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执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人,股东,法院,账户。
强制执行论文文献综述
杨宁博[1](2019)在《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执行被执行人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强制的必要性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投资方式日益多样化,人寿保险亦早已不仅仅是规避和分散风险的方式,而逐渐成为普通消费者投资理财的一种选择。但是,人寿保险合同通常具有长期性,获得保险收益通常需要等待较长时间,加之投(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2-28)
陈文镝[2](2019)在《强制反诉中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间接管辖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反诉制度是指与本诉基于同一交易或事实的反诉请求必须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否则本诉被告将面临失权后果。外国强制反诉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应充分体现该制度本身的独特之处,其背后的间接管辖权问题值得思考。在总结此前公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在强制反诉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起到了"管辖权过滤器"的作用。公约要求反诉请求与本诉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联系,考虑到本诉受理法院的程序法中对反诉可能存在强制性要求,区分反诉原告胜诉或败诉的两种情况,以平衡当事人与反诉相关的利益。结合当下法治环境,中国应当以公约为借鉴,更好地解决外国强制反诉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本文来源于《邢台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孙宏涛,刘梦[3](2019)在《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对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已给予肯定,并以此为基础认可了隐名股东享有投资收益权,然规制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及其债权人之间冲突的立法尚不完善。判断显名股东债权人能否实现对股权的强制执行,首先要厘清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若是,则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基础不存在,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若否,就需要根据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衡量隐名股东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际权益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发生的基础权利。因执行标的(股权)之特殊性,使得这个衡量的过程不能简单依据外观主义或实质主义进行判断,需要根据隐名股东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管理,分别论之。(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周宵鹏[4](2019)在《遵化首创“强制招租”执行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周宵鹏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遵化执行大队近日在实践中首创“强制招租”模式,对于被强制执行的厂房和设备,执行大队强制接管对外招租,引进外部造血机制,让企业起死回生,既使被执行人避免了破产,也让申请执行人看到了希望,员工就业、政府税收、(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2-13)
韦元文[5](2019)在《执行和解协议之外的财产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和解协议之外的财产,是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又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没有涉及的其他财产。这部分财产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存在瑕疵韩某于(本文来源于《中国城乡金融报》期刊2019-12-06)
王蕾[6](2019)在《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以“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这一标准的认定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重点和难点。关于何种权益能够排除执行,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也多有分歧。本文从对案外人权益性质的辨识入手,以不同权益之间的权衡为基本方法,对人身权益、物权、期待权、债权等常见的案外人权益排除强制执行的基础和必要性进行分析,以期对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案外人权益的判断提供可行的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裴斌[7](2019)在《刍议隐名股东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在隐名投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其享有对登记股权的实际所有权和投资收益,但是另一方面,登记股东的债权人基于对股权登记的信赖,基于其他金钱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股东的股权,这在实际上损害了隐名股东的权益,隐名股东基于对登记股权享有实际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应当在商法领域的外观主义原则下,有条件的认可隐名股东的权利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4期)
胡乐辉[8](2019)在《被执行人的贷款保证金账户能否强制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江西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邓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江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邓某双倍认购金1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合计1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人员向江西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江西某置业有限公(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2-05)
邵长茂,薛圣海[9](2019)在《最高法召开强制执行立法专家论证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强制执行立法专家论证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会议并讲话。刘贵祥指出,要深刻认识到,起草强制执行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中国特色执行制度、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步骤(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2-04)
闫书敏[10](2019)在《强制执行635案涉案标的2.3亿余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闫书敏)11月27日15时30分,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全国法院第九期“正在执行”全媒体直播活动启动。本次行动共对635案进行了强制执行,涉案标的2.3亿余元,处置财产154件,腾退房屋267套、加(本文来源于《山西日报》期刊2019-12-03)
强制执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强制反诉制度是指与本诉基于同一交易或事实的反诉请求必须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否则本诉被告将面临失权后果。外国强制反诉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应充分体现该制度本身的独特之处,其背后的间接管辖权问题值得思考。在总结此前公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在强制反诉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起到了"管辖权过滤器"的作用。公约要求反诉请求与本诉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联系,考虑到本诉受理法院的程序法中对反诉可能存在强制性要求,区分反诉原告胜诉或败诉的两种情况,以平衡当事人与反诉相关的利益。结合当下法治环境,中国应当以公约为借鉴,更好地解决外国强制反诉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执行论文参考文献
[1].杨宁博.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N].江苏经济报.2019
[2].陈文镝.强制反诉中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间接管辖权问题[J].邢台学院学报.2019
[3].孙宏涛,刘梦.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J].天津法学.2019
[4].周宵鹏.遵化首创“强制招租”执行模式[N].法制日报.2019
[5].韦元文.执行和解协议之外的财产不能申请强制执行[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9
[6].王蕾.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以“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为中心[J].法制博览.2019
[7].裴斌.刍议隐名股东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J].法制与社会.2019
[8].胡乐辉.被执行人的贷款保证金账户能否强制执行[N].人民法院报.2019
[9].邵长茂,薛圣海.最高法召开强制执行立法专家论证会[N].人民法院报.2019
[10].闫书敏.强制执行635案涉案标的2.3亿余元[N].山西日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