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余指定原则论文_闫文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多余指定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原则,专利,多余,权利,专利权,特征,发明专利。

多余指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闫文军[1](2019)在《从多余指定原则、改劣实施论到全面覆盖原则——张建华与沈阳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沈阳高联高层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专利侵权判断中,我国法院曾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和改劣实施论。多余指定原则认为,被控侵权物中即使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一个技术特征,如果该特征可以认定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仍可以认定构成侵权。改劣实施论认为,被控侵权人故意改变或减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使被控侵权物在性能和效果上明显劣于专利技术,仍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为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明确了全面覆盖原则,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则和改劣实施论。(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9年02期)

刘景[2](2015)在《多余指定原则的否定对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多余指定原则是一种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自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那一刻起,就引起专利理论界和司法界的激烈争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最终彻底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的摈弃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权利要求书应当成为专利诉讼中的一道防线。(本文来源于《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期刊2015-05-22)

于志涛[3](2013)在《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能否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要点】"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而我国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中所记载(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3年02期)

李艳新[4](2012)在《不适用于专利侵权判断的“多余指定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王某是发明专利“汉字句输入法”(ZL02112774.3)的专利权人。2008年,他作为原告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谷歌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为经营目的使用了其专利方法,并于互联网上陆续传播了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谷歌拼音输入法(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2-06-27)

黄蔚[5](2012)在《试论多余指定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由此,司法界彻底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然而,多余指定原则真的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吗?本文试图从多余指定原则的争议开始,通过分析多余指定原则争议产生的来龙去脉,当前国内国际专利保护趋势,权利要求形成、权利要求解释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关系,指出等同原则不足以合理保护专利权,从而得出多余指定原则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试图对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进行完善。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是对多余指定原则的概述,阐述了多余指定原则的内涵以及对多余指定原则争议以及相关涉及多余指定原则的案例。其中第一节阐述了多余指定原则的概念、法律依据和现状;第二节包括涉及到多余指定原则的案件以及其争议双方的不同意见。第二章通过对中国当前专利制度的分析论证了多余指定原则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第二章总共有二节。其中第一节第一小节阐述了由于专利申请机制等诸多原因导致我国专利文书撰写水平不高;第二小节讲述了多余指定原则也符合当今国际专利保护趋势;第二节第一小节分析了法院和专利局的职责划分导致专利权利要求审查和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分裂,破坏了专利权利制度的一致性;第二节第二小节分析了专利审查,权利要求解释以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关系;第叁小节通过分析我国权利要求生成机制和权利要求解释机制,指出在我国专利权利制度下,等同原则并不能充分保护专利权,从而得出多余指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第叁章主要阐述了在现有制度下,对多余指定原则的完善。第一节设想将多余指定原则包括于等同原则之中,作为等同原则的一种判定方式。第二节试图将多余指定原则应用前置;第叁节主要讲对多余指定原则应用的诸多限制来保持专利权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2-04-01)

肖叁军[6](2012)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多余指定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多余指定原则作为专利侵权判定中最具争议的原则,其争议的实质是多余指定原则对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是否实现了衡平保护。一方面,多余指定原则应遵照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发明创造;另一方面,多余指定原则扩大了专利权原本确定的保护范围,导致法律不确定,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那么,在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是否应该摒弃多余指定原则呢?本文开篇从多余指定原则的涵义出发,探讨了该原则的叁大理论渊源即德国“总体发明构思”理论、英国“发明精髓”理论和美国“整体等同”理论,对多余指定原则与等同原则二者进行了比较。进而介绍了多余指定原则在“周林频谱仪”案中得到首次适用的情况,并指出我国司法界近年来对该原则适用态度的转变。接着阐述了目前学界关于多余指定原则论争的基本观点,并评价了“宽恕”说。在论证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是否应该摒弃多余指定原则时,认为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存在两大无法摆脱的困境:①多余指定原则与《专利法》第59条及权利要求解释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即多余指定原则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基本原则且抛弃了解释权利要求的折中原则;②法院僭越了专利授权机关的职权,法院无权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重新审查,无权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也不能作为必要技术特征与非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主体。最后,本文对多余指定原则进行利弊分析。认为多余指定原则拘泥于追求个案正义,片面地强调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却薄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其挑战了专利权的有效性,使法院陷入追求事实真实的误区,损害了公共利益且阻碍了科技的创新,不利于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不符合现代专利制度发展的趋势。因此,本文得出结论: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应该摒弃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取之以等同原则代替。(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2-03-01)

郑丽[7](2011)在《以“筒体构件案”论专利侵权判定中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日趋完善。司法实践证明对专利保护权保护的关键在于如何判定专利侵权行为。长期以来,专利侵权判定一直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法院,因为它不仅涉及了法律方面的问题还涉及了技术方面的问题。多余指定原则作为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极富争议又非常重要的原则,在我国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中多次被运用。但是,有些人认为适用该原则会严重阻碍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因此,结合案例对多余指定原则进行理论探讨,分析其适用条件,使其今后能更好的应用于司法实践是很有必要的。现阶段,对于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是否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发明人有时难免会将解决技术问题的重要的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这样大大缩小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不适用该原则,有可能使一些重大的发明创造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对者认为,只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都应看作必要技术特征,无论其在发明创造中的作用是否重要,只要被控侵权产品缺少该技术特征都不能认定为侵权。本文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从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真实案例出发,探讨了各级法院对适用该原则的具体情况,以及应该如何更好适用该原则。具体来讲,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案情简介。介绍了我国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典型案例,即“筒体构件案”。其中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和法院判决。第二,本案的争议焦点。通过对案件的具体分析,判定各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否合理。第叁,由本案引发的思考。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得出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以及例外情况。第四,在司法实践中对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1-04-01)

赵振民[8](2010)在《从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看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利益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念,多余指定原则作为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其自身就包含着利益平衡。本文通过对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过程、发生作用的结果的分析,试图构建专利侵权判定中能够实现利益平衡的四方理论。(本文来源于《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0年03期)

代金平[9](2010)在《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多余指定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多余指定原则作为一项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因为其明确确认法院有权改变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大大扩展了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存在过分重视专利权人利益,从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嫌疑,受到人们广泛关注。究竟其应该予以保留,还是明确予以废除,专家学者们对此意见不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是几经改变。针对此种情况,本文围绕法院是否有权力改变专利权利要求内容,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是否利大于弊,以及该原则是否应当保留叁个主要问题,通过阐述多余指定原则的定义,分析其构成要件,结合法院判例阐述其产生的过程,分析其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介绍国外相关理论,并将多余指定原则与等同原则对比,分析适用该原则的利与弊,对前述叁个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并最终得出应该废除多余指定原则的结论。本文认为:不可否认,多余指定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判定的司法实践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该原则保护专利权的优势逐渐被其他制度取代,而其阻碍我国专利制度发展,阻碍技术创新的弊端一再显现,适用它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极大损害。因此,我国应该像德、英、美等主要专利大国一样,明确废除多余指定原则,用等同原则予以取代。(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邵一琼[10](2009)在《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多余指定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多余指定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对于是否应当适用该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法院也有不同的判决。类似的问题在其他国家专利侵权判定中也出现过。全文分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多余指定原则的基本结构。主要探讨了如何理解多余指定原则的内涵、多余指定原则的形成条件及限制等问题。本部分首先从叁个问题入手正确理解多余指定原则,即要确定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解释方式和专利权保护范围,理解“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含义以及比较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判断是否构成了专利侵权。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多余指定原则的形成条件,并着重分析了对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必须加以必要的限制。第二部分——多余指定原则与相关的理论。从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的主要原则出发,总结与分析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多余指定原则以全面覆盖原则为基础;禁止反悔原则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是对多余指定原则的制衡;多余指定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扩张。第叁部分——多余指定原则与专利权利要求。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多余指定原则是从体现发明主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角度来保护专利权人实质上的专利权的。实际上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做法,了解和回顾类似理论在各国的发展过程对于理解多余指定原则的诸多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在重点论述了德国“总的发明构思”理论、英国“发明精髓”理论、美国“整体等同”理论与多余指定原则的关系后,得出了传统理论的废止与现代等同原则的诞生的必然性的结论。第四部分——多余指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从多余指定原则的萌芽时期、规范时期、争论时期发展到了新阶段,综合司法实践各时期的重点案例,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多余指定原则采取了“谨慎地”借鉴适用的态度。即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借鉴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但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还可以“谨慎地”借鉴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第五部分——多余指定原则在我国的未来趋势。在简述了多余指定原则的产生原因后,重点论述了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困境,提出了现代等同原则的取代及借鉴意义:摒弃多余指定原则并逐渐为现代的等同原则所代替已是大势所趋,结合我国等同原则发展的现状,参考国外立法,建议将“整体等同”理论与全部技术特征结合起来,扬长避短,发挥等同原则的最大功效。(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09-11-24)

多余指定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多余指定原则是一种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自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那一刻起,就引起专利理论界和司法界的激烈争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最终彻底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的摈弃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权利要求书应当成为专利诉讼中的一道防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多余指定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闫文军.从多余指定原则、改劣实施论到全面覆盖原则——张建华与沈阳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沈阳高联高层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

[2].刘景.多余指定原则的否定对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影响[C].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2015

[3].于志涛.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能否适用“多余指定原则”[J].山东审判.2013

[4].李艳新.不适用于专利侵权判断的“多余指定原则”[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

[5].黄蔚.试论多余指定原则[D].上海交通大学.2012

[6].肖叁军.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多余指定原则[D].西南财经大学.2012

[7].郑丽.以“筒体构件案”论专利侵权判定中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D].兰州大学.2011

[8].赵振民.从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看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利益平衡[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9].代金平.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多余指定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10

[10].邵一琼.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多余指定原则[D].宁波大学.2009

论文知识图

图3 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如图2.8所示,当附...示如下四方理论中的四方四方利益“多余”的“时间点”

标签:;  ;  ;  ;  ;  ;  ;  

多余指定原则论文_闫文军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