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论文-刘斯尧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论文-刘斯尧

导读:本文包含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媒体责任,仇恨言论,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危害人类罪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论文文献综述

刘斯尧[1](2016)在《媒体仇恨宣传的责任: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危害人类罪的新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和价值。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同时也有可能会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发表仇恨言论、宣传歧视和鼓吹暴力等行为,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会加剧引发族群间的互相仇恨和暴力袭击。媒体作为公众舆论的引领者,往往更容易煽动大众情绪。因此,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利所附随的义务,会比个人义务范围更广。历史上因为媒体仇恨宣传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例不止一起。例如,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党利用纳粹宣传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渗透纳粹思想,造成反犹主义思潮的蔓延。又如,在1994年间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以费迪南多·纳希马纳为首的一些新闻负责人利用广播、报纸,蓄意渲染种族仇恨的社会氛围,宣传灭绝对立种族的思想,短时间内迅速激化了大屠杀的爆发。国际法保护表达自由的权利,但不保护仇恨宣传行为。国际刑法对媒体仇恨宣传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等法律制裁,其中危害人类罪谴责的是媒体仇恨宣传对全人类的合法权益造成的重大侵害。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最先通过判决对这类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美占区设立的纽伦堡军事法庭的后续审判对危害人类罪的适用有了进一步的沿用和发展。2003年12月3日,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在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利用媒体宣传种族仇恨的叁名卢旺达媒体负责人作出危害人类罪的有罪判决,这是继二战后国际法庭首次对媒体从业者的判刑。该判决或多或少受到了二战后审判所确立的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不加歧视地享有基本人权”的理念的影响。因此,该判决既对危害人类罪的发展有承前启后的借鉴意义,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作为历史上首次建立专门审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刑事法庭,对媒体责任适用危害人类罪必然有情势下的特殊调整,但是对于此后国际法上有关言论自由立法的发展,还是具有借鉴意义的。论文的第一部分,从仇恨言论和言论自由的基本概念入手,对仇恨言论概念的外延做了界定。在比较了不同国家对仇恨言论的限制力度的区别后,认为当前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对仇恨言论还是采取限制态度的。第二部分,通过对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的媒体仇恨宣传案的相关介绍,佐证前文主张对媒体仇恨宣传行为持限制态度的合理性,并介绍了检方指控罪名的理由及推理。第叁部分,具体分析了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判决理由及推理过程,其中具体从检方指控的危害人类罪的叁个罪名进行分析:灭绝罪、迫害罪和谋杀罪。在各项具体罪名中,对叁名被告的具体行为及法庭认定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首先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媒体仇恨宣传案进行了简要的判决分析,然后通过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媒体案比较,分析得出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对媒体宣传责任适用危害人类罪方面的发展和进步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6-04-15)

陆静[2](2012)在《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裁量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官裁量权是所有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同样也适用于国际法层面。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成立至今已有十余年,检察官裁量权的运用过程中也凸显了一些困惑与难题。一方面,检察官被授予的权力的裁量性构成了对其独立性以及整个国际司法机制的独立性的保障。然而另一方面,其深远含义和重要属性也同样令人担忧,因此必须谨慎地设计和限制以防止其越权,以免葬送整个国际刑事司法的未来。(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2年01期)

张象[3](2010)在《我国非洲学研究的新领域、新成果——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研究》一书》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金秋,中国非洲史研究会在湘潭大学召开了一次国际学术研讨会,主题是非洲法律与社会发展变迁问题。学界有人感到诧异:“搞史学研究怎么搞起法律来了?”会议主要承办者是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该中心主任洪永红教授推出的代表作是《卢旺达国际刑(本文来源于《西亚非洲》期刊2010年12期)

洪永红[4](2009)在《建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历史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卢旺达种族问题演变的历史考察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建立的起因,对于实现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目的十分有益。卢旺达的种族屠杀悲剧是比利时的殖民统治政策埋下的祸根,而独立后的卢旺达政府错误的民族政策,扩大了这一悲剧。卢旺达现政府为消除种族歧视做了不懈的努力,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也应当对此有所作为。(本文来源于《法律文化研究》期刊2009年00期)

洪永红[5](2008)在《试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合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合法性争论由来已久,主要涉及叁大问题,即卢旺达局势是否构成对国际和平的威胁;联合国安理会是否有权设立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审判是否侵犯了卢旺达国家主权。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审判庭认为,只有安理会才能决定对和平的威胁是否存在,以及何时不复存在,故安理会关于1994年卢旺达局势对国际和平构成威胁的认定是合法的;而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安理会有权决定设立国际刑事法庭,审判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由于卢旺达提出了成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动议,按照"不得自食其言"原则,卢旺达政府的反对不能对抗安理会决议。所以,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是合法的。(本文来源于《西亚非洲》期刊2008年09期)

洪永红[6](2008)在《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包括五类:其属地管辖权涵盖卢旺达及其邻国;其属人管辖权限于自然人;其属事管辖权包含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其属时管辖权仅限于1994年度发生的犯罪,遭到卢旺达政府的批评;其并行管辖权和优先管辖权则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定的同名管辖权有着质的区别。(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8年08期)

洪永红[7](2007)在《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诉讼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程序法制原则,在某些国家这一原则又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其基本含义:一是指为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国家要建立能发挥作用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司法程序;二是要公正地实施程序的规定、禁止国家滥用权力,赋予公民防御权利,以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①国际刑事诉讼也应遵守程序法制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方面,应事先规定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律程序,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是司法方面,要求司法机构和所有诉讼参加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也就是说,要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07年00期)

洪永红[8](2007)在《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诉讼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程序法制原则,在某些国家这一原则又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其基本含义:一是指为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国家要建立能发挥作用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司法程序;二是要公正地实施程序的规定、禁止国家滥用权力,赋予公民防御权利,以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①国际刑事诉讼也应遵守程序法制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方面,应事先规定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律程序,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是司法方面,要求司法机构和所有诉讼参加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也就是说,要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本文来源于《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混合的法律文化》期刊2007-10-21)

洪永红[9](2006)在《试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一文中研究指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与国际社会以前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相比,其进一步发展了国际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历史上首次建立专门审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刑事法庭。这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为国际刑事法的发(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06年00期)

张永江[10](2007)在《文化相对主义视角下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一文中研究指出文化相对主义对战争罪行的追诉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能充分考虑文化差异的国际刑事法院更有利于正义的伸张。文化能影响证人证言的采纳、种族灭绝等国际罪行的界定和正确的量刑,因此建立只对国内法院无法或不愿意管辖的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才是最好的选择。(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7年06期)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检察官裁量权是所有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同样也适用于国际法层面。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成立至今已有十余年,检察官裁量权的运用过程中也凸显了一些困惑与难题。一方面,检察官被授予的权力的裁量性构成了对其独立性以及整个国际司法机制的独立性的保障。然而另一方面,其深远含义和重要属性也同样令人担忧,因此必须谨慎地设计和限制以防止其越权,以免葬送整个国际刑事司法的未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论文参考文献

[1].刘斯尧.媒体仇恨宣传的责任: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危害人类罪的新适用[D].中南民族大学.2016

[2].陆静.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裁量权研究[J].刑法论丛.2012

[3].张象.我国非洲学研究的新领域、新成果——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研究》一书[J].西亚非洲.2010

[4].洪永红.建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历史考察[J].法律文化研究.2009

[5].洪永红.试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合法性[J].西亚非洲.2008

[6].洪永红.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J].河北法学.2008

[7].洪永红.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诉讼程序[J].外国法制史研究.2007

[8].洪永红.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诉讼程序[C].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混合的法律文化.2007

[9].洪永红.试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J].外国法制史研究.2006

[10].张永江.文化相对主义视角下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J].河北法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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