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笑澄[1]2011年在《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的稳步推进,我国新闻传媒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新闻工作者的执业环境有了显着改善,新闻舆论的社会影响力也在日益提升;然而,与之相随的是新闻传媒与社会大众的冲突日渐增多,由此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因此,为了既能够确保新闻媒体的法定职责得以正常履行,又能够确保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得以有力保障,有必要通过加强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研究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通过阐析新闻侵权的概念,并将“新闻侵权抗辩”与“新闻侵权抗辩权”、“新闻侵权反驳”加以区分,厘清了新闻侵权抗辩和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概念,进而从新闻侵权抗辩的主要对象和新闻侵权抗辩的主要原则两个方面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进行了学理探究,同时明确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两大现实功能。从新闻自由和人格权与新闻自由的利益平衡两个方面阐述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价值基础。在简要说明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一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立法和案例,从新闻侵权的完全抗辩事由和新闻侵权的不完全抗辩事由两个角度,对相关具体事由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论述,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适用体系。分析了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立法的现有状况和学界观点,并对完善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立法提出了立法建议。
王磊[2]2008年在《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传媒业的快速发展,传媒和社会的冲日渐增多,新闻侵权官司近年来在我国愈演愈烈。本文针对我国新闻侵权抗辩的基本类型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在对比、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新闻侵权抗辩的具体措施。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新闻侵权和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一般理论。首先,在综合诸多学者各种概念的基础上,明确新闻的概念以提出新闻侵权的涵义、特征。认为新闻侵权除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外,还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内容公开发表、作品言及原告、作品具有违法性、媒体作者有过错。对现实中新闻侵权的五种主要形式:侮辱、诽谤、披露隐私、内容失实、评论不当进行了阐述。其次,从一般侵权行为抗辩事由的基本理论入手,界定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内涵,在言论及新闻自由、知情权和信息公开、舆论监督叁个方面剖析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提出应充分重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保护正当价值和权利、引导合理诉讼的功能。第二部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种类。本部分具体细致的分析了目前新闻侵权抗辩的类型,列举、阐述了新闻侵权的多种抗辩事由;具体包括内容基本真实、权威消息来源、公正评论、公众人物、当事人同意、道歉与更正答复、公共利益和公共场合。在真实抗辩部分比较了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异同,呼唤建立尊重现实、尊重新闻规律的有限真实。在权威消息来源部分分别阐述了权威消息来源的依据、范围和界定,并对现实中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公正评论部分认为对于言论首先要把事实和意见区分开,法律不过问意见的是非对错并进一步分析了正当评论和侮辱性言辞。在公众人物部分比较了美国苏利文案件,着重分析公众人物的界定,抗辩依据及恶意原则。而将道歉、当事人同意、更正和公共利益及场合列入抗辩事由,则体现了对私法自治原则、公民政治自由和权利的充分理解与应用。第叁部分:比较法视野下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本部分归纳并列举了主要国家相关立法规定,详细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新闻侵权抗辩制度。在美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主要是真实、特许权传播、对观点的保护、受害人同意和答复。在英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主要是正当真实、公正评论、绝对特许权、次要责任、提供补偿和和解清偿协议。在日本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公共利害有关的事实、公益免责、真实性证明、真实性误信和公正评论。第四部分:建立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设想。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对于新闻真实、权威度和公众人物的认知急需媒体发挥天下公器和社会守望者的角色,因此针对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应建立严格的新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确立“微罪不举”原则和引入“实际恶意”原则,建立转载作品责任减免制度,引入绝对特许权及有条件特许权,承认答复权,将道歉作为独立的抗辩事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抗辩制度仍停留在起步阶段,与我国现实急速增长的新闻侵权诉讼很不相称,仅有的一些司法结实笼统而不具操作性。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加强对此的立法工作,不仅是司法的需要、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迈向现代化强国的需要。
邓飞[3]2004年在《新闻侵权之抗辩事由研究》文中指出新闻侵权诉讼近年来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许多正常行使新闻采访报道权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动辄得咎,不仅影响到广大公民知情权的有效行使,也使得新闻媒介所肩负的维护新闻自由与舆论监督的宪法使命大打折扣。媒体和作者是否构成侵权,与是否存在合法正当的抗辩事由有着关键且密切的联系。基于宪法精神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笔者提出了包括新闻真实和公正评论等在内的五种抗辩事由,如果通过抗辩事由的提出并最终被确认并未构成新闻侵权,则媒体与作者便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并不完全相同,媒体和作者在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通过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不仅令人发现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在此间所呈现出的共性与个性,而且为完善我国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启示。本文是笔者近年来研究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总结,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缜密研磨的基础上又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和观点。 论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即“新闻侵权概述”。在探讨国内诸多学者各式概念的基础上,笔者进行了分析,将“新闻侵权”明确定义为:“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认为新闻侵权的责任构成四个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对现实中新闻侵权的叁种表现方式如:诽谤、侮辱和不当刊播他人隐私进行了简单阐述。这一部分内容使大家对新闻侵权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目的在于唤起人们对新闻侵权纠纷的关注,为后面具体抗辩事由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即“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界定、价值基础及功能”。首先通过分析何者可以作为抗辩事由的对象,提示人们正确认识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结合新闻侵权现象的特殊性,就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认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就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作者在侵权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而提出的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主张完全不成立的事实主张。”这一部分内容从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知情权以及舆论监督叁个方面,从社会学、哲学以及法律等不同角度,深刻剖析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深厚价值基础,以证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之能独立存在的重要性;并且指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具有两种功能,即:保护正当价值和引导合理诉讼,更进一步论证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应由法律明示的必要性。 第叁部分即“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通过历史与现实的分析,国内外立法规定之比较,一一列举、详尽论述了新闻侵权的五种抗辩事由。具体包括:新闻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报道权、当事人同意和公众人物。本文对这五种抗辩事由的构成条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进行了全方位的充分论证。应当指出,此五种抗辩事由并非笔者主观臆想,乃是通过对英国、美国等国家、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在此领域内的法律建设成果进行分析和归纳,使之与我国立法相比较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建立在体现宪法精神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的五种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单独列举,引入抗辩事由的范畴,拓宽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研究的视野,加深了对此项研究意义的认识。 第四部分即“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展望”。笔者认为,在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不幸发生冲突之时,法律的天平应倾斜到代表公共利益的一方。这就需要构建一个明确清晰且完整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法律制度体系。针对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现存不足之处,笔者建议建立严格的新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新闻侵权法中确立“容忍轻微损害的义务’,;引入“实际恶意’,原则等来完善我国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并对司法中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适当运用提出了希望和要求。 依笔者管见,目前我国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建设,与大幅增长的新闻侵权纠纷相比,仍停留在起步阶段,相关立法也远远滞后于现实的发展。仅有的一些司法解释失之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这些情况都突显出关于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巨大研讨空间。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不仅是司法的需要,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快向世界强国迈进的需要。因此,力求作为一个使民情、民意、民声得以顺畅表达的现代化国度,进一步深化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民事法理论的研究,促使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在法律的轨道内作出正确选择,进行正当的新闻报道而不被无谓追究,进而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新闻自由,也已成为当务之急。这正是作者撰写此文的目的所在。
张栩[4]2012年在《新闻侵权之抗辩事由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闻侵权,即新闻单位或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损害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新闻侵权实质上是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之间利益冲突的表现,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成为当代各国法律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未能很好地解答这一难题,这直接体现在有关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规定上。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是平衡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之间利益冲突的最强有力的武器,它以言论自由、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利为价值基础,具有规范指引和价值宣示的功能。遗憾的是,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梳理和对国外相关立法的考察,不难发现,我国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仍停留在起步阶段,这与我国急速增长的新闻侵权诉讼极为不相称。因此,针对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现状问题,在对两大法系有关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立法理念和发展状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法制和发展具体制度框架是促使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在我国有所突破的关键和主导力量,而在司法审判的自由裁量空间中,推广某些个案判决中确立的理念,使之形成示范效应,是完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补充和派生品。
孙碧琦[5]2012年在《论我国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新闻媒体事业的发展成就也有目共睹,新闻工作者的执业环境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进,新闻舆论的影响力在不断提升;伴之而来的是新闻媒体的声音到处可见,“媒体霸权”逐渐显示出它的优越性,更多的促进立法、行政和司法,最典型的就是“吴英案”、“药家鑫案”等等一些刑事大案中媒体的参与在改变着我国的法制环境,其作用越来越为突出,然而,新闻媒体与大众的接触越多,冲突纠纷就不可避免,由此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数量更是大幅度的上升。因此,为了既能够确保新闻媒体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又能够确保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必要通过加强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的研究来平衡新闻媒体与社会大众各自的权益。该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价值和必要性入手,分析说明了新闻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与其对应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制度也有着独特的价值体系和追求,具有独立性,在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面临被诉时,能够以此为据,维护新闻自由和自身合法的权益,最终提出设立该制度有着现实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做法,结合具体的案例,并对具体案例进行了个性化的分析,着重分析我国目前在审判新闻侵权案件过程中涉及抗辩事由时面临的各种难题,发现我国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标准不一,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以及虽然有法律但无体系,虽有条文但难落实的现象,从而阐述了我国现阶段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中引发的思考进行了表述,对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第叁部分着重说明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该部分从确定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所应该考虑的各个因素分析,比如公众人物是否可以对抗隐私、公众人物之间的互相批评是否应该有一定的度等等,然后通过对抗辩事由的类型化分析,才知道只有类型化,才可以明确抗辩事由的具体标准,最后得出了具体的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适用标准,并落脚在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适用上。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在于,在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制度杂乱无章的情况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存在的意义和面临的难题,导出了因素——标准——适用一体化的格局,为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找到一席之地是本文新颖的行文思路。这是因为对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不仅关系到新闻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个人权利的保护,还关系到法律体制的健全和法治的发展。因此,本文着重分析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图将该抗辩事由类型化,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议。
刘冲[6]2009年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同其他侵权行为抗辩事由制度相比,我国新闻侵权抗辩制度仍停留在起步阶段,与我国现实急速增长的新闻侵权诉讼很不相称,仅有的一些司法解释较为笼统,且操作性较差。因此对于新闻侵权案件,新闻媒体常常为之焦头烂额,疲于应付。长此以往,必将打击作为舆论监督重要力量的新闻媒体,影响其职能的发挥。因此加强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研究显得极其重要。本文对新闻侵权及其抗辩事由进行了理论分析和研究,并对域外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法律制度进行了介绍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现状从立法和司法角度进行阐述,对完善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王芳[7]2010年在《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研究》文中指出2009年底我国新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为解决侵权纠纷的最重要的法律,其中并没有对新闻侵权及其抗辩事由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现有的新闻侵权抗辩制度同其他侵权行为抗辩事由制度相比,仍然停留在起步阶段,仅有的一些规定又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这与日益增长的新闻侵权诉讼极为不相称。由于新闻媒体或新闻作者遇到新闻侵权诉讼时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予以保护,当其被推上被告席位时经常以败诉告终。长此以往,必将打击新闻媒体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其职能的发挥。因此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新闻媒体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法律依据,也是解决侵权双方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本文对新闻侵权及其抗辩事由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对其在域外法律中的体现作了介绍与分析,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进行思考。
王夏薇[8]2014年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新闻媒体产业迅猛地发展起来,新闻机构的社会影响力也日渐提升,而由此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新闻行业规范中寻找出新闻自由与相关权利保护的最佳平衡点,一直是我国新闻侵权研究的聚焦点,也是司法裁判的关注点。而设立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制度对我国新闻媒体更好的履行职责、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本文对新闻侵权及其抗辩事由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制度研究,发现并总结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理论和审判实践上存在的重大缺陷。通过比较法上的借鉴和学习,文章的最后部分提出了新闻真实、公共利益、公正评论和当事人同意等几个主要的抗辩事由的完善建议,为填补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缺失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李会平[9]2009年在《论新闻侵权之抗辩事由》文中研究表明新闻媒体担任社会舆论监督的功能,如果新闻媒体动辄被诉侵权,则会束缚其手脚,舆论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应当为新闻媒体规定一定的抗辩事由,为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设立外延性的保护,使新闻媒体能够依法提出抗辩,以对抗不当的新闻侵权诉求。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保障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给新闻媒体以更大的“喘息空间”,使其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社会不断进步。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种法律中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本文从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在对比、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本文内容共分叁章。第一章,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立法现状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章对散见于我国各种法律中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了我国新闻侵权抗事由制度在真实性、公正评论、特许权及公共人物四项抗辩事由上的立法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第二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之国外比较研究。本章选取了英美法系中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规定最为完善的美国和英国进行比较研究,将其抗辩事由分为两国共同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及各国所特有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两类,对其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对我国新闻侵权抗辩制度的可借鉴之处。第叁章,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完善。结合我国国情和新闻司法实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第一章指出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方面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了四项具体的完善措施。
肇辛格[10]2018年在《浅析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的新闻媒体迅速发展,新闻侵权案件数量增多。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确立一直是我国司法界以及新闻界的关注热点。本文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分类和实践上存在的两方面缺陷。并给出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分类、适用范围、构建案件的抗辩事由的完善建议,为填补我国法律的缺失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参考文献:
[1].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研究[D]. 陈笑澄. 湖南师范大学. 2011
[2].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研究[D]. 王磊. 河南大学. 2008
[3]. 新闻侵权之抗辩事由研究[D]. 邓飞. 郑州大学. 2004
[4]. 新闻侵权之抗辩事由研究[D]. 张栩. 福建师范大学. 2012
[5]. 论我国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D]. 孙碧琦. 西南财经大学. 2012
[6]. 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研究[D]. 刘冲. 苏州大学. 2009
[7].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研究[D]. 王芳. 河北大学. 2010
[8]. 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研究[D]. 王夏薇. 苏州大学. 2014
[9]. 论新闻侵权之抗辩事由[D]. 李会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10]. 浅析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J]. 肇辛格. 法制博览. 2018
标签: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 民商法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