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1]2016年在《论P2P网贷个人信用征信相关法律问题》文中研究说明序言中对P2P网贷在我国普惠金融的地位进行了阐述,由此引出P2P网贷的征信问题。P2P网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一环,但由于进入我国市场时间并不算长,因此存在诸多风险,其中由于其相关配套的征信系统不健全导致的风险首当其冲。第一章对P2P网贷中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了界定,并对其进行了介绍,阐述了P2P网贷中征信的相关意义。P2P网贷亦即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作为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相关借款信息,从而促成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借贷。本文中仅围绕P2P网贷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一方是自然人时的相关信用征信的情况展开讨论。P2P征信的经济学意义主要是对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防止,而其法律意义主要是降低相关参与人的违约风险,并降低了洗钱和其他犯罪的风险。第二章对于P2P网贷的征信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阐述,探讨了相关征信中的主体、客体,以及P2P网贷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即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P2P网贷征信中的主体包括被征信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使用者和信用信息提供者,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这几大主体都是围绕着征信的客体亦即被征信人的相关信用信息,产生一系列的权利义务。信用信息被分类为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信用信息和其他有关个人信用的信息,而主体之间对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也存在限制。同时,关于征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征信中社会利益的保护往往会与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权利产生矛盾,而如何达到一种均衡是P2P网贷征信中应当注意到的,所以应当重点关注在P2P网贷中作为弱势一方的自然人的相关权利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权利,基于民法理论分析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财产权。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相关权利保护散见于各项法律之中,并未规定具体的个人信息权。而在P2P网贷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亦有涉及,并规定了相关的救济途径。第叁章讨论了主要的P2P网贷中个人信用征信的模式。国外的P2P网贷征信模式分为私营机构型、公共征信系统型和混合型,而我国的P2P网贷的征信以公共征信系统为主,也存在着私营机构,主要可分为网络金融征信机构系统、第叁方机构征信模式,此外,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大数据征信”模式和“云征信”模式均是新型的征信体系,对我国的征信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冲击。第四章对P2P网贷征信的现有监管进行了评述,并特别对P2P网贷征信中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这一方面进行了专门阐述。现有的个人征信监管模式根据其社会的征信模式,可相应分为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和日本模式。我国目前的征信监管模式与欧盟更为相似,相关征信更为集中。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其中对于外商征信机构亦有所规制。第五章阐述了P2P网贷征信的现实性难题,并参照国外经验,对P2P网贷征信系统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我国P2P网贷征信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风险,其次有关P2P网贷和个人征信的法律规范缺失且效力层级较低;对于P2P网贷征信的监管尚在摸索之中,且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征信系统被分裂成“数据孤岛”。对此,应当对P2P网贷和个人征信的相关立法予以完善,完善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加强对于P2P网贷征信监管。最终,主要结论是目前无论是我国P2P网贷行业还是相关的个人征信业尚处于起步的阶段,均需要立法进行进一步的规制。在P2P网贷的征信中,应尤为注意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避免对于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滥用。P2P网贷中的征信这一问题是在互联网金融中自发产生的,具有很多异于线下普通的金融征信或个人征信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相关监管应对其进行更为严格和深入、更适应其特点的监管,扶植其健康发展。总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明确行业监管框架,是P2P网贷乃至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迈向信用国家的重要一步。
李娜[2]2008年在《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个人信用缺失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一情况已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法学学者和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关注。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手段,法学学者对其研究逐渐走向深入。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是调整个人信用征信商事营业活动及其相关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究其核心内容,主要属于民商法的研究范畴。无论从宏观方面还是从微观方面,个人征信法律制度都有其研究的必要性。不同的征信机构运作模式下有不同的立法状况,征信机构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叁种情形:市场主导型运作模式、政府主导型运作模式、公私兼有型运作模式。本文通过比较研究,阐述了我国主要应在两方面完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第一,个人信用征信数据法律制度。个人信用征信数据法律制度包括个人信用数据采集法律制度和个人信用数据使用法律制度;第二,个人信用征信中的民事责任。其中包括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和侵犯信用权的民事责任。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郭奕[3]2004年在《我国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之研究》文中指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高度发达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信用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是市场交易的基石,是市场有序化的最根本保证。但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我国已经暴露出市场信用低下,经济秩序十分混乱的问题。我国的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信用缺失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在世界经济的竞技场中,我国如想争得一席之地,就要在全社会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信用制度。而构建一个完善严谨的信用体系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补充。征信机制就是信用制度的基石,没有征信制度的建立就不会有体系化的信用制度,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征信制度是信用建设的迫切需求。笔者鉴于国际征信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征信现状和征信立法的简疏,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的方法和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信用制度到征信的法律构建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全文分3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信用的内涵及功能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本文从法律范畴和经济范畴论证了信用的含义,列举了学术界对信用本质属性的不同看法,剖析了信用的法律属性和特征,在此基础上证明了信用的价值和信用存在的必然性。 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信用缺失的现状,根据信用现状本文从经济领域、法学领域、道德领域、现行制度等方面分析了信用缺失的基本原因。然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信用立法的现状。并从信用立法现状入手,分析论证我国目前信用立法的得失。在探析信用制度的前提下,笔者提出了自己对改善信用立法的建议。首先从加快民事基本法的出台之必要性进行分析,然后探析我国物权担保制度和债权制度之不足对信用立法的阻碍,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在阐述破产法对信用立法的重要性下论证了我国现行破产制度的缺陷,提出制订和市场经济相符合的破产法律制度建议等等。最后从诉讼法和公法对信用立法作用与影响上完成了对信用制度的立法研究并得出结论即征信制度的建立对信用体系的完善具有最基本的功能。 第叁部分对我国的征信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证。本文先行介绍了征信的基本含义及特征,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征信进行了分类,以便更详尽地说明征信的概念。其次,本文论证何种征信模式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征信状况,在研究了发达国家不同的征信模式之后,根据我国经济特色,结合我国征信实际情况论证了我国征信应采取的运行模式。征信运行模式的确立对征信制度的构建具有定性的作用。然后,本文介绍了我国征信立法之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征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本文从征信立法所应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原贝lJ开始论证,按照征信制度本身的特色,分析了征信机构、信息征集、数据开放、信息披露、私权保护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从征信立法的体系上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构想,并结合我国实际征信经验论证了构想的可行性。
韩银花[4]2006年在《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首先从消费信贷概念的比较和分析入手,界定了消费信贷的内涵,并对消费信贷与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同时还分析了消费信贷对经济增长,消费者的生活水平以及对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等所起的积极作用。进而本文论述了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重大意义,即促进消费信贷发展。消费信贷作为一种信用活动,它不可避免的与风险相生相伴。笔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成本论详细分析了消费信贷信用风险的形成原因。基于对消费信贷信用风险的理论分析,因此降低消费信贷信用风险的制度安排就是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可以降低消费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性,而且失信惩罚机制使失信者的违信成本大大提高。 接下来深入地阐述了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首先对个人信用征信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对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征信相关法律关系以及规范个人信用征信活动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的论述。 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当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入手,引入了比较的方法,考察他们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期对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 最后,基于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的立法现状及其评析,来构建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在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方面,界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禁止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方式、维护和更新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方式;对于征信机构,界定了征信机构的性质并对征信机构侵犯被征信人的隐私权进行了规制;在个人信用征信监管方面,就监管主体而言,理论界颇有争议,笔者通过理论和实践层面的论述,认为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同时论述了征信监管的主要内容;在失信惩罚制度方面,概述了失信惩罚机制,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叶楠[5]2010年在《信用征信中的个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征信活动能从制度上约束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促使人们形成诚信的观念,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使我国逐渐转型为成熟的征信国家。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征信数据库并开始向全社会提供服务,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征信模式。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个人征信制度是基础,而个人信息保护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在如今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个人信用信息被不当收集和使用的情况比较频繁,极大的制约了征信业的发展,我们要注意协调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征信机构掌握着大量个人信用信息,若不加以妥善管理、使用和公开,极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损害被征信者的个人权益。本文在介绍信用征信制度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和归纳的研究方法,客观阐述了我国信用征信发展中对个人权益保护的欠缺之处,并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相关成熟立法及特点,学习和借鉴并得到启示,提出完善我国信用征信中对个人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部分,主要介绍了信用与征信的涵义,征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我国建立征信制度的立法价值,以及在征信活动中对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征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通过介绍各地征信的立法现状,揭示我国目前在征信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包括立法层级较低,对征信内容界定的不明确,征信机构在征信过程中没有适当履行告知义务,以及在征信数据库系统中不良信用记录保存的时间过程等。第叁部分是对国外建立成熟征信制度的国家的立法介绍。首先是介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权益保护的征信立法及其特点,然后据此引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及启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立法及经验,根据我国国情选择适合的个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模式,加强征信活动中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本文最后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信用征信制度中的个人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建议。首先是完善与信用征信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其他相关的配套的法律制度,其次是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再次是建立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权利体系,最后就是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明确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
赵楠[6]2012年在《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推进,信用的作用越来越突显出来。市场经济其实就是信用经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已经叁十多年了,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也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的信用规制方法,已经变得落后和陈旧。信用缺失的问题成为我国目前经济乃至整个社会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而且信用是我们整个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根基,而个人信用又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但是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变得混乱和复杂,欺诈、赖账等信用缺失的行为普遍存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成了巨大障碍,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了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程度上要与国际惯例接轨。若我国不能尽快地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我国将与世界经济格格不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叁次全体会议讨论认为为了建立健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制度,我国必须要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同时要宣传诚实信用原则,增强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并致力于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征信系统。之后,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海市首先开始实行了个人信用征信联合试点,上海市100多万市民拥有了我国最早个人信用记录。经过这几年的发展,2006年我国建立了全国运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但总体来讲,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还是不完善。因此,对于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完善已经势在必行了。在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过程中,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尤为重要的。现今我国社会中侵犯个人隐私权和信用权的现象随处可见,因此本文从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信用征信制度。本文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是概述。对信用和征信两个名词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同时对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保护进行了分析,将个人权益界定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保密权、异议权、更正权和删除权。第二章主要对我国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先是从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人民银行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地方出台的规定性文件叁个方面介绍了我国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然后介绍了我国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包括立法缺乏系统性、法律位阶过低、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不确定、对征信活动的监管机构不确定和权利救济制度缺乏。第叁章主要是对我国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保护的思考和建议。这一章主要是从五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的方面进行规制,统一信用征信机构,界定信用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加强对征信活动的监督。
王涛[7]2008年在《企业信用征信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可以说,市场信用建设在促进经济有序发展,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我国的企业却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信用问题,企业信用失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桎梏,给我国繁荣的经济发展蒙上了沉重的阴影。企业信用征信,通过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查,能够有效的消除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交易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失信行为,进而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在法治国度里,任何一种市场行为都必须有效地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以使其发挥最大效用。作为一种有效防范企业失信行为的制度,企业信用征信同样需要法律的规制。本文在理清企业信用征信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企业信用征信中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法律关系各要素进行了准确的界定,继而从我国企业信用征信面临的法律问题着手,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制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系统地对我国企业信用征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法律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对企业信用征信概念与理论进行了界定与分析,着重分析了信用的法律属性、征信的理论基础及企业信用征信法律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企业信用征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重点总结分析了我国企业信用征信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第叁部分:完善我国企业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议。这一部分也是全文的重点。提出了对征信机构、信用信息、征信侵权问题法律完善的相关建议。对企业信用征信监管中政府、央行及行业协会的定位进行了深入分析。
顾颖[8]2007年在《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消费是一个引人瞩目的经济现象,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商品由物物交换、货币交换后再发展到借贷交换的高级阶段。作为个体社会成员的信用消费者在信用消费中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以及传统民法中信用授受观点的嬗变,决定了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着信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展开。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信用消费体系,是建立在保护信用消费者正当权益的基础之上的。其信用消费法律体系也是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对信用消费交易进行规制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国家对保护信用消费者权益如此的重视,其信用消费体系才会如此繁荣、健康的发展。反观我国,当下法律制度保障下信用机制建设的严重滞后正成为制约我国信用交易尤其是信用消费发展的“瓶颈”。我国信用消费者绝大多数的基本权利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知情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也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征信机构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等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信用消费者在交易中能否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在征信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信用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信用消费格式合同的普遍适用加剧了信用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因为信用消费往往涉及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经营者叁方,信贷活动又是专业性非常强的交易活动,交易双方或多方的不完全信息、非对称信息等情况普遍存在,这就需要对信用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保护,并对信用消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本文从信用征信和信用合同两个角度出发,在借鉴国外信用消费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考察信用消费的具体法律制度,对我国的信用消费立法进行探析,对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信用消费在我国的发展、信用消费者在我国的弱势地位的分析,希望引起对信用消费者保护的足够重视,构建我国的信用消费法,以图为更好的保护信用消费者权益和为我国信用消费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某些支持。全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信用消费的理论溯源与相关概念”,介绍了信用的内涵与法律属性,信用消费的缘起与发展历程,以及我国消费观念的变化和信用消费的现状。第二章“我国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现存的法律问题”,概括性地提出了信用征信过程中信用消费者隐私权、知情权与信用征信的权利冲突问题;信用合同中存在的信用消费者知情权问题以及信用消费格式合同规制问题等内容。第叁章“信用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析”,从必要性和法学基础两个层面对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理论剖析。第四章“主要国家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立法介评”,对美国、欧洲、日本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征信模式、征信立法和信用合同立法进行了具体而详尽的介绍与分析,希望对我国的信用消费立法起到指引的作用。第五章“我国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制度构建”,笔者提出了对我国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宏观思考,还对保护信用消费者权益的若干制度提出了法律建议,主要是信用征信中消费者隐私权和知情权保护的制度构建,信用合同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构想,信用消费格式合同的规制以及信用消费者的特殊合同解除权。
程振楠[9]2005年在《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的法律制度》文中指出从法律的角度,个人信用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但契约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时交割的,而是存在一个时间间隔。个人信用即是这种在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或债权债务关系。个人信用征信无论是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还是对于商主体微观信用管理来说,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个人征信业刚刚起步,各项配套制度都未能建立起来,特别是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方面更是近乎空白。西方的现代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已经发展了一个多世纪,各方面的制度和建设相对完善,在对征信国家征信模式和法律制度的比较中,找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配套法律制度的差距,提出立法上的建议是本文写作的出发点。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力求尽可能多的搜集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资料,尝试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体系进行立法上的建议,力图建立一个信用权为上位权利,以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和隐私权保护为核心内容,由个人破产制度为保障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体系。本文分四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发展现状分析。我国是一个讲究“德”、“信”的国家,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信用危机却表现的非常突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我国在个人征信方面的试点逐步展开,中国人民银行在积极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存在很多的障碍,包括:对消费者个人数据的封锁,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技术规范不统一等。第二章 征信国家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具有比较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这些国家被称为"征信国家"。征信国家中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大致分为叁种典型的个人征信体系:第一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第二种是以法、德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第叁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叁种不同的模式在各自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中发展起来,各具优势。一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然吸收其他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优点,不断完善本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叁种模式有互相融合的趋势。第叁章 我国个人征信业的模式选择。上海、深圳两地的试点证明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最初走一条政府主导型的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同时应
邹贝[10]2011年在《个人信用征信监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强有力地支持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是有效解决我国目前信用危机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开发个人信用资源的有效途径,也是不断提升我国经济社会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开始对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视与反思,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个人征信监管制度进行改革。个人征信监管制度的重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目前世界上存在着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市场主导型、以欧洲大陆国家为典型代表的政府主导型两种主要的个人信用征信模式。在这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基础之上,建立了不同的个人征信立法体系与监管模式。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个人信用征信业在我国还属于新兴行业,在对其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监管立法滞后,难以进行刚性的市场监管;监管主体多元,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行业自律机制缺位,难以实现高效的市场监管。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应确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个人征信监管体制框架,建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体、以行业自律为辅助的个人信用征信监管的完整体系。第二,加强个人征信监管立法,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等专门对征信业进行规制的纲领性法律文件,为个人信用征信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第叁,以立法的形式统一个人征信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标准,对个人信用征信业及个人信用征信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管。第四,尽快建立征信行业自律组织,培育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自律、沟通协调、综合服务等职能,使其成为个人信用征信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
参考文献:
[1]. 论P2P网贷个人信用征信相关法律问题[D]. 王洋.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2]. 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D]. 李娜. 吉林大学. 2008
[3]. 我国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之研究[D]. 郭奕. 郑州大学. 2004
[4]. 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D]. 韩银花. 兰州大学. 2006
[5]. 信用征信中的个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叶楠. 大连理工大学. 2010
[6]. 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法律保护研究[D]. 赵楠. 中央民族大学. 2012
[7]. 企业信用征信法律规制研究[D]. 王涛. 天津工业大学. 2008
[8]. 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探析[D]. 顾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9].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的法律制度[D]. 程振楠.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10]. 个人信用征信监管制度研究[D]. 邹贝. 湖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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