,将各种操作规程转化为影音样带,供版权购买者学习和参考;节目小片,一些已拍摄好的、可以直接融入改变后新节目的影片片段,提供当地制作单位灵活运用,或后期编辑。由此可见,电视节目模式是一种多元素组合而成的广播电视产品,而并非是电视节目呈现,所以其并非单纯的由着作权法所调整,而应当由多种知识产权综合调整。本文通过列举电视节目模式中的脚本、节目名称、道具及布景叁个主要元素的案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性分析,试图在总结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一种针对电视节目模式这种复杂的多元素组合进行立体式、多角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设想,并致力扭转人们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观念上的片面观念,从认识上使人们开始关注有关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侯明茹[5](2018)在《国际贸易中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视节目模板是随着电视节目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兴事物,它对一个完整的电视节目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它是整个具体的流程,它是节目大的架构,它涉及到的方面很多,是一种综合体。它应当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比较固定的,还应当是能够被复制。电视节目模板在我们国家同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当中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呈现得越来越大的趋势。一个优秀的有创意的模板可能在全世界范围广泛流通。电视节目模板的国际贸易日益规模化,形成了电视节目模板产业链。最近几年我们国家也开始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广泛的引进模板,一定程度上繁荣了我们国家不甚发达的电视行业,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直接复制抄袭,稍做修改之后盗用的现象比比皆是,由于我们国家专门法律中的着作权保护原则,这种模板是无法援引我们国家的专门法条文进行对其进行保护和救济的。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是立法是有缺陷的,特别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条文条约对此也没有详细的规定。从实务当中可以看出,电视节目模板面临“法律真空”的困境,无法适应整个模板的国内国际交易的发展,我们国家的专门法无法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在节目模板贸易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额都日趋增长的大背景下,我们国家的专门法对此却是立法空白,解决专门法适用此类问题是大势所趋,能否通过法律的途径对节目版权进行保护和救济,具体应当如何保护和救济是摆在学界和实务界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全球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专门法对是否保护节目版权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以英国,法国,新西兰为代表的国家采用封闭式立法的处理模式;美国、巴西等国则采用开放式立法的模式;还有一些国家依托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实现版权保护和救济,法国就是如此。一方面,电视节目模板的交易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越来越多,另外一方面,我们国家在规制此类问题的专门法略显捉襟见肘,笔者在本文当中将立足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充分参考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希望能够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寻求出一条更为科学合理有效的解决之道。除此之外,还将对我们国家的节目版权纠纷乱象,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意见和建议。笔者在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对比分析法和文献资料法,本文一共分为五大章,首章是从学理的层面阐释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义和它的具体属性,在翻阅大量的参考资料的基础之上,了解国内乃至全球的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在前人的基础之上,给电视节目模板进行概念上的划定并分析它独有的属性,简单介绍它的发展历史,对其版权进行保护和救济的目的和意义。第二章是在国内大量案例的基础之上,对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现状进行一定的阐述和分析,之后从多个角度探讨模板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通过国外司法实践探究外国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态度及保护模式。第四章是阐释我们国家在引进模板中存在的不足,和通过专门法对其进行保护和救济遇到的障碍。最后,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探讨了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5-01)

赵瑞[6](2018)在《知识付费时代电视节目的破局之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付费时代已经来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知识生产与消费日渐分开成为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更多的消费者愿意为得到知识而付费,知识付费的时代已经来临。2016年被称作知识付费元年,几乎每个月都会有知识付费产品推出,比如"知乎LIVE""喜马拉雅FM好好说话"等产品走入市场,在消费者中间走红。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初步估算,2016年知识领域市场交易额约为610亿元,(本文来源于《青年记者》期刊2018年12期)

刘行[7](2018)在《论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我国各个领域都取得了较好的成就,特别是创意产业更是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契机。电视节目是电视传媒的核心构成部分,必须要有知识产权的保障作支持力量,而怎样利用法律武器来武装自己,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首要难题。本文将主要围绕电视节目知识产权的保护展开分析。(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8年08期)

杨阳[8](2018)在《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新知识结构的体现及培养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新媒体进入人们的视野和生活中。而广播电视事业正是在这种机遇与挑战面前不断地成长并发展着,电视节目成为了广泛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主流节目传播形式。主持人这一职业也成为了被民众所关注,被青少年所追捧的热门职业。而随着广播事业的不断发展,对人才的选用也日益扩展。纵观现在的各大媒体,从事主持人职业的人并非均是专业院校的主持专业毕业,有的主持人是编导出身,有的是文学专业、新闻专业,而更有些节目所选用的主持人是明星、艺人。另外一些比如体育节目、法制节目的主持人还会选用退役的运动员、法律顾问来作为节目的主持人。主持人队伍的不断扩大,为了达到节目的收视效果而形成了多元化的主持队伍。多元化的主持队伍让更多的人意识到了该职业的重要性,同时也让人们意识到了培养主持人以及主持人知识结构的重要性,针对现如今的主持人知识结构的现状,找出合理的结构方式,有意识地针对当前薄弱的环节、未来的发展目标对主持人进行有效地知识结构的培养,同时结合主持人自身的新知识结构以及在大的媒介环境下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途径,为其传媒事业的发展更好地进行推进。(本文来源于《吉林艺术学院》期刊2018-03-01)

戚淑妹[9](2017)在《“知识IP”电视节目与受众商品化分析——以深圳卫视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深圳卫视立足创新创业之城,把打造"中国第一电视双创平台"作为发展策略。2017年,该频道抢先布局,重锤出击,与"得到"APP合作,构建原创性内容合作分发平台,成功打造"知识IP"系列优质内容节目带,并获得不俗反响。本文基于传播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研究"知识IP"电视节目,以及该类型节目如何实现对受众的个人信息、收视行为以及注意力叁个层面的劳动化与商品化,总结"知识IP"电视节目对传统电视媒体的启示。(本文来源于《南方电视学刊》期刊2017年05期)

刘永昶,张笑寒[10](2017)在《知识传播视域中的文化类电视节目热透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倡导"文化自信"的当下,文化类节目的热播不难理解。电视作为一种传播平台,需要高质量的文化节目。在知识传播视域中透析文化类节目热播的真正原因,有助于深入了解这类节目的真正内涵,更能使电视这一文化传播平台获得稳定优质内容。(本文来源于《声屏世界》期刊2017年09期)

知识类电视节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中西方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以及中国电视产业的迅猛发展,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与迫切。加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本文尝试在梳理电视节目模板相关概念、保护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比西方国家关于于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的判例,总结我国在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从立法建议、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叁方面提出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知识类电视节目论文参考文献

[1].郭敏.融媒视域下电视节目知识传播策略刍议——以《社会主义“有点潮”》节目为例[J].出版广角.2019

[2].申楠.中西方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对比研究及启示[J].理论与现代化.2019

[3].张礼.电视节目模式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烟台大学.2019

[4].谢芬.电视节目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5].侯明茹.国际贸易中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8

[6].赵瑞.知识付费时代电视节目的破局之路[J].青年记者.2018

[7].刘行.论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J].纳税.2018

[8].杨阳.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新知识结构的体现及培养方式研究[D].吉林艺术学院.2018

[9].戚淑妹.“知识IP”电视节目与受众商品化分析——以深圳卫视为例[J].南方电视学刊.2017

[10].刘永昶,张笑寒.知识传播视域中的文化类电视节目热透析[J].声屏世界.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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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NHK电视台的标志4.5受众观影后是否对节目中提到的内容...3-2原创文化类电视节目受众年龄构成...3-1原创文化类电视节目受众性别构成...一2:目前我校校园电视点播平台的栏目设...家长希望的节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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