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玲[1]2013年在《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研究》文中指出本文针对我国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方面存在的实现不能、不力等突出的现实问题,以及学界对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基本理论问题缺乏研究的实际,为适应国家建立健全公务员行政责任制度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法理学、行政法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紧密联系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建设的实际,主要运用规范研究、实证研究、系统分析等科学研究方法,研究并构建了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理论体系,揭示了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机理,并针对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过程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如何更加有效地实现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正文的逻辑结构安排及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六个部分:一、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理论界定。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实现是指基于多元要素的有机有效作用,经有序控制的正当程序,将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正确、及时、合法施加或者不施加于责任主体,从而有效实现既定责任目标与价值的行为过程与状态。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可以被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责任实现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责任实现、单一行政责任实现与复合行政责任实现、个体行政责任实现与整体行政责任实现、领导职务行政责任实现与非领导职务行政责任实现、内控型行政责任实现与外控型行政责任实现、作为义务行政责任实现与无作为义务行政责任实现等基本类型。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具有制度推行、义务实现、秩序维护、社会警示、廉政促进等价值。委托代理、权力制约、责任政府、行政法治等理论是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理论基础。二、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存在的问题。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行政责任实现不能、实现错误、实现瑕疵等实现不良问题。以“官本位”为代表的传统思想观念束缚、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的影响、相关的体制性障碍、公务员行政责任本体制度不健全、实现行政责任的监督与救济机制不完善、不良政绩观的阻却、行政能力的限制等是导致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不良的主要成因。叁、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原则。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原则,是行政责任实现主体在实现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各个环节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应当遵循多层次的原则体系,依法实现、平等对待、协调配合、合理衔接、监督问责是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特有原则。四、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要素分析。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要素,是指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必须成就的最具基础性的条件或者因素。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包括行政责任规范的预设、涉责事实的客观存在与责任实现主体的能动作用叁个基本构成要素。五、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逻辑过程。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过程,是指行政责任实现主体实现行政责任的各项活动在时间、空间上的表现与延续,是阶段性与持续性相统一的行为过程与状态。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逻辑过程可以被划分为涉责事实的发现、涉责事项的立案、涉责事项的议决、问责决定的执行、问责决定的救济五个阶段。六、有效实现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的路径选择。针对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主要应当从培育行政伦理、改革相关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责任制度、优化问责监督制度、健全责任救济制度等路径入手促进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有效实现。本文的研究,从学术理论意义而言,有助于构建关于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理论知识体系,并为深化行政责任实现问题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引导,促进相关理论的更新与发展;从实际应用价值而言,对研究中所涉及的诸多实践性问题作了必要的探讨,提出了富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有效实现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具体对策建议,其研究成果对各级各类相关国家机关建立、完善行政责任制度,构建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有效实现的制度与机制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汪晓添[2]2012年在《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各类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普法宣传普及和公民权益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尤其在与政府的行为关系中,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获得法律的维护、支持,实现自己的权益主张。然而,作为国家法律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公务员,却长期以来受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浸淫、传统权力崇拜熏染、以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过分的突出了公务员的公务身份,弱化了公务员普通公民性,表现出明显的体制束缚下依赖性人格,缺乏健全的独立自主性,从而忽视了作为自然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在不服行政处分的救济方面,与国外相比,无论是在救济途径、救济程序还是保护机构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足。本文通过真实的公务员行政处分案例,比较借鉴国外法治先进国家的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分析我国现行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结合现状,以求重构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全文由导论和正文两部分构成。导论由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选题研究方向的提出;第二部分阐述了选题的意义;第叁部分介绍了行文基本框架和研究方法。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二部分是论述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现状及缺失;第叁部分是国外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比较和借鉴;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从构筑法律体系、健全行政救济、确立司法救济等方面重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王立[3]2015年在《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是一种通过惩罚失职公务员而对该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员起到警戒作用的制度。追溯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我们不可忽略的就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两大时期。因此,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诞生的时代背景、法律渊源、先进和不足之处以及我国现行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如何改进构成了本文内容的主要研究框架。第一部分介绍民国时期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孕育的时代背景和法律渊源。时代背景就是清政府被资产阶级革命推翻的过渡阶段以及中华民国在法律方面开始近代化进程这个时期。法律渊源包括晚清公务员惩戒的沿承和日本公务员惩戒的借鉴两个方面。第二部分分别介绍北洋政府时期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本文对两个时期的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设计和惩戒实践状况、相关人物进行详细分析,其中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设计包括惩戒法律依据、惩戒类型、惩戒机构、惩戒程序、权益救济五个方面。第叁部分是对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的评价以及对我国现行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借鉴和启示。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宽严适中、层次分明,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民国政府的统治,开启了惩戒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但是也存在惩戒机关不统一、惩戒权不独立、惩戒程序迟缓等问题。虽然存在诸多问题,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的闪光之处却不容忽视,其内容科学合理的部分对当代中国的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仍具借鉴意义。本文的写作旨在通过研究北洋政府和南京民国政府时期的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对比分析我国当代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针对性的提出改革现行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的建议,以期建立一支廉洁、优秀的公务员队伍。
冯献峰[4]2007年在《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是指对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受到惩戒处分的公务员,给予权利救济的原则、方式、程序的总和。完整、充分的处分救济制度作为一种保障机制,能够有效地保护受处分人运用救济手段对抗公权力主体的“恣意”侵害,减少不公正处分发生的机率。作为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的词源,“公务员”、“处分”、“救济”等核心概念,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小的差异。仅以“公务员”一词为例,国外一般指文官、事务官、行政官吏等,而在我国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甚至包括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这一差异,反映在处分上就是:不同主体机关处分的程序、方式、救济等必然有所差别。新颁布的《公务员法》作为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的“基本法”,提供了一个模糊的、大一统的,甚至不够审慎的处分救济途径,没有超越行政处分的僵化范式,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所幸的是,这一实体法规定留有较大的法律解释的余地,并不会成为下一步出台实施条例等操作性规则的“门槛”。纵览美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变迁的历史,无不是从无救济到有救济、从不充分救济到充分救济、从实体救济到程序救济、从分散救济到专门机关救济、从行政救济到司法救济这样一个演变的脉络。在这一变迁中,不同国家、不同法系发展出了不同的处分救济模式,它们依托不同的理论基础,比较典型的有: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保留原则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而追溯这两脉理论的发展路径和内涵演变,又可以发现其诸多的相似相通之处,表现出强烈的融合趋势,即正当程序原则的广泛渗透;契约观念的深刻影响;司法审查的普遍确立;保护模式的国际化等。作为一个移植法特征的国家,这些国外公务员处分救济的制度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概念的阐释,乃是为了寻找对话的平台;制度的比较,旨在探索可供借鉴的经验。理论的研究,最终必须回到中国自己的问题上来。认真审视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的现状,我们发现在这个制度中,法律文本的层面是庞杂、矛盾、繁复的,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部门规章等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不少规定相互抵触。社会现实层面,处分救济秩序混乱不堪的,公务员主体人格不独立,各方亦不具备对统一规则的认识,重塑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的法律体系十分必要。更值得注意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也在紧锣密鼓的修订之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新近刚刚颁布,完善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贯彻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引入正当程序和法律保留原则,建立以独立的公正委员会为中心的行政救济模式,确立对法律保留范围内的处分方式的司法救济,正是我们对于完善中国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的一点愚见。
夏媛[5]2011年在《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实施情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写作立足于我国现行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的实际,尤其是《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实施现状,通过综合运用历史研究、调查研究、比较分析、系统研究等方法,对我国现行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体系作出客观的分析与评价。在对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的历史变革、现状、内容、执行效果与经验的进行充分阐述和分析的基础上,从具体案例入手,指出当前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建设性改革意见。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经历了创立阶段、削弱阶段、重建阶段、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目前已初步形成一个完备的制度体系。我国的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以《宪法》为立法依据,以国家公务员为执行对象,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具体实施,具备完整和严谨的处理程序,包含6种处分种类,明确界定了14类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的需要严格的执行来检验,从全国面上来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重点推进,制定了具体的配套制度,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合力,确保公务员惩戒制度的顺利实施。从各地的实际来看,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二是寓惩戒于管理中,叁是重点问题专项治理。通过各级国家机关的有力举措,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增强了公务员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二是激励了公务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行政效率。叁是纯洁了公务员队伍,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经过多年实践,公务员惩戒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是行政惩戒的基本原则。虽然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从建立到完善,再到实施,取得明显的成效,但在操作性方面还有不完备的地方,从近年来处理的具体案例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纪律处分执行缺乏完整、统一的制度,导致各地执行情况不一,甚至处分与执行脱节;二是对非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行政处分程序不明确,不规范。建议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纪律处分执行法规,并明确非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从而使执行和惩戒有机统一。
张茂林[6]2004年在《论我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文中提出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主要是由国家公务员来执行与操作的。对公务员的管理特别是对公务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是事关国家行政管理的重大问题。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纪律的国家公务员所实施的制裁措施,它是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本文的研究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相关的理论分析。这一部分从公务员与行政处分的基本概念入手,提出了具有全新意义的行政处分定义:行政处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纪律的国家公务员所实施的制裁措施:广义的行政处分是指有权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制度所实施的制裁措施。这就是说,狭义的行政处分对象是公务员,广义的行政处分对象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本文讨论的行政处分主要是针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即狭义的行政处分,但是其讨论结论对广义的行政处分也具有借鉴和适用意义。 第二部分,我国现行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一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叁个基本内容:一是行政处分的基本依据,包括行政处分的事由、行政处分的方式、行政处分的权限。二是行政处分的基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四个方面。叁是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包括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和对行政处分申诉的处理。 第叁部分,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一部分根据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分析了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一是行政处分依据不合理,包括行政处分事由不具体、行政处分方式不完善、行政处分权限不合理。二是行政处分程序不公平,包括行政处分启动程序及程序内容的不公平二个方面。叁是行政处分救济不完善,包括现在已有的行政处分申诉制度还不完善,没有将行政处分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还没有建立馨器款橇1S行政处分错案的追究制度。四是相关处理措施不配套,包括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不配套,行政处分制度内部子系统之间不配套,行政处分制度和思想政治工作不配套。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基本对策。这一部分针对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叁个基本对策。一是创新行政处分理念。提出了确立四个新的行政处分理念:普遍法治的理念、权利救济的理念、宪法依据的理念、系统科学的理念。二是完善行政处分法治。在完善行政处分立法、制定公务员法、公务员行政处分法、公务员行政处分申诉法、公务员行政处分诉讼法、公务员行政处分监督法的基础上,加强行政处分执法,强化行政处分监督。叁是综合运用相关手段。把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行政处分制度内部子系统之间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行政处分制度和思想政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提出了比较规范的行政处分概念。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法,提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关于行政处分的创新定义。二是把系统论应用于研究行政处分,提出了要树立系统科学的行政处分理念。叁是提出了加快启动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立法,制定公务员法、公务员行政处分法、公务员行政处分申诉法、公务员行政处分诉讼法、公务员行政处分监督法,完善行政处分立法体系。四是提出了加强行政处分执法,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执法职责。五是提出了强化行政处分监督,建立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六是提出了综合运用相关手段,把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行政处分制度内部子系统之间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行政处分制度和思想政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关键词: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基本对策:法治
马小平[7]2017年在《行政法视角下我国公务员问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代意义上的公务员问责制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个案问责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问责活动开展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本文从行政法的视角出发,对公务员问责制的概念、要素、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分析了当前我国公务员问责制的现状,并对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文章的基本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概述了我国公务员问责制的基本概念,首先是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考虑研究旨趣所在,且为便于比较研究,本文仅就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进行探讨,对于其他公务员主体只能斟酌适用。其次是公务员问责制的概念,本文分析了问责制的字面含义及学者的不同观点,提出来行政法视角下的公务员问责制的含义。第二部分分析了公务员问责制的构成要素,其构成要素包括问责制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后果五个方面,以便更进一步了解公务员问责制。第叁部分介绍了行政法视角下公务员问责制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治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权责一致理论,使得公务员问责制有理论支撑。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公务员问责制的成效,我国公务员问责制有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支持,法律基础不断形成;在实践中,我国公务员问责制的实施效果明显。第五部分在上文的基础之上指出了行政法视角下的我国公务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来了相关的完善措施。
赵卫平[8]2008年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局的设立,中国公务员制度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但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行政惩戒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程度远远超过了权利救济制度。这种制度设计上导致的不平衡,从长远来看,会对我国的公务员制度造成极大的伤害。事实上,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务员个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这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的权利经常受到或明或暗的侵害。基于此,本文主要讨论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怎样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务员救济制度,进而促进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与法制化。本文认为,借鉴西方国家建立的公务员制度在很长时期内还很难摆脱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过程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虽然将司法救济引入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呼声很高,但笔者认为,应当尊重我国的国情,在现阶段最重要的是把类似于司法程序的流程和理念引入我国目前现有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去,使得整个救济过程透明、公正,这样也能够达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这和将司法救济引入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目的应当说是殊途同归的。当然,随着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成熟以及司法制度的完善,逐步将司法救济引入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也是必然的。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我国和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定义及权利种类,并介绍我国和西方国家公务员所享有的权利现状。第二章主要阐述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并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及其特点。第叁章主要介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行规定,并指出其不足之处源于理念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救济制度的可操作性差,而整个救济过程的不透明、程序不完善是救济制度最为人诟病之处。第四章主要就我国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想法。在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的公务员管理局应当在公务员救济制度中发挥作用。把类似于司法程序的流程和理念引入我国目前现有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完善救济程序。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将部分惩戒措施纳入司法审查。
卫芳[9]2006年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力的具体执行者,担负着管理国家、保证整个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其权利的有效保障对我国法制的完善性变革起着“催化剂”的作用,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如果不能给公务员提供一套公正、有效、完备的救济途径,他们的基本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宪法平等保护的精神将得不到完整贯彻,法治国的理想在此将会荒芜。所以,公务员权利救济在各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完善着这项彰显着法治精神的制度。在我国,虽然近年来学界在公务员权利救济问题的研究上,已经由单纯强调公务员义务开始向重视公务员权利救济转变,但总体而言不够深入、全面,这种理论的滞后性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设立。所以要实现法治社会,对公务员权利进行全面、切实的救济,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文章以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基础理论作为论证的切入点,首先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基本内涵进行论述,通过分析、论述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理论依据、法理基础和现实条件,为全篇文章构筑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接着文章对国外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该部分通过阐述国外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取其精华,提炼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有益内容即以公务员所属机关提供救济为主、以司法救济作为救济的重要措施、以严格的程序作为实现救济目的的基础为我所用。上述所有的内容构成了研究分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文章继而开始了关于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制度沿革与思考的论述。本部分通过论述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重审了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并对其中的缺陷进行分析与思考。从中我们可以得知,由于受到传统观念以及现有的政治、法律体制的制约,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一直没有受到社会的重视,对公务员的权利保障缺
李丽英[10]2013年在《论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当今,在我国,国家公务员以其优厚的工作待遇而吸引着广大有志青年。然而,公务员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便是其中之一,这无法充分保障公务员的权利。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已形成了行政追偿制度,但对于被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能否获得救济和如何获得救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现有的公务员救济制度已经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有力地保障了公务员权益。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公务员救济体系,但仍有许多缺陷和不足。在国外及台湾,形成了一套健全的公务员救济体系,我国可以吸收其宝贵经验。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现有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的缺陷,阐述完善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的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并且论述如何完善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先从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的相关概念入手,解释什么是被追偿的公务员,论述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然后阐述我国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的现状,包括现有的救济制度、现有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和现有救济制度缺陷的成因。第二部分论述完善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的依据。完善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是理论上的要求,即人权保障原则、正当程序理念、权利救济理论、行政法治理论;同时,又是现有法律上的要求,即《宪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国外及台湾公务员救济制度对于完善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作用。第叁部分论述如何完善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先阐述完善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应坚持的原则,后论述如何完善被追偿公务员救济程序,最后论述完善被追偿公务员救济的途径和方法。本文对于完善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具有新颖性。但本文的研究还是停留在初级阶段,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 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研究[D]. 宋晓玲. 兰州大学. 2013
[2]. 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研究[D]. 汪晓添.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3]. 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研究[D]. 王立.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 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研究[D]. 冯献峰. 郑州大学. 2007
[5]. 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实施情况研究[D]. 夏媛. 重庆大学. 2011
[6]. 论我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D]. 张茂林.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7]. 行政法视角下我国公务员问责制度研究[D]. 马小平. 天津师范大学. 2017
[8].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 赵卫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9].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 卫芳. 山西大学. 2006
[10]. 论被追偿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D]. 李丽英. 烟台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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