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欣(青岛市化工技术学校山东青岛266108)
摘要:随着社会电业的发展,农村电网相继改造,县级电业部门对农村低压电网的管理延伸到家用电能表,但也面临着安全问题,主要是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与家用电器烧坏事故。如何把农村安全用电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是目前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鉴于上述问题,现在推广使用漏电保护器,对防止触电伤亡事故、避免因漏电而引起的火灾事故,具有明显的效果。本文就广泛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工作原理、管理及应用作了下述介绍。
关键词:漏电保护器安全工作原理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如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电饭煲、微波炉等多种多样的电气设备越来越多地进入千家万户,被众多居民普遍使用。这些众多的家用电器,对于保护人身与设备的安全意识,引起了国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同时对建筑电气的设计和施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低压配电系统中,已经开始采取将质量参数合格的漏电保护器与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正确地配合使用,较好地防止了漏电电击等事故的发生。
一、漏电保护器的工作原理
漏电保护器主要包括检测元件(零序电流互感器)、中间环节(包括放大器、比较器、脱扣器等)、执行元件(主开关)以及试验元件等几个部分。
图1是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的漏电保护器工作原理示意图。TA为零序电流互感器,GF为主开关,TL为主开关的分励脱扣器线圈。
在被保护电路工作正常,没有发生漏电或触电的情况下,通过TA一次侧的电流相量和等于零。
当电气设备发生漏电时,漏电保护器通过电流互感器检测取得异常讯号,经过中间机构转换传递,使执行机构动作,通过开关装置断开电源。漏电保护器安装在线路中,一次线圈与电网的线路相连接,二次线圈与漏电保护器中的脱扣器连接。当用电设备正常运行时,线路中电流呈平衡状态,互感器中电流矢量之和为零(电流是有方向的矢量,如按流出的方向为“+”,返回方向为“-”,在互感器中往返的电流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正负相互抵销)。由于一次线圈中没有剩余电流,所以不会感应二次线圈,漏电保护器的开关装置处于闭合状态运行。当设备外壳发生漏电并有人触及时,则在故障点产生分流,致使互感器中流入、流出的电流出现了不平衡(电流矢量之和不为零),一次线圈中产生剩余电流,因此,便会感应二次线圈,当这个电流值达到该漏电保护器限定的动作电流值时,自动开关脱扣,切断电源。
二、漏电保护器的作用
漏电保护器主要是提供间接接触保护,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用作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对可能致命的触电事故进行保护,具有动作灵敏、切断时间迅速的性能。
当人体直接触及220V带电体时,漏电保护器迅速以0.1秒的时间快速切断电路。这时流过人体(一般人体电阻为1000Ω左右)的触电电流为220/1000=220(mA),其电击能量为220(mA)×0.1(S)=22mA·S<30mA·S。目前我国现行规定:对人体安全的电击能量为1·T=30mA·S,可以明显看出,当人们一旦触及220V带电体时,漏电保护器会在0.1秒时间内迅速作出反应,而不致出现生命危险。
三、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确定
正确合理地选择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非常重要。一方面在发生触电或泄漏电流超过允许值时,漏电保护器可有选择地动作;另一方面,漏电保护器在正常泄漏电流作用下不应动作,防止供电中断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为了保证人身安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人体安全电流值,国际上30mA为人体安全电流值。
(2)为了保证电网可靠运行,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躲过低电压电网正常漏电电流。
(3)漏电保护开关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线路最大工作电流。
(4)为了保证多级保护的选择性,下一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上一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四、漏电保护器的配置和选用
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农村低压电网的现状,既要做好安全用电防护工作,减少触电事故,又要提高电网供电的可靠性,这是对漏电切断保护提出的全面要求。采用漏电保护器分级保护方式是实现上述要求的根本途径,也是我国漏电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应加大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和投运率,防止直接接触触电。城乡家庭人们广泛使用的移动式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等都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的高灵敏度、快速型漏电保护器。对单相用电户选用的漏电保护器还应具备过电压保护功能,用于防止当出现三相四线制总零线发生断线和接户线错接成380V线电压时,产生的异常过电压损坏家用电器。最好选用带漏电、过压、过载短路保护功能的保护器。第二级保护为系统总保护或分支保护,这一级保护器可装设于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处或各分支线的首端,其保护范围为低压电网的主干线、下户线和进户线,同时也作为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后备保护。
五、漏电保护器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
1、漏电保护器适用于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过电阻、电抗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对于电源中性点不接地的系统,则不宜采用漏电保护器,因为不能构成泄漏电气回路,即使发生了接地故障,该保护器也不能及时动作切断电源回路。
2、漏电保护器保护线路的工作中性线要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否则,在接通后,就会有一个不平衡电流使漏电保护器产生误动作。
3、接零保护线不准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因为保护线路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漏电电流经保护线又回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导致电流抵消,而互感器上检测不出漏电电流值,在出现故障时,造成漏电保护器不动作,起不到保护作用。
4、控制回路的工作中性线不能进行重复接地。一方面,重复接地时,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工作电流的一部分经由重复接地回到电源中性点,在电流互感器中会出现不平衡电流,当不平衡电流达到一定值时,漏电保护器便产生误动作;另一方面,因故障漏电时,保护线上的漏电电流也可能穿过电流互感器的个性线回到电源中性点,抵消了互感器的漏电电流,而使保护器拒绝动作。
5、漏电保护器后面的工作中性线与保护线不能合并为一体。如果二者合并为一体,当出现漏电故障或人体触电时,漏电电流经由电流互感器回流,造成漏电保护器拒绝动作。
6、被保护的用电设备与漏电保护器之间的各线互相不能碰接。如果出现线间相碰或零线间相交接,会立刻破坏零序平衡电流值,而引起漏电保护器误动作;另外,被保护的用电设备只能并联安装在漏电保护器之后,接线保证正确,也不许将用电设备接在实验按钮的接线处。
六、漏电保护器的运行管理
要使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就必须加强对电网的运行管理,各级电力部门应重视这项工作。省以下各级电力部门,包括乡(镇)供电所,都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对电网安全和漏电保护器进行管理。使用单位在选用某一产品时,应对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指标进行使用前的测试,只有经过功能性能测试合格的产品方可允许安装到现场。各县级电力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测试设备和合格的专职人员,以保证这一措施的实施。同时应单独设立或分片设立漏电保护器维修点,以确保对损坏的漏电保护器能及时进行维修。县、乡电力部门应定期抽检漏电保护器的运行情况。每台漏电总保护器的安装投运,都应明确运行责任人,配备试跳运行记录,正确记录投运试验情况、定期试跳情况、运行中跳闸情况、恢复送电时间、故障原因等。
另外,当漏电保护器保护范围内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时,事故调查前应保护好现场,不得拆动漏电保护器。为了提高漏电保护器对人身触电保护的安全性,同时保证供电的可靠性,除对漏电保护器本身强化管理外,还需加强对低压电力网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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