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打捞清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沉船,残骸,法律,费用,公约,主体,信标。
打捞清除论文文献综述
邵依凡[1](2019)在《沉船沉物准商业性打捞清除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船舶的数量、体积、吨位等都在不断的上升,大大增加了船舶发生沉没事故后对于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因此进一步完善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制度在当今时代显得尤其重要。为了使沿岸国水域内的船舶残骸得以迅速有效地被清除,达到促进船舶海上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国际海事组织审议并通过了《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这是第一部专门调整残骸清除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我国目前打捞清除沉船沉物领域的立法尚属空白,已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年代久远,存在滞后性。本文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分别从相关概念、主体、责任、费用实现途径等几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沉船沉物准商业性打捞清除制度并就我国沉船沉物准商业打捞清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从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概念入手,同时基于纯商业性、准商业性和强制性打捞清除制度叁者之间的区别,重点分析了沉船沉物准商业性打捞清除制度的特点。鉴于沉船沉物准商业打捞清除制度在不同阶段将涉及不同性质的主体和责任。本文第二部分讨论了准商业性打捞清除制度中所涉及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和其中的行政责任。第叁部分则讨论了准商业性打捞清除制度中所涉及的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和其中的民事责任。本文第四部分讨论了沉船沉物准商业性打捞清除费的责任限制和实现途径。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费用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且无法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为了进一步保障打捞清除费的支付,《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则建立了打捞清除费强制保险制度和直接诉讼制度。本文第五部分根据前四部分的论述和分析,针对我国准商业性打捞清除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法律建议。(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6-02)
杨生巍[2](2018)在《海上船舶残骸强制打捞清除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运输无疑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随着海洋经济的繁荣发展,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海上船舶的往来越发的频繁。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进步、技术的革新。航运船舶在技术条件的支撑下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吨位以及体量不断增加,发生海上船舶事故后,其所造成的危害与以往木质帆船的时代的船舶早已不可同日耳语。材料与结构的差异,运输货品本身的危险性都使得船舶残骸事故对于航行安全以及海洋生态环境危害都十分严重,而我国目前的海上船舶残骸打捞清除形势也比较严峻,尽管主管部门十分努力,但往往收效甚微。船舶残骸的打捞清除一个耗资巨大、专业性极强的作业工程,打捞出的残骸的价值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够支付打捞清除作业的成本。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较多,因此需要理论的不断完善与成熟。我国目前关于残骸强制打捞清除的相关法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现今的强制打捞清除实践,因此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之上,总结优秀的理论,对参与进打捞清除的法律要素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对与此相关的问题有一个妥善的处理,来建立与我国实践相一致,程序严明、实体公正、富有效率的法律制度。首先,本文对海上船舶残骸强制打捞清除的相关概念进行简要叙述,并通过不同角度来分析此项海上活动属于何种性质,对其进行了相关的界定。其次,我国国内立法对责任主体这一种重要的法律主体规定的不甚明了,因此对应该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范围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明确其责任主体的义务,同时也对以往关于责任的权利不够重视的部分进行了论述。再次,费用承担问题是整个制度的核心问题,因此对有关的费用问题如主体等进行进行论述。最后,对中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了讨论,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立法滞后、各法律之间的规定不协调甚至是互相矛盾、冲突作了检视,如何建立统一的法律规范并建立与我国实践相匹配的费用保障机制如船舶残骸强制打捞费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或基金制度,对我国目前是否需要调整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着重探讨,以期能对我国的海上船舶残骸强制打捞清除制度的发展能够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陆天[3](2017)在《2017年渤海湾“碧海行动”顺利结束》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通讯员 陆天)11月23日,交通运输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传来消息,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承担执行的2017年“碧海行动”圆满结束并通过验收,成功打捞沉船14艘,四年在渤海海域累计打捞沉船达到50艘。随着大量沉船被陆续清除,海上通航条件和海洋环境都明显改(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报》期刊2017-11-24)
陆超楠[4](2017)在《浅析《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对我国残骸打捞清除工作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水路运输作为国际运输的重要途径也得到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引起了严峻的环境与安全问题——沉船事故屡有发,2015年5月14日生效的《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作为国际统一立法已于2017年2月11日对我国生效,并对我国残骸打捞清除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6期)
王欣[5](2017)在《强制打捞清除的行政与民事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主管机关要求强制打捞清除的必要条件,分析打捞清除单位资质、清除作业管理、外商参与清除中国沿海水域残骸作业的管理等行政法律问题,论述强制打捞清除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包括强制打捞清除的责任方认定、强制打捞清除的责任基础与责任限制以及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的法律地位等,并对现行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做了剖析。(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刘秉娜[6](2017)在《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发生海难后沉没对海上航行安全、生产作业、海洋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构成实质性危险,如果沉船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打捞清除义务,为确保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主管机关有权依法对危险沉船强制执行打捞清除。为了应对打捞过程之中的法律问题,我国应该在航运立法方面进行研究,对发展作出及时的反应。(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科技信息》期刊2017年16期)
周鹏浩[7](2015)在《《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对我国沉船打捞立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文中对今年生效《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进行了研究,结合我国当今沉船打捞立法和实践情况,分析出我国目前不适合加入该公约,在沉船沉物打捞立法中可以借鉴《公约》内容,从而有效地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和通航安全。(本文来源于《中国海事》期刊2015年09期)
彭媛[8](2015)在《残骸强制打捞清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等海上事故沉没后,或船载货物落海后,其残骸极有可能对海上航行安全、生产作业、海洋环境、海洋资源和其他有关利益构成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有权措施对残骸进行打捞清除,在此过程中各当事主体之间发生一系列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然而,我国关于残骸打捞清除的制度散见于众多法律法规中,出现矛盾冲突的同时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面对新时期的打捞清除问题难免力不从心。由此在理论和实务领域产生一些争议,主要包括:残骸的内涵和外延、强制打捞清除的责任主体、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的实现与保障机制,对于这几个问题,国内尚未定论。文章以“东运419轮”强制打捞及清除油污纠纷一案为切入点,引出文章要论述的几个主要问题,运用法理学、行政法学、海商法学等相关基础理论,通过比较分析2015年4月生效的《2007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和国外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学界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再结合我国现有规定,从中分析可供我国借鉴之处,尽可能使提出的设想同时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文章除了前言和小结,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东运419轮”案入手,提出问题;第二部分通过界定残骸、打捞清除基本含义,进一步明确残骸强制打捞清除含义及其行政法律行为性质,并将强制打捞清除整个环节分为叁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行政强制。第叁部分主要论述残骸强制打捞清除的责任主体,首先分别介绍了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然后分别对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对造成残骸事故有过失的第叁方以及货物所有人对强制打捞清除是否承担责任进行分析,其中主要侧重其是否应承担强制打捞清除产生的费用:第四部分讨论分析残骸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的受偿顺序以及责任主体是否能限制其责任的问题;第五部分通过分析《残骸打捞清除》公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我国残骸打捞清除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5-04-10)
赵宇[9](2013)在《沉船沉物应急打捞清除法律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首先,运用法理学、行政法基础理论论证设立应急打捞清除法律法规是必要的,并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引,探讨实施应急打捞清除的程序。其次,对应急打捞清除的后果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主要从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打捞机构实施应急打捞清除的定性、费用的流转阶段、性质以及费用的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0期)
刘志斌[10](2013)在《海事强制清除打捞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海事强制清除打捞制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等相关理论,从公法和私法两个视角,结合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2007内罗毕残骸清除国际公约》以及尚在研讨完善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管理条例(草案)》,在前人研究成果以及本文实践调研资料的基础上,就我国当前海事强制清除打捞制度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文章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包括叁方面的内容:首先,就海事强制清除打捞制度中的核心概念界定予以论述,将之与易混淆的海难救助制度相区别,以确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其次,简述海事强制清除打捞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法律价值;再者,对国内外海事强制清除打捞的立法概况予以介绍,以展现当前海事强制清除打捞领域的立法现状和缺陷。文章第二章主要从理论方面,分情形、分阶段对海事强制清除打捞制度进行全方位解构,并从公法和私法两个角度对海事强制清除打捞制度加以审视,以求对该制度的理论根基和法律性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认知和把握。文章第叁章至第五章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通过分类讨论和实证分析,在深入剖析相关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前提下,运用法学理论并结合实践中的司法案例,就海事强制清除打捞制度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述,得出了相应结论。这些问题包括:海事强制清除打捞制度中的义务主体,海事强制清除打捞的费用性质、费用责任主体和费用实现途径,海事强制清除打捞中残骸的所有权归属,海事强制清除打捞中的侵权责任承担等。通过本文论述,本文认为当前我国海事强制清除打捞中,海事主管机关承担了过多的义务和责任,并呼吁建立相关费用保障机制和侵权责任保险机制,以促进海事强制清除打捞制度应有作用之发挥。(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5-01)
打捞清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上运输无疑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随着海洋经济的繁荣发展,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海上船舶的往来越发的频繁。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进步、技术的革新。航运船舶在技术条件的支撑下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吨位以及体量不断增加,发生海上船舶事故后,其所造成的危害与以往木质帆船的时代的船舶早已不可同日耳语。材料与结构的差异,运输货品本身的危险性都使得船舶残骸事故对于航行安全以及海洋生态环境危害都十分严重,而我国目前的海上船舶残骸打捞清除形势也比较严峻,尽管主管部门十分努力,但往往收效甚微。船舶残骸的打捞清除一个耗资巨大、专业性极强的作业工程,打捞出的残骸的价值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够支付打捞清除作业的成本。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较多,因此需要理论的不断完善与成熟。我国目前关于残骸强制打捞清除的相关法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现今的强制打捞清除实践,因此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之上,总结优秀的理论,对参与进打捞清除的法律要素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对与此相关的问题有一个妥善的处理,来建立与我国实践相一致,程序严明、实体公正、富有效率的法律制度。首先,本文对海上船舶残骸强制打捞清除的相关概念进行简要叙述,并通过不同角度来分析此项海上活动属于何种性质,对其进行了相关的界定。其次,我国国内立法对责任主体这一种重要的法律主体规定的不甚明了,因此对应该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范围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明确其责任主体的义务,同时也对以往关于责任的权利不够重视的部分进行了论述。再次,费用承担问题是整个制度的核心问题,因此对有关的费用问题如主体等进行进行论述。最后,对中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了讨论,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立法滞后、各法律之间的规定不协调甚至是互相矛盾、冲突作了检视,如何建立统一的法律规范并建立与我国实践相匹配的费用保障机制如船舶残骸强制打捞费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或基金制度,对我国目前是否需要调整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着重探讨,以期能对我国的海上船舶残骸强制打捞清除制度的发展能够有所裨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打捞清除论文参考文献
[1].邵依凡.沉船沉物准商业性打捞清除责任制度研究[D].外交学院.2019
[2].杨生巍.海上船舶残骸强制打捞清除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8
[3].陆天.2017年渤海湾“碧海行动”顺利结束[N].中国水运报.2017
[4].陆超楠.浅析《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对我国残骸打捞清除工作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7
[5].王欣.强制打捞清除的行政与民事法律问题[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6].刘秉娜.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7
[7].周鹏浩.《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对我国沉船打捞立法的启示[J].中国海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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