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2011级法学中队一区队,北京100038)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3-0000-01
摘要:2012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了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其中将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写入了新法更是一大亮点。本文基于此,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嫌疑人的人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旨在更好的理解新刑事诉讼法中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精神。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
在我国,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根本法。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被写入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在各个领域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首先,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刑事诉讼法必须根据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规范直接解释、运用。比如,刑事诉讼涉及了人的生命、自由尊严等宪法最为重要的基本人权;最后,以避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不法侵害,刑事程序强制力也是宪法防范的对象之一。因此,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为“应用宪法”,也有学者称之为“宪法性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专门活动,事关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甚至生命等基本权利,是人权保障的重点领域,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2012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了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灵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条主线。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部门法。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完善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有效约束、规范了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运行,赋予并充分尊重了诉讼参与人广泛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人权的实际保障,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和法律依据,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尤其是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里程碑,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宗旨。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通常较为清楚地了解犯罪全过程,能准确提供犯罪时间、地点以及犯罪分子的特征,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庭辩过程中,被害人还可以反驳被告人的无力辩解,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明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有重要作用。因而重视并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刑事诉讼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各项保护措施。例如,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无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级法院都应保障其作为当事人的行使应有权利;被害人因作证而致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司法机关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被害人因作证而面临二次伤害;对符合当事人和解范围的较轻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的权利;对于通过调解,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只要赔偿方式、数额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对久调不决或调解不成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实事求是地及时作出裁判,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现了无罪推定的立法化。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法律推定,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只具有被告人的法律地位,而不具有罪犯的法律地位,并且享有一系列的程序权利,享有人权内容的保护。
无罪推定主要体现在,首先,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是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核心,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保障其辩护律师的权利,依法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并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其次,要切实保障被告人获得迅速、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和二审公诉案件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人,有特殊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再延长一个月;被告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有选择权;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尽可能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再审,确保再审的独立、公正。最后,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其他各项诉讼权利。对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坚决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杜绝没有新的事实多次发回重审的现象,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认真执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健康成长。这些旨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但当前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人没有树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只重视对被告人不利证据的收集、采信,不重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采信;只重视被告人的有罪、罪重供述,不重视无罪、罪轻辩解;只重视对被告人的指控,不重视被告人的辩护;只重视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不重视甚至忽视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只重视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不重视附带民事诉讼矛盾的化解等。
惩罚犯罪只有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和惩罚犯罪,才能准确打击犯罪,有效保护人民,防止冤假错案,保障社会安宁。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不能仅强调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有利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理念深入人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真正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2012年修订通过的我《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也成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显著之处。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程序修改的各项内容,都是围绕如何更好实现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这一基点而展开的。
终上所述,现阶段司法不断完善,尊重和保护被害人、被告人和犯罪人人权的精神也要与时俱进。刑事司法要以宪法为指导,和宪法紧密结合,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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